做小股东为什么那么憋屈,漫谈小股东权益保障那些事

引言

在越来越快速的金融投资节奏下,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公司生生灭灭。但在这其中能够掌握公司话语权、掌握公司经营走向的,几乎只有在“资本多数决”下能成为“分子”的大股东们。与之相对的,是那些无言充当着“分母”的小股东们,他们却往往只能沦为公司兴衰的旁观者。

明明同样身为股东,小股东们怎么就陷入了如此憋屈的境遇?到底该如何行使权利,小股东们才能翻身做主人呢?

案例一:明明占据多数,为啥公司大事没我事

万宝争夺战,可以称为是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攻防战。大股东宝能系与万科系对于股权的争夺轰轰烈烈,但明明占据着股权绝大部分(45.42%)的中小股东,为何却对公司的内部斗争束手无策。

一方面,上市公司董事会长时间都让中小股东蒙在鼓里。万科的独立董事曾撰文披露,自2015年万科A股停牌以来,直到16年6月17日,万科才召开董事会正式讨论宝能系举牌带来的一系列情况。而上市公司发生这么大的事情,董事会及其召集人本是有义务召集董事会成员进行讨论,并对相应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以方便所有股东了解的。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仍习惯“用脚投票”。6月27日的万科股东大会,是利益各方争夺的主战场,但当天股东大会仅有不到100名股东现场出席,而未现场参会股东的网络投票比例也只有36%。

漫谈:股东权利之——召开股东大会

权利适用情形:

当小股东们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或者其他公司情况存在疑问,认为需要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讨论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权利行使: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需要达到10%表决权的股东进行提议。此处的10%不是人数的10%而是表决权的10%。不足股份份额10%的小股东,若想要行使该项权利,可通过召集其他的小股东,只要共同份额达到10%,即可共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权利救济:

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没有被公司采纳,则可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召开股东大会。

案例二:明明都叫股东,凭啥公司账簿看不着

原告李淑君(16%)、吴湘(6.5%)、孙杰(6.5%)、王国兴(25%)四人为被告佳德公司的合法股东。因佳德公司在经营形势大好的情况下却拖欠大量债务,四人作为股东对佳德公司情况无法知悉,故依法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但佳德公司对此非法阻挠,严重侵犯了四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被告佳德公司辩称公司从未不同意四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但鉴于四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请求驳回其要求查阅、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漫谈:股东权利之——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和账簿

权利适用情形:

当小股东们对现有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各类会议决议存在疑惑,可以通过要求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和账簿使自己了解公司的运营状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和账簿】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权利行使:

小股东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预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同时小股东应注意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报告、账簿的证据。

权利救济:

(1)公司不作为的救济:

如果公司在小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后的15日内对该请求不予答复,则小股东可启动诉讼程序。

(2)公司拒绝的救济:

当公司以小股东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请求的,小股东亦可启动诉讼程序,在证明自己目的正当的情况下,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供查阅。

案例三:明明已经盈利,咋就没有分红进口袋

胡克是河南思维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以“自成立以来长期拒不向股东分红、损害股东利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河南思维公司向其分红。

河南思维公司一直以来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已经累积盈余1亿多元,另有资本公积金约3500万元与盈余公积金6300多万元,公司累积总额高达注册资本的67倍。然而,一方面自公司成立6年多以来,未向股东胡克分派1分钱的利润,另一方面在公司任职的控制股东凭借其任职机会,获取高额薪资。

河南高院支持了胡克的诉求,但最高院以“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法院不予干预”为由驳回起诉。

漫谈:股东权利之——盈余分配

权利适用情形:

小股东在公司长期得不到分红或公司不依照已有的盈余分配方案对股东进行分红的,小股东可依法行使自己对于资产收益、分红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资产收益】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取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例外。

权利行使:

小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进行盈余分配。

同时要注意公司是否有经股东会通过的盈余分配方案。若公司存在经股东会通过的盈余分配方案,则可请求公司依照盈余分配方案进行分红。若不存在盈余分配方案,则可与公司协商,并要求给付。

权利救济:

(1)公司存在经股东会通过的盈余分配方案,但不予执行的

《公司法》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但公司不予执行,小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

(2)公司没有经股东会通过的盈余分配方案,且不予分红的

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分红方案未经股东(大)会通过。则需考虑公司对于盈余的处理是否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①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

②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

③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

若不符合,小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

若符合,则法院会以公司自治为由,不予干预。

漫谈:股东权利之——退股权

权利适用情形:

小股东对公司决策不满,在股东会上对决议投出反对票却无济于事,希望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退出公司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权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利行使:

小股东在股东会上,对于符合下列三大法定情形之一的决议事项投出反对票:

(1)长期不分红;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生命的延展。

在反对无效的情形下,在决议通过的60日内,可以向公司协商请求其回购自己所有的股份。

权利救济: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小股东若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小股东对上述决议投了反对票,就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90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

而对于合理价格的确定,退股的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持股比例,计算价格。

结语

上述谈及到的股东权利,仅仅是从法律的角度,向小股东们强调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利,但是,真正对于权利的行使,一方面,还需要小股东们积极投身于公司的运营,实时了解公司动态,不再用脚投票;另一方面,当面临公司内部事务困境时,积极主张权利。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引言

在越来越快速的金融投资节奏下,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公司生生灭灭。但在这其中能够掌握公司话语权、掌握公司经营走向的,几乎只有在“资本多数决”下能成为“分子”的大股东们。与之相对的,是那些无言充当着“分母”的小股东们,他们却往往只能沦为公司兴衰的旁观者。

明明同样身为股东,小股东们怎么就陷入了如此憋屈的境遇?到底该如何行使权利,小股东们才能翻身做主人呢?

案例一:明明占据多数,为啥公司大事没我事

万宝争夺战,可以称为是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攻防战。大股东宝能系与万科系对于股权的争夺轰轰烈烈,但明明占据着股权绝大部分(45.42%)的中小股东,为何却对公司的内部斗争束手无策。

一方面,上市公司董事会长时间都让中小股东蒙在鼓里。万科的独立董事曾撰文披露,自2015年万科A股停牌以来,直到16年6月17日,万科才召开董事会正式讨论宝能系举牌带来的一系列情况。而上市公司发生这么大的事情,董事会及其召集人本是有义务召集董事会成员进行讨论,并对相应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以方便所有股东了解的。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仍习惯“用脚投票”。6月27日的万科股东大会,是利益各方争夺的主战场,但当天股东大会仅有不到100名股东现场出席,而未现场参会股东的网络投票比例也只有36%。

漫谈:股东权利之——召开股东大会

权利适用情形:

当小股东们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或者其他公司情况存在疑问,认为需要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讨论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权利行使: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需要达到10%表决权的股东进行提议。此处的10%不是人数的10%而是表决权的10%。不足股份份额10%的小股东,若想要行使该项权利,可通过召集其他的小股东,只要共同份额达到10%,即可共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权利救济:

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没有被公司采纳,则可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召开股东大会。

案例二:明明都叫股东,凭啥公司账簿看不着

原告李淑君(16%)、吴湘(6.5%)、孙杰(6.5%)、王国兴(25%)四人为被告佳德公司的合法股东。因佳德公司在经营形势大好的情况下却拖欠大量债务,四人作为股东对佳德公司情况无法知悉,故依法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但佳德公司对此非法阻挠,严重侵犯了四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被告佳德公司辩称公司从未不同意四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但鉴于四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请求驳回其要求查阅、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漫谈:股东权利之——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和账簿

权利适用情形:

当小股东们对现有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各类会议决议存在疑惑,可以通过要求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和账簿使自己了解公司的运营状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和账簿】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权利行使:

小股东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预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同时小股东应注意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报告、账簿的证据。

权利救济:

(1)公司不作为的救济:

如果公司在小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后的15日内对该请求不予答复,则小股东可启动诉讼程序。

(2)公司拒绝的救济:

当公司以小股东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请求的,小股东亦可启动诉讼程序,在证明自己目的正当的情况下,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供查阅。

案例三:明明已经盈利,咋就没有分红进口袋

胡克是河南思维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以“自成立以来长期拒不向股东分红、损害股东利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河南思维公司向其分红。

河南思维公司一直以来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已经累积盈余1亿多元,另有资本公积金约3500万元与盈余公积金6300多万元,公司累积总额高达注册资本的67倍。然而,一方面自公司成立6年多以来,未向股东胡克分派1分钱的利润,另一方面在公司任职的控制股东凭借其任职机会,获取高额薪资。

河南高院支持了胡克的诉求,但最高院以“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法院不予干预”为由驳回起诉。

漫谈:股东权利之——盈余分配

权利适用情形:

小股东在公司长期得不到分红或公司不依照已有的盈余分配方案对股东进行分红的,小股东可依法行使自己对于资产收益、分红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资产收益】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取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例外。

权利行使:

小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进行盈余分配。

同时要注意公司是否有经股东会通过的盈余分配方案。若公司存在经股东会通过的盈余分配方案,则可请求公司依照盈余分配方案进行分红。若不存在盈余分配方案,则可与公司协商,并要求给付。

权利救济:

(1)公司存在经股东会通过的盈余分配方案,但不予执行的

《公司法》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但公司不予执行,小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

(2)公司没有经股东会通过的盈余分配方案,且不予分红的

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分红方案未经股东(大)会通过。则需考虑公司对于盈余的处理是否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①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

②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

③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

若不符合,小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

若符合,则法院会以公司自治为由,不予干预。

漫谈:股东权利之——退股权

权利适用情形:

小股东对公司决策不满,在股东会上对决议投出反对票却无济于事,希望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退出公司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权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利行使:

小股东在股东会上,对于符合下列三大法定情形之一的决议事项投出反对票:

(1)长期不分红;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生命的延展。

在反对无效的情形下,在决议通过的60日内,可以向公司协商请求其回购自己所有的股份。

权利救济: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小股东若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小股东对上述决议投了反对票,就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90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

而对于合理价格的确定,退股的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持股比例,计算价格。

结语

上述谈及到的股东权利,仅仅是从法律的角度,向小股东们强调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利,但是,真正对于权利的行使,一方面,还需要小股东们积极投身于公司的运营,实时了解公司动态,不再用脚投票;另一方面,当面临公司内部事务困境时,积极主张权利。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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