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盟反倾销法律体系的比较
欧盟的反倾销法制体系,是由欧盟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反倾销的国际公约、部长理事会反倾销条例、以及欧洲炼钢共同体颁布的反倾销决议构成的。从1958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经济体共同条约》,到1996年12月22日通过的第386/96号反倾销法令,几经反复修改,既反映了其力图建立更明确、严格的反倾销法的立法倾向,又使其更具有保护主义色彩,且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几乎所有工农业产品。
相对于欧盟的反倾销立法来讲,我国的反倾销工作才刚刚起步。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是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反倾销立法,其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和简单概括的。但它遵循了《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基本精神,同时吸收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宝贵经验和成果,既体现了我国相关立法与国际接轨的指导思想,又体现了与现阶段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特征。最为关键的是,它为中国企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提供了有效途径。
中国反倾销法在条款的制定上参考了国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立法程序,将反倾销实体法分为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反倾销措施和反规避措施四大部分,这一点与欧盟的反倾销实体法是相同的。下面就欧盟与中国的相关法律条款逐一进行比较。
一、倾销的确定
1.倾销定义。在倾销的确定中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倾销的定义。欧盟1996年第386号法令规定,如果一种产品向欧共体的出口价格低于该出口国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产品。这里的可比价格是指产品的正常价值。中国在《条例》第三条也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可见中国与欧盟在倾销的定义上有高度的一致性。但中国对倾销定义里的“进口商品”未作明确规定,即其是否包括从香港、澳门、台湾进口的商品尚存疑问。这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不完备性。
2.正常价值。在正常价值的确定中,欧盟反倾销法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很浓厚。例如其第3283号法令第2条第7款规定,在进口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其正常价值应根据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价格确定。如像中国这样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会经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如美国、欧盟成员国、韩国等。但中国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虽然是以市场经济国家为基准,但其条款中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区分并不明显。
中国与欧盟反倾销法律体系的比较
欧盟的反倾销法制体系,是由欧盟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反倾销的国际公约、部长理事会反倾销条例、以及欧洲炼钢共同体颁布的反倾销决议构成的。从1958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经济体共同条约》,到1996年12月22日通过的第386/96号反倾销法令,几经反复修改,既反映了其力图建立更明确、严格的反倾销法的立法倾向,又使其更具有保护主义色彩,且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几乎所有工农业产品。
相对于欧盟的反倾销立法来讲,我国的反倾销工作才刚刚起步。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是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反倾销立法,其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和简单概括的。但它遵循了《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基本精神,同时吸收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宝贵经验和成果,既体现了我国相关立法与国际接轨的指导思想,又体现了与现阶段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特征。最为关键的是,它为中国企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提供了有效途径。
中国反倾销法在条款的制定上参考了国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立法程序,将反倾销实体法分为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反倾销措施和反规避措施四大部分,这一点与欧盟的反倾销实体法是相同的。下面就欧盟与中国的相关法律条款逐一进行比较。
一、倾销的确定
1.倾销定义。在倾销的确定中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倾销的定义。欧盟1996年第386号法令规定,如果一种产品向欧共体的出口价格低于该出口国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产品。这里的可比价格是指产品的正常价值。中国在《条例》第三条也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可见中国与欧盟在倾销的定义上有高度的一致性。但中国对倾销定义里的“进口商品”未作明确规定,即其是否包括从香港、澳门、台湾进口的商品尚存疑问。这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不完备性。
2.正常价值。在正常价值的确定中,欧盟反倾销法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很浓厚。例如其第3283号法令第2条第7款规定,在进口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其正常价值应根据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价格确定。如像中国这样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会经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如美国、欧盟成员国、韩国等。但中国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虽然是以市场经济国家为基准,但其条款中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区分并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