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宗地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 农业、 林业等领域对宗地进行标识、 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GB/T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3—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 3 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 宗地代码 parcel identifier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 、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 地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 地籍子区。 4 编码规则
4.1 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 19 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 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宗地号 土地所有权类型 地
籍子区 地籍区 县级行政区划 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Ⅹ ⅩⅩⅩⅩⅩⅩ
4.2 编码方法
4.2.1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 6 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 划代码》 (GB/T 2260)。
4.2.2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 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2.3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 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2.4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 1 位,用 G、J 、Z 表示。 “G ”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 “J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 “Z ”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4.2.5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 6 位,包括 1 位宗地特征码和 5 位宗地顺序 码。其中: ——宗地特征码用 A、B 、S 、X 、C 、D 、E 、F 、W 、Y 表示。 “A ”表示集体土地所 有权宗地, “B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 , 地(地上)“X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 ”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D ”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 ”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 , “F ”表示草 原使用权宗地, “W ”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 “Y ”表示其他土地使用 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宗地顺序码用 00001~99999 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4.3 赋码规则
4.3.1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 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4.3.2 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在此情况下 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
4.3.3 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的连续的铁路、公路、河流,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 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用 999 表示。
4.3.4 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 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
4.3.5 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宗地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 农业、 林业等领域对宗地进行标识、 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GB/T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3—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 3 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 宗地代码 parcel identifier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 、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 地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 地籍子区。 4 编码规则
4.1 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 19 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 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宗地号 土地所有权类型 地
籍子区 地籍区 县级行政区划 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Ⅹ ⅩⅩⅩⅩⅩⅩ
4.2 编码方法
4.2.1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 6 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 划代码》 (GB/T 2260)。
4.2.2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 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2.3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 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2.4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 1 位,用 G、J 、Z 表示。 “G ”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 “J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 “Z ”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4.2.5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 6 位,包括 1 位宗地特征码和 5 位宗地顺序 码。其中: ——宗地特征码用 A、B 、S 、X 、C 、D 、E 、F 、W 、Y 表示。 “A ”表示集体土地所 有权宗地, “B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 , 地(地上)“X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 ”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D ”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 ”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 , “F ”表示草 原使用权宗地, “W ”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 “Y ”表示其他土地使用 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宗地顺序码用 00001~99999 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4.3 赋码规则
4.3.1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 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4.3.2 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在此情况下 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
4.3.3 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的连续的铁路、公路、河流,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 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用 999 表示。
4.3.4 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 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
4.3.5 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