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实施细则

南通市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的设计和管理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在城市规划编制、重要的规划建设项目和规划监察案件的审批审查中,应组织各层次公众参与讨论、评议、监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编制中的研究与论证过程;重要规划建设项目与规划监察案件审批审查中的讨论与意见收集。

第三条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为专家咨询、公众征询、规划听证、成果评审、民意调查等五种。各种公众参与应作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其结果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数据汇总等材料应列入规划编制及管理的归档内容。

第四条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具体活动根据具体对象和形式的不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以社会团体、基层组织为主组织开展。专家咨询由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及城市规划协会组织;公众征询通过报告会、各类公开展示等方式,由区规划分局及城市规划协会组织;规划听证由区规划分局或社区组织;规划评审由城市规划协会组织;民意调查由市局或委托区规划分局和城市规划协会、社区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开展。

第二章 专家咨询

第五条 专家咨询是指在各类规划编制前,对规划任务书、总平规划要点、规划设计条件、重大项目选址进行研究时,征求各级各类专家意见的方式。

第六条 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项目有:

(一)各类规划的规划任务书研究。具体项目由总师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注:各类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指居住区、城市中心区、城市新区、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等规划)。(下同)]

(二)重大项目选址研究、总平规划要点及单体建筑设计条件的研究。具体项目由业务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第七条 专家咨询的参与对象根据不同专题,由承办处室提出并经总师室确认,每次咨询会专家参加人数不应少于7人。

第八条 规划编制专家咨询由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总平规划要点及单体建筑设计条件研究的专家咨询由城市规划协会负责组织,根据项目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专家咨询会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相关研究调整完善的依据。

第三章 公众征询

第十条 公众征询是指在各类规划方案初步形成后,利用规划报告会或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规划网站、规划展

示馆等各种途径公示公布,征询公众意见的方式。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公众征询的项目有:

(一)各类规划编制的初步方案。

(二)风景名胜区、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重要临街建设项目,居住区插建项目,大中型工业项目,三类工业项目。

以上具体征徇项目均由承办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第十二条 进行公众征询的对象是广大市民,主要是项目 所在地及与项目关系密切的公众。具体形式和范围由承办处室提出方案,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第十三条 对各类规划编制初步方案进行公众征询的规划报告会,由城市规划协会组织,一般每季度一次;对各类审批项目进行公众征询主要通过在规划展示馆及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设置征求意见信箱、在规划网站上设置公众意见发表专栏及设置固定的征求意见热线电话等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 及时采集、统计征询的各类意见和建议,形成汇总材料,作为规划编制、规划审批以及方案完善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规划听证

第十五条 规划听证是指针对规划中的敏感、焦点以及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特别是直接影响群众居住环境的行政许可事项,向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行风监督员公告,组织听取意见的活动。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城市规划听证的项目有:

(一)规划中的敏感、焦点及易引发矛盾的问题。

(二)直接影响群众居住环境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城市规划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规划部门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项目。

以上具体听证项目均由承办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听证的参与对象为: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行风监督员、听证会代表。

第十八条 规划听证根据项目不定期举行,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区规划分局具体组织。

第十九条 听证会的结果应及时采集和梳理,形成会议纪要,内容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具体听证规程详见《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办法》。

第五章 成果评审

第二十条 成果评审是指在各类规划编制方案形成成果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审批前,由专家对规划成果和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需要进行成果评审的项目有:

(一)各类规划编制成果。具体项目由总师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二)列入方案竞选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由承办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的参与对象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由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抽取提出,局总师室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由城市规划协会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评审会根据项目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必备程序和重要依据。

第六章 民意调查

第二十五条 民意调查是指对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工作或对某些特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项目进行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民意调查的项目有:

(一)对各类规划编制成果的民意调查。此类调查可结合公示、展示和报告会开展,具体项目由业务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二)对城市规划工作总体评价与具体意见的调查。具体内容由相关处室提出,通过局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民意调查的参与对象为公众,具体范围及组织方案根据具体项目,由相关处室提出,经局业务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民意调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征求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评价的民意调查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征求公众对城市规划编制及管理项目的具体意见,根据项目不定期举行。民意调查采取问卷形式,发放的渠道有:由区规划分局发放到所在区的各乡(镇)、街道和市民;在城市规划展示馆发放;通过规划网站下载;通过报纸印发。收集的渠道有:由各乡(镇)、街道回收;在规划展示馆设收集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规划网站。

第二十九条 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类反馈情况,并及

第二十三条 由城市规划协会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评审会根据项目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必备程序和重要依据。

第六章 民意调查

第二十五条 民意调查是指对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工作或对某些特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项目进行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民意调查的项目有:

(一)对各类规划编制成果的民意调查。此类调查可结合公示、展示和报告会开展,具体项目由业务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二)对城市规划工作总体评价与具体意见的调查。具体内容由相关处室提出,通过局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民意调查的参与对象为公众,具体范围及组织方案根据具体项目,由相关处室提出,经局业务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民意调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征求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评价的民意调查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征求公众对城市规划编制及管理项目的具体意见,根据项目不定期举行。民意调查采取问卷形式,发放的渠道有:由区规划分局发放到所在区的各乡(镇)、街道和市民;在城市规划展示馆发放;通过规划网站下载;通过报纸印发。收集的渠道有:由各乡(镇)、街道回收;在规划展示馆设收集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规划网站。

第二十九条 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类反馈情况,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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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布民意调查结果。民意调查结果作为评价规划工作水平和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方式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实施,由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公众参与的项目、阶段、方式、对象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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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实施细则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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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的设计和管理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在城市规划编制、重要的规划建设项目和规划监察案件的审批审查中,应组织各层次公众参与讨论、评议、监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编制中的研究与论证过程;重要规划建设项目与规划监察案件审批审查中的讨论与意见收集。

第三条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为专家咨询、公众征询、规划听证、成果评审、民意调查等五种。各种公众参与应作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其结果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数据汇总等材料应列入规划编制及管理的归档内容。

第四条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具体活动根据具体对象和形式的不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以社会团体、基层组织为主组织开展。专家咨询由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及城市规划协会组织;公众征询通过报告会、各类公开展示等方式,由区规划分局及城市规划协会组织;规划听证由区规划分局或社区组织;规划评审由城市规划协会组织;民意调查由市局或委托区规划分局和城市规划协会、社区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开展。

第二章 专家咨询

第五条 专家咨询是指在各类规划编制前,对规划任务书、总平规划要点、规划设计条件、重大项目选址进行研究时,征求各级各类专家意见的方式。

第六条 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项目有:

(一)各类规划的规划任务书研究。具体项目由总师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注:各类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指居住区、城市中心区、城市新区、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等规划)。(下同)]

(二)重大项目选址研究、总平规划要点及单体建筑设计条件的研究。具体项目由业务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第七条 专家咨询的参与对象根据不同专题,由承办处室提出并经总师室确认,每次咨询会专家参加人数不应少于7人。

第八条 规划编制专家咨询由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总平规划要点及单体建筑设计条件研究的专家咨询由城市规划协会负责组织,根据项目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专家咨询会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相关研究调整完善的依据。

第三章 公众征询

第十条 公众征询是指在各类规划方案初步形成后,利用规划报告会或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规划网站、规划展

示馆等各种途径公示公布,征询公众意见的方式。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公众征询的项目有:

(一)各类规划编制的初步方案。

(二)风景名胜区、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重要临街建设项目,居住区插建项目,大中型工业项目,三类工业项目。

以上具体征徇项目均由承办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第十二条 进行公众征询的对象是广大市民,主要是项目 所在地及与项目关系密切的公众。具体形式和范围由承办处室提出方案,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第十三条 对各类规划编制初步方案进行公众征询的规划报告会,由城市规划协会组织,一般每季度一次;对各类审批项目进行公众征询主要通过在规划展示馆及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设置征求意见信箱、在规划网站上设置公众意见发表专栏及设置固定的征求意见热线电话等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 及时采集、统计征询的各类意见和建议,形成汇总材料,作为规划编制、规划审批以及方案完善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规划听证

第十五条 规划听证是指针对规划中的敏感、焦点以及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特别是直接影响群众居住环境的行政许可事项,向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行风监督员公告,组织听取意见的活动。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城市规划听证的项目有:

(一)规划中的敏感、焦点及易引发矛盾的问题。

(二)直接影响群众居住环境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城市规划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规划部门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项目。

以上具体听证项目均由承办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听证的参与对象为: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行风监督员、听证会代表。

第十八条 规划听证根据项目不定期举行,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区规划分局具体组织。

第十九条 听证会的结果应及时采集和梳理,形成会议纪要,内容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具体听证规程详见《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办法》。

第五章 成果评审

第二十条 成果评审是指在各类规划编制方案形成成果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审批前,由专家对规划成果和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需要进行成果评审的项目有:

(一)各类规划编制成果。具体项目由总师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二)列入方案竞选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由承办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的参与对象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由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抽取提出,局总师室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由城市规划协会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评审会根据项目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必备程序和重要依据。

第六章 民意调查

第二十五条 民意调查是指对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工作或对某些特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项目进行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民意调查的项目有:

(一)对各类规划编制成果的民意调查。此类调查可结合公示、展示和报告会开展,具体项目由业务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二)对城市规划工作总体评价与具体意见的调查。具体内容由相关处室提出,通过局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民意调查的参与对象为公众,具体范围及组织方案根据具体项目,由相关处室提出,经局业务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民意调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征求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评价的民意调查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征求公众对城市规划编制及管理项目的具体意见,根据项目不定期举行。民意调查采取问卷形式,发放的渠道有:由区规划分局发放到所在区的各乡(镇)、街道和市民;在城市规划展示馆发放;通过规划网站下载;通过报纸印发。收集的渠道有:由各乡(镇)、街道回收;在规划展示馆设收集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规划网站。

第二十九条 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类反馈情况,并及

第二十三条 由城市规划协会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评审会根据项目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必备程序和重要依据。

第六章 民意调查

第二十五条 民意调查是指对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工作或对某些特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项目进行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民意调查的项目有:

(一)对各类规划编制成果的民意调查。此类调查可结合公示、展示和报告会开展,具体项目由业务处室提出,通过局业务会确定。

(二)对城市规划工作总体评价与具体意见的调查。具体内容由相关处室提出,通过局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民意调查的参与对象为公众,具体范围及组织方案根据具体项目,由相关处室提出,经局业务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民意调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征求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评价的民意调查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征求公众对城市规划编制及管理项目的具体意见,根据项目不定期举行。民意调查采取问卷形式,发放的渠道有:由区规划分局发放到所在区的各乡(镇)、街道和市民;在城市规划展示馆发放;通过规划网站下载;通过报纸印发。收集的渠道有:由各乡(镇)、街道回收;在规划展示馆设收集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规划网站。

第二十九条 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类反馈情况,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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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布民意调查结果。民意调查结果作为评价规划工作水平和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方式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实施,由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公众参与的项目、阶段、方式、对象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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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实施细则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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