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

审判中对如何判断家庭暴力的标准意见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难以认定暴力的程度,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是为结果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被告有多次故意殴打妻子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为情节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是为刑事标准。

第四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伤害对方的一种力量,只要被告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是为行为标准。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以被告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能仅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导致伤害后果为依据,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是为综合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

题的不同角度,就认识的根源而言,很大程度上囿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证明。

认定家庭暴力的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把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1、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伤害。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审判实践中至少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对足以造成被侵害人的人身和精神等伤害、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避免了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一概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其逻辑依据在哪里。比如,被告数次因生活琐事打骂原告,但每次打骂都没有明显的伤害后果,而原告的精神伤害又无法衡量,若一定要根据司法解释的标准,以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那么,这些确实存在的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么?第二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对家庭暴力造成被侵害人“一定”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等后果中的“一定”该如何掌握。如前所述的被告妻子数次被殴打,其精神伤害根本无法衡量。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

审判中对如何判断家庭暴力的标准意见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难以认定暴力的程度,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是为结果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被告有多次故意殴打妻子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为情节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是为刑事标准。

第四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伤害对方的一种力量,只要被告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是为行为标准。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以被告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能仅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导致伤害后果为依据,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是为综合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

题的不同角度,就认识的根源而言,很大程度上囿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证明。

认定家庭暴力的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把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1、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伤害。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审判实践中至少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对足以造成被侵害人的人身和精神等伤害、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避免了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一概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其逻辑依据在哪里。比如,被告数次因生活琐事打骂原告,但每次打骂都没有明显的伤害后果,而原告的精神伤害又无法衡量,若一定要根据司法解释的标准,以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那么,这些确实存在的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么?第二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对家庭暴力造成被侵害人“一定”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等后果中的“一定”该如何掌握。如前所述的被告妻子数次被殴打,其精神伤害根本无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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