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三日,江西省奉新縣公安局森林分局石溪森林派出所(以下簡稱石溪派出所),制作了一份《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奉森公林罰書字(2005)第(35)號 (以下簡稱決定書),現針對其中存在的幾個問題,談點看法,以供參攷。
一、決定書不該遲延交付和遲到送達
江西省奉新縣 XX 辦事處(鄉)XX村村民XXX,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在住處收到了石溪派出所 江西027217、江西027235警官送來的一週年前的決定書,該決定書作出的日期是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三日。
二、決定書不該沒有處罰機關名稱和單位印章
決定書處罰機關(蓋章)事項,一無處罰機關的名稱,二無處罰機關的印章,只有承辦人的簽名和執法證件號碼。
三、決定書的存根附卷聯使用錯誤和理由離奇
石溪派出所將決定書的存根附卷聯復印一份,把這份一無處罰機關名稱,二無處罰機關印章的表格填充式決定書的存根附卷聯復印件,當做決定書的被處罰單位(人)收執聯,在一週年後送達被處罰人。
四、決定書不該沒有申請行政復議的人民法院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六)項、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六)項、第二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二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應當無條件地依照和執行中央頒佈的上述法規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是決定書應當填寫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
二是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三是被處罰人在繳交罰款時,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給被處罰人。
四是決定書應當寫出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全稱。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根據處罰法定原則,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無執法主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這是辦案人民警察主觀故意違反法定程序,制作和使用無效決定書,戲弄老百姓、踐踏法律的行為。也是為了應付上級公安機關和法律監督機構執法檢查、蒙混和糊弄被處罰人的一種“公安執法活動” 。石溪派出所的上述公安執法具體行政執行為,有偽造司法文書之嫌。
由於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故意拖宕時日送達決定書給被處罰人,當事人收不到司法文書,就無從和無法亟時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及法律監督機構進行申辯。從而,阻礙和喪失了當事人行使申辯權。在國家將司法問題剝離歸並法定途徑解決,而全面退出了司法監督的今天,當事人在法律上依法有權申辯,卻在現實上無可奈何。
司法文書是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而制作的一種文書,司法文書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是極其重要的。它通過文字形式,使案件的情況、材料和證據能夠記錄、保留下來;使案件的處理結果明確、具體表達出來;為日後查考和分清經辦案件的司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是否依法正確履行了職責或有無執法過錯及執法過錯人員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了犯罪,有文字記錄案件檔案查閱分辨
出來;從而,達到懲罰違法犯罪、保護人民之目的。據此,無司法文書和偽造司法文書定案,是一筆司法糊涂賬。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三日,江西省奉新縣公安局森林分局石溪森林派出所(以下簡稱石溪派出所),制作了一份《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奉森公林罰書字(2005)第(35)號 (以下簡稱決定書),現針對其中存在的幾個問題,談點看法,以供參攷。
一、決定書不該遲延交付和遲到送達
江西省奉新縣 XX 辦事處(鄉)XX村村民XXX,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在住處收到了石溪派出所 江西027217、江西027235警官送來的一週年前的決定書,該決定書作出的日期是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三日。
二、決定書不該沒有處罰機關名稱和單位印章
決定書處罰機關(蓋章)事項,一無處罰機關的名稱,二無處罰機關的印章,只有承辦人的簽名和執法證件號碼。
三、決定書的存根附卷聯使用錯誤和理由離奇
石溪派出所將決定書的存根附卷聯復印一份,把這份一無處罰機關名稱,二無處罰機關印章的表格填充式決定書的存根附卷聯復印件,當做決定書的被處罰單位(人)收執聯,在一週年後送達被處罰人。
四、決定書不該沒有申請行政復議的人民法院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六)項、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六)項、第二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二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應當無條件地依照和執行中央頒佈的上述法規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是決定書應當填寫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
二是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三是被處罰人在繳交罰款時,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給被處罰人。
四是決定書應當寫出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全稱。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根據處罰法定原則,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無執法主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這是辦案人民警察主觀故意違反法定程序,制作和使用無效決定書,戲弄老百姓、踐踏法律的行為。也是為了應付上級公安機關和法律監督機構執法檢查、蒙混和糊弄被處罰人的一種“公安執法活動” 。石溪派出所的上述公安執法具體行政執行為,有偽造司法文書之嫌。
由於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故意拖宕時日送達決定書給被處罰人,當事人收不到司法文書,就無從和無法亟時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及法律監督機構進行申辯。從而,阻礙和喪失了當事人行使申辯權。在國家將司法問題剝離歸並法定途徑解決,而全面退出了司法監督的今天,當事人在法律上依法有權申辯,卻在現實上無可奈何。
司法文書是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而制作的一種文書,司法文書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是極其重要的。它通過文字形式,使案件的情況、材料和證據能夠記錄、保留下來;使案件的處理結果明確、具體表達出來;為日後查考和分清經辦案件的司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是否依法正確履行了職責或有無執法過錯及執法過錯人員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了犯罪,有文字記錄案件檔案查閱分辨
出來;從而,達到懲罰違法犯罪、保護人民之目的。據此,無司法文書和偽造司法文書定案,是一筆司法糊涂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