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栋与王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109民初10088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栋,身份证号码[***********],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凤凰山村安山陈2组48号。
被告王勇,身份证号码[***********],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墅上王村14组7号。 ·审理经过
原告陈栋诉被告王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诉称/辩称
原告陈栋诉称:2012年8月22日、10月31日,被告向案外人葛飞东借款30000元,由原告做担保。2014年8月8日,原告代被告王勇向案外人葛飞东返还借款及利息共计36000元。2015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返还6000元后,余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30000元。
被告王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勇返还葛飞东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陈栋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王勇负担,陈栋负连带责任。因王勇、陈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4)杭萧执民字第4768号案件立案执行。2014年8月4日,案外人葛飞东向本院出具付款证明,确认收取陈栋交付的35900元(包含利息)案款。该案据此执行完毕。2015年6月,王勇给付陈栋6000元。2016年7月6日,陈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原告陈栋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勇支付代偿款299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栋在法庭上的陈述,(2014)杭萧临商初字
陈栋与王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109民初10088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栋,身份证号码[***********],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凤凰山村安山陈2组48号。
被告王勇,身份证号码[***********],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墅上王村14组7号。 ·审理经过
原告陈栋诉被告王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诉称/辩称
原告陈栋诉称:2012年8月22日、10月31日,被告向案外人葛飞东借款30000元,由原告做担保。2014年8月8日,原告代被告王勇向案外人葛飞东返还借款及利息共计36000元。2015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返还6000元后,余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30000元。
被告王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勇返还葛飞东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陈栋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王勇负担,陈栋负连带责任。因王勇、陈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4)杭萧执民字第4768号案件立案执行。2014年8月4日,案外人葛飞东向本院出具付款证明,确认收取陈栋交付的35900元(包含利息)案款。该案据此执行完毕。2015年6月,王勇给付陈栋6000元。2016年7月6日,陈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原告陈栋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勇支付代偿款299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栋在法庭上的陈述,(2014)杭萧临商初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