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

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

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

1、 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 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 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 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 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 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 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

四、工程变更的分类

1、小变更

(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

(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2)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接线工程,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及其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3)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长度,基础埋置深度的变化及其基底处理。

(4)单项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产生的变更。

(5)其他一般性质的变更和小变更所列变更一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3、重要变更

(1)路线复测原设计地面高程发生变化。

(2)路线长度500米以内平面、纵面指标的变化。

(3)改变局部路基横断面形式。

(4)变更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及平面位置。

(5)变更大、中桥基础深度,中桥桥位、桥型、跨径和局部结构。

(6)变更局部段落路面结构形式、厚度。

(7)路基软土处理的范围,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8)沿线主要设施及特殊工程,如互通,隧道等工程的改变或增减,交通工程重大改变。

(9)一般变更中所列各项变更内容,其一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者。

4、重大变更

重要变更以外的各类变更,其一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

一、当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时,先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填好后直接报送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同时分送驻地办、设计代表各一份。

二、工程技术联系单上要填写变更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准备实施的初步变更方案,此项变更增加或减少的估计金额(如有),只提变更要求而不提变更方案和变更金额的,业主将不予理会。

三、在收到工程技术联系单后,小变更由业主派驻标段的代表牵头组织,一般变更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主要召集“四方”到场,[“四方”指业主代表、设计代表、监理驻地办、承包人]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定性分析后决定是否变更实施方案。

四、交通项目部不同意变更的,承包人依设计图纸施工;同意变更的,依照拟定的变更方案尽快实施,然后,再依据变更正常程序,填写变更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工程照片、试验、测量、图纸、计算资料等),按照驻地办、交通项目部的程序逐级签署意见上报。

五、重要及重大变更由交通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牵头组织处理。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所有工程变更一律由业主审查批准。

二、驻地办对承包人提出的各类工程变更,有审查、审核的义务和权力,并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小变更、一般变更、重要变更由交通项目部审批,重大变更报指挥部审议同意后,由交通项目部审批。

四、由监理、承包人提出的各类变更经业主审核批准后一律由监理驻地办签发变更令。

五、由设计、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以正式的文件发布。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

一、完善了变更的申报、审批手续后,可在当月申报变更计量支付。

二、工程变更的单价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审定,工程数量由监理驻地办审核,交通项目部相关部门参与审查。

三、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负责。

第五章几类工程变更的处理

一、清淤变更(分两种情况)

1、原设计图没有清淤工程量,而现场实际有清淤,必须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由“四方”到现场确认。然后再按正常清淤工作程序进行。对于现场少量的清淤,(测估清淤量小于200方),监理驻地办可现场确认,但必须留足工程照片,测量资料、现场见证计量人员图片。

2、设计图纸有清淤工程量。先抽水,进行清淤前测量(承包人自测,驻地办复测),对于小于原设计量的,或实际清淤量比照设计清淤量不大于20%的,据实计量;对于用挖掘机探孔测估实际清淤量比照设计清淤量大于20%的,清淤结束后,除承包人自测,驻地办复测外,要邀请业主派员勘测。否则,承包人单方采用先清后报的方式不予认可。

二、路基挖方土石变化(分两种情况)

1、土变石或石变土

首先进行土石界定。由业主召集“四方”到场,现场确认。然后进行工程测量,工程摄照、试验等工作,初估工程量结束后,可进行爆破和挖除工作。

工程技术联系单填报及变更计量支付同第二章第二、三、四条。

2、土石比例的变化

原设计图纸上有土石比例。清除覆盖土后,承包人发觉土石比例与实际不符时,可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由业主召集“四方”到场,现场确认,先进行土石界定,然后进行详细测量初估,待爆破挖掘工作结束后,计算实际土石比例,确定变更工程量的增减。

三、结构物基底承载力不足,需进行基础处理时,在工程技术联系单中必须附有基底动力触探资料和相应的推荐处理方案,并附有变更处理方案的估算金额,供审批部门参考。

第六章关于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一、工程变更的规定

1、任何工程变更都必须得到审核批准后,承包人才能进行相关工程变更工作,所有得到批准的变更工作,承包人必须完成,驻地监理办监督实施。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缺陷而引起得工程变更,业主不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二、口头指示和书面指示

所有变更指示必须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当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依据审批权限在工程现场发出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时,一般在事后补发一份书面变更指令(事后签发时间应为口头指令发出时间)。

三、紧急情况处理

当工程现场出现了危及生命,危及工程安全和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他认为解除或减少这种危险而必须进行的相关的工作。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但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为,若承包人有权利获得增加费用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在4小时之内尽快通知交通项目部。交通项目部应尽快派员到达现场,查看工程处理情况,认可工程变更并补办相应手续。

四、变更文件的时限

1、业主在收到工程变更联系单后,2天内“四方”到现场确定或做书面答复,有特殊原因的最迟不超过4天,紧急情况必须马上处理。

2、所有得到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7天内,驻地办将变更令(或变更指示)及相关资料上报交通项目部,否则不予认可。

五、工程变更单价的确认

审批部门按下列顺序选用确定工程变更单价的方法

1、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中相同工程的单价。

2、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类似工程项目的单价,考虑工程项目的差异,通过适当换算后采用;或采用相邻标段工程量清单相同工程的单价。

3、以交通部《预算定额》和工程投标文件中单价分析和承诺为依据,做相关单价分析确认。

六、业主对工程变更的单价具有最终审定权,对工程变更的数量和方案具有审查否定权。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

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

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

1、 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 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 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 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 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 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 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

四、工程变更的分类

1、小变更

(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

(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2)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接线工程,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及其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3)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长度,基础埋置深度的变化及其基底处理。

(4)单项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产生的变更。

(5)其他一般性质的变更和小变更所列变更一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3、重要变更

(1)路线复测原设计地面高程发生变化。

(2)路线长度500米以内平面、纵面指标的变化。

(3)改变局部路基横断面形式。

(4)变更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及平面位置。

(5)变更大、中桥基础深度,中桥桥位、桥型、跨径和局部结构。

(6)变更局部段落路面结构形式、厚度。

(7)路基软土处理的范围,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8)沿线主要设施及特殊工程,如互通,隧道等工程的改变或增减,交通工程重大改变。

(9)一般变更中所列各项变更内容,其一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者。

4、重大变更

重要变更以外的各类变更,其一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

一、当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时,先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填好后直接报送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同时分送驻地办、设计代表各一份。

二、工程技术联系单上要填写变更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准备实施的初步变更方案,此项变更增加或减少的估计金额(如有),只提变更要求而不提变更方案和变更金额的,业主将不予理会。

三、在收到工程技术联系单后,小变更由业主派驻标段的代表牵头组织,一般变更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主要召集“四方”到场,[“四方”指业主代表、设计代表、监理驻地办、承包人]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定性分析后决定是否变更实施方案。

四、交通项目部不同意变更的,承包人依设计图纸施工;同意变更的,依照拟定的变更方案尽快实施,然后,再依据变更正常程序,填写变更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工程照片、试验、测量、图纸、计算资料等),按照驻地办、交通项目部的程序逐级签署意见上报。

五、重要及重大变更由交通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牵头组织处理。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所有工程变更一律由业主审查批准。

二、驻地办对承包人提出的各类工程变更,有审查、审核的义务和权力,并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小变更、一般变更、重要变更由交通项目部审批,重大变更报指挥部审议同意后,由交通项目部审批。

四、由监理、承包人提出的各类变更经业主审核批准后一律由监理驻地办签发变更令。

五、由设计、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以正式的文件发布。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

一、完善了变更的申报、审批手续后,可在当月申报变更计量支付。

二、工程变更的单价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审定,工程数量由监理驻地办审核,交通项目部相关部门参与审查。

三、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负责。

第五章几类工程变更的处理

一、清淤变更(分两种情况)

1、原设计图没有清淤工程量,而现场实际有清淤,必须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由“四方”到现场确认。然后再按正常清淤工作程序进行。对于现场少量的清淤,(测估清淤量小于200方),监理驻地办可现场确认,但必须留足工程照片,测量资料、现场见证计量人员图片。

2、设计图纸有清淤工程量。先抽水,进行清淤前测量(承包人自测,驻地办复测),对于小于原设计量的,或实际清淤量比照设计清淤量不大于20%的,据实计量;对于用挖掘机探孔测估实际清淤量比照设计清淤量大于20%的,清淤结束后,除承包人自测,驻地办复测外,要邀请业主派员勘测。否则,承包人单方采用先清后报的方式不予认可。

二、路基挖方土石变化(分两种情况)

1、土变石或石变土

首先进行土石界定。由业主召集“四方”到场,现场确认。然后进行工程测量,工程摄照、试验等工作,初估工程量结束后,可进行爆破和挖除工作。

工程技术联系单填报及变更计量支付同第二章第二、三、四条。

2、土石比例的变化

原设计图纸上有土石比例。清除覆盖土后,承包人发觉土石比例与实际不符时,可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由业主召集“四方”到场,现场确认,先进行土石界定,然后进行详细测量初估,待爆破挖掘工作结束后,计算实际土石比例,确定变更工程量的增减。

三、结构物基底承载力不足,需进行基础处理时,在工程技术联系单中必须附有基底动力触探资料和相应的推荐处理方案,并附有变更处理方案的估算金额,供审批部门参考。

第六章关于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一、工程变更的规定

1、任何工程变更都必须得到审核批准后,承包人才能进行相关工程变更工作,所有得到批准的变更工作,承包人必须完成,驻地监理办监督实施。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缺陷而引起得工程变更,业主不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二、口头指示和书面指示

所有变更指示必须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当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依据审批权限在工程现场发出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时,一般在事后补发一份书面变更指令(事后签发时间应为口头指令发出时间)。

三、紧急情况处理

当工程现场出现了危及生命,危及工程安全和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他认为解除或减少这种危险而必须进行的相关的工作。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但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为,若承包人有权利获得增加费用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在4小时之内尽快通知交通项目部。交通项目部应尽快派员到达现场,查看工程处理情况,认可工程变更并补办相应手续。

四、变更文件的时限

1、业主在收到工程变更联系单后,2天内“四方”到现场确定或做书面答复,有特殊原因的最迟不超过4天,紧急情况必须马上处理。

2、所有得到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7天内,驻地办将变更令(或变更指示)及相关资料上报交通项目部,否则不予认可。

五、工程变更单价的确认

审批部门按下列顺序选用确定工程变更单价的方法

1、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中相同工程的单价。

2、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类似工程项目的单价,考虑工程项目的差异,通过适当换算后采用;或采用相邻标段工程量清单相同工程的单价。

3、以交通部《预算定额》和工程投标文件中单价分析和承诺为依据,做相关单价分析确认。

六、业主对工程变更的单价具有最终审定权,对工程变更的数量和方案具有审查否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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