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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德《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研究 作者:郝文刚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 要:本文根据法国模式、德国模式结合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第1款、《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做了分析解释。笔者认为只有基于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一般条款进行限缩解释,在方向采取德国模式的基础上,给予人身利益特别保护。这样既限制利益的无限扩张,又保持了利益相对开放性,有利于我国民事司法。本文通过以上研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反思,并借鉴了国外的模式对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加以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限缩;权益;权力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各国各地区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形成判例,有效地填补了当前法律的漏洞,从而解决了依具体条款无法解决的侵权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
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责任,一般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第1款。有学者认为,它不仅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原则,还规定了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这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权。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四个要件构成。然而该条款却没有对权益和权力的保护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这会导致保护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侵权责任在一般条款的适用上是有条件限制的,侵权责任只有在法律存在漏洞、有新侵权事实的出现等方法对具体条款进行“法律的解释”后仍无法适用时才可适用。这个条文就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继承和发展。除了过错责任以外,在侵权领域,还有过错推定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即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应该说,《侵权责任法》怎样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曾做了不同规定,到二次审议稿后提出了一个比较独特的文本,即为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独特的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实际上采纳的是最新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具有的立法模式,这可以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条款,可起到画龙点睛、统帅全文的作用。[1]第一,保护人身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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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德《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研究 作者:郝文刚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 要:本文根据法国模式、德国模式结合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第1款、《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做了分析解释。笔者认为只有基于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一般条款进行限缩解释,在方向采取德国模式的基础上,给予人身利益特别保护。这样既限制利益的无限扩张,又保持了利益相对开放性,有利于我国民事司法。本文通过以上研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反思,并借鉴了国外的模式对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加以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限缩;权益;权力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各国各地区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形成判例,有效地填补了当前法律的漏洞,从而解决了依具体条款无法解决的侵权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
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责任,一般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第1款。有学者认为,它不仅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原则,还规定了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这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权。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四个要件构成。然而该条款却没有对权益和权力的保护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这会导致保护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侵权责任在一般条款的适用上是有条件限制的,侵权责任只有在法律存在漏洞、有新侵权事实的出现等方法对具体条款进行“法律的解释”后仍无法适用时才可适用。这个条文就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继承和发展。除了过错责任以外,在侵权领域,还有过错推定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即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应该说,《侵权责任法》怎样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曾做了不同规定,到二次审议稿后提出了一个比较独特的文本,即为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独特的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实际上采纳的是最新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具有的立法模式,这可以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条款,可起到画龙点睛、统帅全文的作用。[1]第一,保护人身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