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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作者:冯春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
摘 要 看守所民警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也是易发、高发职务犯罪的群体。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不仅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惩防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特点及其原因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和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 看守所民警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冯春波,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7-02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在押人员,以及关押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下罪犯的机关。看守所主要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民警处在执法第一线,他们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执法公正与否,关系政法机关形象。因此,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不仅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惩防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旨在通过对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和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身份特殊,具有较强的对抗能力。看守所民警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接受过专门的法律业务培训,熟悉刑事犯罪办理案件的流程,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同时还具备相当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熟悉自己本职范围内的情况,犯罪行为及方式隐蔽,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行为上一对一,面对面,行贿与受贿暗中交易,不打条,不签字,行为诡秘难于发现。
二是涉案人员所在单位特殊,获取犯罪线索难。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是在对在押人的羁押过程中的执法活动中发生的,看守所本身是一个壁垒森严,对外界暴光的几率非常的小,不利于为外界监督,看守所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不易被人们所察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同时,在押人员或出于感恩心理,或害怕打击报复,很少愿意举报或提供证据,这些都为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办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是权钱交易,“中间人”作用突出。在押人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可以直接支配的资金,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一般要通过在押人员家属、朋友协助才能完成。如某看守所民警石某,于2012年1月,利用工作之便,违反工作规定,为在押人员万某提供手机与其妻子联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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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作者:冯春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
摘 要 看守所民警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也是易发、高发职务犯罪的群体。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不仅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惩防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特点及其原因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和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 看守所民警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冯春波,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7-02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在押人员,以及关押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下罪犯的机关。看守所主要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民警处在执法第一线,他们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执法公正与否,关系政法机关形象。因此,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不仅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惩防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旨在通过对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和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身份特殊,具有较强的对抗能力。看守所民警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接受过专门的法律业务培训,熟悉刑事犯罪办理案件的流程,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同时还具备相当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熟悉自己本职范围内的情况,犯罪行为及方式隐蔽,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行为上一对一,面对面,行贿与受贿暗中交易,不打条,不签字,行为诡秘难于发现。
二是涉案人员所在单位特殊,获取犯罪线索难。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是在对在押人的羁押过程中的执法活动中发生的,看守所本身是一个壁垒森严,对外界暴光的几率非常的小,不利于为外界监督,看守所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不易被人们所察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同时,在押人员或出于感恩心理,或害怕打击报复,很少愿意举报或提供证据,这些都为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办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是权钱交易,“中间人”作用突出。在押人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可以直接支配的资金,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一般要通过在押人员家属、朋友协助才能完成。如某看守所民警石某,于2012年1月,利用工作之便,违反工作规定,为在押人员万某提供手机与其妻子联系,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