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成银发[2003]280号文)、总行《中国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岗位合规手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账务处理实施细则》(川中行会结

[2006]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是指由当地人民银行组织或银行同业协商组织的,各银行机构之间相互办理跨行票据交换及资金差额清算的业务。其业务处理模式包括:电子打码、磁介质、手工处理和银行同业交换四种模式。

第三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服从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若当地人民银行在本办法外另有规定、或与本办法规定不同,应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应书面报备

省分行。

第四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涵盖前台票据审核和后台票据清分、票据提出、提入以及前后台账务处理的全过程。

省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受理与审核票据等前台处理环节及账务核算的管理、指导与检查。省分行运营部负责票据传递及清分、提出、提入等后台处理环节的管理、指导与检查。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省分行各直属支行辖属机构申请参加、撤销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或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应提前1个月通过管辖行报省分行运营部。省分行运营部审核同意后,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批。撤销同城票据交换行号时,应同时申请停办本票业务,并注明交换机构撤销后,票据应提往的交换机构及交换行号。

各市州分行及辖属县支行申请参加、撤销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或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第六条 申请成都地区同城票据交换行号,应由管辖行向省分行运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交换人员基本情况。

三、拟参加票据交换类别(甲类或乙类)。

四、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资金清算行、对口转汇行。

六、是否购臵打码机、译码笔等器具、耗材。

第三章 人员管理与岗位设置

第七条 各交换机构应选派职业操守好、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员工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第八条 票据交换业务的经办、复核、驻场交换员、本行通讯员应纳入支付清算业务重要岗位管理,并严格执行轮岗、强制休假及报备制度。

第九条 交换袋未实行外包传递的,应指定专人担任通讯员,负责传递交换袋、磁盘、单证、交换票据。

第十条 磁介质、手工模式下,交换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驻场交换员。驻场交换员负责现场清分票据、审查提入票据、根据提出(提入)票据金额轧算交换差额、编制票据差额单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交换机构应严格执行经办、复核、通讯员三岗分离的原则。

驻场交换员不得兼提出票据复核。

手工交换模式下,通讯员不得兼驻场交换员。

第十二条 交换业务经办、复核、通讯员、驻场交换员不得兼以下业务或角色:

一、前台接柜及转账业务。

二、资金汇划业务经办。

三、人民银行及同业账务对账工作。

四、票据交换账务及其查询、查复。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遵循“先借后贷、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十四条 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应使用人民银行规定或批准使用的票据、单证、信封。

同城票据交换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进账单、电汇、信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及其他需要交换的票据,如特种转账传票、税票、工会缴款书等。

第十五条 按照参加人民银行票据交换的场次,交换机构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行参加午场、晚场交换,乙类行只参加晚场交换(年终决算或人民银行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各交换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交

换场次和时间,及时提出、提入票据,不得缺场、误场,不得遗漏、延压票据。

第十七条 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网点应配备监控录像设备。票据交换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交接、开封、清分、封包等环节,应在有效的监控录像下进行。

第十八条 无交换行号的网点受理交换票据,应及时送达有交换行号的分支行营业部办理提出。分支行营业部提入辖内网点交换票据,由营业部审核、清分后,及时提交网点处理。

第十九条 票据交换袋传递时,应指定专人为传递人,采取外包方式的,传递时应核查通讯员证件。同时,通讯员严禁与非指定人员交接票据交换袋。

交换机构应指定交换复核为提出票据交换袋的传递人,交换经办及交换复核为提入票据交换袋的接收人(如交换经办或交换复核双人未同时在场,为避免通讯员长时间等待,可由其他人代为检查,但双人中必须有1人为交换经办或交换复核)。

无交换行号的网点应指定事中监督或业务经理为提出票据交换袋的传递人,并指定双人为提入票据交换袋的接收人。

采用银行同业交换模式的,应指定票据交换复核为提出票据信封的传递人。

第二十条 提出票据时,无交换行号网点事中监督应逐项填写“营业部-网点票据交接登记簿”(见附件1),放臵于票据交换袋内,由分支行营业部交换人员签收。将交换袋交通讯员签收时,签收内容应包含交出人、接收人、接收时间(日期、小时、分)、交换袋数量等要素。

提入非本网点票据时,交换复核应逐项填写“营业部-网点票据交接登记簿”(见附件1),放臵于票据交换袋内,由网点人员签收。将交换袋交通讯员签收时,签收内容应包含交出人、接收人、接收时间(日期、小时、分)、交换袋数量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采取银行同业交换模式的行,应与当地同业签署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相互预留印鉴,以备审核。

第二十二条 票据交换袋采取外包方式传递的,各行应与外包公司签订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2),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在交换袋的传递过程中,外包公司应认真履行签收手续,外包公司指派的通讯员应相对固定,并预留相片,以备核对。

第二十三条 交换人员遇出差、请假、调动时,应对锁片、译码笔、印章等进行登记、交接,上级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管辖行应定期(每季至少一次)对辖

属各网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一、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的刻制、销毁、领用、保管、使用应按照《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版)》(川中银运

[2007]44号)执行。

二、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应由专人保管、使用。交换经办、通讯员、驻场交换员不得保管和使用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

三、保管、使用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业务公章或结算业务章。

四、严禁在专用口袋(白)、信封等交换凭证上预盖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

第二十六条 同城票据交换袋的管理与使用

一、票据交换袋应使用锁片密封传递。提出、提入票据采取普通锁片封包的,应使用有透明视窗的票据交换袋。除同业票据交换模式外,严禁使用信封传递交换票据。

二、提入交换袋时,应双人检查,双人启包。

三、发生交换袋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和省分行运营部,成都地区各交换机构应按照成都银协清算中心《关于票据交换传递途中发生交换袋丢失的应急措施》

(见附件3)处理突发事故。

四、当场交换无论有无提出票据,都应按时将交换袋送达人民银行清算中心。

第二十七条 采用银行同业交换模式的,提入、提出票据应装入专用信封内,骑缝处加盖业务公章后,密封传递。接收他行提入票据时,应在检查信封、骑缝处完好后,双人启封。

第二十八条 锁片、译码笔的管理与使用

一、锁片分为从人民银行购买的密码锁片和从外包公司购买的普通锁片,严禁使用明锁。成都地区交换机构应使用人民银行统一配臵的密码锁片;当地人民银行未配臵密码锁片的市州分行、成都地区营业部与网点间的票据交换业务应使用普通锁片。

二、锁片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建立健全领用、保管、销号、销毁制度。

(一)锁片应统一购买,专人保管、销号,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使用人与销号人应相互分离。

(二)锁片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严禁跳号使用。

(三)普通锁片应按号段下发网点。

(四)损坏或未用完的人行密码锁片应留臵于原包装盒内,在更换锁片或机构撤销时交回人民银行票据清算中

心统一销毁;损坏或未用完的普通锁片应存放于箱(柜)内,经管辖行综合管理部或计划财务部批准同意后,由管辖行集中销毁。销毁清单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五)各交换机构、网点负责人应每月对锁片进行清点、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三、成都地区交换机构应使用译码笔。提入票据时,应检查密码锁片是否完好,经译码笔扫描条码验证无误后,方可开启交换袋。未经译码笔验证不得打开交换袋。

四、使用普通锁片的交换机构及网点,提出票据封包时,应将锁片编号记录于交换袋透明视窗内,再上锁片密封;票据提入后,应核对锁片编号与交换袋透明视窗内编号是否一致,确认一致后,方可开启交换袋。

五、成都地区交换机构使用的密码锁片、译码笔出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联系成都银协清算中心或维修单位及时解决。

六、成都地区交换机构应妥善保管译码笔,营业终了,译码笔应入箱(柜)保管,移交时,应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打码机、电子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管理与使用

一、打码机、电子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应落实专人管理、使用,非票据交换人员不得登录和上机操作。

二、打码机、电子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登录口令,应每

月至少更换1次。

三、若打码机出现故障或打码不清,应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或更换;同时,应经常检查打码机色带,确保打码清晰。

第五章 核算与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填写传票时,应按照记账凭证填制规则,简明扼要记录业务摘要。

一、超过交换时间受理的待收妥抵用倒提票据,纳入“7419”、“8421”核算时,摘要应统一注明“**月**日超时受理倒提票据”。

二、超过交换时间受理的其他借方票据(本票等)及贷方票据,纳入“7419”、“8421”核算时,摘要应统一注明“**月**日超时未提出票据交换”。

三、当日提出借、贷方票据,纳入“9132”、“9133”核算时,“9132”摘要应统一注明“**月**日午(晚)场摆账(销账)”、“9133”摘要应统一注明“**月**日午(晚)场摆账(销账)”(乙类行可不录入“午(晚)场”)。

四、倒提票据的进账单应纳入“8428”核算,甲类行摘要栏应录入14位账号,并注明“午(晚)场摆账”,乙类行摘要栏录入14位账号。

第三十一条 “9132”、“9133”销账应与摆账对应,分笔摆的,分笔销;合笔摆的,合笔销;不得分笔摆合笔销,或合笔摆分笔销。

第三十二条 每日营业终了,各交换机构、网点应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相关账务进行核对

一、各交换机构应将“9132”、“9133”核算码账户余额与当日交换提出的借、贷方票据金额核对一致。

二、各交换机构、网点应将“7419” 、“8421”摆账金额与未提出票据借贷方金额核对一致。

三、各交换机构、网点应将未提出倒提票据(本票除外)暂摆的“7419”卡片余额与其进账单暂摆的“8421”卡片余额核对一致。

四、各交换机构、网点“8428”账户尚未核销的余额与倒提票据进账单合计金额核对一致。

第三十三条 按照人民银行“提出借方票据,隔场入账抵用”的原则,准确把握退票和入账期限。

一、如隔场无退票,应及时转销“8428”账,贷记客户账,切实维护银行信誉和客户权益。

二、倒提票据发生退票,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先全部转销“8428”账务,若需再次提出,应重新摆“8428”账,然后提出交换。

第三十四条 规范业务凭证使用。营业部与各网点之

间传递票据交换凭证应统一使用辖内往来报单,并加盖预留印章。

第六章 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资金清算采取“净额轧差、集中核算、逐级分解”的模式,轧差清算净额通过清算行在人民银行开设的“9131存放中央银行”账户集中进行清算。成都地区统一使用省分行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开立的“9131存放中央银行”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省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在收到省分行运营部下划的人民银行轧差清算资金后,应与“9132”、“9133”帐户差额核对相符后及时转销。

各市州分行在收到当地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轧差报告表、传票后,应与“9132”、“9133”帐户差额核对相符后及时转销。

第三十七条 “9131存放中央银行”账户应保证足额资金,以便及时清算交换差额。

第三十八条 采取银行同业交换模式的行,每日将提入、提出票据轧差,与对方行确认后,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并作账务处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合理配臵人员,强化岗位牵制。

第四十条 提出票据、提入票据应换人复核。

第四十一条 票据交换业务全过程应在有效的监控录像下操作。

第四十二条 加强票据传递环节控制与审核,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一、 交换经办、复核应审核提出票据是否加盖业务 公章或结算专用章等印章。

二、业务公章或结算专用章由前台经办保管的,交换经办、复核应审核提出贷方票据(不含税票)是否加盖有事中监督个人名章;业务公章或结算专用章由事中监督保管的,交换经办、复核应审核提出贷方票据(不含税票)是否加盖有前台柜员个人名章。

三、交换经办、复核应审核同城特约收款凭证第二联、 退票理由书第二联是否加盖前台柜员、事中监督个人名章。

四、前台经办、事中监督应审核提入贷方票据(不 含税票)是否加盖票据交换经办、复核个人名章。

五、倒提票据隔场入账时,前台经办、事中监督应审核进账单第二联是否有前台经办、事中监督个人名章。

第四十三条 加强同城票据交换涉及的相关印章的管理,业务公章或结算专用章应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实行分管。

第四十四条 通讯员、交换袋接收人员只能从指定人员手中接收票据交换袋或信封。

第四十五条 妥善保管超过交换时间未提出票据。营业终了,应将票据双人密封在信封之内,密封处应加盖双人名章,并入箱(柜)妥善保管。次日,双人检查无误后再启封、处理。

第四十六条 提出票据,应认真审核提出行号是否正确、加盖的印章是否齐全和清晰等;成都地区还应重点检查票据是否夹有硬物、专用口袋(白)内凭证和附件是否超过三层等。

第四十七条 提入票据,应认真审核票据要素是否齐全,包括是否属本行受理、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等。

第四十八条 准确把握隔场退票处理的原则,避免处 理不及时,发生客户纠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分行运营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营业部-网点票据交接登记簿(样本) 2、票递服务协议(外包公司范本) 3、成都银协清算中心关于票据交换传递 途中发生交换袋丢失的应急措施

附件一: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成银发[2003]280号文)、总行《中国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岗位合规手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账务处理实施细则》(川中行会结

[2006]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是指由当地人民银行组织或银行同业协商组织的,各银行机构之间相互办理跨行票据交换及资金差额清算的业务。其业务处理模式包括:电子打码、磁介质、手工处理和银行同业交换四种模式。

第三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服从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若当地人民银行在本办法外另有规定、或与本办法规定不同,应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应书面报备

省分行。

第四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涵盖前台票据审核和后台票据清分、票据提出、提入以及前后台账务处理的全过程。

省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受理与审核票据等前台处理环节及账务核算的管理、指导与检查。省分行运营部负责票据传递及清分、提出、提入等后台处理环节的管理、指导与检查。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省分行各直属支行辖属机构申请参加、撤销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或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应提前1个月通过管辖行报省分行运营部。省分行运营部审核同意后,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批。撤销同城票据交换行号时,应同时申请停办本票业务,并注明交换机构撤销后,票据应提往的交换机构及交换行号。

各市州分行及辖属县支行申请参加、撤销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或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第六条 申请成都地区同城票据交换行号,应由管辖行向省分行运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交换人员基本情况。

三、拟参加票据交换类别(甲类或乙类)。

四、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资金清算行、对口转汇行。

六、是否购臵打码机、译码笔等器具、耗材。

第三章 人员管理与岗位设置

第七条 各交换机构应选派职业操守好、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员工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第八条 票据交换业务的经办、复核、驻场交换员、本行通讯员应纳入支付清算业务重要岗位管理,并严格执行轮岗、强制休假及报备制度。

第九条 交换袋未实行外包传递的,应指定专人担任通讯员,负责传递交换袋、磁盘、单证、交换票据。

第十条 磁介质、手工模式下,交换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驻场交换员。驻场交换员负责现场清分票据、审查提入票据、根据提出(提入)票据金额轧算交换差额、编制票据差额单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交换机构应严格执行经办、复核、通讯员三岗分离的原则。

驻场交换员不得兼提出票据复核。

手工交换模式下,通讯员不得兼驻场交换员。

第十二条 交换业务经办、复核、通讯员、驻场交换员不得兼以下业务或角色:

一、前台接柜及转账业务。

二、资金汇划业务经办。

三、人民银行及同业账务对账工作。

四、票据交换账务及其查询、查复。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遵循“先借后贷、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十四条 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应使用人民银行规定或批准使用的票据、单证、信封。

同城票据交换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进账单、电汇、信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及其他需要交换的票据,如特种转账传票、税票、工会缴款书等。

第十五条 按照参加人民银行票据交换的场次,交换机构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行参加午场、晚场交换,乙类行只参加晚场交换(年终决算或人民银行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各交换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交

换场次和时间,及时提出、提入票据,不得缺场、误场,不得遗漏、延压票据。

第十七条 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网点应配备监控录像设备。票据交换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交接、开封、清分、封包等环节,应在有效的监控录像下进行。

第十八条 无交换行号的网点受理交换票据,应及时送达有交换行号的分支行营业部办理提出。分支行营业部提入辖内网点交换票据,由营业部审核、清分后,及时提交网点处理。

第十九条 票据交换袋传递时,应指定专人为传递人,采取外包方式的,传递时应核查通讯员证件。同时,通讯员严禁与非指定人员交接票据交换袋。

交换机构应指定交换复核为提出票据交换袋的传递人,交换经办及交换复核为提入票据交换袋的接收人(如交换经办或交换复核双人未同时在场,为避免通讯员长时间等待,可由其他人代为检查,但双人中必须有1人为交换经办或交换复核)。

无交换行号的网点应指定事中监督或业务经理为提出票据交换袋的传递人,并指定双人为提入票据交换袋的接收人。

采用银行同业交换模式的,应指定票据交换复核为提出票据信封的传递人。

第二十条 提出票据时,无交换行号网点事中监督应逐项填写“营业部-网点票据交接登记簿”(见附件1),放臵于票据交换袋内,由分支行营业部交换人员签收。将交换袋交通讯员签收时,签收内容应包含交出人、接收人、接收时间(日期、小时、分)、交换袋数量等要素。

提入非本网点票据时,交换复核应逐项填写“营业部-网点票据交接登记簿”(见附件1),放臵于票据交换袋内,由网点人员签收。将交换袋交通讯员签收时,签收内容应包含交出人、接收人、接收时间(日期、小时、分)、交换袋数量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采取银行同业交换模式的行,应与当地同业签署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相互预留印鉴,以备审核。

第二十二条 票据交换袋采取外包方式传递的,各行应与外包公司签订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2),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在交换袋的传递过程中,外包公司应认真履行签收手续,外包公司指派的通讯员应相对固定,并预留相片,以备核对。

第二十三条 交换人员遇出差、请假、调动时,应对锁片、译码笔、印章等进行登记、交接,上级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管辖行应定期(每季至少一次)对辖

属各网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一、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的刻制、销毁、领用、保管、使用应按照《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版)》(川中银运

[2007]44号)执行。

二、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应由专人保管、使用。交换经办、通讯员、驻场交换员不得保管和使用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

三、保管、使用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业务公章或结算业务章。

四、严禁在专用口袋(白)、信封等交换凭证上预盖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

第二十六条 同城票据交换袋的管理与使用

一、票据交换袋应使用锁片密封传递。提出、提入票据采取普通锁片封包的,应使用有透明视窗的票据交换袋。除同业票据交换模式外,严禁使用信封传递交换票据。

二、提入交换袋时,应双人检查,双人启包。

三、发生交换袋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和省分行运营部,成都地区各交换机构应按照成都银协清算中心《关于票据交换传递途中发生交换袋丢失的应急措施》

(见附件3)处理突发事故。

四、当场交换无论有无提出票据,都应按时将交换袋送达人民银行清算中心。

第二十七条 采用银行同业交换模式的,提入、提出票据应装入专用信封内,骑缝处加盖业务公章后,密封传递。接收他行提入票据时,应在检查信封、骑缝处完好后,双人启封。

第二十八条 锁片、译码笔的管理与使用

一、锁片分为从人民银行购买的密码锁片和从外包公司购买的普通锁片,严禁使用明锁。成都地区交换机构应使用人民银行统一配臵的密码锁片;当地人民银行未配臵密码锁片的市州分行、成都地区营业部与网点间的票据交换业务应使用普通锁片。

二、锁片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建立健全领用、保管、销号、销毁制度。

(一)锁片应统一购买,专人保管、销号,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使用人与销号人应相互分离。

(二)锁片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严禁跳号使用。

(三)普通锁片应按号段下发网点。

(四)损坏或未用完的人行密码锁片应留臵于原包装盒内,在更换锁片或机构撤销时交回人民银行票据清算中

心统一销毁;损坏或未用完的普通锁片应存放于箱(柜)内,经管辖行综合管理部或计划财务部批准同意后,由管辖行集中销毁。销毁清单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五)各交换机构、网点负责人应每月对锁片进行清点、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三、成都地区交换机构应使用译码笔。提入票据时,应检查密码锁片是否完好,经译码笔扫描条码验证无误后,方可开启交换袋。未经译码笔验证不得打开交换袋。

四、使用普通锁片的交换机构及网点,提出票据封包时,应将锁片编号记录于交换袋透明视窗内,再上锁片密封;票据提入后,应核对锁片编号与交换袋透明视窗内编号是否一致,确认一致后,方可开启交换袋。

五、成都地区交换机构使用的密码锁片、译码笔出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联系成都银协清算中心或维修单位及时解决。

六、成都地区交换机构应妥善保管译码笔,营业终了,译码笔应入箱(柜)保管,移交时,应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打码机、电子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管理与使用

一、打码机、电子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应落实专人管理、使用,非票据交换人员不得登录和上机操作。

二、打码机、电子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登录口令,应每

月至少更换1次。

三、若打码机出现故障或打码不清,应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或更换;同时,应经常检查打码机色带,确保打码清晰。

第五章 核算与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填写传票时,应按照记账凭证填制规则,简明扼要记录业务摘要。

一、超过交换时间受理的待收妥抵用倒提票据,纳入“7419”、“8421”核算时,摘要应统一注明“**月**日超时受理倒提票据”。

二、超过交换时间受理的其他借方票据(本票等)及贷方票据,纳入“7419”、“8421”核算时,摘要应统一注明“**月**日超时未提出票据交换”。

三、当日提出借、贷方票据,纳入“9132”、“9133”核算时,“9132”摘要应统一注明“**月**日午(晚)场摆账(销账)”、“9133”摘要应统一注明“**月**日午(晚)场摆账(销账)”(乙类行可不录入“午(晚)场”)。

四、倒提票据的进账单应纳入“8428”核算,甲类行摘要栏应录入14位账号,并注明“午(晚)场摆账”,乙类行摘要栏录入14位账号。

第三十一条 “9132”、“9133”销账应与摆账对应,分笔摆的,分笔销;合笔摆的,合笔销;不得分笔摆合笔销,或合笔摆分笔销。

第三十二条 每日营业终了,各交换机构、网点应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相关账务进行核对

一、各交换机构应将“9132”、“9133”核算码账户余额与当日交换提出的借、贷方票据金额核对一致。

二、各交换机构、网点应将“7419” 、“8421”摆账金额与未提出票据借贷方金额核对一致。

三、各交换机构、网点应将未提出倒提票据(本票除外)暂摆的“7419”卡片余额与其进账单暂摆的“8421”卡片余额核对一致。

四、各交换机构、网点“8428”账户尚未核销的余额与倒提票据进账单合计金额核对一致。

第三十三条 按照人民银行“提出借方票据,隔场入账抵用”的原则,准确把握退票和入账期限。

一、如隔场无退票,应及时转销“8428”账,贷记客户账,切实维护银行信誉和客户权益。

二、倒提票据发生退票,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先全部转销“8428”账务,若需再次提出,应重新摆“8428”账,然后提出交换。

第三十四条 规范业务凭证使用。营业部与各网点之

间传递票据交换凭证应统一使用辖内往来报单,并加盖预留印章。

第六章 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资金清算采取“净额轧差、集中核算、逐级分解”的模式,轧差清算净额通过清算行在人民银行开设的“9131存放中央银行”账户集中进行清算。成都地区统一使用省分行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开立的“9131存放中央银行”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省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在收到省分行运营部下划的人民银行轧差清算资金后,应与“9132”、“9133”帐户差额核对相符后及时转销。

各市州分行在收到当地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轧差报告表、传票后,应与“9132”、“9133”帐户差额核对相符后及时转销。

第三十七条 “9131存放中央银行”账户应保证足额资金,以便及时清算交换差额。

第三十八条 采取银行同业交换模式的行,每日将提入、提出票据轧差,与对方行确认后,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并作账务处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合理配臵人员,强化岗位牵制。

第四十条 提出票据、提入票据应换人复核。

第四十一条 票据交换业务全过程应在有效的监控录像下操作。

第四十二条 加强票据传递环节控制与审核,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一、 交换经办、复核应审核提出票据是否加盖业务 公章或结算专用章等印章。

二、业务公章或结算专用章由前台经办保管的,交换经办、复核应审核提出贷方票据(不含税票)是否加盖有事中监督个人名章;业务公章或结算专用章由事中监督保管的,交换经办、复核应审核提出贷方票据(不含税票)是否加盖有前台柜员个人名章。

三、交换经办、复核应审核同城特约收款凭证第二联、 退票理由书第二联是否加盖前台柜员、事中监督个人名章。

四、前台经办、事中监督应审核提入贷方票据(不 含税票)是否加盖票据交换经办、复核个人名章。

五、倒提票据隔场入账时,前台经办、事中监督应审核进账单第二联是否有前台经办、事中监督个人名章。

第四十三条 加强同城票据交换涉及的相关印章的管理,业务公章或结算专用章应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专用印章实行分管。

第四十四条 通讯员、交换袋接收人员只能从指定人员手中接收票据交换袋或信封。

第四十五条 妥善保管超过交换时间未提出票据。营业终了,应将票据双人密封在信封之内,密封处应加盖双人名章,并入箱(柜)妥善保管。次日,双人检查无误后再启封、处理。

第四十六条 提出票据,应认真审核提出行号是否正确、加盖的印章是否齐全和清晰等;成都地区还应重点检查票据是否夹有硬物、专用口袋(白)内凭证和附件是否超过三层等。

第四十七条 提入票据,应认真审核票据要素是否齐全,包括是否属本行受理、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等。

第四十八条 准确把握隔场退票处理的原则,避免处 理不及时,发生客户纠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分行运营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营业部-网点票据交接登记簿(样本) 2、票递服务协议(外包公司范本) 3、成都银协清算中心关于票据交换传递 途中发生交换袋丢失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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