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法规知识》第三版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所构建的法律体系。这些构成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着工程建设的不同领域,从横向上涵盖了建设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也是项目管理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力武器。为能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应深入理解以下内容:
1) 建造师管理制作。
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 宪法。
4) 民法。
5) 物权法;
6) 建筑法、
7) 招标投标法。
8) 安全生产法。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 产品质量法
13) 标准化法。
14) 环境保护法
15) 节约能源法
16) 消防法
17) 劳动法
18) 劳动合同法
19) 档案法
20) 税法
21)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2Z1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目前,世界上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员有美国、英国、印度、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17个国家和地区。
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当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该《暂行规定》为我国执行建造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本书主要介绍了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考试管理、注册管理、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下述各条仅对以上内容作简要描述,其详细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集建造师政策解读)》。
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共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互的职责和分工。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安全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哦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施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2Z201012掌握考试管理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两个级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作,由国家统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试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试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是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2Z2010114掌握执业管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成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依据不同专业设置为多个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进一步细化为不同的项目。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伎俩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担任。
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识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休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内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很多,这些法律尽管有着各自的主要调整范围,但是也经常相互发生作用。因此,在学习建设法规之前需要掌握我国的法律体系,以便形成规定工程建设行为的整体法律框架。
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的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 宪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法规知识》第三版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所构建的法律体系。这些构成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着工程建设的不同领域,从横向上涵盖了建设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也是项目管理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力武器。为能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应深入理解以下内容:
1) 建造师管理制作。
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 宪法。
4) 民法。
5) 物权法;
6) 建筑法、
7) 招标投标法。
8) 安全生产法。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 产品质量法
13) 标准化法。
14) 环境保护法
15) 节约能源法
16) 消防法
17) 劳动法
18) 劳动合同法
19) 档案法
20) 税法
21)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2Z1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目前,世界上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员有美国、英国、印度、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17个国家和地区。
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当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该《暂行规定》为我国执行建造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本书主要介绍了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考试管理、注册管理、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下述各条仅对以上内容作简要描述,其详细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集建造师政策解读)》。
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共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互的职责和分工。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安全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哦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施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2Z201012掌握考试管理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两个级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作,由国家统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试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试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是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2Z2010114掌握执业管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成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依据不同专业设置为多个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进一步细化为不同的项目。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伎俩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担任。
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识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休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内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很多,这些法律尽管有着各自的主要调整范围,但是也经常相互发生作用。因此,在学习建设法规之前需要掌握我国的法律体系,以便形成规定工程建设行为的整体法律框架。
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的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 宪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