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本制度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单梁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及桥式、龙门、塔式、汽车起重机、电梯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厂、部门和在本公司从事检修的外协检修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 职责

3.1装备部(处)负责全公司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3.2安保部负责全公司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制止,并责成有关分厂部门限期整改,参加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3.3各分厂部门负责在用起重机械日常管理、点检和维护工作。

3.4检修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检修工作。

4 管理要求

4.1新安装的起重机械交付使用前,由装备部(处)、安保部负责联系江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研究分院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后领取《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方可交给分厂(部

门)正式使用。

4.2新进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如下:

4.2.1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起重机,必须选用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4.2.2额定起重量小于75t 的起重机,应当选用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国家质检办特〔2007〕375号通知文件中第一条(一)中改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

4.2.3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只能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工况,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三)中改造后的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其中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要求由M5级(含M5级)以上提高到M6级(含M6级)以上。

4.3在分管领导或者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公司装备部指定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4.4每台行车都应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要定期进行点检、维护、保养及修理,及时消除隐患,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

4.5行车必须有灵敏度可靠的安全装备,信号装备以及醒目的安全标志,在明显部位应挂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标志。

4.6行车使用的钢丝绳、链条、钓钩、吊环应选用适当(安

全系数大于6)安全可靠。

4.7行车工必须经上级资质单位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并应接受定期考核验证。

4.8行车工必须听从地面(挂钩)指挥人员指挥,﹝注:地面(挂钩)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当遇有危险时,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9对经过大修或改变主要性能的起重设备,必须经过技术检验符合安全要求,方能使用。

4.10行车主体构件发生严重锈蚀、变形、裂纹等缺陷,丧失整体稳定性,经检验单位确认无法修复或已无修复价值的,各分厂(部门)应按设备报废审批管理权限办理注销手续,报废后的设备严禁使用。

4.11行车工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十不吊”即:物件超负荷不吊;指挥不明不吊;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工件上站人或有悬浮物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拖斜拉不吊;带棱角缺口的物件未垫好不吊;埋入地下的物件不知重量不吊;钢水包过满不吊。

4.12设备检修执行“设备检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XCJ—29—006—2005”。

5 附录

起重机械管理台帐

修订:汪汝兴

审核:耿元度 黄震东 卢玉樵 批准:张文基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本制度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单梁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及桥式、龙门、塔式、汽车起重机、电梯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厂、部门和在本公司从事检修的外协检修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 职责

3.1装备部(处)负责全公司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3.2安保部负责全公司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制止,并责成有关分厂部门限期整改,参加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3.3各分厂部门负责在用起重机械日常管理、点检和维护工作。

3.4检修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检修工作。

4 管理要求

4.1新安装的起重机械交付使用前,由装备部(处)、安保部负责联系江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研究分院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后领取《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方可交给分厂(部

门)正式使用。

4.2新进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如下:

4.2.1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起重机,必须选用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4.2.2额定起重量小于75t 的起重机,应当选用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国家质检办特〔2007〕375号通知文件中第一条(一)中改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

4.2.3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只能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工况,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三)中改造后的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其中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要求由M5级(含M5级)以上提高到M6级(含M6级)以上。

4.3在分管领导或者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公司装备部指定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4.4每台行车都应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要定期进行点检、维护、保养及修理,及时消除隐患,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

4.5行车必须有灵敏度可靠的安全装备,信号装备以及醒目的安全标志,在明显部位应挂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标志。

4.6行车使用的钢丝绳、链条、钓钩、吊环应选用适当(安

全系数大于6)安全可靠。

4.7行车工必须经上级资质单位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并应接受定期考核验证。

4.8行车工必须听从地面(挂钩)指挥人员指挥,﹝注:地面(挂钩)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当遇有危险时,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9对经过大修或改变主要性能的起重设备,必须经过技术检验符合安全要求,方能使用。

4.10行车主体构件发生严重锈蚀、变形、裂纹等缺陷,丧失整体稳定性,经检验单位确认无法修复或已无修复价值的,各分厂(部门)应按设备报废审批管理权限办理注销手续,报废后的设备严禁使用。

4.11行车工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十不吊”即:物件超负荷不吊;指挥不明不吊;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工件上站人或有悬浮物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拖斜拉不吊;带棱角缺口的物件未垫好不吊;埋入地下的物件不知重量不吊;钢水包过满不吊。

4.12设备检修执行“设备检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XCJ—29—006—2005”。

5 附录

起重机械管理台帐

修订:汪汝兴

审核:耿元度 黄震东 卢玉樵 批准:张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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