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法规名称】:

【发 文 号】: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铁道部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996)铁财第123号 1996.11.06 1996.11.06 财政财务 其他

铁道部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996/11/6(1996/11/6) (1996)铁财第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建设资金是完成国家确定的铁路建设任务的重要保证。为规范铁路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建设资金的损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建设资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基建借款、机车车辆购置借款、利用外资借款、铁路建设债券、向地方筹措的资金和用于基本建设的临时性借款等。

第3条 铁路建设资金由各级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管理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基建财务的

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本单位或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只负责小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部拨建设资金必须单独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允许与其它业务及资金相混同。

第4条 建设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部财务司指导。

第5条 合资铁路的建设资金按铁道部制定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铁计〔1996〕55号)执行。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

第6条 铁路建设基金是国家用于铁路建设的预算内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款专用。铁路建设基金由铁路运营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代收,按规定层次逐级上缴铁道部。

第7条 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国家信贷计划发放的铁路基本建设贷款,由铁路各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在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及时向开发银行提报用款申请,建设单位接到开发银行的贷款指标通知后,及时办理支用贷款手续,保证计划内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第8条 铁道部接到国家安排的机车车辆购置贷款信贷计划后,及时向建行总行及有关银行报送全年机车车辆购置贷款用款计划,按国家规定的贷款条件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办理贷款支用手续。

第9条 利用外资借款是指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商业银行借入的用于铁路建设的各种借款。

第10条 铁路建设债券是由铁路发行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发行,用于国家规定的铁路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11条 基本建设的临时性借款包括储备借款、周转借款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临时性借款。如果铁路基建项目的备料资金不足,各级建设单位可与银行联系临时性借款,借款数额和借款条件经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借款的贷款利息允许由建设资金的存息收入抵顶,不足部分列入待摊投资。

第三章 建设资金存储

第12条 铁路建设资金必须开立专户,单独存储,单独管理,禁止铁路建设资金多头开户,禁止将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

第13条 禁止用铁路建设资金对外投资、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铁路建设资金对外拆借。

第14条 铁路建设资金的存息收入年内一律转收本款源拨款,禁止悬挂往来;严禁由存息收入列支费用。银行基建借款贷转存利息收入允许冲转基建借款利息支出。

第四章 建设资金拨付

第15条 各级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部直接管理的建设单位于每季初5日内向部财务司提报本季度(分月)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款计划。部财务司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不直接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将根据各建设单位提报的用款计划和基建支出情况,视资金能力予以拨款。各建设单位对需要由部归还的基建借款本金和已交付使用项目的贷款利息,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本日期及利率测算还本付息额,于还本或付息日前1个月报送用款计划,以便部安排资金。

第16条 各级建设单位拨付基建款按照国家重点项目、部重点项目,一般基建项目的顺序进行,部对重中之重项目戴帽拨款,戴帽拨款不得挪到其他项目使用。无特殊原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拨款进度不得低于一般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部门(不直接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资金拨借款,要及时拨付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直接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滞留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直接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17条 基建拨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工程结算款异地付款的,采用最快的结算方式,以减少资金在途时间。

第18条 各级建设单位的设置应有利于建设资金的合理流向和统筹使用,尽量减少建设资金的汇拨层次;部直接管理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汇拨建设资金控制在两个层次以内。

第五章 建设资金使用

第19条 各级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20条 为规范路内建设单位与路内施工企业的财务结算,对建设单位委托施工企业代办部分工作的财务结算规定如下:

1.在签订路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征用土地、设备工器具购置、征用土地补偿、配合辅助工程和电力增容等项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委托施工企业的代办工作,代办工作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办理财务结算。

2.征用土地费、供电贴费、配合辅助工程费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有关单位办理结算。

3.征用土地补偿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由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施工企业单独编制“设备购置清单”(按概算章节划分)和“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往来清单”,随“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一并经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计价,分别结算,施工

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做暂收暂付款处理。

4.本条款与财务司《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补充规定(财基〔1989〕92号)有抵触的,以本条款为准。

第21条 建设资金严禁挪用和挤列建设成本。

不得用建设资金搞生产经营;不得用建设资金垫付更改支出和大修费用;不得用部拨建设资金垫支自筹和多经项目;不得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资金。

第22条 基建项目的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必须经建设监理部门审查签证,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

第23条 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建管费的支出管理,制定控制建管费支出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允许预提;在建管费中购置零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的,报部批准;属专控商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24条 规范建设单位发放奖金的列支渠道。日常性的奖金和补贴按国家及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过批准发放的抢工等一次性奖金,由包干结余、留成收入或呈请部批准后在概算内列支。建设资金拒绝支付一切拉赞助和不合理摊派。

第六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25条 各级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考核。部财务司将对各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机构人员建设。财务决算及其他财务信息报

送,执行财经法规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定期进行检查;对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商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投资和拨付资金;对长期不能达到工作标准、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商有关部门采取调整建设单位或减少安排投资、暂缓拨款等办法处理。

第26条 各级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部财务司结合年度决算,每年对部分建设单位进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和自查的具体规定,报部备案。

第27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中检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对重大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28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29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发文号: 铁财〔1996〕123号

【发文单位】:

【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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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铁道部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996)铁财第123号 1996.11.06 1996.11.06 财政财务 其他

铁道部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996/11/6(1996/11/6) (1996)铁财第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建设资金是完成国家确定的铁路建设任务的重要保证。为规范铁路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建设资金的损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建设资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基建借款、机车车辆购置借款、利用外资借款、铁路建设债券、向地方筹措的资金和用于基本建设的临时性借款等。

第3条 铁路建设资金由各级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管理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基建财务的

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本单位或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只负责小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部拨建设资金必须单独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允许与其它业务及资金相混同。

第4条 建设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部财务司指导。

第5条 合资铁路的建设资金按铁道部制定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铁计〔1996〕55号)执行。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

第6条 铁路建设基金是国家用于铁路建设的预算内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款专用。铁路建设基金由铁路运营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代收,按规定层次逐级上缴铁道部。

第7条 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国家信贷计划发放的铁路基本建设贷款,由铁路各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在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及时向开发银行提报用款申请,建设单位接到开发银行的贷款指标通知后,及时办理支用贷款手续,保证计划内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第8条 铁道部接到国家安排的机车车辆购置贷款信贷计划后,及时向建行总行及有关银行报送全年机车车辆购置贷款用款计划,按国家规定的贷款条件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办理贷款支用手续。

第9条 利用外资借款是指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商业银行借入的用于铁路建设的各种借款。

第10条 铁路建设债券是由铁路发行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发行,用于国家规定的铁路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11条 基本建设的临时性借款包括储备借款、周转借款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临时性借款。如果铁路基建项目的备料资金不足,各级建设单位可与银行联系临时性借款,借款数额和借款条件经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借款的贷款利息允许由建设资金的存息收入抵顶,不足部分列入待摊投资。

第三章 建设资金存储

第12条 铁路建设资金必须开立专户,单独存储,单独管理,禁止铁路建设资金多头开户,禁止将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

第13条 禁止用铁路建设资金对外投资、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铁路建设资金对外拆借。

第14条 铁路建设资金的存息收入年内一律转收本款源拨款,禁止悬挂往来;严禁由存息收入列支费用。银行基建借款贷转存利息收入允许冲转基建借款利息支出。

第四章 建设资金拨付

第15条 各级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部直接管理的建设单位于每季初5日内向部财务司提报本季度(分月)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款计划。部财务司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不直接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将根据各建设单位提报的用款计划和基建支出情况,视资金能力予以拨款。各建设单位对需要由部归还的基建借款本金和已交付使用项目的贷款利息,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本日期及利率测算还本付息额,于还本或付息日前1个月报送用款计划,以便部安排资金。

第16条 各级建设单位拨付基建款按照国家重点项目、部重点项目,一般基建项目的顺序进行,部对重中之重项目戴帽拨款,戴帽拨款不得挪到其他项目使用。无特殊原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拨款进度不得低于一般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部门(不直接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资金拨借款,要及时拨付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直接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滞留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直接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17条 基建拨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工程结算款异地付款的,采用最快的结算方式,以减少资金在途时间。

第18条 各级建设单位的设置应有利于建设资金的合理流向和统筹使用,尽量减少建设资金的汇拨层次;部直接管理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汇拨建设资金控制在两个层次以内。

第五章 建设资金使用

第19条 各级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20条 为规范路内建设单位与路内施工企业的财务结算,对建设单位委托施工企业代办部分工作的财务结算规定如下:

1.在签订路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征用土地、设备工器具购置、征用土地补偿、配合辅助工程和电力增容等项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委托施工企业的代办工作,代办工作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办理财务结算。

2.征用土地费、供电贴费、配合辅助工程费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有关单位办理结算。

3.征用土地补偿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由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施工企业单独编制“设备购置清单”(按概算章节划分)和“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往来清单”,随“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一并经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计价,分别结算,施工

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做暂收暂付款处理。

4.本条款与财务司《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补充规定(财基〔1989〕92号)有抵触的,以本条款为准。

第21条 建设资金严禁挪用和挤列建设成本。

不得用建设资金搞生产经营;不得用建设资金垫付更改支出和大修费用;不得用部拨建设资金垫支自筹和多经项目;不得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资金。

第22条 基建项目的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必须经建设监理部门审查签证,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

第23条 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建管费的支出管理,制定控制建管费支出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允许预提;在建管费中购置零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的,报部批准;属专控商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24条 规范建设单位发放奖金的列支渠道。日常性的奖金和补贴按国家及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过批准发放的抢工等一次性奖金,由包干结余、留成收入或呈请部批准后在概算内列支。建设资金拒绝支付一切拉赞助和不合理摊派。

第六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25条 各级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考核。部财务司将对各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机构人员建设。财务决算及其他财务信息报

送,执行财经法规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定期进行检查;对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商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投资和拨付资金;对长期不能达到工作标准、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商有关部门采取调整建设单位或减少安排投资、暂缓拨款等办法处理。

第26条 各级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部财务司结合年度决算,每年对部分建设单位进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和自查的具体规定,报部备案。

第27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中检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对重大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28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29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发文号: 铁财〔199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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