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考试重点包括案例分析判断分析论述题

案例分析(共二十五个案例)

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题:

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答案:

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

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

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二、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答案: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事情。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也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

三、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 1. 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 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五、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问题: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答: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六、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 答:合法。劳动者有择业权, 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 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七、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

对此,你是否赞同?并说明理由。

分两点写:首先写法家的“法治”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八、准新郎推迟婚期,准新娘状告法庭。距婚礼还有4天,准新郎突然悔婚。“新娘”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原来商定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2004年4月20日,准新郎突然提出推迟婚期。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准新郎向女友任某出具了一份“精神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因为婚期一再推迟,2005年4月10日,“新娘”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友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准新郎辩称,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出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分析: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九、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十一、廖晓义的故事

廖晓义,1986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获得硕士学位。1990年的一天,廖晓义在社科院查阅有关资料时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环境污染正在恶化,而中国的环境保护

工作尚十分薄弱。从此,廖晓义开始自觉投身于环境问题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为了环保宣传,她八方游说,到处求人,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自己编导、主持和剪辑,拍成了电视片《环保时刻》;为了环保事业,她离开了年幼的女儿,放弃了自己的美国博士梦,放弃了许多人梦寐以求的美国绿卡,做出了巨大的个人牺牲。与此同时,她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她建立了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建立了“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培训基地”,指导创立了全国首家垃圾分类清运回收系统,并且积极倡导、推动全国著名高校的大学生参加“人人参与环保,共建绿色社区”的工程。她的努力逐渐被社会认可,她所追求的事业正在成为众人的追求目标。

请你结合上述案例,运用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中学习的理论对廖晓义的人生价值进行分析。

分析: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一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越大,他在社会中获得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就越高。劳动和贡献的尺度作为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正是对人生评价根本尺度的一种具体化。在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衡量人生的价值,标准就在于看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结合廖晓义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案例,分析创造人生价值的意义或途径、方法均可。

十二、2004年3月15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被逮捕。临刑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马加爵进行了专访。记者问:“事情的发生,改变了你的这些想法?”(指他对“成功”的理解——引者注)马加爵回答:“肯定改变了,是失败了。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这几年没有什么追求,就很失败。”

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1)、理想和信念在人一生中的作用是什么?(2)、通过该案例能获得何种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谈谈为什么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

十三、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 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十四、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 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十五、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 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十六、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 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七、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

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十八、张华是第四军医大学七九级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他说:“一个人为着一个伟大理想而活着、战斗着,他就会成为一个崇高的人,就会从庸人的鼠目寸光中,从苟且偷安和贪生怕死中解放出来。”1982年,他为救一位落入粪池的69岁老农而献身。在学习张华的活动中,有位大学生投书报刊,提出“张华救老农值不值得”的疑问。他认为:“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舍身救一个年过花甲的老农,等于拿金子去换等蛳的石子,是毫不值得的。” 问:张华为救老农而献身值不值得?请予以评说。

答:张华舍身救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他的行为创造了宝贵的精神价值。精神价值对社会对他人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在推动历史进程方面,精神价值比物质价值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十九、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

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

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 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十、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

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

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

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

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为什么?

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详见书本P221,债权知识)

二十一、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二十二、某甲因与女青年某丙通奸而曾向其妻某乙提出离婚。某日,甲与乙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药。甲见状不睬不理,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至次日上午,乙终因毒力发作死亡。 对本案行为人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因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1)甲在其妻服毒的情况

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的与他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规定和精神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2)甲在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3)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甲负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二十三、甲为单亲父亲,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因给孩子看病,于2004年1月20向邻居乙借了3000,并写了借条,并规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1月20,2004年12月18甲还了1000,还款期限到了,乙见甲确实无力还钱,碍于面子未向其催债,2005年12月13甲又还了500,2006年2月23甲进城买菜,一去不回下落不明,直到2007年3月9才回来,乙得知甲回来后,第二天即向他提出还钱,但甲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乙不得已告到法院 甲的主张正确否?为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公力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一期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的,公力机关对其权益不再给予保护(法律规定的具有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期限届满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借款人在返还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自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200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200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刘甲多次催讨未果,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力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分析:不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分两种: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据此,该案似应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该案已不属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案,而是属于债权案。因为调解,刘乙已经答应赔款。因此,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二十五、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错。因为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二十六、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

判断分析

1、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文明程度的反映,因此,它是社会文化的反映。

答案:错误。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其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再次,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各种道德体系也必然带有阶级属性。最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2、网络是一个虚拟时空,因此无需道德规约。

答案:错误。因为: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大学生应当积极倡导网络文明,坚持文明上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在网络生活中加强社会公德自律:第一,正确使用网络工具;第二、健康进行网路交往;第三、自觉避免沉迷网络;第四,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3、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的至高无上性,因此,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都要为其让路。

答案:错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同时也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因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促进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能、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不但与集体主义不矛盾,而且正是集体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那种把集体主义看作是对“个人的压制”、是对“个性的束缚”的思想,是与集体主义的本意相违背的。事实上,正是集体主义对于培养人们健全人格、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提供了道义保障。对于集体主义来说,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保证,集体才能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4.公民甲侵害了公民乙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但由于甲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甲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如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某日晚,李某从单位窃得一部笔记本电脑,拿回家中,经妻子规劝,产生悔意,趁天黑又将笔记本电脑送回原处。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答案:错。李某行为不是犯罪中止。因为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犯罪中止成立必须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一旦犯罪已经完成,就是犯罪既遂,其自动恢复原状行为,只能认定是悔罪表现,不影响犯罪既遂性质的认定,但可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此观点片面。因为:从形式上看,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的,而从本质上看,二者又是相互伴随、相互统一的。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获得胜利,通常总是某一群体内部或多个群体之间通力合作的结果;合作也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合作就缺乏活力。竞争促进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合作又增强竞争的实力,正是这种竞争中的合作和合作中的竞争,推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6、债只能因不法原因而产生。此观点错误。因为:债即可因违法原因而发生,也可因合法原因而发生。民事主体平等协商可发生债,如合同的签定;民事侵权行为会在侵权者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债。故本题观点是错误的。

7、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个别成员的意志。

此观点错误。因为: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所以本题观点错误。

论述题

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答:这是《决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决定着社会意识的性质和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摄和支配的地位,其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马克思主义作为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先进、最严密的思想体系,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支柱。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决定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

理想体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奋力前进的向导。没有共同的思想基础,没有共同的奋斗目标,民族就没有凝聚力,国家就没有前进的动力。这个共同理想,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有强大的精神支撑和精神动力。在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成为推动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力量。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成为中华民族生命机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基础。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了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涵盖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优秀革命道德与时代要求的有机结合。

2. 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与法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起来。

①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与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是确保共产党执政最坚实的阶级基础。只有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也才能长期确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是提高党的领导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最强有力的保障。

3. 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①从来源看,法律权利与义务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即隐含的、或默示的权利与义务。

②从内容看,权利意味着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他人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自主权、要求权、请求权;义务则意味着应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③从范围看,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4、联系实际谈谈人生的自我价值、社会价值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创造人生价值。 要点:(一)(1)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衡量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

(2)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基础。

(二)社会实践是人生价值真正的源头活水,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大学生在实践中创造人生价值应当做到:(1)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2)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三)在每一要点中或者在最后可以联系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行动以及感动中国人物等进行分析阐述。

5、联系实际谈谈如何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

要点:(1)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是大学生创造人生价值的重要的外部条件。(2)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在本质上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因此,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关键是要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利益关系。(3)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应坚持的原则有: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4)促进个人与他的和谐还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5)在(2)(3)(4)要点中均可以联系事例或实际进行分析阐述。

6、为什么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必须弘扬爱国主义?

⑴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本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具权威的代表者。经济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的形式并没有过 时;只要国家存在,爱国主义就有其坚实的基础。这个时代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民族国家并存的时代。事实上,爱国主义并没有也不会过时。相反,我们只有坚持爱国主义,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才能使中华民族或我们的国家与整个世界获得共同发展。⑵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外敌对势力妄图西化和分化我国的战略并未改变。某些西方发达国家认为,在冷战结束后,中国的综合国力发展迅速,中华文明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上升,已经成为其潜在的对手,因而企图遏制中国,分化和西化中国。面对这一情况,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坚持爱国主义。

7、结合自己在大一第一学期的学习、生活经历,谈一谈,大学生应具备什么样的道德品质?道德品质与大学生成才的关系?

1)大学生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包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勤奋学习,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等,这些既是社会、学校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生在日常

生活中必须时刻加强的自我的道德品质和修养。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大学生,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做一个品德高尚的和有修养的人。(2)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不是强加给大学生的外在的道德约束,它对于大学生的成长和成才都有重要的作用。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塑造大学生的人格和保持心理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利于大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处理与他人的关系。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精神境界。

7.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三个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

典型的体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

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

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

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先明文规定。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a、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

习惯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表述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包含以下内容: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依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③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指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要求: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

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即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

适应。

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

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分析(共二十五个案例)

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题:

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答案:

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

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

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二、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答案: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事情。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也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

三、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 1. 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 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五、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问题: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答: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六、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 答:合法。劳动者有择业权, 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 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七、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

对此,你是否赞同?并说明理由。

分两点写:首先写法家的“法治”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八、准新郎推迟婚期,准新娘状告法庭。距婚礼还有4天,准新郎突然悔婚。“新娘”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原来商定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2004年4月20日,准新郎突然提出推迟婚期。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准新郎向女友任某出具了一份“精神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因为婚期一再推迟,2005年4月10日,“新娘”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友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准新郎辩称,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出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分析: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九、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十一、廖晓义的故事

廖晓义,1986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获得硕士学位。1990年的一天,廖晓义在社科院查阅有关资料时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环境污染正在恶化,而中国的环境保护

工作尚十分薄弱。从此,廖晓义开始自觉投身于环境问题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为了环保宣传,她八方游说,到处求人,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自己编导、主持和剪辑,拍成了电视片《环保时刻》;为了环保事业,她离开了年幼的女儿,放弃了自己的美国博士梦,放弃了许多人梦寐以求的美国绿卡,做出了巨大的个人牺牲。与此同时,她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她建立了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建立了“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培训基地”,指导创立了全国首家垃圾分类清运回收系统,并且积极倡导、推动全国著名高校的大学生参加“人人参与环保,共建绿色社区”的工程。她的努力逐渐被社会认可,她所追求的事业正在成为众人的追求目标。

请你结合上述案例,运用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中学习的理论对廖晓义的人生价值进行分析。

分析: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一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越大,他在社会中获得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就越高。劳动和贡献的尺度作为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正是对人生评价根本尺度的一种具体化。在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衡量人生的价值,标准就在于看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结合廖晓义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案例,分析创造人生价值的意义或途径、方法均可。

十二、2004年3月15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被逮捕。临刑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马加爵进行了专访。记者问:“事情的发生,改变了你的这些想法?”(指他对“成功”的理解——引者注)马加爵回答:“肯定改变了,是失败了。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这几年没有什么追求,就很失败。”

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1)、理想和信念在人一生中的作用是什么?(2)、通过该案例能获得何种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谈谈为什么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

十三、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 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十四、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 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十五、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 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十六、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 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七、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

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十八、张华是第四军医大学七九级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他说:“一个人为着一个伟大理想而活着、战斗着,他就会成为一个崇高的人,就会从庸人的鼠目寸光中,从苟且偷安和贪生怕死中解放出来。”1982年,他为救一位落入粪池的69岁老农而献身。在学习张华的活动中,有位大学生投书报刊,提出“张华救老农值不值得”的疑问。他认为:“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舍身救一个年过花甲的老农,等于拿金子去换等蛳的石子,是毫不值得的。” 问:张华为救老农而献身值不值得?请予以评说。

答:张华舍身救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他的行为创造了宝贵的精神价值。精神价值对社会对他人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在推动历史进程方面,精神价值比物质价值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十九、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

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

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 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十、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

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

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

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

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为什么?

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详见书本P221,债权知识)

二十一、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二十二、某甲因与女青年某丙通奸而曾向其妻某乙提出离婚。某日,甲与乙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药。甲见状不睬不理,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至次日上午,乙终因毒力发作死亡。 对本案行为人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因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1)甲在其妻服毒的情况

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的与他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规定和精神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2)甲在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3)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甲负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二十三、甲为单亲父亲,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因给孩子看病,于2004年1月20向邻居乙借了3000,并写了借条,并规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1月20,2004年12月18甲还了1000,还款期限到了,乙见甲确实无力还钱,碍于面子未向其催债,2005年12月13甲又还了500,2006年2月23甲进城买菜,一去不回下落不明,直到2007年3月9才回来,乙得知甲回来后,第二天即向他提出还钱,但甲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乙不得已告到法院 甲的主张正确否?为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公力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一期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的,公力机关对其权益不再给予保护(法律规定的具有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期限届满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借款人在返还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自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200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200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刘甲多次催讨未果,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力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分析:不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分两种: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据此,该案似应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该案已不属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案,而是属于债权案。因为调解,刘乙已经答应赔款。因此,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二十五、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错。因为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二十六、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

判断分析

1、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文明程度的反映,因此,它是社会文化的反映。

答案:错误。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其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再次,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各种道德体系也必然带有阶级属性。最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2、网络是一个虚拟时空,因此无需道德规约。

答案:错误。因为: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大学生应当积极倡导网络文明,坚持文明上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在网络生活中加强社会公德自律:第一,正确使用网络工具;第二、健康进行网路交往;第三、自觉避免沉迷网络;第四,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3、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的至高无上性,因此,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都要为其让路。

答案:错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同时也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因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促进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能、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不但与集体主义不矛盾,而且正是集体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那种把集体主义看作是对“个人的压制”、是对“个性的束缚”的思想,是与集体主义的本意相违背的。事实上,正是集体主义对于培养人们健全人格、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提供了道义保障。对于集体主义来说,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保证,集体才能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4.公民甲侵害了公民乙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但由于甲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甲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如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某日晚,李某从单位窃得一部笔记本电脑,拿回家中,经妻子规劝,产生悔意,趁天黑又将笔记本电脑送回原处。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答案:错。李某行为不是犯罪中止。因为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犯罪中止成立必须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一旦犯罪已经完成,就是犯罪既遂,其自动恢复原状行为,只能认定是悔罪表现,不影响犯罪既遂性质的认定,但可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此观点片面。因为:从形式上看,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的,而从本质上看,二者又是相互伴随、相互统一的。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获得胜利,通常总是某一群体内部或多个群体之间通力合作的结果;合作也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合作就缺乏活力。竞争促进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合作又增强竞争的实力,正是这种竞争中的合作和合作中的竞争,推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6、债只能因不法原因而产生。此观点错误。因为:债即可因违法原因而发生,也可因合法原因而发生。民事主体平等协商可发生债,如合同的签定;民事侵权行为会在侵权者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债。故本题观点是错误的。

7、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个别成员的意志。

此观点错误。因为: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所以本题观点错误。

论述题

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答:这是《决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决定着社会意识的性质和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摄和支配的地位,其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马克思主义作为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先进、最严密的思想体系,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支柱。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决定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

理想体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奋力前进的向导。没有共同的思想基础,没有共同的奋斗目标,民族就没有凝聚力,国家就没有前进的动力。这个共同理想,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有强大的精神支撑和精神动力。在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成为推动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力量。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成为中华民族生命机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基础。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了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涵盖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优秀革命道德与时代要求的有机结合。

2. 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与法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起来。

①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与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是确保共产党执政最坚实的阶级基础。只有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也才能长期确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是提高党的领导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最强有力的保障。

3. 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①从来源看,法律权利与义务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即隐含的、或默示的权利与义务。

②从内容看,权利意味着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他人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自主权、要求权、请求权;义务则意味着应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③从范围看,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4、联系实际谈谈人生的自我价值、社会价值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创造人生价值。 要点:(一)(1)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衡量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

(2)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基础。

(二)社会实践是人生价值真正的源头活水,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大学生在实践中创造人生价值应当做到:(1)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2)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三)在每一要点中或者在最后可以联系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行动以及感动中国人物等进行分析阐述。

5、联系实际谈谈如何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

要点:(1)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是大学生创造人生价值的重要的外部条件。(2)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在本质上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因此,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关键是要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利益关系。(3)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应坚持的原则有: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4)促进个人与他的和谐还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5)在(2)(3)(4)要点中均可以联系事例或实际进行分析阐述。

6、为什么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必须弘扬爱国主义?

⑴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本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具权威的代表者。经济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的形式并没有过 时;只要国家存在,爱国主义就有其坚实的基础。这个时代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民族国家并存的时代。事实上,爱国主义并没有也不会过时。相反,我们只有坚持爱国主义,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才能使中华民族或我们的国家与整个世界获得共同发展。⑵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外敌对势力妄图西化和分化我国的战略并未改变。某些西方发达国家认为,在冷战结束后,中国的综合国力发展迅速,中华文明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上升,已经成为其潜在的对手,因而企图遏制中国,分化和西化中国。面对这一情况,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坚持爱国主义。

7、结合自己在大一第一学期的学习、生活经历,谈一谈,大学生应具备什么样的道德品质?道德品质与大学生成才的关系?

1)大学生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包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勤奋学习,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等,这些既是社会、学校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生在日常

生活中必须时刻加强的自我的道德品质和修养。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大学生,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做一个品德高尚的和有修养的人。(2)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不是强加给大学生的外在的道德约束,它对于大学生的成长和成才都有重要的作用。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塑造大学生的人格和保持心理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利于大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处理与他人的关系。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精神境界。

7.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三个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

典型的体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

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

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

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先明文规定。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a、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

习惯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表述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包含以下内容: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依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③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指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要求: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

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即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

适应。

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

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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