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街道对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实施方案

宝山街道对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采取“自己找、群众提、党员点、互相帮”的方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民主评议,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街道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不提过高的要求,不蓄意整人,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2、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接受党内外监督,提高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公信度和满意

度。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3、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立足教育转化,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遵纪守法教育贯穿始终,积极做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稳妥做好不合格劝退、除名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三、方法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5年3月1日至12月30日。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3月1日至4月1日)

1、宣传发动。召开党员大会,宣传本方案精神,广泛动员全体党员按时参加处置不合格党员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2、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专题讨论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内容及中央、省、州、县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自觉参加活动。

3、整顿组织。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与整顿后进党支部结合起来,健全组织,配强班子,为开展民主评议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4、调查摸底。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三清理一核实”:即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党员;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记录本、党费收缴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组织交办工作完成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作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阶段:评议阶段(11月26日至12月5日)

根据评议标准,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经自评、互评、民主测评等环节初步认定党员等次。最后,经调查取证、结果反馈、组织定格、审批公示等环节确定等次。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一)党员评议标准

1、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符合《党章》规定,并能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和要求,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政治素质优秀、道德品质高尚、工作成绩突出,在遵纪守法、弘扬新风、服务群众等方面带头发挥明显,群众评议较高。

2、基本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介于合格与不合格党员之间,基本能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有一定的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比较安心本职工作,基本能够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年度考核中评为基本称职的。

3、不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步、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2、思想观念落后。在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3、党性意识薄弱。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缴纳党费的。

4、原则立场不强。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对坏人坏事不制止、不揭发,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水灾、火灾、车祸和犯罪分子侵害等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的。

5、组织纪律松弛。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反映和问题,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组织群众闹事、非法集会的。

6、道德品质败坏。参与黄、赌、毒活动,或为他人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场所;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7、廉洁自律松懈。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或其他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9、工作业绩较差。工作中不思进取,业绩平庸,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10、工作责任缺乏。不按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办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胜任不了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产生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11、工作作风漂浮。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12、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拖拉推诿,刁难群众,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个人主义严重。不执行本单位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利用职权插手工程招投标等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存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中,9-14条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党员。

(二)评议定等程序

1、“一会一评”。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开展民主测评会进行民主测评,填写党员民主测评表。民主测评的得票数,当场宣布,作为党员初步认定的重要依据。

2、初定等次。对党员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严格对照评议标准,对每名党员等次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并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3、调查取证。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党员,由党工委派人,联合普通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调查组,通过找其本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察了解、调查取证,做好谈话笔录,形成调查报告。党工委在审查确认事实的基础上,以党工委名义写出结论材料。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落实人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结果反馈。结论材料形成后,要及时反馈至党员本人,听取本人说明并签署意见。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

事实不符时,可以申请重新调查,或向上级党工委申诉。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党工委应重新调查认定。

5、审批公示。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为期3天公示,并将结果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处置阶段(4月2日至12月20日)

1、谈心谈话。对组织定格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党员,及时指派专人找其本人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教育其端正态度,稳定思想,正确对待评议结果。

2、帮教转化。实行帮教责任制,对每名帮教对象制定专人进行帮教。基本合格党员,指定1名党员对其进行帮教;不合格党员,指定2名政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作为帮教联系人,做好帮教转化和思想稳定工作。

3、投票表决。根据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帮教转化期间现实表现和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情况,召开党员大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形式,对基本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形成处置决议。基本合格党员限期改正一般不少于6个月,限改期满后,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酌情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的处置决议。一是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一般给予6至12个月的限改期。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对其进行重新认定,

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处置。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二是劝其退党。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三是党内除名。对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处置决定通过后,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拒签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改正处理。

4、党工委审批。将处置决定连同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本人签署的意见,及时报党工委审批。党工委及时召开党工委会,集体研究讨论,以书面形式批复。

5、反馈决定。处置决定经党工委审批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工委批复,并将处置决定反馈至每名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本人。

6、立卷归档。及时将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处置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置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资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及时交党工委保存。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0日)

组织处置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认真总结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党工委。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打开情面,不包庇、不护短,要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马虎了事的状况,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用整风精神认真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成立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基层党支部书记担任。

2、严格坚持标准,把握政策界限。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对党员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要把握好五个政策界限:一是把腐败分子、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程序移交纪工委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

品行不好,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组织,同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出口”力度。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即评即处、帮教转化、考核督察等长效机制。对不合格限改党员,要建立帮教目标责任制,采取专人帮教、集中教育帮教、领导谈心帮教、亲友用情帮教等措施,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教期满后要及时进行复评复议重新定等;对不合格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要做好结对帮扶和思想稳定工作;对“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党员,在严格区分五种界限后,该限改的限改,该劝退的劝退,该除名的除名。

宝山街道对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采取“自己找、群众提、党员点、互相帮”的方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民主评议,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街道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不提过高的要求,不蓄意整人,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2、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接受党内外监督,提高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公信度和满意

度。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3、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立足教育转化,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遵纪守法教育贯穿始终,积极做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稳妥做好不合格劝退、除名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三、方法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5年3月1日至12月30日。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3月1日至4月1日)

1、宣传发动。召开党员大会,宣传本方案精神,广泛动员全体党员按时参加处置不合格党员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2、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专题讨论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内容及中央、省、州、县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自觉参加活动。

3、整顿组织。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与整顿后进党支部结合起来,健全组织,配强班子,为开展民主评议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4、调查摸底。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三清理一核实”:即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党员;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记录本、党费收缴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组织交办工作完成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作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阶段:评议阶段(11月26日至12月5日)

根据评议标准,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经自评、互评、民主测评等环节初步认定党员等次。最后,经调查取证、结果反馈、组织定格、审批公示等环节确定等次。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一)党员评议标准

1、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符合《党章》规定,并能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和要求,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政治素质优秀、道德品质高尚、工作成绩突出,在遵纪守法、弘扬新风、服务群众等方面带头发挥明显,群众评议较高。

2、基本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介于合格与不合格党员之间,基本能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有一定的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比较安心本职工作,基本能够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年度考核中评为基本称职的。

3、不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步、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2、思想观念落后。在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3、党性意识薄弱。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缴纳党费的。

4、原则立场不强。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对坏人坏事不制止、不揭发,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水灾、火灾、车祸和犯罪分子侵害等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的。

5、组织纪律松弛。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反映和问题,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组织群众闹事、非法集会的。

6、道德品质败坏。参与黄、赌、毒活动,或为他人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场所;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7、廉洁自律松懈。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或其他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9、工作业绩较差。工作中不思进取,业绩平庸,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10、工作责任缺乏。不按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办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胜任不了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产生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11、工作作风漂浮。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12、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拖拉推诿,刁难群众,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个人主义严重。不执行本单位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利用职权插手工程招投标等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存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中,9-14条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党员。

(二)评议定等程序

1、“一会一评”。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开展民主测评会进行民主测评,填写党员民主测评表。民主测评的得票数,当场宣布,作为党员初步认定的重要依据。

2、初定等次。对党员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严格对照评议标准,对每名党员等次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并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3、调查取证。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党员,由党工委派人,联合普通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调查组,通过找其本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察了解、调查取证,做好谈话笔录,形成调查报告。党工委在审查确认事实的基础上,以党工委名义写出结论材料。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落实人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结果反馈。结论材料形成后,要及时反馈至党员本人,听取本人说明并签署意见。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

事实不符时,可以申请重新调查,或向上级党工委申诉。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党工委应重新调查认定。

5、审批公示。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为期3天公示,并将结果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处置阶段(4月2日至12月20日)

1、谈心谈话。对组织定格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党员,及时指派专人找其本人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教育其端正态度,稳定思想,正确对待评议结果。

2、帮教转化。实行帮教责任制,对每名帮教对象制定专人进行帮教。基本合格党员,指定1名党员对其进行帮教;不合格党员,指定2名政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作为帮教联系人,做好帮教转化和思想稳定工作。

3、投票表决。根据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帮教转化期间现实表现和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情况,召开党员大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形式,对基本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形成处置决议。基本合格党员限期改正一般不少于6个月,限改期满后,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酌情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的处置决议。一是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一般给予6至12个月的限改期。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对其进行重新认定,

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处置。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二是劝其退党。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三是党内除名。对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处置决定通过后,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拒签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改正处理。

4、党工委审批。将处置决定连同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本人签署的意见,及时报党工委审批。党工委及时召开党工委会,集体研究讨论,以书面形式批复。

5、反馈决定。处置决定经党工委审批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工委批复,并将处置决定反馈至每名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本人。

6、立卷归档。及时将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处置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置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资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及时交党工委保存。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0日)

组织处置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认真总结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党工委。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打开情面,不包庇、不护短,要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马虎了事的状况,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用整风精神认真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成立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基层党支部书记担任。

2、严格坚持标准,把握政策界限。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对党员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要把握好五个政策界限:一是把腐败分子、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程序移交纪工委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

品行不好,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组织,同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出口”力度。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即评即处、帮教转化、考核督察等长效机制。对不合格限改党员,要建立帮教目标责任制,采取专人帮教、集中教育帮教、领导谈心帮教、亲友用情帮教等措施,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教期满后要及时进行复评复议重新定等;对不合格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要做好结对帮扶和思想稳定工作;对“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党员,在严格区分五种界限后,该限改的限改,该劝退的劝退,该除名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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