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

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

顾卫

(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山西忻州034000)

【摘要】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经济现象,保护其健康发展显得尤其重要。关于民间融资方式、利率、用途

等各种表现形式,理论界已有大量调查研究结果,其对于改善企业融资瓶颈的积极作用也得到广泛认可。文章在剖析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为案例,研究民间融资的合法性,解决民间融资的困惑,提出规范化的操作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2.0;F2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768(2009)19-0044-03

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规范、有序发展的民间融资,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目前,关于民间融资的形式、规模、用途等等,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特点,理论界也已经做了较多的

“正名”,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有过多的困惑,一是企业不敢承认有民间融资行研究。但由于民间融资长期得不到

为;二是一些执法部门利用民间融资模糊的法律空档对企业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干预;三是民间融资的地下行为

为了尽快使企业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我们从现行法律、法规着手,探索民间导致企业民间融资核算不规范。

融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困惑及典型案例剖析

民营企业通过合法的民间融资渠道解决了企业的资金瓶颈,但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有过多的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企业不敢承认有民间融资行为,给正确测算、管理、监督民间融资行为带来影响

在多次调查民间融资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企业不敢承认有民间融资行为,或者不暴露真实的民间融资数

如山西定襄县某酒精集团,是以玉米深加工为主的规模化生产经营企业,量,调查数往往要比实际数量小得多。

酒精生产位居全省之首,被山西省政府列为“1311”中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之一,连续三年成为定襄县的纳税大

初步形成了公司+农户,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格局。同时,还促进了当地养殖业、运输业的发展,社会效益户。

和经济效益显著。在融资方面除了正规金融机构扶持外,民间融资是该集团的重要渠道,据企业内部人透露,融资总额在7000万元左右,但当我们与该厂领导联系调查时,领导多次推托,后经多次做工作才同意,但填表数量小于实有数量。

(二)一些执法部门利用民间融资模糊的法律空档对企业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干预

山西省忻州市试剂化工厂始建于1971年,已有三十年的生产历史,是全国最大的醋酸钠生产厂家。企业自2003年4月改制,注册资本725万元人民币,年营业额5000万元~1亿元,员工人数为300人,该厂生产设备先进,检测手段齐全,产品质量优良,畅销全国各地,并远销美国、德国、韩国和香港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忻州市优势民营企业之一。该厂法人代表既懂管理,又品行端正,信用度很高,深得周围群众的信任,一直有众多朋友把闲散资金放在企业,定期收取利息。该厂帐务处理规范,民间融资一直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并在民

【收稿日期】2009-05-22

【作者简介】顾卫(1962-),女,河北阜平人,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区域金融理论与实践。

輨輲

间借贷核算上特别具有代表性,一是借据完整,并作为原始凭证在传票中装订;二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

企业效益好,三是代扣税金,将贷款人利息收入按个人所得税起征规定代扣,并上缴税务部门。在融资风险上,

产权比率不足25%,资金的安全系数较高。但就这样一个核算规范的民营企业,却被检查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半年之久,至今仍未结案。

(三)财务制度缺陷、民间融资的地下行为等导致企业民间融资核算不规范

在企业财务核算上,由于财务制度上的缺陷,企业不敢暴露民间融资行为等因素,导致民间融资财务核算上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许多企业把借入的资金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但并不把融资花名反映在账簿上,有的将向社会个人借款并入企业内部职工欠款上,借款利息也是通过各种方式出帐,而不能通过正当的利息支出核

在企业会计科目上也没有设置向银行以外的借款科目。算。即使有企业想真实反映民间融资数量,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研究

(一)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1.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企业向个人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这个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2.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

。《合同法》也对此作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的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了明确规定。

3.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台和试点也为民间融资的合法生存提供了现实的依据。

(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非法集资有着明显的区别

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不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不仅对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较为明确的认识,而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民间借贷行为人无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原因往往是市场风险或经营不善等客观因素所致,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行为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关于集资诈骗的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分三个档次量刑。本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本条所规定的“以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了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明显的区别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作了明确的阐述,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的活动。它与民间融资的主要焦点是特定不特定,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四)关于《合同法》调整民间借贷模糊认识问题

在相关的研究文章中,绝大多数人认为《合同法》是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唯一依据,事实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只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了规定。关于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为:借款合同以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关系为主,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比如,某人因家中出现困难向同事借钱;某人因为要筹办一个公司向亲戚朋友筹备资金等,都属于自然人借款的情形。应当提出的是,本条仅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而未使用传统民法理论中民间借贷的概念,这表明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法不作调整。

輨輳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

三、保障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从国外的经验看,美国、香港、南非都曾通过使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融资,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如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

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务,利率、

《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因此对于民间融资,要做的不是简单限制或取缔,面是制定出公平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规范民间

“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当前要尽快出台民间融资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度,从法融资,将民间融资从

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

规范化。化、

(二)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完善《合同法》及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对企业民间融资相关法律中的特定群体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目前企业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特定群体

亲朋好友、企业属地内的部分居民等;二是应当明确企业民间融资的批准部门应当为当地人应当指:内部职工、

民银行,把批准与否也作为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界限;三是在企业民间融资量的规定上要确定

四是对“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一个合理的指标,比如以民间融资总量占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不超过50%为益等;

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这一规定应当重新审定,或者将规定的户数扩大一倍以上,或者对这一规定的

《合同法》第十二章中应当增加企业与自然人借款的有关合同规定。前提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五是在

(三)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改革财务制度中关于长短期借款的核算内容

由于民间融资有以下四大优势,一是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相比,市场化程度更高,资金总是流向信用度高、效益好的优势企业,克服了正规金融可能有的人情贷款、权力贷款等弊端;二是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时间性强,

审批时间长具有很强的优势;三是民间融资借贷双方相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特点,比正规金融手续繁杂、

互了解、信息透明,克服了正规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的信息障碍;四是企业民间融资偿债率高。民间融资在企业借款的比重逐年升高,特别是在小企业借款比重中更是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个别企业100%的依靠民间融资。因此,在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中,长短期借款科目下要增加向个人借款的二级科目,也就是说借款科目不仅要核算向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还应核算向其他机构及个人的借款内容。

【参考文献】

[1]殷俊华. 金融缺口、非正规金融与农村金融制度改革[J].金融研究,2006,(8).

[2]苏士儒,段成东. 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与金融体系建设[J].金融研究,2006,(5).

[3]苏士儒,段成东. 从非正规金融发展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J].金融研究,2005,(12).

[4]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民间融资规范化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参考,2006,(1).

(责任编辑:X 校对:Z )

(上接第32页)0.120,再下降为1997年的0.086;第二阶段为

1998年~2005年,泰尔指数逐步增加到2005年的0.144。由此

说明,近几年我国快速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已经成为一个较

为突出的现实经济问题。第二,我国不同地区城乡收入差距具

有较大差异,其中经济欠发达、农业人口所占比重较高的西部、

中部区域城乡收入差距最大,而经济较发达、农业人口所占比

重较低的东部区域城乡收入差距相对较小,并且,西部区域城

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较快。由此说明,我国政府在科学发展

观的指导下,旨在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收入

差距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适宜性。【参考文献】[1]陆铭,陈钊,万广华. 因患寡,而患不均———中国的收入差距、投资、教育和经济增长的相互作用[J].经济研究,2005,(12). [2]王莉,白晓丹. 基于泰尔指数的我国人力资本投资城乡差异分析[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4). [3]王少平,欧阳志刚. 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度量及其对经济增长的效应[J].经济研究,2007,(10). [4]王小鲁,樊纲. 中国收入差距的走势和影响因素[J].经济研究,2005,(10). (责任编辑:Z 校对:L )輨輴

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

顾卫

(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山西忻州034000)

【摘要】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经济现象,保护其健康发展显得尤其重要。关于民间融资方式、利率、用途

等各种表现形式,理论界已有大量调查研究结果,其对于改善企业融资瓶颈的积极作用也得到广泛认可。文章在剖析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为案例,研究民间融资的合法性,解决民间融资的困惑,提出规范化的操作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2.0;F2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768(2009)19-0044-03

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规范、有序发展的民间融资,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目前,关于民间融资的形式、规模、用途等等,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特点,理论界也已经做了较多的

“正名”,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有过多的困惑,一是企业不敢承认有民间融资行研究。但由于民间融资长期得不到

为;二是一些执法部门利用民间融资模糊的法律空档对企业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干预;三是民间融资的地下行为

为了尽快使企业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我们从现行法律、法规着手,探索民间导致企业民间融资核算不规范。

融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困惑及典型案例剖析

民营企业通过合法的民间融资渠道解决了企业的资金瓶颈,但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有过多的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企业不敢承认有民间融资行为,给正确测算、管理、监督民间融资行为带来影响

在多次调查民间融资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企业不敢承认有民间融资行为,或者不暴露真实的民间融资数

如山西定襄县某酒精集团,是以玉米深加工为主的规模化生产经营企业,量,调查数往往要比实际数量小得多。

酒精生产位居全省之首,被山西省政府列为“1311”中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之一,连续三年成为定襄县的纳税大

初步形成了公司+农户,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格局。同时,还促进了当地养殖业、运输业的发展,社会效益户。

和经济效益显著。在融资方面除了正规金融机构扶持外,民间融资是该集团的重要渠道,据企业内部人透露,融资总额在7000万元左右,但当我们与该厂领导联系调查时,领导多次推托,后经多次做工作才同意,但填表数量小于实有数量。

(二)一些执法部门利用民间融资模糊的法律空档对企业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干预

山西省忻州市试剂化工厂始建于1971年,已有三十年的生产历史,是全国最大的醋酸钠生产厂家。企业自2003年4月改制,注册资本725万元人民币,年营业额5000万元~1亿元,员工人数为300人,该厂生产设备先进,检测手段齐全,产品质量优良,畅销全国各地,并远销美国、德国、韩国和香港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忻州市优势民营企业之一。该厂法人代表既懂管理,又品行端正,信用度很高,深得周围群众的信任,一直有众多朋友把闲散资金放在企业,定期收取利息。该厂帐务处理规范,民间融资一直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并在民

【收稿日期】2009-05-22

【作者简介】顾卫(1962-),女,河北阜平人,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区域金融理论与实践。

輨輲

间借贷核算上特别具有代表性,一是借据完整,并作为原始凭证在传票中装订;二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

企业效益好,三是代扣税金,将贷款人利息收入按个人所得税起征规定代扣,并上缴税务部门。在融资风险上,

产权比率不足25%,资金的安全系数较高。但就这样一个核算规范的民营企业,却被检查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半年之久,至今仍未结案。

(三)财务制度缺陷、民间融资的地下行为等导致企业民间融资核算不规范

在企业财务核算上,由于财务制度上的缺陷,企业不敢暴露民间融资行为等因素,导致民间融资财务核算上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许多企业把借入的资金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但并不把融资花名反映在账簿上,有的将向社会个人借款并入企业内部职工欠款上,借款利息也是通过各种方式出帐,而不能通过正当的利息支出核

在企业会计科目上也没有设置向银行以外的借款科目。算。即使有企业想真实反映民间融资数量,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研究

(一)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1.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企业向个人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这个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2.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

。《合同法》也对此作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的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了明确规定。

3.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台和试点也为民间融资的合法生存提供了现实的依据。

(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非法集资有着明显的区别

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不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不仅对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较为明确的认识,而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民间借贷行为人无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原因往往是市场风险或经营不善等客观因素所致,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行为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关于集资诈骗的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分三个档次量刑。本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本条所规定的“以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了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明显的区别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作了明确的阐述,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的活动。它与民间融资的主要焦点是特定不特定,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四)关于《合同法》调整民间借贷模糊认识问题

在相关的研究文章中,绝大多数人认为《合同法》是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唯一依据,事实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只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了规定。关于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为:借款合同以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关系为主,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比如,某人因家中出现困难向同事借钱;某人因为要筹办一个公司向亲戚朋友筹备资金等,都属于自然人借款的情形。应当提出的是,本条仅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而未使用传统民法理论中民间借贷的概念,这表明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法不作调整。

輨輳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

三、保障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从国外的经验看,美国、香港、南非都曾通过使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融资,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如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

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务,利率、

《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因此对于民间融资,要做的不是简单限制或取缔,面是制定出公平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规范民间

“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当前要尽快出台民间融资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度,从法融资,将民间融资从

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

规范化。化、

(二)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完善《合同法》及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对企业民间融资相关法律中的特定群体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目前企业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特定群体

亲朋好友、企业属地内的部分居民等;二是应当明确企业民间融资的批准部门应当为当地人应当指:内部职工、

民银行,把批准与否也作为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界限;三是在企业民间融资量的规定上要确定

四是对“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一个合理的指标,比如以民间融资总量占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不超过50%为益等;

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这一规定应当重新审定,或者将规定的户数扩大一倍以上,或者对这一规定的

《合同法》第十二章中应当增加企业与自然人借款的有关合同规定。前提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五是在

(三)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改革财务制度中关于长短期借款的核算内容

由于民间融资有以下四大优势,一是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相比,市场化程度更高,资金总是流向信用度高、效益好的优势企业,克服了正规金融可能有的人情贷款、权力贷款等弊端;二是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时间性强,

审批时间长具有很强的优势;三是民间融资借贷双方相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特点,比正规金融手续繁杂、

互了解、信息透明,克服了正规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的信息障碍;四是企业民间融资偿债率高。民间融资在企业借款的比重逐年升高,特别是在小企业借款比重中更是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个别企业100%的依靠民间融资。因此,在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中,长短期借款科目下要增加向个人借款的二级科目,也就是说借款科目不仅要核算向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还应核算向其他机构及个人的借款内容。

【参考文献】

[1]殷俊华. 金融缺口、非正规金融与农村金融制度改革[J].金融研究,2006,(8).

[2]苏士儒,段成东. 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与金融体系建设[J].金融研究,2006,(5).

[3]苏士儒,段成东. 从非正规金融发展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J].金融研究,2005,(12).

[4]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民间融资规范化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参考,2006,(1).

(责任编辑:X 校对:Z )

(上接第32页)0.120,再下降为1997年的0.086;第二阶段为

1998年~2005年,泰尔指数逐步增加到2005年的0.144。由此

说明,近几年我国快速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已经成为一个较

为突出的现实经济问题。第二,我国不同地区城乡收入差距具

有较大差异,其中经济欠发达、农业人口所占比重较高的西部、

中部区域城乡收入差距最大,而经济较发达、农业人口所占比

重较低的东部区域城乡收入差距相对较小,并且,西部区域城

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较快。由此说明,我国政府在科学发展

观的指导下,旨在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收入

差距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适宜性。【参考文献】[1]陆铭,陈钊,万广华. 因患寡,而患不均———中国的收入差距、投资、教育和经济增长的相互作用[J].经济研究,2005,(12). [2]王莉,白晓丹. 基于泰尔指数的我国人力资本投资城乡差异分析[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4). [3]王少平,欧阳志刚. 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度量及其对经济增长的效应[J].经济研究,2007,(10). [4]王小鲁,樊纲. 中国收入差距的走势和影响因素[J].经济研究,2005,(10). (责任编辑:Z 校对:L )輨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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