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10期 保险研究・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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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
○贾 昕
一、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历史回顾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财产保险一直占据着我国保险业的主导地位,这是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生老病死全部由国家包揽,人寿保险受到了体制上的限制,发展缓慢。自1980年改革开放后,人寿保险才得以发展,但在整个保费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很低,1982年仅占国内保费总收入的0.2%,1985年也才达到16.9%。
在财产保险各类险种的发展过程中,企业财产保险曾一度是主体业务,因为当时在我国国民经济组成成份中,国有企业比重占有绝对多数,是国民财富最重要的集聚地。在改革开放之初,通过保险转移风险以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成为政府和企业自身的迫切要求。1980年,企业财产险保费收入占全部财产险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达97.09%,直至1987年,才被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超过,运输工具及责任险占全部业务的42.27%,企业财产险占39.30%。
80年代初期,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在财产险中所占比重一直非常低,几乎可以不计,到80年代中后期才有了较大发展,1987年,货运险和家财险在财产保险保费中的比重分别占到12.47%和5.21%。
进入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人寿保险业异军突起,但由于财产保险在过去十几年来国家政策上的扶保费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但比例仍高于人寿保险,近几年保持在60%左右。根据最新统计数字,1996年,全国保费收入756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445亿元,仍占总收入的58.86%。近几年,随着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在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中,逐渐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已经影响了财产保险向着更广泛、深入、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当前财产保险市场出现的问题思考
(一)市场主体增加,但经营的保险品种有限,仅在几个险种中竞争,造成市场空间狭小,竞争呈现恶性趋势。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单一垄断体制的打破,数家保险公司纷纷进入财产保险市场。在市场定位中,各家公司纷纷把业务重心放在几个收益快、业务熟悉、操作相对容易的传统险种上,企财险、机动车险等成为重中之重,而忽视开发其它险种,造成竞争领域激烈冲突,加之竞争范围有限,加大了业务拓展难度。
1.企业财产保险。目前,大中型国有企业是各家保险公司争夺的焦点,原因是:一方面,大中型国有企业资产金额高,因而承保额高,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高;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安全制度健全,机构、设施完备,防灾防损能力强,保险公司赔付率低。但大中型企业承保也遇到一定困难,一是行业自保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商业性保险;二是由于防灾抗灾体系完整,企业缺乏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况且大中型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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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仅占全部国有企业的18.81%。
保险研究・论坛 1997年第10期
人、经纪人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考虑成立代理人等中介人同业公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功能。
(三)风险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现今我国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水平落后,防御灾害的能力比较脆弱,其不容忽视的原因是保险公司只注重收取保费,并不注重协助企业规避风险。在发达国家,风险管理水平是衡量一个企业能否顺利成长的重要标准,尤其是保险公司,无论是从其自身利益还是从它所肩负的社会职能来讲,对它所承保的企业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视。如在日本,保险公司向参加保险的企业赠送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帮助企业进行人员防火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通过保险费率和赔款处理,体现优待和限制,从而有效地控制了火灾风险的发生,既保障了投保企业的稳定经营,又降低了出险率,减少了保险赔款,同时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而在我国,保险公司普遍缺少防灾宣传、隐患跟踪、事故分析、信息反馈等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没有做到同投保企业一道对风险进行共同预防、共同控制、共同治理,以达到有效的风险管理,减少本可以预防、控制的损失。因此,当前保险公司应该花大力气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与任务。
(四)再保险业务发展不能依据市场机制进行调节。
1.分保比例不合理,巨额风险不能有效分散。按照规定,我国现今的分保比例是“二八”分保,即各家保险公司按国家规定分出保费的20%给指定的再保险公司,余下的80%要自行消化,这种政府干预行为,一方面使商业保险的经营受到了行政限制,不能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另一方面,高比例的自保造成了自留责任过大,风险不能被有效分散,影响了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和接受大保额业务。
2.中保再保险公司作为我国唯一的再保险公司,扮演了既是业务经营者,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角色,有悖于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在,2.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另一个激烈竞争的险种,其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已达50%,加之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
展,汽车数量大幅增加,1995年,我国汽车产量达150.32万辆,车险市场更为保险公司所瞩目。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汽车保险费率一再降低,代理费则一再攀高,如在北京,原来4.5%的代理费,一度上涨了40%,代理人盈利可观,投保人没有得到实际利益,而保险公司却增加了经营成本。例如某家保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市1995年汽车险保费收入达1.6亿元,赔付1.2亿元,再加上经营成本的增加,盈利很少。
传统险种上的恶性争夺,显然已经制约了财产险的良性发展,因而开阔视野,拓展新的领域,已经势在必行。
(二)部分保险公司违规操作,代理、中介市场混乱。
(1)国家规定保险费率的浮动比率为30%,而在实际执行中个别保险公司擅自提高至50%。
(2)部分保险公司超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并将一部分手续费以回扣方式支付给投保人,以赢得客户,如前一段时期,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代理手续费已被炒到65%。
(3)部分代理人、中介机构人员素质偏低,出现不按保险条款宣传,利用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诱使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甚至出现挪用和贪污保险费和赔款的现象。
上述问题的解决除了拓宽市场,发展新险种外,还应采取以下两点解决办法:
1.尽快建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同业间的协调、合作,通过建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把市场竞争给保险企业带来的压力,转化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和活力,并成为沟通保险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和立法机关之间的桥梁。
2.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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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仍以双重身份加入市场,一方面加重了中保自身经营的负担,独家承受再保险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使其它保险公司担心由于向中保进行再保而使业务失密,不利于市场竞争。
3.在货币结算业务上,由于人民币还不能在国际市场上流通,因而国内再保险无法同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目前只能分保以外币结算的业务,不能分保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因而造成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投资项目的承保风险由国内市场承担,而不能依靠分保转嫁到国际市场上,以减轻国内市场压力。
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适应于保险市场机制的再保险体系。(1)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组建国家再保险公司,该公司以国有身份出现,它形成的规模效益可有效地调控国内再保险市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并及时为国内保险机构提供国内外保险市场信息。(2)建立其它股份制再保险公司,此举一则满足国内保险市场的需要,二则多家再保险公司可形成竞争,有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3)尽快制定《再保险法》或与其相关的法规条例,对再保险市场管理和运作规则加以具体规定,特别是制定合理的分保比例,使之符合市场规律。(4)保险监管机构要对各个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予以审核和监督,对保险公司之间再保险业务的诚信性和规范性进行严格的约束。(5)加快外汇体制改革,尽快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内市场压力,向国外转移风险,以解除国有大企业和国家重点投资项目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可以适量吸引国外保险市场的分入业务,增强我国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竞争实力,并为国家创汇。
(五)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保险公司业务拓展。
由于财产保险技术操作复杂,涉及领域广泛,几乎涵盖了从日常生活到尖端科技的各个领域,因此开展保险业务需具备各个方面的专门人才。从精算、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到理赔,各个环节均要达到高技术水准的操作。而当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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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险业的发展刚刚起步,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的保险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吸引人才方面还存在体制上的不足,主要是没有建立吸引人才的分配机制。人才的缺乏限制
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阻碍了自身发展,尤其限制了新险种的开发。
人才是企业生存与成长的决定因素,保险公司当前一要努力健全吸引人才的分配机制和各种激励机制,打破铁饭碗,做到按劳分配,以绩聘人;二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人才培训,挖掘内在潜力,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 三、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空间
(一)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仍是主要发展方目前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投保率还较低,大企业投保率为35%,中小企业为45%。从投保资产来看,我国工商企业资产总额为58700亿元,投保金额为23400亿元,保额占资产的比率仅为40%。今后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无疑将成为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无后顾之忧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保障。而广大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将成为今后财产保险的重点,截止1995年底,我国拥有48.7万余家国有小企业,2202万个乡镇企业,其改革力度也在逐渐加大,它们有的实行股份合作制、有的采取租赁、承包、兼并、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改组、改造,只要保险公司在承保、核保、防灾防损、理赔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国有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承保前景是非常看好的。
家庭财产保险在我国开展时间并不长,根据1994年的统计数字,全社会的家庭总户数为3亿户,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有1.22亿户,投保率40.7%。近几年,人民的生活水平又有了很大提高,1996年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38521亿元,人均储蓄已达3100元,扣除通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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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律师责任保险、美容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等都是职业责任保险的品种。我国现阶段仅试办了律师、医务人员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这个领域之所以发展缓慢,主要是由于涉及的职业范围广,技术性强,保单条款复杂,另外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束缚、法律环境不完善等方面的制约,但其发展潜力不容忽视。
3.产品责任保险。在社会商品更加多样化和丰富的今天,产品危险事故不断发生,促进了产品责任法律的制定和不断完善。一旦面临产品事故发生后的巨额索赔,生产和销售企业往往陷入经济困境,甚至宣告破产,使得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转嫁产品危险的要求日渐强烈,我国现今产品责任保险仅局限于家用电器、化妆品等少数产品,以后将会逐渐扩大到仪器、医药保健品、轻纺、电子产品以至飞机、船舶、核电站、卫星等高科技产品领域。
除去上述三种主要责任保险外,如公众责任保险,由于其在商店、运动场、广场、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都有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因此责任人也有分散、转嫁风险的必要,如广告牌意外伤害这样的小险种,由于保险条款简单、费率低、易开展等特点,也有其发展的良好基础。
(四)建筑工程保险方兴未艾。
建筑工程保险是80年代初引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工程保险的发展同我国的经济发展密不可分。1996年,我国国有建筑企业施工工程达21.4万个。当前,建筑业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改革措施:工程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有偿贷款,广泛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承保合同制、业主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建筑业开始逐渐走向制度化、标准化。这些改革促使承包者、业主和建设者必须考虑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转移问题,以保证投资安全和工程顺利完工,由于工程保险有着丰富的保源和稳定的收益,因此工程保险具有了充分发展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研究所):)
年人均储蓄23元),家庭财富的积累,已经促使人们开始选择保险这种保障方式。
(二)货物运输保险有待开发。
在目前保险市场上,货物运输保险这一领域,还基本处于拓荒阶段,公路货运险、水路货运险承保率只有20%,铁路货运险承保率虽然稍高一些,但是单件货物普遍未足额承保。交通运输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八五”期间建设步伐加快,新增铁路9821公里,新建和改造公路9.2万公里,新建和改建沿海港口中级以上泊位170个,1996年全年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的货物周转量达36271亿吨公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货物周转量的剧增,相应货物运输风险随之增大,事故损失率也必然随之提高,承运人和货主对于货物运输安全保障的要求越发迫切,货物运输保险这个领域将会越来越得到重视。
(三)责任保险前途远大。
责任保险在我国只有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目前责任保险的第一大险种,承保率较高,为90%,其它如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则处于未开发的处女地。
1.雇主责任保险。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非国有经济成份的增加,以及《劳动法》的完善,雇主责任险也已开展。截止1995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达17万户,私营企业65.45万户,从业人员1400余万人,这一庞大的群体,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将迅速增长,这类企业出现因工致伤、死亡或因患职业病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了经营上的稳定,自身利益不受损失,雇主一般愿意将其对雇员所负的赔偿责任转嫁于保险公司,同时雇员也可以因此而获得切实可靠的保障,从而避免了许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稳妥地解决劳资纠纷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2.职业责任保险。由于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即产生了职业责任风险,这种过失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同样可以转嫁于保险公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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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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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历史回顾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财产保险一直占据着我国保险业的主导地位,这是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生老病死全部由国家包揽,人寿保险受到了体制上的限制,发展缓慢。自1980年改革开放后,人寿保险才得以发展,但在整个保费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很低,1982年仅占国内保费总收入的0.2%,1985年也才达到16.9%。
在财产保险各类险种的发展过程中,企业财产保险曾一度是主体业务,因为当时在我国国民经济组成成份中,国有企业比重占有绝对多数,是国民财富最重要的集聚地。在改革开放之初,通过保险转移风险以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成为政府和企业自身的迫切要求。1980年,企业财产险保费收入占全部财产险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达97.09%,直至1987年,才被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超过,运输工具及责任险占全部业务的42.27%,企业财产险占39.30%。
80年代初期,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在财产险中所占比重一直非常低,几乎可以不计,到80年代中后期才有了较大发展,1987年,货运险和家财险在财产保险保费中的比重分别占到12.47%和5.21%。
进入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人寿保险业异军突起,但由于财产保险在过去十几年来国家政策上的扶保费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但比例仍高于人寿保险,近几年保持在60%左右。根据最新统计数字,1996年,全国保费收入756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445亿元,仍占总收入的58.86%。近几年,随着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在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中,逐渐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已经影响了财产保险向着更广泛、深入、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当前财产保险市场出现的问题思考
(一)市场主体增加,但经营的保险品种有限,仅在几个险种中竞争,造成市场空间狭小,竞争呈现恶性趋势。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单一垄断体制的打破,数家保险公司纷纷进入财产保险市场。在市场定位中,各家公司纷纷把业务重心放在几个收益快、业务熟悉、操作相对容易的传统险种上,企财险、机动车险等成为重中之重,而忽视开发其它险种,造成竞争领域激烈冲突,加之竞争范围有限,加大了业务拓展难度。
1.企业财产保险。目前,大中型国有企业是各家保险公司争夺的焦点,原因是:一方面,大中型国有企业资产金额高,因而承保额高,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高;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安全制度健全,机构、设施完备,防灾防损能力强,保险公司赔付率低。但大中型企业承保也遇到一定困难,一是行业自保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商业性保险;二是由于防灾抗灾体系完整,企业缺乏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况且大中型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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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仅占全部国有企业的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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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经纪人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考虑成立代理人等中介人同业公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功能。
(三)风险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现今我国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水平落后,防御灾害的能力比较脆弱,其不容忽视的原因是保险公司只注重收取保费,并不注重协助企业规避风险。在发达国家,风险管理水平是衡量一个企业能否顺利成长的重要标准,尤其是保险公司,无论是从其自身利益还是从它所肩负的社会职能来讲,对它所承保的企业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视。如在日本,保险公司向参加保险的企业赠送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帮助企业进行人员防火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通过保险费率和赔款处理,体现优待和限制,从而有效地控制了火灾风险的发生,既保障了投保企业的稳定经营,又降低了出险率,减少了保险赔款,同时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而在我国,保险公司普遍缺少防灾宣传、隐患跟踪、事故分析、信息反馈等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没有做到同投保企业一道对风险进行共同预防、共同控制、共同治理,以达到有效的风险管理,减少本可以预防、控制的损失。因此,当前保险公司应该花大力气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与任务。
(四)再保险业务发展不能依据市场机制进行调节。
1.分保比例不合理,巨额风险不能有效分散。按照规定,我国现今的分保比例是“二八”分保,即各家保险公司按国家规定分出保费的20%给指定的再保险公司,余下的80%要自行消化,这种政府干预行为,一方面使商业保险的经营受到了行政限制,不能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另一方面,高比例的自保造成了自留责任过大,风险不能被有效分散,影响了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和接受大保额业务。
2.中保再保险公司作为我国唯一的再保险公司,扮演了既是业务经营者,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角色,有悖于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在,2.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另一个激烈竞争的险种,其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已达50%,加之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
展,汽车数量大幅增加,1995年,我国汽车产量达150.32万辆,车险市场更为保险公司所瞩目。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汽车保险费率一再降低,代理费则一再攀高,如在北京,原来4.5%的代理费,一度上涨了40%,代理人盈利可观,投保人没有得到实际利益,而保险公司却增加了经营成本。例如某家保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市1995年汽车险保费收入达1.6亿元,赔付1.2亿元,再加上经营成本的增加,盈利很少。
传统险种上的恶性争夺,显然已经制约了财产险的良性发展,因而开阔视野,拓展新的领域,已经势在必行。
(二)部分保险公司违规操作,代理、中介市场混乱。
(1)国家规定保险费率的浮动比率为30%,而在实际执行中个别保险公司擅自提高至50%。
(2)部分保险公司超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并将一部分手续费以回扣方式支付给投保人,以赢得客户,如前一段时期,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代理手续费已被炒到65%。
(3)部分代理人、中介机构人员素质偏低,出现不按保险条款宣传,利用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诱使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甚至出现挪用和贪污保险费和赔款的现象。
上述问题的解决除了拓宽市场,发展新险种外,还应采取以下两点解决办法:
1.尽快建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同业间的协调、合作,通过建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把市场竞争给保险企业带来的压力,转化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和活力,并成为沟通保险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和立法机关之间的桥梁。
2.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
1997年第10期 保险研究・论坛
险公司仍以双重身份加入市场,一方面加重了中保自身经营的负担,独家承受再保险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使其它保险公司担心由于向中保进行再保而使业务失密,不利于市场竞争。
3.在货币结算业务上,由于人民币还不能在国际市场上流通,因而国内再保险无法同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目前只能分保以外币结算的业务,不能分保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因而造成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投资项目的承保风险由国内市场承担,而不能依靠分保转嫁到国际市场上,以减轻国内市场压力。
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适应于保险市场机制的再保险体系。(1)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组建国家再保险公司,该公司以国有身份出现,它形成的规模效益可有效地调控国内再保险市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并及时为国内保险机构提供国内外保险市场信息。(2)建立其它股份制再保险公司,此举一则满足国内保险市场的需要,二则多家再保险公司可形成竞争,有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3)尽快制定《再保险法》或与其相关的法规条例,对再保险市场管理和运作规则加以具体规定,特别是制定合理的分保比例,使之符合市场规律。(4)保险监管机构要对各个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予以审核和监督,对保险公司之间再保险业务的诚信性和规范性进行严格的约束。(5)加快外汇体制改革,尽快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内市场压力,向国外转移风险,以解除国有大企业和国家重点投资项目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可以适量吸引国外保险市场的分入业务,增强我国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竞争实力,并为国家创汇。
(五)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保险公司业务拓展。
由于财产保险技术操作复杂,涉及领域广泛,几乎涵盖了从日常生活到尖端科技的各个领域,因此开展保险业务需具备各个方面的专门人才。从精算、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到理赔,各个环节均要达到高技术水准的操作。而当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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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险业的发展刚刚起步,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的保险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吸引人才方面还存在体制上的不足,主要是没有建立吸引人才的分配机制。人才的缺乏限制
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阻碍了自身发展,尤其限制了新险种的开发。
人才是企业生存与成长的决定因素,保险公司当前一要努力健全吸引人才的分配机制和各种激励机制,打破铁饭碗,做到按劳分配,以绩聘人;二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人才培训,挖掘内在潜力,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 三、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空间
(一)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仍是主要发展方目前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投保率还较低,大企业投保率为35%,中小企业为45%。从投保资产来看,我国工商企业资产总额为58700亿元,投保金额为23400亿元,保额占资产的比率仅为40%。今后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无疑将成为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无后顾之忧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保障。而广大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将成为今后财产保险的重点,截止1995年底,我国拥有48.7万余家国有小企业,2202万个乡镇企业,其改革力度也在逐渐加大,它们有的实行股份合作制、有的采取租赁、承包、兼并、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改组、改造,只要保险公司在承保、核保、防灾防损、理赔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国有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承保前景是非常看好的。
家庭财产保险在我国开展时间并不长,根据1994年的统计数字,全社会的家庭总户数为3亿户,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有1.22亿户,投保率40.7%。近几年,人民的生活水平又有了很大提高,1996年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38521亿元,人均储蓄已达3100元,扣除通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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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律师责任保险、美容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等都是职业责任保险的品种。我国现阶段仅试办了律师、医务人员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这个领域之所以发展缓慢,主要是由于涉及的职业范围广,技术性强,保单条款复杂,另外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束缚、法律环境不完善等方面的制约,但其发展潜力不容忽视。
3.产品责任保险。在社会商品更加多样化和丰富的今天,产品危险事故不断发生,促进了产品责任法律的制定和不断完善。一旦面临产品事故发生后的巨额索赔,生产和销售企业往往陷入经济困境,甚至宣告破产,使得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转嫁产品危险的要求日渐强烈,我国现今产品责任保险仅局限于家用电器、化妆品等少数产品,以后将会逐渐扩大到仪器、医药保健品、轻纺、电子产品以至飞机、船舶、核电站、卫星等高科技产品领域。
除去上述三种主要责任保险外,如公众责任保险,由于其在商店、运动场、广场、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都有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因此责任人也有分散、转嫁风险的必要,如广告牌意外伤害这样的小险种,由于保险条款简单、费率低、易开展等特点,也有其发展的良好基础。
(四)建筑工程保险方兴未艾。
建筑工程保险是80年代初引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工程保险的发展同我国的经济发展密不可分。1996年,我国国有建筑企业施工工程达21.4万个。当前,建筑业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改革措施:工程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有偿贷款,广泛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承保合同制、业主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建筑业开始逐渐走向制度化、标准化。这些改革促使承包者、业主和建设者必须考虑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转移问题,以保证投资安全和工程顺利完工,由于工程保险有着丰富的保源和稳定的收益,因此工程保险具有了充分发展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研究所):)
年人均储蓄23元),家庭财富的积累,已经促使人们开始选择保险这种保障方式。
(二)货物运输保险有待开发。
在目前保险市场上,货物运输保险这一领域,还基本处于拓荒阶段,公路货运险、水路货运险承保率只有20%,铁路货运险承保率虽然稍高一些,但是单件货物普遍未足额承保。交通运输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八五”期间建设步伐加快,新增铁路9821公里,新建和改造公路9.2万公里,新建和改建沿海港口中级以上泊位170个,1996年全年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的货物周转量达36271亿吨公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货物周转量的剧增,相应货物运输风险随之增大,事故损失率也必然随之提高,承运人和货主对于货物运输安全保障的要求越发迫切,货物运输保险这个领域将会越来越得到重视。
(三)责任保险前途远大。
责任保险在我国只有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目前责任保险的第一大险种,承保率较高,为90%,其它如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则处于未开发的处女地。
1.雇主责任保险。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非国有经济成份的增加,以及《劳动法》的完善,雇主责任险也已开展。截止1995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达17万户,私营企业65.45万户,从业人员1400余万人,这一庞大的群体,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将迅速增长,这类企业出现因工致伤、死亡或因患职业病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了经营上的稳定,自身利益不受损失,雇主一般愿意将其对雇员所负的赔偿责任转嫁于保险公司,同时雇员也可以因此而获得切实可靠的保障,从而避免了许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稳妥地解决劳资纠纷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2.职业责任保险。由于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即产生了职业责任风险,这种过失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同样可以转嫁于保险公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