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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初探
作者:袁明志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07期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农民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参与市场经济程度越来越深。不管从法律角度还是经济角度都迫切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进行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关键词:农村;房屋权属;登记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rfection of city, the advancement,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is strengthened, participate in market economy increasingly deep. Whether or economic point of view from the angle of law have an urgent need for housing management authority in the registration and to more effectively manage and use their own immovable property.
Keywords: rural housing ownership; registration;
中图分类号:TU113.5+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在我国,城市房屋实行产权登记,而农村房屋没有专门的详细的产权登记制度。这一法律缺陷,使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财产权利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影响了农村房屋财产权能的实现,不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农村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三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房屋只能转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而且应是无房户,否则便是擅自处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农民要想确定房屋所有权,必须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农村房屋象其他财产一样,财产权能包括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农村房屋一般没有产权证,交易主体资格的局限性,限制了农村房屋财产权能的最大实现。农村房屋经确权发证后,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由不动资产变为资本流向社会,将直接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加速作用。
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当前面临许多困境。目前,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有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予以具体规范,如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 第57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8月15日修正。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没有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城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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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初探
作者:袁明志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07期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农民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参与市场经济程度越来越深。不管从法律角度还是经济角度都迫切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进行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关键词:农村;房屋权属;登记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rfection of city, the advancement,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is strengthened, participate in market economy increasingly deep. Whether or economic point of view from the angle of law have an urgent need for housing management authority in the registration and to more effectively manage and use their own immovable property.
Keywords: rural housing ownership; registration;
中图分类号:TU113.5+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在我国,城市房屋实行产权登记,而农村房屋没有专门的详细的产权登记制度。这一法律缺陷,使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财产权利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影响了农村房屋财产权能的实现,不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农村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三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房屋只能转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而且应是无房户,否则便是擅自处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农民要想确定房屋所有权,必须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农村房屋象其他财产一样,财产权能包括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农村房屋一般没有产权证,交易主体资格的局限性,限制了农村房屋财产权能的最大实现。农村房屋经确权发证后,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由不动资产变为资本流向社会,将直接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加速作用。
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当前面临许多困境。目前,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有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予以具体规范,如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 第57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8月15日修正。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没有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城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