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盗手机案,一起盗葡萄案,虽然两起盗窃案相隔8年之久,却同因被盗物品的估价问题而颇受争议。最终,天价葡萄案的犯罪嫌疑人意外地获得了检方不起诉的决定,而天价手机案犯罪嫌疑人的刑期也于2012年12月28日由10年改判为2年。
可以说,案件结果的转变,让我们感受到铁面法律的一抹温情。这些表象背后,又发生了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逃不过的“手机劫”
2011年10月,经熟人介绍,49岁的张芸来到河南省郑州市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7时许,她起来做早饭时,发现门口鞋柜上放有一部银灰色翻盖手机:“我一想,干了40多天的活儿,一直不给我工资,一生气就拿到厨房微波炉的夹缝里藏了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
当得知这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的价格时,张芸后悔不已——据雇主称,这部诺基亚VERTU奢侈手机是花6.8万元买的,还有发票。
“我不知道手机有那么贵。”庭审时张芸说,“他(雇主)欠我工钱没给,我想着这手机也就一两千元,正好抵我工钱了。”
张芸更加料想不到的是,2012年6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部手机与10年徒刑之间的巨大反差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该案也被网友冠名为“天价手机案”。随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2年12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天价手机案”重审改判为:被告人张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这次重审中,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外观亦无明显特征显示其高额价值,结合张芸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2000多元”属实。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故认定被告人张芸盗窃财物累计属于“数额较大”,并依法作出改判。
吐不尽的“葡萄酸”
早在8年之前,类似的悲剧也曾上演,那就是曾名噪一时的“天价葡萄案”。
在偷吃那些看似普通的紫红晶莹的葡萄时,一直默默无闻的4位民工无论如何也无法预知,这一行为会引起自己的人生乃至刑法学界如此大的波澜。
2003年8月7日晚上,在北京市打工的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农民李连朋、李高尚等4人来到一葡萄园偷偷摘食葡萄,临走时又摘了一编织袋抬着回去,路上被巡逻民警发现。
盘查后,警方获悉,该4名男子编织袋中的葡萄为科研用葡萄,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4位民工的馋嘴之举令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
后经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的23.5公斤葡萄价值为11220元。
该葡萄一时被人们称为“天价”葡萄。同年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偷吃科研葡萄的李高尚等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其中一人年仅16周岁且情节显著轻微,被处15日行政拘留)。
在审查起诉期间,这一案件在社会上以及刑法学界存在很大争议。2003年12月底,检方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补的原因是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受损葡萄估价的证据不足。
于是,侦查机关对葡萄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这一次,鉴定机关按照《市场法》对葡萄价格的鉴定结论为376元。
据悉,在北京地区,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2月21日,一纸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摆在3名民工面前,他们悬了500多天的心终于落地了。
案件背后的推手
这两起“天价案”中,葡萄的评估价值由1万余元降为376元,手机的评估价值由6万元降为2000元;案件的三位当事人从可能入刑到被宣布不起诉决定,一位刑期从10年减为2年,不知这个最终的法律结果对于他们来说是幸运还是不幸。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与最初判断如此天壤之别的结果背后,“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就“天价葡萄案”来说,媒体曾经爆出——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之邀,曾经有4位刑法和民商法方面的重量级专家讨论过此案,但当时他们基本认同该案已经涉嫌犯罪,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的范围。他们认为:“难度比较大的焦点是如果按照盗窃罪论处,该案面临被偷吃葡萄的价值该如何认定的问题;而按照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也面临试验研究是否可以视同为生产经营。此外,刑法中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要有明确的泄愤、报复目的,而该案似乎又不具备这一要件。”
这一消息一出,法律界人士纷纷在媒体或者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有法律学者立即发表博文质疑:“对民工的行为判定应该处于‘怀疑有罪’阶段,为什么不先按照‘无罪’来进行推定,反而直接就讨论如何定罪呢?”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他认为这4名民工只是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根本不该定罪;刑法专家、北大法律专家陈兴良教授也通过媒体表示“几名民工偷吃天价葡萄的行为,其性质如何认定,罪与非罪的判定,关键要看他们是否明知这些葡萄的身价。平时偷吃一串葡萄,也就是一般民事责任,需要赔偿损失,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事罪名的成立必须建立在民工明知葡萄的真实价值这一基础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的看法是:“民工偷吃时并不知道这些葡萄的价值有多大,因此,他们没有实施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充其量只是一般性的侵占财产行为。”
与此同时,民众的声音也很强大。据了解,曾经有一位清华大学的教师愿意出1.3万元保民工回家过年。这一愿望虽然被法律专家一口否定,但是,清华大学教师的举动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各界对这起案件的关心。
同样,8年后,郑州的“天价手机案”被爆出后,不同的声音也是此起彼伏。2013年1月10日,主动为“天价手机案”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张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天价手机案”之所以得以改判,来自多种力量的推动。第一是来自法律界人士的力量。因为案件有很多疑点,也有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此案经媒体曝光后,很多法律专家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比如,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崔智琦律师认为如果从因果关系上讲,先有雇主欠薪,后有保姆偷窃。偷窃果真是因欠薪而发,这样的量刑显然过重,因为案件的审理没有考虑实际。第二是普通民众的朴素想法。平民百姓虽然背不出法律条文,但是,他们觉得贪官行贿受贿一两百万元都判不了10年,而身处社会底层的保姆仅仅拿了个手机就被判10年,实在有失公平。第三是来自法院自身的改判力量。法院对这起案件也有一定的看法。据了解,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审原判存在诸多方面认定事实不清的地方,因此,此案才得以发回重审。
如果比较两起案件背后“推手”有何不同,“天价手机案背后网民的力量更加强大,媒体报道以后,此案引起网络围观,评论声势很大,并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和反思。”许兰亭这样认为。
的确,“天价手机案”新闻一出,便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微博红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发微博说:“我想帮助这名可怜的保姆,却不知如何办。我还要骂这个可使用几万元手机而拖欠保姆工钱的雇主……”
于建嵘的微博被迅速转发千余次,众多粉丝对此进行了评论。先后有十几名律师与他联系,愿意免费为保姆上诉提供法律援助。
网民的声音很快得到回应,一审判决后短短3天,此案便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编后
虽然说舆论不应该干扰司法,但也许该争议的是立法本身。如何在制度上杜绝类似的天价案件再次发生呢?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表示,若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不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全部按照司法审查的程序进行判断,则有望解决处罚不统一的现状。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2月上半月期)
一起盗手机案,一起盗葡萄案,虽然两起盗窃案相隔8年之久,却同因被盗物品的估价问题而颇受争议。最终,天价葡萄案的犯罪嫌疑人意外地获得了检方不起诉的决定,而天价手机案犯罪嫌疑人的刑期也于2012年12月28日由10年改判为2年。
可以说,案件结果的转变,让我们感受到铁面法律的一抹温情。这些表象背后,又发生了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逃不过的“手机劫”
2011年10月,经熟人介绍,49岁的张芸来到河南省郑州市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7时许,她起来做早饭时,发现门口鞋柜上放有一部银灰色翻盖手机:“我一想,干了40多天的活儿,一直不给我工资,一生气就拿到厨房微波炉的夹缝里藏了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
当得知这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的价格时,张芸后悔不已——据雇主称,这部诺基亚VERTU奢侈手机是花6.8万元买的,还有发票。
“我不知道手机有那么贵。”庭审时张芸说,“他(雇主)欠我工钱没给,我想着这手机也就一两千元,正好抵我工钱了。”
张芸更加料想不到的是,2012年6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部手机与10年徒刑之间的巨大反差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该案也被网友冠名为“天价手机案”。随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2年12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天价手机案”重审改判为:被告人张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这次重审中,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外观亦无明显特征显示其高额价值,结合张芸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2000多元”属实。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故认定被告人张芸盗窃财物累计属于“数额较大”,并依法作出改判。
吐不尽的“葡萄酸”
早在8年之前,类似的悲剧也曾上演,那就是曾名噪一时的“天价葡萄案”。
在偷吃那些看似普通的紫红晶莹的葡萄时,一直默默无闻的4位民工无论如何也无法预知,这一行为会引起自己的人生乃至刑法学界如此大的波澜。
2003年8月7日晚上,在北京市打工的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农民李连朋、李高尚等4人来到一葡萄园偷偷摘食葡萄,临走时又摘了一编织袋抬着回去,路上被巡逻民警发现。
盘查后,警方获悉,该4名男子编织袋中的葡萄为科研用葡萄,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4位民工的馋嘴之举令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
后经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的23.5公斤葡萄价值为11220元。
该葡萄一时被人们称为“天价”葡萄。同年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偷吃科研葡萄的李高尚等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其中一人年仅16周岁且情节显著轻微,被处15日行政拘留)。
在审查起诉期间,这一案件在社会上以及刑法学界存在很大争议。2003年12月底,检方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补的原因是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受损葡萄估价的证据不足。
于是,侦查机关对葡萄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这一次,鉴定机关按照《市场法》对葡萄价格的鉴定结论为376元。
据悉,在北京地区,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2月21日,一纸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摆在3名民工面前,他们悬了500多天的心终于落地了。
案件背后的推手
这两起“天价案”中,葡萄的评估价值由1万余元降为376元,手机的评估价值由6万元降为2000元;案件的三位当事人从可能入刑到被宣布不起诉决定,一位刑期从10年减为2年,不知这个最终的法律结果对于他们来说是幸运还是不幸。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与最初判断如此天壤之别的结果背后,“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就“天价葡萄案”来说,媒体曾经爆出——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之邀,曾经有4位刑法和民商法方面的重量级专家讨论过此案,但当时他们基本认同该案已经涉嫌犯罪,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的范围。他们认为:“难度比较大的焦点是如果按照盗窃罪论处,该案面临被偷吃葡萄的价值该如何认定的问题;而按照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也面临试验研究是否可以视同为生产经营。此外,刑法中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要有明确的泄愤、报复目的,而该案似乎又不具备这一要件。”
这一消息一出,法律界人士纷纷在媒体或者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有法律学者立即发表博文质疑:“对民工的行为判定应该处于‘怀疑有罪’阶段,为什么不先按照‘无罪’来进行推定,反而直接就讨论如何定罪呢?”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他认为这4名民工只是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根本不该定罪;刑法专家、北大法律专家陈兴良教授也通过媒体表示“几名民工偷吃天价葡萄的行为,其性质如何认定,罪与非罪的判定,关键要看他们是否明知这些葡萄的身价。平时偷吃一串葡萄,也就是一般民事责任,需要赔偿损失,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事罪名的成立必须建立在民工明知葡萄的真实价值这一基础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的看法是:“民工偷吃时并不知道这些葡萄的价值有多大,因此,他们没有实施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充其量只是一般性的侵占财产行为。”
与此同时,民众的声音也很强大。据了解,曾经有一位清华大学的教师愿意出1.3万元保民工回家过年。这一愿望虽然被法律专家一口否定,但是,清华大学教师的举动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各界对这起案件的关心。
同样,8年后,郑州的“天价手机案”被爆出后,不同的声音也是此起彼伏。2013年1月10日,主动为“天价手机案”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张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天价手机案”之所以得以改判,来自多种力量的推动。第一是来自法律界人士的力量。因为案件有很多疑点,也有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此案经媒体曝光后,很多法律专家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比如,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崔智琦律师认为如果从因果关系上讲,先有雇主欠薪,后有保姆偷窃。偷窃果真是因欠薪而发,这样的量刑显然过重,因为案件的审理没有考虑实际。第二是普通民众的朴素想法。平民百姓虽然背不出法律条文,但是,他们觉得贪官行贿受贿一两百万元都判不了10年,而身处社会底层的保姆仅仅拿了个手机就被判10年,实在有失公平。第三是来自法院自身的改判力量。法院对这起案件也有一定的看法。据了解,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审原判存在诸多方面认定事实不清的地方,因此,此案才得以发回重审。
如果比较两起案件背后“推手”有何不同,“天价手机案背后网民的力量更加强大,媒体报道以后,此案引起网络围观,评论声势很大,并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和反思。”许兰亭这样认为。
的确,“天价手机案”新闻一出,便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微博红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发微博说:“我想帮助这名可怜的保姆,却不知如何办。我还要骂这个可使用几万元手机而拖欠保姆工钱的雇主……”
于建嵘的微博被迅速转发千余次,众多粉丝对此进行了评论。先后有十几名律师与他联系,愿意免费为保姆上诉提供法律援助。
网民的声音很快得到回应,一审判决后短短3天,此案便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编后
虽然说舆论不应该干扰司法,但也许该争议的是立法本身。如何在制度上杜绝类似的天价案件再次发生呢?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表示,若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不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全部按照司法审查的程序进行判断,则有望解决处罚不统一的现状。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2月上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