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金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职工互助储金会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互助储金会是在工会会员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依靠职工群众自己的力量进行同志间互相帮助,解决职工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而成立的经济互助组织。

第二条 互助储金会应结合日常工作对职工进行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加强生活指导,养成节约习惯,关心会员的生活状况,在会员遇到困难或临时需要帮助时,在经济上给予可能的帮助,以提高职工的生活健康积极性和克服困难的经济能力,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第三条 凡工会会员均可申请加入其所在基层单位分会组织的互助储金管理小组。

第四条 愿意加入互助储金会的工会会员,可向互助储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登记表,一次性交纳现金100元(队、科级干部300元,副总以上领导干部500元)为入会会费,互助储金管理分会应在接到登记表十天以内发给其互助储金会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按规定办法获得借款的权利;

2、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3、随时向互助储金小组或分会提出建议意见与批评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交纳储金的义务;

2、按时归还借款的义务;

3、协助开展与改进互助储金小组或分会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会员可根据自愿或工作调动情况申请退会。会员退会时,应交回互助储金会会员证,互助储金会凭证退还其所交纳的互助储金本金。退还前,若有借款,必须还清借款;遇有会员死亡时,其所交纳的储金应及时退还其继承人。

第八条 互助储金会在公司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依据**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决定组织互助储金管理分会和小组,在**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条 互助储金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互助储金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任务:

1、审议与批准互助储金会具体工作办法;

2、选举互助储金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

3、审议与批准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互助储金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在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 互助储金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三至五人组成互助储金管理分会,办理会务,其任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互助储金管理小组,在会员中选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分工,并吸收积极分子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工作。互助储金管理小组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及公司工会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按季公布互助储金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互助储金管理小组的任务:

1、吸收工会会员参加互助储金分会;

2、决定困难会员借款数额(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互助储金管理分会会员所筹集总额的15%)及还款的办法、期限及责任人;

3、向互助储金管理分会申请办理困难会员借款有关手续。

4、负责协调与互助储金分会有关工作。

5、督促会员按时清还借款。

第十五条 各基层工会均要设立互助储金管理分会,由各工区、部门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三人至五人组成;要分工负责,在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互助储金管理分会的任务:

1、吸收本单位互助储金小组会员参加互助储金分会;

2、管理互助储金分会储金账目,并在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限度内,决定困难会员借款数额和还款期;督促会员按时偿还借款。

3、定期向本单位会员及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与储金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互助储金会基金的来源:

1、会员自愿交纳的入会费;

2、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 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的储金,均由各基层工会互助储金管理分会保管使用,互助储金管理分会应根据情况以定期或活期存款,存入国家银行。

笫十九条 凡互助储金会会员借款时,应填写借款申请表,报互助储金管理分会研究通过后,报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批淮后方可发给。

第二十条 加入互助储金会两个月以上的会员,方可申请借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会员遇到困难申请借款时,必须同时拿出还款办法和聘请保证按时还款的担保人;对借故不按期还款的互助储金会会员,应对其进行教育,必要时可向会员群众公布。如确有困难亦可申请延期,但必须经互助储金管理分会批准,方可延期偿还借款。

第二十三条 互助储金监察分会经工区、部门互助储金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三人至五人组成,并选组长一人,任期为三年,在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互助储金监察委员会委员除经常检查工作外,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互助储金管理分会的工作、储金收支情况及账目是否按时公布。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互助储金会根据互助储金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解散。

第二十六条 互助储金会解散时,由互助储金会代表大会选三人至五人组成清退小组,办理互助储金清退工作,要在三周以内清退完毕。

第二十七条 互助储金会成立后,须向上级工会登记备案,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工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工会。

**公司工会职工互助储金会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互助储金会是在工会会员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依靠职工群众自己的力量进行同志间互相帮助,解决职工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而成立的经济互助组织。

第二条 互助储金会应结合日常工作对职工进行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加强生活指导,养成节约习惯,关心会员的生活状况,在会员遇到困难或临时需要帮助时,在经济上给予可能的帮助,以提高职工的生活健康积极性和克服困难的经济能力,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第三条 凡工会会员均可申请加入其所在基层单位分会组织的互助储金管理小组。

第四条 愿意加入互助储金会的工会会员,可向互助储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登记表,一次性交纳现金100元(队、科级干部300元,副总以上领导干部500元)为入会会费,互助储金管理分会应在接到登记表十天以内发给其互助储金会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按规定办法获得借款的权利;

2、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3、随时向互助储金小组或分会提出建议意见与批评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交纳储金的义务;

2、按时归还借款的义务;

3、协助开展与改进互助储金小组或分会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会员可根据自愿或工作调动情况申请退会。会员退会时,应交回互助储金会会员证,互助储金会凭证退还其所交纳的互助储金本金。退还前,若有借款,必须还清借款;遇有会员死亡时,其所交纳的储金应及时退还其继承人。

第八条 互助储金会在公司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依据**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决定组织互助储金管理分会和小组,在**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条 互助储金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互助储金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任务:

1、审议与批准互助储金会具体工作办法;

2、选举互助储金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

3、审议与批准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互助储金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在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 互助储金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三至五人组成互助储金管理分会,办理会务,其任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互助储金管理小组,在会员中选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分工,并吸收积极分子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工作。互助储金管理小组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及公司工会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按季公布互助储金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互助储金管理小组的任务:

1、吸收工会会员参加互助储金分会;

2、决定困难会员借款数额(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互助储金管理分会会员所筹集总额的15%)及还款的办法、期限及责任人;

3、向互助储金管理分会申请办理困难会员借款有关手续。

4、负责协调与互助储金分会有关工作。

5、督促会员按时清还借款。

第十五条 各基层工会均要设立互助储金管理分会,由各工区、部门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三人至五人组成;要分工负责,在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互助储金管理分会的任务:

1、吸收本单位互助储金小组会员参加互助储金分会;

2、管理互助储金分会储金账目,并在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限度内,决定困难会员借款数额和还款期;督促会员按时偿还借款。

3、定期向本单位会员及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与储金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互助储金会基金的来源:

1、会员自愿交纳的入会费;

2、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 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的储金,均由各基层工会互助储金管理分会保管使用,互助储金管理分会应根据情况以定期或活期存款,存入国家银行。

笫十九条 凡互助储金会会员借款时,应填写借款申请表,报互助储金管理分会研究通过后,报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批淮后方可发给。

第二十条 加入互助储金会两个月以上的会员,方可申请借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会员遇到困难申请借款时,必须同时拿出还款办法和聘请保证按时还款的担保人;对借故不按期还款的互助储金会会员,应对其进行教育,必要时可向会员群众公布。如确有困难亦可申请延期,但必须经互助储金管理分会批准,方可延期偿还借款。

第二十三条 互助储金监察分会经工区、部门互助储金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三人至五人组成,并选组长一人,任期为三年,在公司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互助储金监察委员会委员除经常检查工作外,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互助储金管理分会的工作、储金收支情况及账目是否按时公布。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互助储金会根据互助储金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解散。

第二十六条 互助储金会解散时,由互助储金会代表大会选三人至五人组成清退小组,办理互助储金清退工作,要在三周以内清退完毕。

第二十七条 互助储金会成立后,须向上级工会登记备案,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工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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