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有毒有害气体与缺氧危险环境作业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运营管理部
2011年10月
目 录
1 总则 .................................................................................................................................. 2
2 防护用具和防护用品配备 ................................................................................................. 4
3 危险区域分级 .................................................................................................................... 6
4 安全作业规程及防护 ......................................................................................................... 7
5 安全教育与培训 ................................................................................................................ 9
6 安全救护 ......................................................................................................................... 10
7 保险及上报 ..................................................................................................................... 11
8 责任追究 ......................................................................................................................... 12
9 附则 ................................................................................................................................ 13
1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对人身的伤害,确保首创股份各下属水务公司(以下简称“水司”)员工的安全,结合水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各下属水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有毒有害气体是指水厂和污水厂使用或自然产生的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能对人身产生危害的气体物质。
本规定所称缺氧指作业场所中空气中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危险缺氧作业。一般缺氧危险作业是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特殊缺氧作业是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液氯的生产、使用、存储、运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氯气安全规程》 (GB 11984-89)。
本规定的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污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年第七十五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第3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第1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 防护用具和防护用品配备
水司应根据各自生产情况,至少配备以下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
(1)自给式正压空气呼吸器 2套,空气钢瓶 1套;
(2)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的防毒面具 若干;
(3)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分析检测仪 1套;
(4)便携式甲烷(瓦斯)检测仪 1套;
(5)氧气测试仪 1套;
(6)移动式通风机 1套;
(7)灭火器 若干;
(8)安全带(绳) 若干;
(9)个人防护设备 若干;
(10)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若干;
(11)梯子、绳缆及其他救生工具 若干;
(12)照明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装备 若干。
水司可根据工艺情况在重点部位逐步安装在线甲烷、硫化氢探测和报警装置。
水司所有安全防护、救护工具必须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检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提供负荷要求的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须设备,并保证所有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
缺氧危险环境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必须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作为防毒面具。
根据作业时间的长短、消耗、最长工作周期、估计逃生所需的时间及其他因素,选择适合的呼吸器具和相应的报警器具;所有使用的呼吸器具,应当保持良
好的状态。
维护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备悬托式安全带,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3 危险区域分级
危险区域分级的目的如下:
(1)通过危险区域分级,判断生产区域是否存在硫化氢以及该区域内空气中硫
化氢的最大可能浓度;
(2)根据生产区域的危险级别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能
力;
(3)根据生产区域的危险级别确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许可;
(4)根据生产区域的危险级别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5)根据生产区域的危险级别配备呼吸器材和报警器材。
硫化氢作业区域分为三级,详见表1:
表1 H2S危险区域分级
(1)10mg/m3:是硫化氢职业接触限值,即接触此浓度硫化氢没有健康危害;
(2)300 mg/m3:接触低于此浓度的硫化氢,会引起无生命危险的、可以治愈
的症状;接触高于此浓度的硫化氢,会有永久的身体损害或生命危险。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为以下三类,详见表2:
表2 缺氧危险场所分类
4 安全作业规程及防护
水司应加强安全保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防止无关人员误入有毒有害区域。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实行作业票制,下井前必须详细填写《下井安全作业票》(详见附件1),没有《下井安全作业票》不得下井作业。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
作业前应使用相关仪器检测常见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容许浓度和爆炸范围详见附件2。
对于窨井下井作业前应提前开启工作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并用竹(木)棒搅动泥水,以散发溶解在水中的有毒有害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应连续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随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突发情况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当密闭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时,所使用的器具应达到防爆的要求。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线,夜间野外作业应安装警示灯。
井下作业时井面必须有人协助和接应,井上、井下人员之间的联系宜采用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以代替喊话或手势;井上与井下应保持密切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停工返回等有效的措施。
当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过安全临界浓度的井下及其它污染区进行必要的作业时,必须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低于地下2米作业的,必须携带安全带(绳),且至少有两人同在一起工作,以便相互救护。
当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作业人员迅
速撤离作业现场。
井下作业下井前严禁饮酒;作业时要穿戴好完整的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需要照明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防暴灯。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工程对外发包的,必须承担发包工程和作业单位的监督责任:
(1)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发包给未经相关部门审 查备案
的作业单位。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2)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单位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 作业
单位和个人。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时间不宜过长,连续最多不超过1小时。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
(1)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3)患有深度近视、癫病、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等严重慢性
病者;
(4)有外伤疮口未愈合者。
在作业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5 安全教育与培训
水司应对有毒有害危险和缺氧作业场所建立管理档案、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水司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1)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2)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
的急救知识;
(3)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4)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5)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培训结束后,应当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包括准入者的姓名、培训内容、培训人签名和培训日期。
6 安全救护
水司应制订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和缺氧作业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每年组织1-2次演练。
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自给正压式呼吸保护器。
当发生中毒事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在拨打急救电话的同时,迅速将中毒人员移离现场,脱去污染衣物;对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及人工呼吸(忌用口对口人工呼吸,万不得已时与病人间隔数层水湿的纱布进行),然后迅速移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时,要设置警戒区进行现场警戒,保护好现场,同时组织人员迅速撤离至上风处安全区域;加强通风,加速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密闭空间的救援均应使用吊救系统;每个准入者均应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绳索应从头部往下系在后背中部靠近肩部水平的位置,或能有效证明从身体侧面也能将工作人员移出密闭空间的其他部位。在不能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或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可能造成更大危害的情况下,可使用腕套,但须确认腕套是最安全和最有效的选择;在密闭空间外使用吊救系统救援时,应将吊救系统的另一端系在机械设施或固定点上,保证救援者能及时进行救援。
7 保险及上报
水司必须为员工强制性足额上缴工伤保险,根据各自情况适当投保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
发生中毒事件后,水司应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员工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护当事人员的权益。
发生中毒事件后,水司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水务板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出具详细文字材料。
8 责任追究
水司董事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水司董事会对违反本规定,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和井下作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水司有关规定给予撤职、降级、扣罚绩效工资的处分。
9 附则
本规定由首创股份运营管理部负责编制、解释和组织实施。
各下属水务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报首创股份运营管理部备案。
本规定经首创股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之日起施行。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安全作业票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井下) 常见有害气体容许浓度和爆炸范围
注:短时接触阈限值指15min内有害其体浓度的加权平均值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有毒有害气体与缺氧危险环境作业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运营管理部
2011年10月
目 录
1 总则 .................................................................................................................................. 2
2 防护用具和防护用品配备 ................................................................................................. 4
3 危险区域分级 .................................................................................................................... 6
4 安全作业规程及防护 ......................................................................................................... 7
5 安全教育与培训 ................................................................................................................ 9
6 安全救护 ......................................................................................................................... 10
7 保险及上报 ..................................................................................................................... 11
8 责任追究 ......................................................................................................................... 12
9 附则 ................................................................................................................................ 13
1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对人身的伤害,确保首创股份各下属水务公司(以下简称“水司”)员工的安全,结合水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各下属水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有毒有害气体是指水厂和污水厂使用或自然产生的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能对人身产生危害的气体物质。
本规定所称缺氧指作业场所中空气中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危险缺氧作业。一般缺氧危险作业是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特殊缺氧作业是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液氯的生产、使用、存储、运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氯气安全规程》 (GB 11984-89)。
本规定的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污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年第七十五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第3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第1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 防护用具和防护用品配备
水司应根据各自生产情况,至少配备以下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
(1)自给式正压空气呼吸器 2套,空气钢瓶 1套;
(2)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的防毒面具 若干;
(3)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分析检测仪 1套;
(4)便携式甲烷(瓦斯)检测仪 1套;
(5)氧气测试仪 1套;
(6)移动式通风机 1套;
(7)灭火器 若干;
(8)安全带(绳) 若干;
(9)个人防护设备 若干;
(10)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若干;
(11)梯子、绳缆及其他救生工具 若干;
(12)照明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装备 若干。
水司可根据工艺情况在重点部位逐步安装在线甲烷、硫化氢探测和报警装置。
水司所有安全防护、救护工具必须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检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提供负荷要求的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须设备,并保证所有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
缺氧危险环境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必须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作为防毒面具。
根据作业时间的长短、消耗、最长工作周期、估计逃生所需的时间及其他因素,选择适合的呼吸器具和相应的报警器具;所有使用的呼吸器具,应当保持良
好的状态。
维护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备悬托式安全带,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3 危险区域分级
危险区域分级的目的如下:
(1)通过危险区域分级,判断生产区域是否存在硫化氢以及该区域内空气中硫
化氢的最大可能浓度;
(2)根据生产区域的危险级别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能
力;
(3)根据生产区域的危险级别确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许可;
(4)根据生产区域的危险级别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5)根据生产区域的危险级别配备呼吸器材和报警器材。
硫化氢作业区域分为三级,详见表1:
表1 H2S危险区域分级
(1)10mg/m3:是硫化氢职业接触限值,即接触此浓度硫化氢没有健康危害;
(2)300 mg/m3:接触低于此浓度的硫化氢,会引起无生命危险的、可以治愈
的症状;接触高于此浓度的硫化氢,会有永久的身体损害或生命危险。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为以下三类,详见表2:
表2 缺氧危险场所分类
4 安全作业规程及防护
水司应加强安全保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防止无关人员误入有毒有害区域。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实行作业票制,下井前必须详细填写《下井安全作业票》(详见附件1),没有《下井安全作业票》不得下井作业。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
作业前应使用相关仪器检测常见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容许浓度和爆炸范围详见附件2。
对于窨井下井作业前应提前开启工作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并用竹(木)棒搅动泥水,以散发溶解在水中的有毒有害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应连续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随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突发情况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当密闭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时,所使用的器具应达到防爆的要求。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线,夜间野外作业应安装警示灯。
井下作业时井面必须有人协助和接应,井上、井下人员之间的联系宜采用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以代替喊话或手势;井上与井下应保持密切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停工返回等有效的措施。
当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过安全临界浓度的井下及其它污染区进行必要的作业时,必须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低于地下2米作业的,必须携带安全带(绳),且至少有两人同在一起工作,以便相互救护。
当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作业人员迅
速撤离作业现场。
井下作业下井前严禁饮酒;作业时要穿戴好完整的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需要照明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防暴灯。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工程对外发包的,必须承担发包工程和作业单位的监督责任:
(1)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发包给未经相关部门审 查备案
的作业单位。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2)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单位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 作业
单位和个人。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时间不宜过长,连续最多不超过1小时。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
(1)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3)患有深度近视、癫病、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等严重慢性
病者;
(4)有外伤疮口未愈合者。
在作业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5 安全教育与培训
水司应对有毒有害危险和缺氧作业场所建立管理档案、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水司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1)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2)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
的急救知识;
(3)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4)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5)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培训结束后,应当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包括准入者的姓名、培训内容、培训人签名和培训日期。
6 安全救护
水司应制订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和缺氧作业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每年组织1-2次演练。
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自给正压式呼吸保护器。
当发生中毒事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在拨打急救电话的同时,迅速将中毒人员移离现场,脱去污染衣物;对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及人工呼吸(忌用口对口人工呼吸,万不得已时与病人间隔数层水湿的纱布进行),然后迅速移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时,要设置警戒区进行现场警戒,保护好现场,同时组织人员迅速撤离至上风处安全区域;加强通风,加速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密闭空间的救援均应使用吊救系统;每个准入者均应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绳索应从头部往下系在后背中部靠近肩部水平的位置,或能有效证明从身体侧面也能将工作人员移出密闭空间的其他部位。在不能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或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可能造成更大危害的情况下,可使用腕套,但须确认腕套是最安全和最有效的选择;在密闭空间外使用吊救系统救援时,应将吊救系统的另一端系在机械设施或固定点上,保证救援者能及时进行救援。
7 保险及上报
水司必须为员工强制性足额上缴工伤保险,根据各自情况适当投保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
发生中毒事件后,水司应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员工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护当事人员的权益。
发生中毒事件后,水司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水务板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出具详细文字材料。
8 责任追究
水司董事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水司董事会对违反本规定,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和井下作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水司有关规定给予撤职、降级、扣罚绩效工资的处分。
9 附则
本规定由首创股份运营管理部负责编制、解释和组织实施。
各下属水务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报首创股份运营管理部备案。
本规定经首创股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之日起施行。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安全作业票
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危险场所(井下) 常见有害气体容许浓度和爆炸范围
注:短时接触阈限值指15min内有害其体浓度的加权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