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经济法之经济主权原则
内容摘要: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也给国家经济主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带来重大的冲击。在国际层面上经济霸权与经济强权直接威胁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权益。经济主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在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带有根本性的、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经济主权;政治主权;发展中国家;WTO
一. 经济全球化的含义和经济主权概念
(一) 经济全球化的理论含义:
从理论上看,经济全球化是指各民族国家的政府消除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在国际自由流动的限制,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贸易的自由化、投资的自由化、劳动力的跨境自由流动以及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化。
(二) 经济主权概念的提出
1.经济主权概念
国家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在不同类型的国家林立并存、强权政治时隐时现的现代国际社会中,主权依然是独立国家最宝贵的属性。众多现代国家,特别是挣脱殖民主义枷锁后争得独立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维护主权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权。因为,只有坚持主权,才能保障独立自主,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应有的权益;才能清除殖民主义残余,彻底摆脱压迫和剥削;才能避免和防止重新陷入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
在多年的斗争实践中,第三世界各国极其强调和坚持主权原则,不仅使这个原则得到巩固,而且使它获得重要的发展。最值得注意的是,它们所坚持和强调的国家主权,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政治方面,而且强有力地、相当突出的扩展到经济方面,把经济主权这一概念和原则,与固有的“政治主权”概念和原则相提并论,促使它在国际社会中获得日益广泛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从而日益被确立为国际经济法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
2.经济主权与政治主权的关系
从历史上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都处在殖民地的地位,受到异国殖民主义者的直接统治,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相关的经济命脉,
都为殖民主义国家资产者及其公司所垄断或操纵。
二战结束后,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众多被压迫的弱小民族相继取得自由,争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享有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权。但是,作为取得政治独立的条件,它们在独立之际往往被迫签订条约或者协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统治者或宗主国在当地的许多既得权益和特惠待遇。因此,许多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独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经济上依然遭受着发达国家殖民主义势力的盘剥和榨取,甚至依然处在从属和附庸的地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脱离了经济主权的政治主权其实只是一个美妙的画饼,只能看,却解决不了根本上的“饥饿”问题。众多发展中国家必须深刻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三) 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内容和性质
1. 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的第1条规定:“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其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 ;“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 。
《永久主权宣言》特别强调:“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而实行的国际合作,不论其方式是公私投资、交换货物、交换劳务、技术援助,或是交换科学情报,都应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独立发展为目的,并且应以尊重这些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基础。”简言之,这就是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长期以来,人们谈论自然资源主权问题时,一向着眼于陆地资源。随着科技的长足发展,海洋资源引起举世瞩目。顺应着形势的发展,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以及1972年联合国大会第27届会议先后通过第2692(XXV)号和第3016(XXVII)号决议,将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从陆上资源进一步扩展到该国邻接海域以及大陆架上覆水域的资源。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 《纲领》进一步规定: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应当采取具体行动,制定一套国际性的跨国公司行动准则,借以防止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内政;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的各种活动加以管束,责成它们取消各种限制性的商业惯例,遵守发展中国家本国的发展计划和发展目标,必要时,可以重新审议和修改过去已经签订的协议;促使跨国公司按公平和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传授管理技能;在照顾到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跨国公司把利润汇回本国的额度加以限制;鼓励跨国公司把所得利润在发展中国家里进行再投资。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又以压倒性大多数票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在这种场合,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的一切有关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三大弊端是:
第一,只由七八个最发达国家的首脑或其代表(如“七国集团” 或者“八
脑会议” ),进行秘密磋商,黑箱作业,或进行半公开、半隐秘的讨
价还价,定出基调或基本框架之后,交由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发达国家
组成的经济性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如“经合组织”或“欧洲联盟”),
协调各方利害关系,定出共同主张或一致步调,然后,才提交全球性
的经贸大政会议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
第二,事先就在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体制规章上,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
表决制度,实行表决权利大小不一甚至极端悬殊的投票安排。如:迄
今为止依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大行其道的“加权表决
制” ,致使寥寥几个经济大国,或区区十几个经济强国加在一起,
就可以操纵全球性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其中超级大国更享有的特多
投票权或特大表决权,往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左右重大决策,甚至可
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独家否决的特权。
第三,就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而言,它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决策进程
中,历来奉行的“国策”是“本国利益至上”和“对人对己双重标准” ,
这是它的两大行动准则。
上述三大弊端集中到一点,其首要症结就在于世界性经贸大政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公。这种决策权力分配的严重不公所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决定权,国际经贸往来“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和确立权,往往操纵在经济强国、经济大国和超级经济大国之手,从而必然造成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也随之出现严重不公,使世界贫富分化继续拉大,导致南北矛盾的进一步加深。
2. 国家经济主权的性质
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表现,也具有对内最高属性和对外独立性。其对内最高属性体现为:主权国家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经济制度;自主决定自己的经济发展战略;自主立法建立本国国内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自主开发和利用本国的经济资源。对外独立性表现为:主权国家无论是否参与国际经济活动,都有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主权国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在承担国际经济规则的义务的同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以平等互利为基础,主权国家有权保护自己不受外来经济势力的掠夺和剥削。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特性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经济主权是一种政治化的经济权力,另一方面经济主权又是一种经济化的政治权力,是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在国家最高(根本)利益契合点的权力结合。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融合在一起构成的经济主权,是近代民族国家形态发展的特殊产物。维护国家主权的最高(根本)利益,既需要有经济权力提供物质基础,也需要有政治权力提供安全保障。从国家利益视野观之,经济主权是国家用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最高权力。从主权独立性原则来说,在国家领土范围内行使经济主权,无论其结果如何,这种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经济主权对于民族国家的意义就在于,主权国家能够在不干预他国经济主权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国情,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自主制定相应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各种保护民族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的法律和政策。
二. 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主权的“碰撞”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开始步入21世纪。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国际社会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各国间互相依存关系加速深化,消除各种贸易壁垒,使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劳动力的自由跨境流动以及生产要素的价格均等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由此,号称“经济联合国”的世贸组织(WTO)应运而生。
(一)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1. 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行为使得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弱化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下的一种新型的生产经营体制。从世界经济主体的投资情况来看,国际投资额的绝大部分都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所控制。跨国公司在进行跨国界经营时,必然会按照全球战略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并由设在本土的总公司对世界范围内的经营管理资源进行统一的调度和安排。跨国公司这种全球经营行为,势必要求东道国政府减少干预,甚至交出部分经济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的部分经济主权形同虚设。跨国公司在全球的扩张和投资必然给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造成冲击,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过分依赖于发达国家,导致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插手和干预东道国的经济政策和内部事务。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权利相对减弱,而跨国公司的扩张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已构成了实实在在的威胁的威胁。
2. 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力和经济主权的渗透性也越来越强,逐渐成为对世界各国进行强有力经济干预的机构” 。这一方面是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经济实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对强大的国际组织存在着资金、技术和管理上的依赖性,从而给国际组织介入国家职能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一些国际组织受到发达国家的操纵和控制,成为发达国家侵犯弱小民族国家主权的政治工具。
3.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立法权的限制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经济往来增多,各种双边、多边条约和协议等国际性规则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国际条约与协议,普遍是在发达国家的主持下制定和通过的,更多的是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融入世界经济之中,就必须使本国的经济立法符合国际公约、协议所确立的规则,从而失去了选择的自由,出现了国内经济立法与国际规则趋同的现象,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立法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国际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发达国家介意限制或者削弱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手段。
(二) 正确认识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我们亦应看到,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是有限的,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不可能导致经济主权的消亡。那种国家经济主权“过时论”和“废弃论” ,从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国家的存在是有其内在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根源,单凭经济相互
融合是无法消除国家和国家主权存在必然性的” 。
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 ,在给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带来冲击和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机遇。经济全球化让发展中国家毫无选择的参与进来。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对参与者都是有利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要融入世界经济竞争体制,“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绝对主权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一国自愿的接受对本国经济主权及其有关权利的某种限制,也是自觉行使其经济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的高度结合,体现了善于全面权衡利弊、善于趋利避害的高超决策艺术。
三. 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
(一)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和世贸组织
如所周知,世贸组织是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产物。成立这个世界性组织的必要前提或必经程序,是缔结多边国际条约,即由各个主权国家和若干单独关税区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谈判磋商,协调各方意志,达成共识,签订“一揽子”的多边国际条约,制定对参加缔约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遵守。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平衡原则,主权国家获得经济权益的同时,就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接受某些约束,而对自己原先享有的经济主权权利或权力,加以一定范围和程度的自我限制。但各国国情不同,利害得失不一,甚至互相矛盾,因此在谈判磋商过程中,围绕着国家经济主权问题,进行限制与反限制的争斗、妥协与合作。
(二)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1994年主权大辩论”
1.主权观念已经“过时”应予“废弃”论
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冷战”结束,美国成为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值此之际,美国国际公法“权威”教授路易斯·汉金认为,国际公法必须对业已发生变化的“世界秩序”作出新的回应,国际社会应当敏锐的抓紧新时机,克服“旧秩序”留下的各种障碍,进一步改善国际公法。该话的弦外之音显然是指:苏联解体,国际实力对比发生了有利于美国的重大变化,应当抓住大好时机,努力清除国际公法上传统的,体现了国际“旧秩序”的主权观念,好让霸权主义者所鼓吹的“主权过时”论在全球通行无阻。
2.美国“主权”(既得霸权)绝不许削弱论
第一.美国在参加缔结任何国际条约时,一贯把本国利益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美
国“主权”和美国法律,放在首要地位。
第二.美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其中所规定的各种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
以及美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通常都必须通过体现美国“主权”的主要机构——美国国会加以审议、批准和立法,才能转变成为美国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国贯彻实施。
第三.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行动来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它就“有
权”自由行动,即“有权”不受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有权”违背自己依据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自行其是,我行我素。
综上所述,美式主权“废弃”论与美国“主权”强化论看似矛盾,实际上是各有所指:“废弃”论指不愿臣服美国经济“霸权”之下的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强化”论指凡美国所需承担国际义务必须符合其“主权”要求。
(三) 美国的“主权大辩论”与美国的“301条款”和“201条款” 归根结底,究其本质,无论是WTO“反对派”担忧其“可能受损”的,还是WTO“赞成派”论证“依然在握”的,并不是美国的经济主权,而是美国的经济霸权。 “301条款”是美国的霸权立法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主旨、要害和实际作用就在于单方自立“公平”与否的“美式”标准,以单方施加“制裁” 、实行报复作为恫吓或“惩罚”手段,迫使外国开放其国内市场。
“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 ,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301条款”是美国经济霸权之“利矛” ,“201条款”乃是美国经济霸权之“坚盾” ,攻守兼备,各有千秋。
以“经济主权”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简述如下:
第一.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第二.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第三.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第四.警惕理论陷阱,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参考文献:
刘德喜.WTO与国家主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陈安.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吉敏立.论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0):28-32
浅析国际经济法之经济主权原则
内容摘要: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也给国家经济主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带来重大的冲击。在国际层面上经济霸权与经济强权直接威胁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权益。经济主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在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带有根本性的、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经济主权;政治主权;发展中国家;WTO
一. 经济全球化的含义和经济主权概念
(一) 经济全球化的理论含义:
从理论上看,经济全球化是指各民族国家的政府消除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在国际自由流动的限制,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贸易的自由化、投资的自由化、劳动力的跨境自由流动以及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化。
(二) 经济主权概念的提出
1.经济主权概念
国家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在不同类型的国家林立并存、强权政治时隐时现的现代国际社会中,主权依然是独立国家最宝贵的属性。众多现代国家,特别是挣脱殖民主义枷锁后争得独立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维护主权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权。因为,只有坚持主权,才能保障独立自主,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应有的权益;才能清除殖民主义残余,彻底摆脱压迫和剥削;才能避免和防止重新陷入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
在多年的斗争实践中,第三世界各国极其强调和坚持主权原则,不仅使这个原则得到巩固,而且使它获得重要的发展。最值得注意的是,它们所坚持和强调的国家主权,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政治方面,而且强有力地、相当突出的扩展到经济方面,把经济主权这一概念和原则,与固有的“政治主权”概念和原则相提并论,促使它在国际社会中获得日益广泛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从而日益被确立为国际经济法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
2.经济主权与政治主权的关系
从历史上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都处在殖民地的地位,受到异国殖民主义者的直接统治,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相关的经济命脉,
都为殖民主义国家资产者及其公司所垄断或操纵。
二战结束后,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众多被压迫的弱小民族相继取得自由,争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享有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权。但是,作为取得政治独立的条件,它们在独立之际往往被迫签订条约或者协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统治者或宗主国在当地的许多既得权益和特惠待遇。因此,许多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独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经济上依然遭受着发达国家殖民主义势力的盘剥和榨取,甚至依然处在从属和附庸的地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脱离了经济主权的政治主权其实只是一个美妙的画饼,只能看,却解决不了根本上的“饥饿”问题。众多发展中国家必须深刻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三) 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内容和性质
1. 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的第1条规定:“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其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 ;“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 。
《永久主权宣言》特别强调:“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而实行的国际合作,不论其方式是公私投资、交换货物、交换劳务、技术援助,或是交换科学情报,都应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独立发展为目的,并且应以尊重这些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基础。”简言之,这就是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长期以来,人们谈论自然资源主权问题时,一向着眼于陆地资源。随着科技的长足发展,海洋资源引起举世瞩目。顺应着形势的发展,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以及1972年联合国大会第27届会议先后通过第2692(XXV)号和第3016(XXVII)号决议,将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从陆上资源进一步扩展到该国邻接海域以及大陆架上覆水域的资源。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 《纲领》进一步规定: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应当采取具体行动,制定一套国际性的跨国公司行动准则,借以防止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内政;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的各种活动加以管束,责成它们取消各种限制性的商业惯例,遵守发展中国家本国的发展计划和发展目标,必要时,可以重新审议和修改过去已经签订的协议;促使跨国公司按公平和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传授管理技能;在照顾到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跨国公司把利润汇回本国的额度加以限制;鼓励跨国公司把所得利润在发展中国家里进行再投资。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又以压倒性大多数票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在这种场合,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的一切有关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三大弊端是:
第一,只由七八个最发达国家的首脑或其代表(如“七国集团” 或者“八
脑会议” ),进行秘密磋商,黑箱作业,或进行半公开、半隐秘的讨
价还价,定出基调或基本框架之后,交由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发达国家
组成的经济性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如“经合组织”或“欧洲联盟”),
协调各方利害关系,定出共同主张或一致步调,然后,才提交全球性
的经贸大政会议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
第二,事先就在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体制规章上,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
表决制度,实行表决权利大小不一甚至极端悬殊的投票安排。如:迄
今为止依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大行其道的“加权表决
制” ,致使寥寥几个经济大国,或区区十几个经济强国加在一起,
就可以操纵全球性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其中超级大国更享有的特多
投票权或特大表决权,往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左右重大决策,甚至可
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独家否决的特权。
第三,就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而言,它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决策进程
中,历来奉行的“国策”是“本国利益至上”和“对人对己双重标准” ,
这是它的两大行动准则。
上述三大弊端集中到一点,其首要症结就在于世界性经贸大政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公。这种决策权力分配的严重不公所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决定权,国际经贸往来“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和确立权,往往操纵在经济强国、经济大国和超级经济大国之手,从而必然造成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也随之出现严重不公,使世界贫富分化继续拉大,导致南北矛盾的进一步加深。
2. 国家经济主权的性质
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表现,也具有对内最高属性和对外独立性。其对内最高属性体现为:主权国家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经济制度;自主决定自己的经济发展战略;自主立法建立本国国内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自主开发和利用本国的经济资源。对外独立性表现为:主权国家无论是否参与国际经济活动,都有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主权国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在承担国际经济规则的义务的同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以平等互利为基础,主权国家有权保护自己不受外来经济势力的掠夺和剥削。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特性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经济主权是一种政治化的经济权力,另一方面经济主权又是一种经济化的政治权力,是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在国家最高(根本)利益契合点的权力结合。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融合在一起构成的经济主权,是近代民族国家形态发展的特殊产物。维护国家主权的最高(根本)利益,既需要有经济权力提供物质基础,也需要有政治权力提供安全保障。从国家利益视野观之,经济主权是国家用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最高权力。从主权独立性原则来说,在国家领土范围内行使经济主权,无论其结果如何,这种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经济主权对于民族国家的意义就在于,主权国家能够在不干预他国经济主权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国情,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自主制定相应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各种保护民族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的法律和政策。
二. 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主权的“碰撞”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开始步入21世纪。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国际社会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各国间互相依存关系加速深化,消除各种贸易壁垒,使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劳动力的自由跨境流动以及生产要素的价格均等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由此,号称“经济联合国”的世贸组织(WTO)应运而生。
(一)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1. 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行为使得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弱化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下的一种新型的生产经营体制。从世界经济主体的投资情况来看,国际投资额的绝大部分都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所控制。跨国公司在进行跨国界经营时,必然会按照全球战略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并由设在本土的总公司对世界范围内的经营管理资源进行统一的调度和安排。跨国公司这种全球经营行为,势必要求东道国政府减少干预,甚至交出部分经济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的部分经济主权形同虚设。跨国公司在全球的扩张和投资必然给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造成冲击,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过分依赖于发达国家,导致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插手和干预东道国的经济政策和内部事务。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权利相对减弱,而跨国公司的扩张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已构成了实实在在的威胁的威胁。
2. 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力和经济主权的渗透性也越来越强,逐渐成为对世界各国进行强有力经济干预的机构” 。这一方面是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经济实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对强大的国际组织存在着资金、技术和管理上的依赖性,从而给国际组织介入国家职能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一些国际组织受到发达国家的操纵和控制,成为发达国家侵犯弱小民族国家主权的政治工具。
3.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立法权的限制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经济往来增多,各种双边、多边条约和协议等国际性规则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国际条约与协议,普遍是在发达国家的主持下制定和通过的,更多的是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融入世界经济之中,就必须使本国的经济立法符合国际公约、协议所确立的规则,从而失去了选择的自由,出现了国内经济立法与国际规则趋同的现象,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立法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国际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发达国家介意限制或者削弱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手段。
(二) 正确认识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我们亦应看到,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是有限的,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不可能导致经济主权的消亡。那种国家经济主权“过时论”和“废弃论” ,从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国家的存在是有其内在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根源,单凭经济相互
融合是无法消除国家和国家主权存在必然性的” 。
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 ,在给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带来冲击和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机遇。经济全球化让发展中国家毫无选择的参与进来。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对参与者都是有利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要融入世界经济竞争体制,“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绝对主权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一国自愿的接受对本国经济主权及其有关权利的某种限制,也是自觉行使其经济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的高度结合,体现了善于全面权衡利弊、善于趋利避害的高超决策艺术。
三. 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
(一)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和世贸组织
如所周知,世贸组织是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产物。成立这个世界性组织的必要前提或必经程序,是缔结多边国际条约,即由各个主权国家和若干单独关税区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谈判磋商,协调各方意志,达成共识,签订“一揽子”的多边国际条约,制定对参加缔约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遵守。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平衡原则,主权国家获得经济权益的同时,就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接受某些约束,而对自己原先享有的经济主权权利或权力,加以一定范围和程度的自我限制。但各国国情不同,利害得失不一,甚至互相矛盾,因此在谈判磋商过程中,围绕着国家经济主权问题,进行限制与反限制的争斗、妥协与合作。
(二)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1994年主权大辩论”
1.主权观念已经“过时”应予“废弃”论
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冷战”结束,美国成为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值此之际,美国国际公法“权威”教授路易斯·汉金认为,国际公法必须对业已发生变化的“世界秩序”作出新的回应,国际社会应当敏锐的抓紧新时机,克服“旧秩序”留下的各种障碍,进一步改善国际公法。该话的弦外之音显然是指:苏联解体,国际实力对比发生了有利于美国的重大变化,应当抓住大好时机,努力清除国际公法上传统的,体现了国际“旧秩序”的主权观念,好让霸权主义者所鼓吹的“主权过时”论在全球通行无阻。
2.美国“主权”(既得霸权)绝不许削弱论
第一.美国在参加缔结任何国际条约时,一贯把本国利益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美
国“主权”和美国法律,放在首要地位。
第二.美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其中所规定的各种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
以及美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通常都必须通过体现美国“主权”的主要机构——美国国会加以审议、批准和立法,才能转变成为美国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国贯彻实施。
第三.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行动来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它就“有
权”自由行动,即“有权”不受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有权”违背自己依据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自行其是,我行我素。
综上所述,美式主权“废弃”论与美国“主权”强化论看似矛盾,实际上是各有所指:“废弃”论指不愿臣服美国经济“霸权”之下的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强化”论指凡美国所需承担国际义务必须符合其“主权”要求。
(三) 美国的“主权大辩论”与美国的“301条款”和“201条款” 归根结底,究其本质,无论是WTO“反对派”担忧其“可能受损”的,还是WTO“赞成派”论证“依然在握”的,并不是美国的经济主权,而是美国的经济霸权。 “301条款”是美国的霸权立法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主旨、要害和实际作用就在于单方自立“公平”与否的“美式”标准,以单方施加“制裁” 、实行报复作为恫吓或“惩罚”手段,迫使外国开放其国内市场。
“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 ,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301条款”是美国经济霸权之“利矛” ,“201条款”乃是美国经济霸权之“坚盾” ,攻守兼备,各有千秋。
以“经济主权”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简述如下:
第一.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第二.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第三.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第四.警惕理论陷阱,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参考文献:
刘德喜.WTO与国家主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陈安.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吉敏立.论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0):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