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 工应税
会计处 理及其 分析
摘要 : 消费税是价 内税 , 不论外 购或委托加工收 回的原材料, 其 已纳 的消费税应计 入成本 中。以应税 消费品为原 材料再 生产应税消费 品时 , 其 已纳 的消费税 , 按 当期 生产领用数量 的买价乘 以消费税税 率计算 当期准予抵 扣的消费 税, 其抵 扣方法不 同于增值税 。如果 以委托加工收 回的物 资为原 材料 生产应税 消费品的 , 会计处理不 当, 必将影响消 费 品成 本 , 进 而影响会 计利润 、 应纳所得税 , 同时也 影响财务报表 的真实性 、 准确性 。
关 键词 : 消费税 ; 成本 ; 会计处理 消费税 是在对货物普遍征 收增值税 的基 础上 , 选择
消
毒 费 贝
少数应 税消费品再加征 的一个税种 。 消费税实行价 内税 是 消费 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计人 应税消费 品成 本 中 , 税款
例》 ) 及其 实施细则 的规定 , 委托加 工 的应税 消 费品 , 由 受托方在 向委托方交货 时代收代缴 消费税 ; 这样受托方
就是 法定 的扣缴义务人 。 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 的应税 消费 品没 有代扣代 缴或 少代扣代 缴消 费税 , 应按 照《 征
品 郑 调 节产 品结 构, 引导消费方 保证 国家财政 收入。 的 毅 向,
一
最终 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在 生产 、 委托加 工和进 口环 节缴纳 , 个别的改在零售环 节征收 。征 收消费税是为 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管 法》 的规定 , 承担末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 。 对 于受托 方没有按 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 缴义务 的 , 并不能 因此 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 在对委托方进 行税务检查 中 , 如果发 现其委托加工 的应税 消费 品没有
代扣代缴 消费税 的 , 委 托方要补缴税款 同时要补缴滞纳 金 和罚款 。 ( 三) 已纳消费税 的扣除 为 了避 免重复 征税 , 现 行消费税 法规定 , 将外 购 的 已税 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 回的已税 消费品 , 继续生产应 税 消费品销售的 , 可以将外购 已税 消费品和委托加工 收 回的已税 消费品 已纳的消费税 准予扣除 。 扣 除方法 : 对于外 购 的和委托加工 收 回的应税消 费
、
企 业由于设备 、 技术 、 人力 、 成本等方面 的局限或其
他 方面 的原 因 ,常常委 托其他 企业代 为加 工应税 消费 品, 然后 , 将 加_ 丁 好的应税消费 品收 回, 直接销 售或继续
生产应 税消费品 。这是生产应 税消费 品的另一种形式 , 已纳入 征收消费税 的范 围。例 如 , 甲卷烟公 司在烟 叶种
植地 收购烟叶 , 如果将烟 叶运 回公司再加工 成烟
丝其成 本 高于就 地委托 乙卷烟 公 司加 工成 烟丝再 运 回公司 的
成本 。 则 甲卷烟公 司委托 当地 的乙卷烟公司将烟 叶加工 成 烟丝就需 要按 受托方 收取 的加工 费及辅 料费征 收增 值税 , 按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征收消 费 税。 按税法规定 , 委托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 , 其增值税在应
付 加工费和辅料费时征收 , 而消费税在受托 方 向委托方 交付加工好的应税消费 品时 , 由受托方代扣 代缴消费税
税 款。
品, 用 于连续 生产应税 消费品时准予按 当期生产领用数 量 的买价 和对应 的消费 税税率计 算扣 除 已纳 的消费税 税 款。
当期准 予扣除 的外购 ( 委托加 工 ) 应税 消费 品 已纳 税 款 =当期准予扣 除 的外 购 ( 委 托加工 ) 应税 消费 品买 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税率
=
( 一)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认 定 委 托加 T应税 消费 品 ,是指 由委托 方提 供原 材料 ( 或 主要 材料 ) , 受托方只 收取 加工费和代垫辅 助材料加
工应税 消费品 。 对于 由受托方 提供原材料生产 的应税 消 费品 , 或者 受托方 先将 原材料 卖给委 托方 , 然后 再受托
加 工应 税消费品 , 以及 由受托 方 以委托方 名义购进原材
当期准 予扣除 的外购 ( 委托加 工 ) 应税 消费 品买价 期初外 购 ( 委 托加 工 ) 应 税消 费品 的买价 +当期 外购 ( 委托加 工 ) 应税 消费品 的买价 一期末库存 外购 ( 委托加
工) 应税 消费品的买价
料 生产加工成应税消费 品 , 不 论在财务上是 否作销售 处 理, 都不 得作为 委托加 _ 丁应税 消费 品 , 而应 当按 照销售
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 费税 。 ( 二) 对代 收代缴税款 的规定 对 于确实属 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或主要材料 ) 的, 受托方 只收取加 工 费和代 垫辅助材 料加 工的应 税消 费
即按 当期生产领 用数 量乘 以外 购( 委托 加工 ) 的单 价再乘 以应税 消费 品适 用税率计 算 当期 准予 扣除 的外 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款 。
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
( 一) 发出材 料时( 委托方 会计处 理 ) 借: 委托加 工物资 贷: 原材料 ( 二) 支付加工费及辅助材料费时( 委托方会计处理 )
5 5
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 费税暂行条例 》 ( 下简称《 暂行 条
日, 用银行存 款转付加 工费 4 2 1 2 0元 , 取得增 值税专 用 发票 上注 明 :加 工费及 辅料 费 3 6 0 0 0元 ,增 值税税 款
6 1 2 0元 。
( 三) 收回加 的
应税 消费品时( 委托方会计处理 )
9月 2 8日, 从“ 力生 卷烟公 司 ” 收 回烟丝 时 , “ 力生
支付 受托方代 扣的消费税 借: 委托 加T物资—— 已纳消费税 贷: 银行存款
收 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借: 原材料f 库存 商品 )
卷烟公 司 ” 代扣“ 宏 盛卷烟公 司” 消 费税 , “ 宏 盛卷 烟公 司”通 过开 户行 转付 2 7 2 5 7 1 . 4 3元 。收 回 的烟丝 买价 9 0 8 5 7 1 . 4 3 元, 全部入库用于生产加工卷烟。
“ 宏盛 卷 烟 公 司 ” 9月 份期 初 库 存 买 价 1 2 0 6 8 5 . 5 7 元, 当月 委托加 工 收 回烟 丝买 价 9 0 8 5 7 1 . 4 3 元, 期 末 库
存买价 7 2 9 2 5 7元 ,计 算 当 月 生 产 领 用 烟 丝 买 价 为
3 0 0 0 0 0 元。
贷: 委托加工物资
三、 分 析
其一 、 发 出委托加工材料 , 属于正常业务处理 。 其二、 支付 加工费 , 在《 资产 负债表 》 上涉及 “ 存货 ”
“ 宏盛卷烟公司 ” 9月销售 卷烟 4 0 标 准箱( 每标 准箱 2 5 0条 ) , 按条 8 O 元/ 条调拨价 出售 , 款项 未收到 。本月 销售卷烟 ( 4 0 标 准箱 ) 的出库成本为 2 0元 / 条。 ( 一) “ 宏盛卷烟公司” 其会计 处理方法一 : 1 . 发 出货物
增加 , “ 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 ) ” 增加 ; “ 应付 账款 ” 增加或 “ 银行存款 ” 减少 。 按 税法规 定 , 委托 方支付 的加工 费 , 应包括 加工 费
和增值税 。委托方提取委托 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时 , 受托 方才负有代扣代缴消费税税 款的义务。 在一些教 材上 , 委托方 支付 加工 费时 , 其会 计处 理 为: 借: 委托加 工物资 、 应交税 费—— 应交增 值税 ( 进 项
借: 委托加工物资 贷: 原材料——烟叶
2 . 支付加工费 借: 委托加工物资
6 0 0 0 0 0 6 0 0 0 0 0
3 6 0 0 0
税) 、 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 贷: 应付账 款( 或银行存 款等 ) 。我认 为这种会 计处理不符合 消费税 暂行条例的
规定 。
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6 1 2 0 贷: 银行存款 4 2 1 2 0 3 . 收 回烟丝时 : “ 力生 卷烟公 司” 代扣 “ 宏盛 卷 烟公 司” 消费税为委托加工烟丝 的组成计税价 ×烟丝的消税
税率 , 烟丝的消费税 2 7 2 5 7 1 . 4 3 元。 账务处理为 :
这样 的会计处理其错误有 四点 : 1 . 7 、 肖 费 税税款没有计 人委托加 物资成本 中 , 即在委
托加工 的物资成本没有包括 消费税 , 会 造成销售成本减 少, 虚增会计利润并多缴企业所得税 的现象 。
( 1 ) 支付消费税 款{ ( 6 0 0 0 0 0 + 3 6 0 0 0 ) / ( 1 — 3 0 %) ×3 0 %l 借: 委托加工物资 ——消 费税
贷: 银行存款
( 2 ) 收 回烟丝
2 . 消费纳税 的纳税环节不符合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 3 . 在《 资产 负债 表》 上产 生一项 “ 应交税 费——应交 消费税 ” 借方余 额 , 不能 真实 的反 映企业 财务状况 ; “ 应 交税 费——应交 消费税 ” 借方余 额 , 在计 算 当期应 纳 消 费税 时也不允许按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的方式抵扣 。 当期
应纳 消费税 允许扣 除外购 和委 托加 工原材料 中 已纳 的 消费税 , 是按 当期生产领用 的买价和应税消 费品税 率计 算扣 除的。 消费税 已纳 税款 的扣除办 法不 同于增值税 的扣 除
2 7 2 5 7 1 . 4 3
2 7 2 5 7 1 . 4 3 9 0 8 5 7 1 . 4 3 9 0 8 5 7 1 . 4 3 3 0 0 0 0 0 3 0 0 0 0 0
借: 原材料——烟丝 贷: 委托加 工物资 4 . 当月生产领 用烟 丝 借: 生产成本 贷: 原材料—— 烟丝( 买价 ) 5 . 结转完工产品成 本( 略)
6 鞘 售
办法 。 如果在缴纳消费税时 , 扣除了其 借方余 额 , 就属于 是一项 偷税行 为 ; 如果 不扣除 , 如此 日积月 累 , 在《 资产
一
9月销售卷烟 4 0标准箱 ,按条 8 0元 , 条调拨价 出 售, 款项未收到。
( 1 ) 销售
负债表 》 的“ 应交税 费——应 交消费税 ” 明细科 目中产生 项没有任何 意义 的借方 累积数 。
4 0 肖 费税税款是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的, 同时消费税直汁 人 委托加工术 才 料 的成本中。
四、 举例分析说 明
借: 应收账 款 贷: 主 营业务收人
9 3 6 0 0 0 8 0 0 0 0 0
1 3 6 0 0 0
应交税 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 2 )计 算 消费税 ,月末 计算应纳消费税 4 0× 1 5 0+
“ 宏 盛卷 烟公 司 ” 2 0 1 ×年 9月 2日,将 外 购 烟叶 6 0 0 0 0 0元 , 委托“ 力生 卷 烟公 司 ” 加 工成 烟 丝 , 9月 2 0
5 6
( 4 0 × 2 5 0 条/ 标准箱 × 8 0 元/ 条) ×5 6 %= 4 5 4 0 0 0 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消费税按生产领用买价乘 以消费
税税率 : 3 0 0 0 0 0× 3 0 %= 9 0 0 0 0 元。
当月可 以抵扣 的消费税按 生产 领用买
价乘 以消费
税税 率 : 3 0 0 0 0 0 ×3 0 %= 9 0 0 0 0元 。
当月应纳消费税: 4 5 4 0 0 0 — 9 0 0 0 0 = 3 6 4 0 0 0 元。 ( 3 ) 计提 当期消费税 借: 营业税金及 1 1 3 6 4 0 0 0 贷: 应 交税 费—— 应交消费税 3 6 4 0 0 0 7 . 结转 当月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 0 0 0 0 0 贷: 库存商 品—— 产成品( 甲级卷烟 ) 2 0 0 0 0 0
资 产类项目 金额 负债及权益 类项目 应 应交增值税 ( 进项) 交 应交增值税 ( 销项) 税 费 应交消费税 ( 借方) 应交消费税 ( 贷方) 金额 一 6 1 2 0 l 3 6 0 0 0
0 0 0
当月应纳消费税 : 4 5 4 0 0 0— 9 0 0 0 0 = 3 6 4 0 0 0元 。 ( 3 ) 计 提当月消费税 借: 营业税 金及附加 3 6 4 0 0 0 贷: 应交税费——应交 消费税 3 6 4 0 0 0 7 . 结转 当月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 0 0 0 0 0 贷: 库存商 品——产成 品( 甲级卷烟 ) 2 0 0 0 0 0
资产类项日 金额 负 债及权益类项目 应 应交增值 税 ( 进项) 交 应交增值 税 ( 销项) 税 费 应交消费 税 ( 借方) 应交消费 税 ( 贷方)
主营 务 收入
金额 6 1 2 0 1 3 6 0 0 0 一 2 7 2 5 7 l 4 3 3 6 4 0 0 0
8 0 0 0 0 0
货币资 金 一 3 1 4 6 9 1 . 4 3 应收 账款 9 3 6 0 0 0 原材料 ( 烟叶 ) 6 0 0 0 0 0 委托加 工物资 0 . 0 0
货币资金 一 3 1 4 6 9 1 4 3 应收账款 9 3 6 0 0 0 存 原材料 ( 炯叶) 0 0 0 0 0 0
一
货 委托加工物资 O D 0 原材料 ( 烟丝) 3 3 6 0 0 0
库存商品 ( 甲级 一 2 0 0 0 0 0
烟)
3 6 4 0 0 0
存 原材料 ( 烟丝 ) 6 0 8 5 7 l l 4 3
货 库存商品 ( 甲 级 烟) 2 0 0 0 0 0
一
主营业务收入
8 0 0 0 0 0
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 3 0 0 0 o 0 主营业 务成 本及 营业税 金及 附加 5 6 4 0 0 0
一
3 0 0 0 0 0 4 5 7 3 0 8 . 5 7
主营业务成本及营业税金及 5 6 4 0 0 0
附加
资 产合计
7 2 9 8 8 0
负债及 权益台计
7 2 9 8 8 0
资 产台 引
负债及权益
合计
4 5 7 3 0 8 . 5 7
8 月 末部分 “ 科 目汇 总表 ” 列示 如下 : ( 二) 如果按一些教材上 的作法 , “ 宏盛卷 烟公 司” 其 会计 处理方法二 : 1 . 发 出货物 借: 委托加工物资 6 0 0 0 0 0 贷: 原材料—— 烟叶 6 0 0 0 0 0 2 . 支付加工费 借: 委托 加丁物资 3 6 0 0 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6 1 2 0 应交税费——应交 消费税 2 7 2 5 7 1 . 4 3 贷: 银行存款 3 1 4 6 9 1 . 4 3 3 . 收 同时“ 宏盛卷烟公 司” 的账 务处理为 借: 原材 料—— 烟丝 6 3 6 0 0 0 贷: 委托加工 物资 6 3 6 0 0 0 4 . 当月生产领用烟 丝 借: 生产成本 3 0 0 0 0 0 贷: 原材料——烟 丝( 买价 ) 3 0 0 0 0 0 5 . 结 转完工产 品成本 ( 略) 6 . 销售 9月销售卷烟 4 0标准箱 , 按条 8 0 元/ 条调拨价 出 售, 款项 未收到 。 ( 1 ) 销售 借: 应 收账 款 9 3 6 0 0 0 贷: 主营业务 收入 8 0 0 0 0 0 应交税 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 ) 1 3 6 0 0 0 ( 2 ) 计算 当月 消费税 月末计算应纳 消费税 4 0×1 5 0 +( 4 0× 2 5 0条 / 标 准箱 X 8 0 元/ 条) ×
5 6 %= 4 5 4 0 0 0元 。
8 _ 月末部分“ 科 目汇总表” 列示如下 : 比较上述 两种会计处理 结果 , 方法二 , 将受托方代 扣代缴 的消费税独立计人 了“ 应交 税费— —应交消费 税” 的借方 , 在“ 资产 负债表 ” 上列示 了一项 “ 应交消费 税” 借 方余额 , 同时减少 了“ 原材料—— 烟丝” 的入账成 本, 它 的错误 表现在以下几点 : 其一, 消费税属 于价内税 , 而它这样的会计处理 , 未 将消费税计人成本 中 ; 其二 , 消 费税借方余额是 不允 许抵扣 的 , 如果 抵扣 了是属 于偷税行 为( 用外购 已税 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的, 税法规定按 当期 生产领 用量的买价计算准予扣除外 购委托加工 的应税 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 款 ) ; 其三, 委 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 , 其 消费税 是在委托方 收回应税 消费品时受 托方代 扣代缴的消费税 , 不是在支 付加工 费时代 扣的 ; 其四, “ 原材料——烟丝 ”成本 中少计 了 2 7 2 5 7 1 . 4 3 元, 虚增 会 计利 润 2 7 2 5 7 1 . 4 3元 , 这样 将 多缴企 业所 得
税 6 8 1 4 2 . 8 6 元;
其五, 在“ 应交税 费—
— 应交消 费税 ” 借 方形成一项 无 意义 的金额 2 7 2 5 7 1 . 4 3元 , 未能 真实 的反映企业 的财
务状况 。 由于以上 原因 , 笔者认为第二种会计处 理方法是错 误 的。
参考文献 :
f 1 1 2 0 1 2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周统~考试辅导教材《 会 计》 . 【 2 ] 盖地编写《 税务会计学》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
『 3 ] MB A 智库百科——委托加工物资. [ 4 1 2 0 1 2 年度注册税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税 法一 》 .
( 作 者单位 : 内蒙古财经大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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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 工应税
会计处 理及其 分析
摘要 : 消费税是价 内税 , 不论外 购或委托加工收 回的原材料, 其 已纳 的消费税应计 入成本 中。以应税 消费品为原 材料再 生产应税消费 品时 , 其 已纳 的消费税 , 按 当期 生产领用数量 的买价乘 以消费税税 率计算 当期准予抵 扣的消费 税, 其抵 扣方法不 同于增值税 。如果 以委托加工收 回的物 资为原 材料 生产应税 消费品的 , 会计处理不 当, 必将影响消 费 品成 本 , 进 而影响会 计利润 、 应纳所得税 , 同时也 影响财务报表 的真实性 、 准确性 。
关 键词 : 消费税 ; 成本 ; 会计处理 消费税 是在对货物普遍征 收增值税 的基 础上 , 选择
消
毒 费 贝
少数应 税消费品再加征 的一个税种 。 消费税实行价 内税 是 消费 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计人 应税消费 品成 本 中 , 税款
例》 ) 及其 实施细则 的规定 , 委托加 工 的应税 消 费品 , 由 受托方在 向委托方交货 时代收代缴 消费税 ; 这样受托方
就是 法定 的扣缴义务人 。 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 的应税 消费 品没 有代扣代 缴或 少代扣代 缴消 费税 , 应按 照《 征
品 郑 调 节产 品结 构, 引导消费方 保证 国家财政 收入。 的 毅 向,
一
最终 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在 生产 、 委托加 工和进 口环 节缴纳 , 个别的改在零售环 节征收 。征 收消费税是为 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管 法》 的规定 , 承担末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 。 对 于受托 方没有按 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 缴义务 的 , 并不能 因此 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 在对委托方进 行税务检查 中 , 如果发 现其委托加工 的应税 消费 品没有
代扣代缴 消费税 的 , 委 托方要补缴税款 同时要补缴滞纳 金 和罚款 。 ( 三) 已纳消费税 的扣除 为 了避 免重复 征税 , 现 行消费税 法规定 , 将外 购 的 已税 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 回的已税 消费品 , 继续生产应 税 消费品销售的 , 可以将外购 已税 消费品和委托加工 收 回的已税 消费品 已纳的消费税 准予扣除 。 扣 除方法 : 对于外 购 的和委托加工 收 回的应税消 费
、
企 业由于设备 、 技术 、 人力 、 成本等方面 的局限或其
他 方面 的原 因 ,常常委 托其他 企业代 为加 工应税 消费 品, 然后 , 将 加_ 丁 好的应税消费 品收 回, 直接销 售或继续
生产应 税消费品 。这是生产应 税消费 品的另一种形式 , 已纳入 征收消费税 的范 围。例 如 , 甲卷烟公 司在烟 叶种
植地 收购烟叶 , 如果将烟 叶运 回公司再加工 成烟
丝其成 本 高于就 地委托 乙卷烟 公 司加 工成 烟丝再 运 回公司 的
成本 。 则 甲卷烟公 司委托 当地 的乙卷烟公司将烟 叶加工 成 烟丝就需 要按 受托方 收取 的加工 费及辅 料费征 收增 值税 , 按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征收消 费 税。 按税法规定 , 委托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 , 其增值税在应
付 加工费和辅料费时征收 , 而消费税在受托 方 向委托方 交付加工好的应税消费 品时 , 由受托方代扣 代缴消费税
税 款。
品, 用 于连续 生产应税 消费品时准予按 当期生产领用数 量 的买价 和对应 的消费 税税率计 算扣 除 已纳 的消费税 税 款。
当期准 予扣除 的外购 ( 委托加 工 ) 应税 消费 品 已纳 税 款 =当期准予扣 除 的外 购 ( 委 托加工 ) 应税 消费 品买 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税率
=
( 一)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认 定 委 托加 T应税 消费 品 ,是指 由委托 方提 供原 材料 ( 或 主要 材料 ) , 受托方只 收取 加工费和代垫辅 助材料加
工应税 消费品 。 对于 由受托方 提供原材料生产 的应税 消 费品 , 或者 受托方 先将 原材料 卖给委 托方 , 然后 再受托
加 工应 税消费品 , 以及 由受托 方 以委托方 名义购进原材
当期准 予扣除 的外购 ( 委托加 工 ) 应税 消费 品买价 期初外 购 ( 委 托加 工 ) 应 税消 费品 的买价 +当期 外购 ( 委托加 工 ) 应税 消费品 的买价 一期末库存 外购 ( 委托加
工) 应税 消费品的买价
料 生产加工成应税消费 品 , 不 论在财务上是 否作销售 处 理, 都不 得作为 委托加 _ 丁应税 消费 品 , 而应 当按 照销售
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 费税 。 ( 二) 对代 收代缴税款 的规定 对 于确实属 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或主要材料 ) 的, 受托方 只收取加 工 费和代 垫辅助材 料加 工的应 税消 费
即按 当期生产领 用数 量乘 以外 购( 委托 加工 ) 的单 价再乘 以应税 消费 品适 用税率计 算 当期 准予 扣除 的外 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款 。
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
( 一) 发出材 料时( 委托方 会计处 理 ) 借: 委托加 工物资 贷: 原材料 ( 二) 支付加工费及辅助材料费时( 委托方会计处理 )
5 5
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 费税暂行条例 》 ( 下简称《 暂行 条
日, 用银行存 款转付加 工费 4 2 1 2 0元 , 取得增 值税专 用 发票 上注 明 :加 工费及 辅料 费 3 6 0 0 0元 ,增 值税税 款
6 1 2 0元 。
( 三) 收回加 的
应税 消费品时( 委托方会计处理 )
9月 2 8日, 从“ 力生 卷烟公 司 ” 收 回烟丝 时 , “ 力生
支付 受托方代 扣的消费税 借: 委托 加T物资—— 已纳消费税 贷: 银行存款
收 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借: 原材料f 库存 商品 )
卷烟公 司 ” 代扣“ 宏 盛卷烟公 司” 消 费税 , “ 宏 盛卷 烟公 司”通 过开 户行 转付 2 7 2 5 7 1 . 4 3元 。收 回 的烟丝 买价 9 0 8 5 7 1 . 4 3 元, 全部入库用于生产加工卷烟。
“ 宏盛 卷 烟 公 司 ” 9月 份期 初 库 存 买 价 1 2 0 6 8 5 . 5 7 元, 当月 委托加 工 收 回烟 丝买 价 9 0 8 5 7 1 . 4 3 元, 期 末 库
存买价 7 2 9 2 5 7元 ,计 算 当 月 生 产 领 用 烟 丝 买 价 为
3 0 0 0 0 0 元。
贷: 委托加工物资
三、 分 析
其一 、 发 出委托加工材料 , 属于正常业务处理 。 其二、 支付 加工费 , 在《 资产 负债表 》 上涉及 “ 存货 ”
“ 宏盛卷烟公司 ” 9月销售 卷烟 4 0 标 准箱( 每标 准箱 2 5 0条 ) , 按条 8 O 元/ 条调拨价 出售 , 款项 未收到 。本月 销售卷烟 ( 4 0 标 准箱 ) 的出库成本为 2 0元 / 条。 ( 一) “ 宏盛卷烟公司” 其会计 处理方法一 : 1 . 发 出货物
增加 , “ 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 ) ” 增加 ; “ 应付 账款 ” 增加或 “ 银行存款 ” 减少 。 按 税法规 定 , 委托 方支付 的加工 费 , 应包括 加工 费
和增值税 。委托方提取委托 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时 , 受托 方才负有代扣代缴消费税税 款的义务。 在一些教 材上 , 委托方 支付 加工 费时 , 其会 计处 理 为: 借: 委托加 工物资 、 应交税 费—— 应交增 值税 ( 进 项
借: 委托加工物资 贷: 原材料——烟叶
2 . 支付加工费 借: 委托加工物资
6 0 0 0 0 0 6 0 0 0 0 0
3 6 0 0 0
税) 、 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 贷: 应付账 款( 或银行存 款等 ) 。我认 为这种会 计处理不符合 消费税 暂行条例的
规定 。
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6 1 2 0 贷: 银行存款 4 2 1 2 0 3 . 收 回烟丝时 : “ 力生 卷烟公 司” 代扣 “ 宏盛 卷 烟公 司” 消费税为委托加工烟丝 的组成计税价 ×烟丝的消税
税率 , 烟丝的消费税 2 7 2 5 7 1 . 4 3 元。 账务处理为 :
这样 的会计处理其错误有 四点 : 1 . 7 、 肖 费 税税款没有计 人委托加 物资成本 中 , 即在委
托加工 的物资成本没有包括 消费税 , 会 造成销售成本减 少, 虚增会计利润并多缴企业所得税 的现象 。
( 1 ) 支付消费税 款{ ( 6 0 0 0 0 0 + 3 6 0 0 0 ) / ( 1 — 3 0 %) ×3 0 %l 借: 委托加工物资 ——消 费税
贷: 银行存款
( 2 ) 收 回烟丝
2 . 消费纳税 的纳税环节不符合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 3 . 在《 资产 负债 表》 上产 生一项 “ 应交税 费——应交 消费税 ” 借方余 额 , 不能 真实 的反 映企业 财务状况 ; “ 应 交税 费——应交 消费税 ” 借方余 额 , 在计 算 当期应 纳 消 费税 时也不允许按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的方式抵扣 。 当期
应纳 消费税 允许扣 除外购 和委 托加 工原材料 中 已纳 的 消费税 , 是按 当期生产领用 的买价和应税消 费品税 率计 算扣 除的。 消费税 已纳 税款 的扣除办 法不 同于增值税 的扣 除
2 7 2 5 7 1 . 4 3
2 7 2 5 7 1 . 4 3 9 0 8 5 7 1 . 4 3 9 0 8 5 7 1 . 4 3 3 0 0 0 0 0 3 0 0 0 0 0
借: 原材料——烟丝 贷: 委托加 工物资 4 . 当月生产领 用烟 丝 借: 生产成本 贷: 原材料—— 烟丝( 买价 ) 5 . 结转完工产品成 本( 略)
6 鞘 售
办法 。 如果在缴纳消费税时 , 扣除了其 借方余 额 , 就属于 是一项 偷税行 为 ; 如果 不扣除 , 如此 日积月 累 , 在《 资产
一
9月销售卷烟 4 0标准箱 ,按条 8 0元 , 条调拨价 出 售, 款项未收到。
( 1 ) 销售
负债表 》 的“ 应交税 费——应 交消费税 ” 明细科 目中产生 项没有任何 意义 的借方 累积数 。
4 0 肖 费税税款是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的, 同时消费税直汁 人 委托加工术 才 料 的成本中。
四、 举例分析说 明
借: 应收账 款 贷: 主 营业务收人
9 3 6 0 0 0 8 0 0 0 0 0
1 3 6 0 0 0
应交税 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 2 )计 算 消费税 ,月末 计算应纳消费税 4 0× 1 5 0+
“ 宏 盛卷 烟公 司 ” 2 0 1 ×年 9月 2日,将 外 购 烟叶 6 0 0 0 0 0元 , 委托“ 力生 卷 烟公 司 ” 加 工成 烟 丝 , 9月 2 0
5 6
( 4 0 × 2 5 0 条/ 标准箱 × 8 0 元/ 条) ×5 6 %= 4 5 4 0 0 0 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消费税按生产领用买价乘 以消费
税税率 : 3 0 0 0 0 0× 3 0 %= 9 0 0 0 0 元。
当月可 以抵扣 的消费税按 生产 领用买
价乘 以消费
税税 率 : 3 0 0 0 0 0 ×3 0 %= 9 0 0 0 0元 。
当月应纳消费税: 4 5 4 0 0 0 — 9 0 0 0 0 = 3 6 4 0 0 0 元。 ( 3 ) 计提 当期消费税 借: 营业税金及 1 1 3 6 4 0 0 0 贷: 应 交税 费—— 应交消费税 3 6 4 0 0 0 7 . 结转 当月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 0 0 0 0 0 贷: 库存商 品—— 产成品( 甲级卷烟 ) 2 0 0 0 0 0
资 产类项目 金额 负债及权益 类项目 应 应交增值税 ( 进项) 交 应交增值税 ( 销项) 税 费 应交消费税 ( 借方) 应交消费税 ( 贷方) 金额 一 6 1 2 0 l 3 6 0 0 0
0 0 0
当月应纳消费税 : 4 5 4 0 0 0— 9 0 0 0 0 = 3 6 4 0 0 0元 。 ( 3 ) 计 提当月消费税 借: 营业税 金及附加 3 6 4 0 0 0 贷: 应交税费——应交 消费税 3 6 4 0 0 0 7 . 结转 当月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 0 0 0 0 0 贷: 库存商 品——产成 品( 甲级卷烟 ) 2 0 0 0 0 0
资产类项日 金额 负 债及权益类项目 应 应交增值 税 ( 进项) 交 应交增值 税 ( 销项) 税 费 应交消费 税 ( 借方) 应交消费 税 ( 贷方)
主营 务 收入
金额 6 1 2 0 1 3 6 0 0 0 一 2 7 2 5 7 l 4 3 3 6 4 0 0 0
8 0 0 0 0 0
货币资 金 一 3 1 4 6 9 1 . 4 3 应收 账款 9 3 6 0 0 0 原材料 ( 烟叶 ) 6 0 0 0 0 0 委托加 工物资 0 . 0 0
货币资金 一 3 1 4 6 9 1 4 3 应收账款 9 3 6 0 0 0 存 原材料 ( 炯叶) 0 0 0 0 0 0
一
货 委托加工物资 O D 0 原材料 ( 烟丝) 3 3 6 0 0 0
库存商品 ( 甲级 一 2 0 0 0 0 0
烟)
3 6 4 0 0 0
存 原材料 ( 烟丝 ) 6 0 8 5 7 l l 4 3
货 库存商品 ( 甲 级 烟) 2 0 0 0 0 0
一
主营业务收入
8 0 0 0 0 0
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 3 0 0 0 o 0 主营业 务成 本及 营业税 金及 附加 5 6 4 0 0 0
一
3 0 0 0 0 0 4 5 7 3 0 8 . 5 7
主营业务成本及营业税金及 5 6 4 0 0 0
附加
资 产合计
7 2 9 8 8 0
负债及 权益台计
7 2 9 8 8 0
资 产台 引
负债及权益
合计
4 5 7 3 0 8 . 5 7
8 月 末部分 “ 科 目汇 总表 ” 列示 如下 : ( 二) 如果按一些教材上 的作法 , “ 宏盛卷 烟公 司” 其 会计 处理方法二 : 1 . 发 出货物 借: 委托加工物资 6 0 0 0 0 0 贷: 原材料—— 烟叶 6 0 0 0 0 0 2 . 支付加工费 借: 委托 加丁物资 3 6 0 0 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6 1 2 0 应交税费——应交 消费税 2 7 2 5 7 1 . 4 3 贷: 银行存款 3 1 4 6 9 1 . 4 3 3 . 收 同时“ 宏盛卷烟公 司” 的账 务处理为 借: 原材 料—— 烟丝 6 3 6 0 0 0 贷: 委托加工 物资 6 3 6 0 0 0 4 . 当月生产领用烟 丝 借: 生产成本 3 0 0 0 0 0 贷: 原材料——烟 丝( 买价 ) 3 0 0 0 0 0 5 . 结 转完工产 品成本 ( 略) 6 . 销售 9月销售卷烟 4 0标准箱 , 按条 8 0 元/ 条调拨价 出 售, 款项 未收到 。 ( 1 ) 销售 借: 应 收账 款 9 3 6 0 0 0 贷: 主营业务 收入 8 0 0 0 0 0 应交税 费——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 ) 1 3 6 0 0 0 ( 2 ) 计算 当月 消费税 月末计算应纳 消费税 4 0×1 5 0 +( 4 0× 2 5 0条 / 标 准箱 X 8 0 元/ 条) ×
5 6 %= 4 5 4 0 0 0元 。
8 _ 月末部分“ 科 目汇总表” 列示如下 : 比较上述 两种会计处理 结果 , 方法二 , 将受托方代 扣代缴 的消费税独立计人 了“ 应交 税费— —应交消费 税” 的借方 , 在“ 资产 负债表 ” 上列示 了一项 “ 应交消费 税” 借 方余额 , 同时减少 了“ 原材料—— 烟丝” 的入账成 本, 它 的错误 表现在以下几点 : 其一, 消费税属 于价内税 , 而它这样的会计处理 , 未 将消费税计人成本 中 ; 其二 , 消 费税借方余额是 不允 许抵扣 的 , 如果 抵扣 了是属 于偷税行 为( 用外购 已税 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的, 税法规定按 当期 生产领 用量的买价计算准予扣除外 购委托加工 的应税 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 款 ) ; 其三, 委 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 , 其 消费税 是在委托方 收回应税 消费品时受 托方代 扣代缴的消费税 , 不是在支 付加工 费时代 扣的 ; 其四, “ 原材料——烟丝 ”成本 中少计 了 2 7 2 5 7 1 . 4 3 元, 虚增 会 计利 润 2 7 2 5 7 1 . 4 3元 , 这样 将 多缴企 业所 得
税 6 8 1 4 2 . 8 6 元;
其五, 在“ 应交税 费—
— 应交消 费税 ” 借 方形成一项 无 意义 的金额 2 7 2 5 7 1 . 4 3元 , 未能 真实 的反映企业 的财
务状况 。 由于以上 原因 , 笔者认为第二种会计处 理方法是错 误 的。
参考文献 :
f 1 1 2 0 1 2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周统~考试辅导教材《 会 计》 . 【 2 ] 盖地编写《 税务会计学》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
『 3 ] MB A 智库百科——委托加工物资. [ 4 1 2 0 1 2 年度注册税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税 法一 》 .
( 作 者单位 : 内蒙古财经大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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