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评析题(20分)
对于一道10的法条分析题,一定要有答题要点,这个答题要点,我认为这要有以下几点: 1> 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是民法中的什么法律制度
2>该法律制度的概念
3>该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或者说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
4>该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目的、法律效果
立法目的,条款解决了什么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现阶段有什么不足
《消法》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答:1、本条是有关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要求赔偿的规定。
2、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
权益。
3
径:1、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2、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3、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本法条目的:保护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可以得到产财
保障和人身保障,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明确售后服务、网络诈骗等问题,如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五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答:1、本法是有关经营者因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其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
2、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3、欺诈行为构成要件:(I )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4、法律后果:对消费者来说,当能够证明被欺诈时,可以选择责任形式,既可以适用加倍赔偿,又可以适用合同违约责任,但两种赔 偿方式不能并用。尽管如此,消费者选择了加倍赔偿后,并不影响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理、重作,退货等。 (目的:补偿功能 惩罚功能 预防功能)
(总之,《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包括对过去双倍赔偿的升级,也包含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进一步确定,两款条文的规定有利于遏制经营者不诚信之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
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本条所讲受害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之后,
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人。途径:一个是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另一个是也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二者不予赔偿,受害人可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本条规定,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受害人垫付的赔偿费用。也就是说,没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而引起的赔偿请求时,预先
替对方垫付了赔偿费用。一方有权要求有责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经垫付的赔偿费用。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另一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对方支付。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答:1、本条是关于产品缺陷含义的规定。
2、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构成要件: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
4、法律目的: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答:1、本条规定的是商业贿赂问题,涉及到回扣、折扣和佣金等规定。
2、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务,下同) 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3)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
(4)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如购买其商品、确定其项目中标等交易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通常为交易相对人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或其他雇佣人员等,也包括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但不含促成交易而获得佣金的独立中间人。 (5)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出了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
(6)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以便促成交易或使其在交易行为中挤掉同业竞争对手,取得优势。
(7)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国内外旅游、房屋装修、高档宴席、赠送昂贵物品,以及解决子女或亲属入学、就业等许多方式。
4、商业贿赂的意义/目的:商业贿赂的目的主要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某种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或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机会。“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的机会和过程,不是保护竞争者’。其他贿赂则是为了获取商业目的以外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竞争的目的。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答:1、本条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2、商业秘密,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只有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1)这些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即不是已经公开的或普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资料、方法。
(2)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3)权利人必须为这些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例如,经营者将有关信息资料(如自己掌握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放在易为他人得到的地方,而不是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可确定的可应用性。由于有了这一项额外的条件,一件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开发资料,如被人未经许可拿走是受不到该法保护的。
4、目的:一般来讲,商业秘密都是其权利人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或精力而得来的,对其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同时,其权利人为了保持其秘密性,通常还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或精力。因此,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
《反垄断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答:1、关于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规定
2、这一条性质上是冲突规范, 即指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 而且也适用于我国境外发生但对我国市场竞争能够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 3、
4、不足: 域外效力规定太过原则化。法律适用上缺乏灵活性,容易导致我国与外国反垄断法律规则的冲突,这需要我国加强反垄断的国际协调和合作。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答:1、本条是对垄断行为种类的规定。
2、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所称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一个经营者
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
3、根据本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法律效果:与西方成熟经济体反垄断法内容大体一致,本法主要着眼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作出规制,并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机构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评析题(20分)
对于一道10的法条分析题,一定要有答题要点,这个答题要点,我认为这要有以下几点: 1> 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是民法中的什么法律制度
2>该法律制度的概念
3>该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或者说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
4>该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目的、法律效果
立法目的,条款解决了什么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现阶段有什么不足
《消法》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答:1、本条是有关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要求赔偿的规定。
2、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
权益。
3
径:1、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2、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3、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本法条目的:保护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可以得到产财
保障和人身保障,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明确售后服务、网络诈骗等问题,如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五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答:1、本法是有关经营者因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其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
2、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3、欺诈行为构成要件:(I )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4、法律后果:对消费者来说,当能够证明被欺诈时,可以选择责任形式,既可以适用加倍赔偿,又可以适用合同违约责任,但两种赔 偿方式不能并用。尽管如此,消费者选择了加倍赔偿后,并不影响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理、重作,退货等。 (目的:补偿功能 惩罚功能 预防功能)
(总之,《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包括对过去双倍赔偿的升级,也包含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进一步确定,两款条文的规定有利于遏制经营者不诚信之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
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本条所讲受害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之后,
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人。途径:一个是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另一个是也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二者不予赔偿,受害人可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本条规定,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受害人垫付的赔偿费用。也就是说,没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而引起的赔偿请求时,预先
替对方垫付了赔偿费用。一方有权要求有责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经垫付的赔偿费用。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另一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对方支付。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答:1、本条是关于产品缺陷含义的规定。
2、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构成要件: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
4、法律目的: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答:1、本条规定的是商业贿赂问题,涉及到回扣、折扣和佣金等规定。
2、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务,下同) 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3)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
(4)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如购买其商品、确定其项目中标等交易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通常为交易相对人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或其他雇佣人员等,也包括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但不含促成交易而获得佣金的独立中间人。 (5)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出了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
(6)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以便促成交易或使其在交易行为中挤掉同业竞争对手,取得优势。
(7)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国内外旅游、房屋装修、高档宴席、赠送昂贵物品,以及解决子女或亲属入学、就业等许多方式。
4、商业贿赂的意义/目的:商业贿赂的目的主要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某种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或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机会。“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的机会和过程,不是保护竞争者’。其他贿赂则是为了获取商业目的以外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竞争的目的。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答:1、本条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2、商业秘密,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只有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1)这些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即不是已经公开的或普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资料、方法。
(2)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3)权利人必须为这些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例如,经营者将有关信息资料(如自己掌握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放在易为他人得到的地方,而不是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可确定的可应用性。由于有了这一项额外的条件,一件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开发资料,如被人未经许可拿走是受不到该法保护的。
4、目的:一般来讲,商业秘密都是其权利人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或精力而得来的,对其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同时,其权利人为了保持其秘密性,通常还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或精力。因此,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
《反垄断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答:1、关于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规定
2、这一条性质上是冲突规范, 即指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 而且也适用于我国境外发生但对我国市场竞争能够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 3、
4、不足: 域外效力规定太过原则化。法律适用上缺乏灵活性,容易导致我国与外国反垄断法律规则的冲突,这需要我国加强反垄断的国际协调和合作。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答:1、本条是对垄断行为种类的规定。
2、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所称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一个经营者
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
3、根据本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法律效果:与西方成熟经济体反垄断法内容大体一致,本法主要着眼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作出规制,并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机构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