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股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为提高农村(包括县城及市效区)380V及以下电力网的设计、安装、大修质量, 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额定电压380V及以下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农村电力网及 受电设备。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厂矿企业应执行有关的专业标准。

1.3 下列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1.3.1 各级电力部门从事农电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1.3.2 农村管电人员、农村电工。

1.3.3 农村电力网中企事业单位的电工。

1.4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负法律责任。

农村电工对违反本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强迫农村电工违反本规定而造 成事故者,将追究指使人的责任。

2 低压电力网

2.1 自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或直配发电机母线,经由监测、控制、保护、计量等电器 至各用户受电设备的380V及以下供电网路组成低压电力网。

2.2 配电变压器应靠近负荷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避开易爆、易燃、污秽严重及地势低洼地带。

2.2.2 高压进线、低压出线方便。

2.2.3 便于施工、运行维护。

2.3 正常环境下配电变压器宜采用柱上安装或露天落地安装。

2.4 柱上安装的变压器,其底座距地面不应小于2.5m;露天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四 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栏条间净距不大于0.1m,围栏距变压器 的外廓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座基础应高出最大洪水位但不低于0.3m。

2.5 工厂、车间、市郊生活区的配电变压器,根据具体情况可安装在室内,但室内 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变压器外廓距墙壁净距不应小于:

——与后壁、侧壁:0.6m;

——与门:0.8m。

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6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农村电力发展计划选定,一般按5年考虑。

若电力发展计划不太明确或实施的可能性波动很大,则可依当年的用电情况按 下式确定:

SHRSPH

式中 SH——配电变压器在计划年限内(5年)所需容量,kVA; PH——当年的用电负荷,kW;

RS——容载比,一般不大于3。

容载比可参照下式估算:

RSK1K4cosK3

式中 K1——负荷分散系数,农村低压电力网取1.1;

cosφ——功率因数,按本规程11.1.1规定取0.8;

K3——配电变压器经济负荷率,取0.6或0.7;

K4——电力负荷发展系数,一般取1.3~1.5。

2.7 配电变压器应在铭牌规定的冷却条件下运行。

图 2-1 变压器负荷率小于1

允许过负荷时间和倍数

油浸式变压器运行中的顶层油温不得高于95℃,温升不得超过55K。为防止 绕组和油的劣化过速,顶层油的温升不宜经常超过45K。

2.8 连接组别为Y,yn0的配电变压器,三相负荷应尽量平衡,不得仅用一相或两相 供电,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的电流不应超过低压侧额定电流的25%。

2.9 配电变压器的昼夜负荷率小于1的情况下,可在高峰负荷时允许有适量的过负 荷,过负荷的倍数和允许的持续时间可参照图2-1的曲线确定。

2.10 配电变压器各相负荷不平衡时,按如下两式确定过负荷电流:

2IAIBIC3IH222 (1)

(2) IA、IB、IC1.3IH

式中 IA、IB、IC——A、B、C相负荷电流;

IH——低压侧额定电流。

2.11 低压电力网的布局应与农村发展计划相结合,一般采用放射形单向供电,供 电半径可参照表2-1确定。

表 2-1 供 电 半 径 (km)

2.12 供电网路内的电压偏差应满足如下要求:

——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7%、-10%;

——42V及以下的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10%。

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的偏差值由供用电双方协议确定。

注:供电电压系指供电部门与用户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用电协议所规 定的电能计量点的电压。

2.13 农村低压电力网宜采用TT系统;城镇、厂矿企业宜采用TN—C系统;对 安全有特殊要求或纯排灌的动力电力网可采用IT系统。 同一低压电力网不应采用两种运行系统。

2.14 T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网路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 部分用保护接地线(PEE)接至电气上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无直接关连的接地极上, 如图2-2所示。

2.15 TN-C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网路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 电部分用保护线(PE)与保护中性线(PEN)相连接,如图2-3所示。

图 2-2 TT系统

图 2-3 TN-C系统

2.16 I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网路内所有受电设备的 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接地线(PEE)

单独的接至接地

极上,如图2-4所示。

2.17 采用TT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2.17.1 除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外,中性线不得再行接地,且应保持与相线 同等的绝缘水平。

2.17.2 为防止中性线机械断线,其截面不应小于表2-2的规定。

表2-2 按机械强度要求中性线与相线的配合截面

注:相线的材质与中性线的材质相同时有效。

图 2-4 IT系统

2.17.3 全网必须实施漏电保护,包括:

——漏电总保护、漏电中级保护(必要时)。其动作电流应满足4.4.1条的要求;

——漏电末级保护。漏电末级保护应满足以下条件:

RAIa

式中 RAUL ——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Ω;

UL——通称电压极限,V;

注:在正常情况下的通称电压极限是50V(交流有效值)。 Ia——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A,应满足4.4.2条的要求。

2.17.4 中性线不得装设熔断器或单独的开关装置。

2.17.5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均需装设过电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2.18 采用TN-C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2.18.1 为了保证在故障时保护中性线的电位尽可能保持接近大地电位,保护中性线 应均匀分配的重复接地,如果条件许可,宜在每一接户线、引接线处接地。

2.18.2 供电网内的受电设备宜装设漏电末级保护,其动作电流按4.4.2条的要求确 定。

2.18.3 保护装置的特性和导线截面必须这样选择:当供电网内相线与保护中性线或 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发生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时,则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断供 电。

如果满足了以下条件,就是满足了本项要求:

ZSIa

式中 ZS——故障回路阻抗,ΩU0 ;

Ia——保证在表2-3所列时间内保护装置动作电流,A;

U0——对地标称电压,V。

2.18.4 保护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2.17.2条中表2-2的规定值。

2.18.5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需装设过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2.18.6 保护中性线不得装设熔断器或单独的开关装置。

2.19 采用IT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2.19.1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应装设过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2.19.2 网络内的带电导体严禁直接接地。

2.19.3 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故障电流甚小,切断供电不是绝对必要时,则应装 设能发出接地故障音响或灯光信号的报警装置,而且必须具有两相在不同地点发生 接地故障的保护措施。

2.19.4 各相对地应有良好的绝缘水平,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从各相测得的泄漏电流 (交流有效值)应小于30mA。

2.19.5 不得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配出中性线作220V单相供电。

2.19.6 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和各出线回路终端的相线均应装设高压击穿保险器。

2.20 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气结线应满足如下要求:

2.20.1 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2.20.2 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者,宜加装电流表及电压表。

2.20.3 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

2.20.4 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

2.20.5 对于TT系统应在低压进线或出线装设漏电总保护器。

2.20.6 对于IT系统低压母线应有接地信号装置。

2.21 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中性线、保护中性线。

3 配电装置

3.1 一般要求

3.1.1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配电室或配电箱:

3.1.1.1 宜设置配电室的配电变压器:

a.污秽严重的地方;

b.容量较大、出线回路较多不宜采用配电箱的;

c.供电给重要用户需经常监视运行的。

3.1.1.2 除3.1.1.1条所述以外的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可设置配电箱。

3.1.1.3 排灌专用变压器的配电装置可安装于机泵房内。

3.1.2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装设的计收电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标GBJ63《工 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3.1.3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室或配电箱应靠近变压器,其距离不宜超过10m。

3.2 配电室(箱)

3.2.1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配电箱,宜采用符合国标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规定的产品,有条件的也可自制,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3.2.1.1 配电箱的外壳应采用1.5~2.0mm厚的铁板配制并进行防腐处理。

3.2.1.2 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应根据安装场所的环境确定。

3.2.1.3 配电箱的防触电保护类别应为Ⅰ类或Ⅱ类。

3.2.1.4 箱内安装的电器,均应符合国标规定的定型产品。

3.2.1.5 箱内各电器件之间以及它们对外壳的距离,应能满足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以及操作所需的间隔。

3.2.1.6 配电箱的进出引线,应采用具有绝缘护套的绝缘电线,穿越箱壳时加套管 保护。

3.2.2 室外配电箱应牢固的安装在支架或基础上,箱底距地面高度为1.0~1.2m。

3.2.3 室内配电箱可落地安装,也可暗装或明装于墙壁上。落地安装的基础应高出 地面50~100mm。暗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1.4m;明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 面1.2m。

3.2.4 配电室进出引线可架空明敷或暗敷,暗敷设应采用农用直埋铝芯塑料绝缘塑 料护套电线,明敷设应采用耐气候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敷设方式应满足下列要 求:

3.2.4.1 采用农用直埋铝芯塑料绝缘塑料护套电线时应在冻土层以下且不小于0.8m 处敷设,引上线在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0.8m的部位应套管保护。

3.2.4.2 架空明敷耐气候型绝缘电线时,其电线支架不应小于40³40³4mm角钢, 穿墙时,绝缘电线应套保护管。出线的室外应做滴水

弯,滴水弯最低点距离地面不 应小于2.5m。

3.2.5 配电室(箱)进出引线的电线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选择。主进回路按变压器低压 侧额定电流的1.3倍计算,引出线按该回路的计算负荷选择。

3.2.6 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一般可采用砖、石结构,屋顶应采用混凝 土预制板,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增加保温层或隔热层。

3.2.7 配电室内应留有维护通道:

3.2.7.1 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1.5m。

3.2.7.2 配电屏为双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2.0m。

3.2.7.3 屏后和屏侧通道为1.0m,有困难时可减为0.8m。

3.2.8 配电室一般可设一个门,当配电装置的长度超过6m时,应设双门,且至少 有一门通向室外。门应向外开。

3.3 配电屏及母线

3.3.1 配电屏宜采用符合国标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规定的产品。屏内安 装的电器和仪表应符合国标或部颁的技术标准,并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3.3.2 配电屏内应有如下的图和表:

3.3.2.1 屏内左侧门板:

a.本屏一次系统图;

b.仪表接线图;

c.控制回路二次接线图及相对应的端子编号图。

3.3.2.2 屏内右侧门板:

本屏装设的电器元件表,表内应注明生产厂家、型号规格。

3.3.3 配电屏的各电器、仪表、端子排等均应标明编号、名称、路别(或用途)及操作 位置。

3.3.4 配电屏应牢固的安装在基础型钢上,型钢顶部应高出地面10mm,屏体内设 备与各构件连接应牢固。

3.3.5 配电屏内二次回路的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电压不低于500V的 铜芯绝缘电线。配线应整齐、美观、绝缘良好、无接头。

3.3.6 配电屏内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相序一致。

3.3.7 控制开关应垂直安装,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开关的操作手柄中心距地 面一般为1.2~1.5m;侧面操作的手柄距建筑物或其它设备不宜小于200mm。

3.3.8 控制两个独立电源的开关应装有可靠的机械闭锁装置。

注:①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按此相序排列会造成母线配置困难,可不按本表 规定。

②N线或PEN线如果不在相线附近并行安装,其位置可不按本表规定。

3.3.9 母线宜采用符合国标规定的矩形硬裸铝母线,截面应满足允许载流量、热稳 定和动稳定的要求。

3.3.10 支持母线的金属构件、螺栓等均应镀锌,母线安装时接触面应保持洁净,螺 栓紧固后接触面紧密,各螺栓受力均匀。

3.3.11 母线相序排列应符合表3-1的规定(面向配电屏)。

3.3.12 母线应按下列规定涂漆相色:

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中性线为淡蓝色,保护中性线为竖 条间隔淡蓝色。

3.3.13 室内配电装置的母线应满足如下安全距离:

带电体至接地部分 20mm

不同相的带电体之间 20mm

无遮栏裸母线至地面 2300mm

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母线之间水平距离 1875mm 与电器连接处不同相裸母线最小净距离 10mm

3.3.14 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端子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4.1 铝与铝连接时,可采用搭接。搭接时应净洁表面并涂以电力脂。

3.3.14.2 铜与铝连接时,在干燥室内铜导体可搪锡;特别潮湿的室内应使用铜铝过 渡线夹。

3.3.15 相同布置的主母线、分支母线、引下线及设备连接线,应对称一致。

3.3.16 硬裸铝母线搭接连接时,应符合表3-2规定。

表3-2 铝母线连接

续表

3.3.17 矩形裸铝母线的弯曲、扭转宜采用冷弯,如需热弯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 250℃,并按图3-1所示制作,弯曲半径、扭转长度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图3-1 硬裸铝母线的弯曲、扭转

L—母线两支持点距离

平弯:50³5mm及其以下,2倍母线厚度;100³10mm及其以下,

2.5 倍母线厚度;

立弯:50³5mm及其以下,1.5倍母线宽度;100³10mm及其以下,2 倍母线宽度;

扭转90°:扭转部分长度为2.5倍母线宽度。

3.4 控制与保护

3.4.1 配电室(箱)进、出线的控制电器和保护电器的额定电压、频率应与系统电压、 频率相符,并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3.4.2 配电室(箱)的进线控制电器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1.3倍选择;出线控制电器按 正常最大负荷电流选择。手动开断正常负荷电流的,应能可靠地开断1.5倍的最大 负荷电流;开断短路电流的,应能可靠地切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3.4.3 熔断器和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3.4.3.1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大于变压器低压侧额 定电流,一般取额定电流的1.5倍,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变压器允许的过负荷倍数 和熔断器的特性确定。

3.4.3.2 出线回路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总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 电流,熔体的额定电流按回路正常最大负荷电流选择,并应躲过正常的尖峰电流, 可参照下式选取:

对于综合性负荷回路:

IeH

对于照明回路:

IeHKmIMIMQ(IMIMH)

式中IeH——熔体额定电流,A;

IMQ——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起动电流,A;

ΣIM——回路正常最大负荷电流,A;

IMH——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m——熔体选择系数,白炽灯、荧光灯Km取1,高压汞灯、钠灯Km取1.5。

3.4.3.3 熔断器的分断能力应满足下式:

IfDI(3)

式中 IfD——熔断器极限分断能力,A;

I(3)——安装处的三相短路电流(周期有效值),A。

3.4.3.4 熔断器的灵敏度应满足下式: Imin

IeHKeH

式中 KeH——熔体动作系数,一般取4;

Imin——被保护线段的最小短路电流,A,对于TT、TN-C系统为单相短 路电流,对于IT系统为两相短路电流;

IeH——熔体额定电流,A。

3.4.4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自动断路器应具有长延时和瞬时动作的性能,其脱扣器 的动作电流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3.4.4.1 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一般为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的6~10倍。

3.4.4.2 长延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可根据变压器低压侧允许的过负荷电流确定。

3.4.5 出线回路自动断路器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应比上一级脱扣器的动作电流至少应 低一个级差。

3.4.5.1 瞬时脱扣器,应躲过回路中短时出现的尖峰负荷。 对于综合性负荷回路:

IZD

对于照明回路:

IZDKZm.IM KZ(IMQIMIMH)

式中 IZD——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A;

KZ——可靠系数,取1.2;

IMQ——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起动电流,A;

ΣIM——回路正常最大负荷电流,A;

IMH——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Zm——照明计算系数,取6。

3.4.5.2 长延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可按回路最大负荷电流的1.1倍确定。

3.4.6 选出的自动断路器应作如下校验:

3.4.6.1 自动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应大于安装处的三相短路电流(周期分量有效值)。

3.4.6.2 自动断路器灵敏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Imin

IZDKZS

式中Imin——被保护线段的最小短路电流,A,对于TT、TN-C系统,为单相 短路电流,对于IT系统为两相短路电流;

IZD——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A;

KZS——动作系数,取1.5。

注:一般单相短路电流较小,很难满足要求,可用长延时脱扣器作后备保护。

3.4.6.3 长延时脱扣器在3倍动作电流时,其可返回时间应大于回路中出现的尖峰 负荷持续的时间。

4 漏电保护

4.1 一般要求

4.1.1 漏电保护器,必须选用符合GB6829《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国家标准、 并经能源部指定的(低压电器质量检测站)检验合格定时公布的产品。

4.1.2 漏电保护器安装场所的周围空气温度,最高为+40℃,最低为-5℃,海拔不 超过2000m,对于高海拔及寒冷地区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可与制造厂家协商定制。

4.1.3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场所应无爆炸危险、无腐蚀性气体,并应注

意防潮、防尘、 防震动和避免日晒。

4.1.4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强电流电线和电磁器件,避免磁场干扰。

4.2 漏电保护方式

4.2.1 采用TT系统的低压电力网,应装设漏电总保护和漏电末级保护。 对于供电范围较大或有重要用户的低压电力网可酌情增设漏电中级保护。

4.2.2 漏电总保护应选用如下任一方式:

4.2.2.1 安装在电源中性点接地线上。

4.2.2.2 安装在电源进线回路上。

4.2.2.3 安装在各出线回路上。

4.2.3 漏电中级保护可根据网络分布情况装设在分支配电箱的电源线上。

4.2.4 漏电末级保护可装在接户或动力配电箱内,也可装在用户室内的进户线上。

4.2.5 TT系统中的移动式电器、携带式电器、临时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器具,应装 设漏电末级保护。

注:Ⅱ类和Ⅲ类电器除外。

4.2.6 采用IN-C系统的低压电力网,不宜装设漏电总保护及漏电中级保护,但可装 设漏电末级保护。末级保护的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仍须用保护线与保护中性 线相连接,不得直接接地改变TN-C系统的运行方式。

4.2.7 采用IT系统的低压电力网,不宜装设电流型漏电保护器。

4.2.8 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自动开断电源,对开断电源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的用户,应由用户申请经县电力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漏电报警信号方式及时处理缺 陷。

4.2.9 农村低压电力网的漏电保护方式,由县级电力部门选定,运行中需要改变漏 电保护方式时亦需经县级电力部门批准,当涉及低压电力网系统运行方式时,必须 经省级农电主管部门批准。

4.3 漏电保护装置

4.3.1 漏电总保护、漏电中级保护及三相动力电源的漏电末级保护,宜采用具有漏 电、短路及过负荷保护性能的漏电断路器,当采用组合式保护器时,电源的控制开 关宜采用带分励脱扣器的低压断路器。

4.3.2 单相漏电末级保护,应选用漏电保护和短路保护为主的漏电断路器。

4.3.3 漏电断路器、组合式漏电保护器的电源控制开关,其通断能力应能可靠的开 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4.3.4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为穿心式时,其穿越的回路电线应并拢 绞合后再行穿过,且在两端保持不小于100mm的长度后方可分开,防止在正常情 况下不平衡磁通引起误动作。

4.3.5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外接控制回路的电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截面不应小 于1.5mm2。

4.3.6 单独安装的漏电断路器,应便于维护操作,一般距地面1500mm。

4.4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4.4.1 漏电总保护在躲过电力网正常漏电情况下漏电动作电流应尽量选小,以兼顾 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注:实现完善的分级保护后,漏电总保护的动作电流是否在阴雨季节增至 500mA由省农电主管部门确定。

漏电总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宜为可调档次值,其最大值可参照表4-1确定。

4.4.2 漏电末级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值,应小于上一级漏电保护的动作值,但不 应大于:

4.4.2.1 家用电器、固定安装电器、移动式电器、携带式电器以及临时用电设备为 30mA。

4.4.2.2 手持式电动器具为10mA;特别潮湿的场所为6mA。

4.4.3

漏电中级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界于上、下级漏电动

作电流值之间。 具体取值可根据电力网的分布情况确定。

4.5 漏电断路器分断时间

4.5.1 漏电总保护器和漏电中级保护器,其最大分断时间应符合表4-2的规定。

4.5.2 漏电末级保护器的最大分断时间应符合表4-3的规定。

注:①IΔn为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②In为保护器额定电流。

 适用于组合式漏电保护器(包括断路器的断开时间)。

4.5.3 低压电力网实施分级保护时,上级保护应选用延时型保护器,其分断时间应 比下一级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增加0.2s。

4.6 检测

4.6.1 安装漏电总保护的低压电力网,其漏电电流不应大于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 流的50%,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整修。

4.6.2 装设漏电保护器的电动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4.6.3 装设在进户线上的漏电断路器,其室内配线的绝缘电阻,晴天不宜小于 0.5MΩ;雨天不宜小于0.08MΩ。 4.6.4 保护器安装后应进行如下检测: 4.6.4.1 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不得误动作。

4.6.4.2 用试验按扭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 4.6.4.3 各相用试验电阻接地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 5.架空电力线路 5.1 一般要求

5.1.1 线路路径和导线的计算负荷,应结合农村电力负荷发展计划确定,一般可按 5年考虑。 5.1.2 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应与农村发展计划相结合,方便机耕,少占农田。

5.1.2.2 路径短,跨越、转角少,施工、运行维护方便。 5.1.2.3 应尽量避开易受山洪、雨水冲刷的地方,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物的场院和 仓库。 5.1.3 线路设计的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采用10年一遇的数值)和附近 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如选出的气象条件与典型气象区接近时,一般采用典型 气象区所列数值。

5.1.4 当采用架空绝缘电线时,其气象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 ——最大风速不大于25m/s,温度为-5℃; ——覆冰厚度不大于5mm,

温度为-5℃; ——最高温度不高于40℃,最低温度不低于-40℃。 当选出的气象条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则不宜采用架空绝缘电线。 5.2 导线 5.2.1 农村宜采用符合国标GB1179《铝绞线及铜芯铝绞线》规定的铝绞线。禁止 使用单股、破股(拆股)线和铁线。 居民密集的县城、镇宜采用符合部标SD237《额定电压1kV及以下绝缘电线》 规定的架空绝缘电线,但应满足5.1.4条规定的条件。

5.2.2 铝绞线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架空绝缘电线不应小于

KM

3.0。强度安全 系数K可用下式表示: O 式中 M——导线的抗拉强度,N/mm2; O——导线的最大使用应力,N/mm2。

5.2.3 选择导线截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线路末端的电压偏差应符合2.12的规定。 5.2.3.2 导线的最大工作电流,不应大于导线的允许截流量。 5.2.3.3 铝绞线、架空绝缘电线的最小截面为16mm2。 5.2.3.4 TT系统的中性线和TNC系统的保护中性线,其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和保护 装置的要求选定,但不应小于2.17.2条中表2-2的规定。单相供电的中性线截面应 与相线相同。 5.2.4 施放导线时,严禁在地面拖拉放线,并应进行外观检查: 铝绞线:表面不得有腐蚀的斑点、松股、断股及硬伤的现象。 架空绝缘电线:表面不得有气泡、鼓肚、沙眼、露芯、绝缘断裂及绝缘霉变等 现象。

5.2.5 铝绞线、架空绝缘电线有硬弯时应剪断重接,接续应满足下列要求: 铝绞线:应采用钳接管。 架空绝缘电线:芯线采用圆形压接管;外层绝缘恢复采用热收缩管。 ,u失 导线接续前应用汽油清洗管内壁及被连接部分导线的表面,并在导线表面涂一 层电力脂

后再行钳接或压接。

5.2.6 同一档距内,每根导线只允许一个接头,接头距导线固定点不应小于0.5m, 不同规格、不同金属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5.2.7 铝绞线在同一截面处不同的损伤面积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5.2.7.1 损伤截面占总截面5%~10%时,应用同型号导线的股线绑扎,绑扎长度不 应小于60mm。

5.2.7.2 损伤截面占总截面10%~20%时,应辅以同规格导线绑扎,绑扎长度不应 小于:

a. LJ-35及以下:140mm;

b. LJ-95及以下:280mm;

a. LJ-185及以下:340mm。

5.2.8 架空绝缘电线的绝缘层损伤时,应用耐气候型的自粘性橡胶带至少缠绕5层 作绝缘补强。

5.2.9 架空绝缘电线施放后,用2500V兆欧表摇测1min后的稳定绝缘电阻,其值 应符合SD237的技术标准。

5.2.10 铝绞线的设计弧垂,各地可根据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或按所选定的气象条件 计算确定。考虑导线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架线时应将铝绞线的设计弧垂减少 20%。

5.2.11 架空绝缘电线的设计弧垂,应根据所选定的气象条件(但不应违反5.1.4条的 规定)计算确定。

考虑到绝缘电线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架线时应将弧垂减少14%,

且敷设温度 不应低于-20℃。

5.2.12 档距内的各相弧垂应一致,相差不应大于50mm。同一档距内,同层的导线 截面不同时,导线弧垂应以最小截面的弧垂确定。

5.3 绝缘子、瓷横担

5.3.1 架空绝缘电线、铝绞线,应用绝缘子固定,绝缘子的耐压等级应与线路额定 电压相适应。

5.3.2 绝缘子、瓷横担应采用符合国标GB773《低压电瓷瓷件技术条件》和 GB1386《低压架空线路绝缘子》规定的电瓷产品。针式、蝶式、线轴式绝缘子的 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瓷横担不应小于3.0。

5.3.3 直线杆一般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耐张杆采用蝶式或线轴式绝缘子。中 性线、保护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相同的绝缘子。

5.3.4 绝缘子在安装前应逐个清污并作外观检查和抽测不少于5%的绝缘子。

5.3.4.1 绝缘子的铁脚与瓷件应结合紧密,铁脚镀锌良好,瓷釉表面光滑、无裂纹、 缺釉、破损等缺陷。

5.3.4.2 用2500V兆欧表摇测1min后的稳定绝缘电阻,其值不应小于20MΩ。

5.4 横担及铁附件

5.4.1 线路横担宜采用镀锌铁横担,具体规格应通过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5.4.1.1 直线杆:角钢:50³50³5mm。

5.4.1.2 承力杆:角钢:2根50³50³5mm。

5.4.2 单横担的组装位置,一般装在受电侧,撑铁装在面向受电侧的左侧。横担组 装应平整,端部上、下和左右斜扭,不得大于25mm。

5.4.3 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螺栓应通过各部件的中心线,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

5.4.3.2 螺母紧好后,露出的螺杆不应少于2个螺距。

5.4.3.3 螺栓穿入方向:顺线路者从电源侧穿入;横线路者面向受电侧由左向右穿 入;垂直地面者由下向上穿入。

5.5 导线排列、档距及线间距离

5.5.1 导线一般采用水平排列,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不应高于相线,如线路附近有 建筑物,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应靠近建筑物侧。同一供电区导线的排列相序应统 一。

路灯线不应高于其它相线、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

5.5.2 线路档距,一般采用下列数值:

5.5.2.1 铝绞线:集镇和村庄为40~50m;田间为50~70m。

5.5.2.2 架空绝缘电线:一般为30~40m,最大不应超过50m。

5.5.3 导线水平线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5.5.3.1 铝绞线:档距50m及以下为0.4m;档距70m及以下为0.5m。 靠近电杆的两导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5m。

5.5.3.2 架空绝缘电线:档距40m及以下为0.3m;档距50m及以下为0.35m;靠 近电杆的两导线间距为0.4m。

5.5.4 低压线路与高压线路同杆架设时,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1.2m;

分支和转角杆:1.0m。

低压线路不应与弱电线路和两线一地制的高压线路同杆架设。

5.5.5 同杆架设的低压多回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0.6m;

分支杆、转角杆:0.3m。

5.5.6 线路导线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净空 距离,不应小于150mm。

导线与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0mm。

5.6 电杆、拉线和基础

5.6.1 电杆宜采用符合国标GB 4623《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规定的定型产品, 杆长宜为7.5~8m,梢径为130mm。

5.6.2 混凝土电杆的最大使用弯矩,不应大于混凝土电杆的标准检验弯矩。

5.6.3 各类电杆的机械负荷,应按下列条件计算:

5.6.3.1 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

5.6.3.2 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

5.6.3.3 最低温度、无冰、无风、未断线(适用于转角杆、终端杆)。

5.6.4 混凝土电杆组立前应作如下检查:

5.6.4.1 电杆表面应光滑,无混凝土脱落、露筋、跑浆等缺陷。

5.6.4.2 平放地面检查时,不得有环向或纵向裂缝,但网状裂纹、龟裂、

水纹不在 此限。

5.6.4.3 电杆的端部应用混凝土密封。

5.6.5 电杆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质及负荷条件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杆长的1/6。 电杆的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直线杆:1.5;

耐张杆:1.8;

转角、终端杆:2.0。

5.6.6 电杆组立后(未架线),杆位横向偏离线路中心线不应大于100mm。

5.6.7 架线后,杆身倾斜不应大于杆长的1%;转角杆不应向内角方向倾斜;终端杆 不应向受力方向倾斜。

5.6.8 转角、分支、耐张、终端和跨越杆均应装设拉线。

5.6.9 拉线一般固定在横担下不大于0.3m处,与电杆夹角为45°。若受地形限制, 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

5.6.10 跨越道路(非公路)的水平拉线,对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5m,拉线柱的 倾斜角度为10°~20°。

5.6.11 拉线宜采用镀锌钢绞线,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截面不应小于25mm2。

5.6.12 拉线的底把宜采用直径不小于16mm的圆钢制成的拉线棒,底把露出地面 0.3~0.5m,入土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

5.6.13 拉线盘需具有一定抗弯强度,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块,其规格不应小于 150³250³500mm。

5.6.14 拉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质条件和电杆的倾覆力矩确定,其抗拔稳定安全 系数不应小于:

直线杆:1.5;

耐张杆:1.8;

转角杆、终端杆:2.0。

5.6.15 电杆拉线必须装设与线路电压等级相同的拉紧绝缘子。拉紧绝缘子应装在最 低导线以下,高于地面3m以上的部位。

5.6.16 拉紧绝缘子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0。

5.6.17 拉线坑、杆坑的回填土,应每填0.3m夯实一次,最后培起高出地面0.3m的 防沉土台,在拉线和电杆易受洪水冲刷的地方,应设保护桩。

5.7 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5.7.1 导线对地面和交叉跨越物的垂直距离,应按导线最大弧垂计算;对平行物的 水平距离,应按导线最大风偏计算,并计及导线的初伸长和设计、施工误差。

5.7.2 铝绞线对地面、水面、建筑物及树木间的垂直和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 求:

集镇、村庄(垂直):6m;

田间(垂直):5m;

交通困难的地区(垂直):4m;

步行可达到的山坡(垂直):3m;

步行不能达到的山坡、峭壁和岩石(垂直):1m;

不能通航的河湖冰面(垂直):5m;

不能通航的河湖最高洪水位(垂直):3m;

建筑物(垂直):2.5m;

建筑物(水平):1.25m;

树木(垂直和水平):1.25m。

5.7.3 架空绝缘电线对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垂直、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地面(垂直):5.0m;

建筑物(垂直):2.5m;

建筑物(水平):1.25m;

树木(垂直和水平):1.25m。

5.7.4 低压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电力 线路电杆应尽量靠近交叉点,但不应小于对弱电线路的倒杆距离,交叉角应符合表 5-1的要求。

5.7.5 低压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通航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 接近时,应符合表5-2的要求。

表 5-1 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6 地埋电力线路

6.1 一般要求

6.1.1 地埋电力线路(简称地埋线)的电线必须符合部标JB 2171—85《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农用直埋铝芯塑料绝缘塑料护套电线》的技术标准。

6.1.2 白蚁聚居、鼠类活动频繁、土壤中含有腐蚀塑料的物质、岩石或碎石地区, 不宜敷设地埋线。

6.1.3 地埋线的敷设路径和电线的计算负荷,应与农村发展计划相结合统盘考虑, 一般不应少于5年。

6.2 地埋线

6.2.1 地埋线的型号选择,北方宜采用耐寒护套或聚乙烯护套型;南方采用普通护 套型,严禁用无护套的普通塑料绝缘电线代替。

6.2.2 地埋线的截面选择,除应满足本规程第5.2.3

条有关规定外,其

截面不应小于 4mm2。

6.2.3 地埋线的接续宜采用压接。接头处的绝缘和护套的恢复,可用自粘性塑料绝 缘带缠绕包扎或用热收缩管的方法。

当采用缠绕包扎时,一般至少缠绕5层作绝缘恢复,再缠5层作为护套。包扎 长度应在接头两端各伸延100mm,缠绕时严防灰尘、水分混入,严禁用黑胶布包 扎接头。

6.2.4 地埋线的接续也可引出地面用接线箱作π型连接。

6.3 敷设

6.3.1 地埋线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其深度不应小于0.8m。

6.3.2 地埋线一般应水平敷设,线间距离为50~100mm,电线至沟边距离不应小 于50mm。

6.3.3 地埋线的沟底应平坦坚实,无石块和坚硬杂物,并铺设一层100~200mm厚 的松软细土或细砂,当地形高程变化时应作平缓斜坡。线路转向时,拐弯半径不应 小于地埋线外径的15倍。

6.3.4 地埋线施放前,必须浸水24h后,用2500V兆欧表摇测1min,其稳定绝缘 电阻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

表5-2 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种工程设备交叉接近时的基本要求

6.3.5 环境温度低于0℃或雨、雪天,不宜敷设地埋线。

6.3.6 放线时,应作外表检查:

6.3.6.1 绝缘护套不得有机械损伤、砂眼、汽泡、鼓肚、漏芯、粗细不匀等现象。

6.3.6.2 芯线不偏心、无硬弯、无断股。

6.3.6.3 无腐蚀霉变现象。

6.3.7 放线时应将地埋线托起,严禁在地面上拖拉。谨防打卷、扭折和其它机械损 伤。

6.3.8

地埋线在沟内应水平蛇形敷设,遇有接头、接线箱、转弯处、

穿管处,应作 “U”形伸缩弯。伸缩弯的半径不应小于地埋线外径的15倍,沟内各相接头应错 开。

6.3.9 地埋线与其它地下工程设施相互交叉、平行时,其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的 规定。

6.3.10 地埋线穿越铁路、公路时,应加套钢管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地埋线外径 的1.5倍,管内不得有接头,保护管距公路路面、铁轨路基面,不应小于1.0m。

6.3.11 地埋线引出地面时,自埋设深处起至接线箱应套装硬质保护管,管的内径不 应小于地埋线外径的1.5倍。

表 6-1 地埋线与其它地下设施交叉、平行时允许的最小距离(m)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地埋线有穿管保护或加隔板的最小距离。

6.4 接线箱

6.4.1

地埋线路的分支、接户、终端及引出地面的接续处,应装设地

面接线箱,其 位置应选择在便于维护管理、不易碰撞的地方。

6.4.2 接线箱应采用符合国标规定的产品,如系自制则应满足3.2.1.1~

3.2.1.5条的 规定。

6.4.3 接线箱应牢固安装在基础上,箱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m。

6.5 埋置

6.5.1 填土埋置前应核对相序,做好路径、接头、交叉地下设施的标志和保护。

6.5.2 回填土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6.5.2.1 回填土应从放线端开始,逐步向终端推移,不应多处同时进行。

6.5.2.2 电线周围应填细土或细砂,覆土200mm后,可放水让其自然下沉或用人工 排步踩平,禁用机械夯实。

6.5.2.3 用2500V兆欧表复测绝缘电阻,并与埋设前所测电阻相比,若阻值明显下 降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5.2.4 当复测绝缘电阻无明显下降时,才可全面回填土,回填土时禁用大块泥土 投击,回填土应高出地面200mm。

7 接户线与进户线

7.1 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第一支持点或到接户配电箱的一段线路,称为接户 线。接户线的相线和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应从同一基电杆引下,其档距不应大于 25m,超过25m时,应加装接户杆。沿墙敷设的接户线,两支持点间的距离,不 应大于6m。

7.2 接户配电箱应满足本规程3.2.1条的规定,并应在线路引接点30m内装设。配 电箱内应装设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过流保护装置和电

能计量装置,必要时还需装设 漏电保护器。

7.3 每一接户线,如为熔断器保护时,最大负荷电流不宜大于10A;若装有漏电断 路器时,其最大负荷电流可根据电力供需能力适当放大,但应满足单相短路保护的 要求。

7.4 每一接户线所带户数不得超过5户,且所有用户必须由接户配电箱内的配电装 置所控制。

7.5 由接户配电箱引至用户室外入户支持点的一段线路称为套户线。任一套户线的 长度不宜超过50m,套户线一般沿墙敷设,其两支持点的距离不应大于6m。

7.6 接户线和套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绝缘电线,电线截面按允许载流量选择,其最 小截面应符合表7-1的规定。

表 7-1 接户线和套户线最小允许截面 (mm2)

7.7 接户线和套户线最小线间距离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 自电杆引下:150mm;

沿墙敷设:100mm。

7.8 接户线两端均应绑扎在绝缘子上,绝缘子和接户线支架按下列规定选用:

7.8.1 电线截面在16mm2及以下时,可采用针式绝缘子,支架宜采用不小于50³ 5mm的扁钢或40³40³4mm角钢,也可采用50³50mm的方木。

7.8.2 电线截面在16mm2以上时,应采用蝶式绝缘子,支架宜采用50³50³5mm 的角钢或60³60mm的方木。

7.9 接户线和套户线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否则应加装电杆。

7.10 接户线对公路、街道和人行道的垂直距离,在电线最大弧垂时,不应小于下 列数值:

公路路面:6m;

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5.0m;

不通车的人行道、胡同:3m。

7.11 接户线、套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7.11.1 与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0.3m。

7.11.2 与上方阳台或窗户的垂直距离:0.8m。

7.11.3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0.75m。

7.11.4 与墙壁、构架的水平距离:0.05m。

7.12 接户线、套户线与通信线、广播线交叉时,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接户线、套户线在上方时:0.6m;

接户线、套户线在下方时:0.3m。

7.13 由套户线引到用户室内第一支持点的一段线路,称为进户线。进户线应采用 耐气候型绝缘电线,其截面按电线的允许载流量选择。

7.14 进户线穿墙时,应套装硬质绝缘管,电线在室外应做滴水弯,穿墙绝缘管应 内高外低,露出墙壁部分的两端不应小于10mm;滴水弯最低点距地面小于2m时进 户线应加装绝缘护套。

7.15 进户线进户后应加装熔丝盒。

7.16 进户线与通信线、广播线必须分开进户。

8 室内外配线

8.1 一般要求

8.1.1 室内外配线应采用符合国标规定的绝缘电线。室内直敷配线宜采用带护套的 绝缘电线,其它配线可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室外宜采用耐气候型绝缘电线,特 别寒冷地区可采用橡皮绝缘氯丁护套电线或橡皮绝缘黑色聚乙烯护套电线。

8.1.2 室内外配线的电线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和机械强度要求选择。 夹板、瓷鼓绝缘子配线,按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截面,如表8-1所列。

8.1.3 室内、外配线方式应根据使用环境选用:

表 8-1 按机械强度允许的电线最小截面 (mm2)

注:电线截面系指导电的芯线。

8.1.3.1 直敷配线和塑料槽板配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下的室内。

8.1.3.2 夹板配线,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和室外屋檐下。

8.1.3.3 鼓形、针式绝缘子配线,一般适用于车间、作坊的室内、外场所。

8.1.3.4 管配线,适用于多尘的车间、作坊的室内。

8.2 电线明敷设

8.2.1 直敷配线和夹板配线的电线截面不宜大于10.0mm2。

8.2.2 室内、外瓷鼓配线的电线截面不宜大于16mm2,较大的电线截面应采用针式 绝缘子配线。

8.2.3 明敷配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8-2的规定。

8.2.4 鼓形、针式绝缘子在室内、外敷设时,其线间距离不应小于表8-3的规定。

表 8-2绝缘电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m)

表 8-3 室内、外配线的最小线间距离(mm)

8.2.5 配线固定点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表8-4的规定。

8.2.6 夹板、瓷鼓配线时,应在分支、转角、开关和灯具连接处,加装夹板和瓷鼓。

8.2.7 电线穿墙时应套装硬质绝缘管;穿越楼板时自楼板面1.3m

的部

分,应套装钢 管或硬质绝缘管保护。

8.2.8 电线相互交叉时,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mm,否则应穿绝缘管保护。

表8-4 配线固定点的最大间距

8.2.9 用鼓形、针形绝缘子配线时,电线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平敷设:同一侧;

垂直敷设:同一上侧;

转角时:转角的外角。

8.2.10 电线的连接一般应采用:

8.2.10.1 铝芯线:单股小截面可用钎焊法或压接法;多股用压接法。

8.2.10.2 铜芯线:单股小截面用付线绕缠法;多股用插接法。

8.2.11 直敷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8.2.11.1 敷设面平坦、牢固,能与线卡可靠连接。

8.2.11.2 配线的终端、转弯和接入电器具处,均应增加线卡,距离为50~100mm。

8.2.11.3 电线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线宽度或外径的4倍。

8.2.11.4 直敷的电线应平直,不应有松弛、扭绞和曲折。

8.2.12 室外配线电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表8-5的规定。

表8-5 绝缘电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8.3 槽板配线

8.3.1 槽板应采用阻燃型塑料产品。

8.3.2 敷设面应平坦坚实,与槽板的底板能牢固连接,槽板安装应横平竖直。

8.3.3 槽板的接续应平整。安装时底板接缝与盖板接缝应错开,距离不应小于 200mm。

8.3.4 槽板配线的电线截面不应大于6mm2,同一槽板内只准敷设同回路电线。

8.3.5 槽板内的电线不得受到挤压,且不得有接头。电线的接续、分支,应采用接 头盒和分支盒。

8.3.6 底板与墙壁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

,盖板与底板的楔接

应紧密,不得 脱槽。

8.4 管内配线

8.4.1 明管配线,钢管壁厚不应小于1.0mm。潮湿场所的明管以及埋在混凝土内的 暗管,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5mm。钢管应防腐处理。

8.4.2 采用阻燃型硬塑料管配线时,明管壁厚不应小于2mm;暗管壁厚不应小于 3mm,在易燃易爆场所,明敷设时禁止使用塑料管配线。

8.4.3 钢管或塑料管配线,管内电线截面总和(包括绝缘层)不应超过管子有效面积的 40%,最小管内径不应小于15mm。

8.4.4 管子的弯曲半径,一般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埋设在混凝土内时,弯曲半 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管子的弯曲不应大于90°。

8.4.5 明管敷设应用管卡固定,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表8-6的规定。

8.4.6 钢管与钢管或钢管与接线盒之间,一般应用丝扣连接,硬塑料管之间可用套 接或焊接。

8.4.7 钢管配线时,应将同一回路所有电线穿在同一管内。不同电压的回路严禁同 管敷设。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8.4.8 配线管路较长或有转弯时,宜适当加装中间接线盒,两个接线盒之间的距离 应符合以下要求:

无弯管距:不超过45m;

两个盒之间有一个弯时,不超过30m;

两个盒之间有两个弯时,不超过20m;

两个盒之间有三个弯时,不超过12m。

8.4.9 配线管路与各种管道平行、交叉时应符合表8-7的规定。

表 8-6 管卡固定点最大限距(m)

表 8-7 配线管路与各种管道平行、交叉时最小距离

9 照明与生活用电

9.1 照明

9.1.1 照明器具应符合国标或部颁技术标准,并根据安装环境选择灯具型式和受电 电压。

9.1.2 在正常环境中,一般照明的额定电压应采用220V;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 手提行灯应采用50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

9.1.3 特别潮湿的场所和露天照明,应采用防水灯具;易燃、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爆 灯具。

9.1.4 固定安装的室内照明,应尽量采用标准荧光灯,如采用白炽灯时功率不应大 于300W。白炽吊灯、壁灯、吸顶灯,均需安装在灯座上,灯座的型式应符合 GB1006《白炽灯灯座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的规定。

9.1.5 吊灯、壁灯、吸顶灯灯具与安装面的连接要牢固可靠,其连接部件应能承受4 倍的灯具重量。

9.1.6 吊灯、壁灯、吸顶灯电源线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0.12m;落地灯不应小于 2.5m。

9.1.7 吊灯、壁灯、吸顶灯灯线应采用橡皮绝缘编织双绞铜芯软电线,落地灯、行 灯灯线应采用有护套的铜芯软电缆。

9.1.8 由软缆或软线悬挂的吊灯重量不应超过5kg,电线所受应力不应超过 15N/mm2,但截面不应小于0.3mm2。

9.1.9 荧光灯应有灯架,严禁用电线直接与灯脚相连。悬挂的荧光灯应有吊链。

9.1.10 室内吊灯至地面距离不宜低于2.5m;壁灯不宜低于2.0m。

9.1.11 采用螺口式灯头时,相线必须接在灯头的顶芯上,灯泡拧紧后金属部分不得 外露。

9.1.12 行灯手柄应绝缘良好、坚固、耐热和防潮湿,灯头不得装设开

关,灯泡外面 应有保护网。

9.1.13 农村街道照明和场院照明,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灯具,光源宜采用高压钠 灯。

9.1.14 街道、场院的照明应用灯柱固定安装,引接线应用耐气候型的绝缘电线。

9.1.15 灯头的对地高度:

场院:不低于5.0m;

普通街道:不低于6.0m。

9.1.16 公共场所应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并装设照明配电箱,箱内应有总开关 和分路开关,正常和事故照明应分别接至两条回路上。

9.1.17 田间诱蛾灯(黑光灯)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9.1.17.1 每盏诱蛾灯回路,均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灯具及其附件应安装防雨罩。

9.1.17.2 诱蛾灯头的引接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绝缘电线,对地距离不应低于 2.5m。

9.1.17.3 高压诱蛾灯的带电部分,应安装防止人体接近的保护围栏。

9.2 生活用电

9.2.1 生活用电器具应符合国标或部颁技术标准,安装环境、安装方式、受电电压 和频率,应符合产品规定。

9.2.2 安装在一般房间内的生活用电器具,应选用Ⅰ类或Ⅱ类电器;只有在没有间 接触电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0类电器。

9.2.3 在特别潮湿场所、高温环境、高导电的地面或具有导电灰尘的

房间的生活用 电器具,应采用Ⅲ类电器。

9.2.4 在使用中直接与人体皮肤或毛发接触的生活用电器具,应选用Ⅱ类或Ⅲ类电 器。

9.2.5 生活用电热电器,不得安装在可燃物近旁,对于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人员 离开时即应切断电源。

9.2.6 安装在一般房间中的生活用电器具,其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1P20。

9.2.7 每一台(组)生活用电器具必须有专用的插头、插座,不得与其它电器并用。

9.2.8 房间内的生活用电器具,应有总的具有短路、过负荷保护性能的漏电断路 器。

9.3 安全隔离变压器

9.3.1 采用交流50V及以下供电的照明行灯和生活用电器具,应用符合国标或部颁 技术标准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严禁用自耦变压器代替。

9.3.2 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侧,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和作为短路保护的 熔断器。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9.3.3 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出绕组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其它接地回路或大地有任何连 接。为避免接地故障的危险,必须注意这些部分与大地间的绝缘,尤其是软电缆和 软电线。

9.3.4 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与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为提高农村(包括县城及市效区)380V及以下电力网的设计、安装、大修质量, 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额定电压380V及以下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农村电力网及 受电设备。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厂矿企业应执行有关的专业标准。

1.3 下列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1.3.1 各级电力部门从事农电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1.3.2 农村管电人员、农村电工。

1.3.3 农村电力网中企事业单位的电工。

1.4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负法律责任。

农村电工对违反本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强迫农村电工违反本规定而造 成事故者,将追究指使人的责任。

2 低压电力网

2.1 自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或直配发电机母线,经由监测、控制、保护、计量等电器 至各用户受电设备的380V及以下供电网路组成低压电力网。

2.2 配电变压器应靠近负荷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避开易爆、易燃、污秽严重及地势低洼地带。

2.2.2 高压进线、低压出线方便。

2.2.3 便于施工、运行维护。

2.3 正常环境下配电变压器宜采用柱上安装或露天落地安装。

2.4 柱上安装的变压器,其底座距地面不应小于2.5m;露天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四 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栏条间净距不大于0.1m,围栏距变压器 的外廓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座基础应高出最大洪水位但不低于0.3m。

2.5 工厂、车间、市郊生活区的配电变压器,根据具体情况可安装在室内,但室内 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变压器外廓距墙壁净距不应小于:

——与后壁、侧壁:0.6m;

——与门:0.8m。

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6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农村电力发展计划选定,一般按5年考虑。

若电力发展计划不太明确或实施的可能性波动很大,则可依当年的用电情况按 下式确定:

SHRSPH

式中 SH——配电变压器在计划年限内(5年)所需容量,kVA; PH——当年的用电负荷,kW;

RS——容载比,一般不大于3。

容载比可参照下式估算:

RSK1K4cosK3

式中 K1——负荷分散系数,农村低压电力网取1.1;

cosφ——功率因数,按本规程11.1.1规定取0.8;

K3——配电变压器经济负荷率,取0.6或0.7;

K4——电力负荷发展系数,一般取1.3~1.5。

2.7 配电变压器应在铭牌规定的冷却条件下运行。

图 2-1 变压器负荷率小于1

允许过负荷时间和倍数

油浸式变压器运行中的顶层油温不得高于95℃,温升不得超过55K。为防止 绕组和油的劣化过速,顶层油的温升不宜经常超过45K。

2.8 连接组别为Y,yn0的配电变压器,三相负荷应尽量平衡,不得仅用一相或两相 供电,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的电流不应超过低压侧额定电流的25%。

2.9 配电变压器的昼夜负荷率小于1的情况下,可在高峰负荷时允许有适量的过负 荷,过负荷的倍数和允许的持续时间可参照图2-1的曲线确定。

2.10 配电变压器各相负荷不平衡时,按如下两式确定过负荷电流:

2IAIBIC3IH222 (1)

(2) IA、IB、IC1.3IH

式中 IA、IB、IC——A、B、C相负荷电流;

IH——低压侧额定电流。

2.11 低压电力网的布局应与农村发展计划相结合,一般采用放射形单向供电,供 电半径可参照表2-1确定。

表 2-1 供 电 半 径 (km)

2.12 供电网路内的电压偏差应满足如下要求:

——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7%、-10%;

——42V及以下的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10%。

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的偏差值由供用电双方协议确定。

注:供电电压系指供电部门与用户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用电协议所规 定的电能计量点的电压。

2.13 农村低压电力网宜采用TT系统;城镇、厂矿企业宜采用TN—C系统;对 安全有特殊要求或纯排灌的动力电力网可采用IT系统。 同一低压电力网不应采用两种运行系统。

2.14 T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网路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 部分用保护接地线(PEE)接至电气上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无直接关连的接地极上, 如图2-2所示。

2.15 TN-C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网路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 电部分用保护线(PE)与保护中性线(PEN)相连接,如图2-3所示。

图 2-2 TT系统

图 2-3 TN-C系统

2.16 I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网路内所有受电设备的 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接地线(PEE)

单独的接至接地

极上,如图2-4所示。

2.17 采用TT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2.17.1 除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外,中性线不得再行接地,且应保持与相线 同等的绝缘水平。

2.17.2 为防止中性线机械断线,其截面不应小于表2-2的规定。

表2-2 按机械强度要求中性线与相线的配合截面

注:相线的材质与中性线的材质相同时有效。

图 2-4 IT系统

2.17.3 全网必须实施漏电保护,包括:

——漏电总保护、漏电中级保护(必要时)。其动作电流应满足4.4.1条的要求;

——漏电末级保护。漏电末级保护应满足以下条件:

RAIa

式中 RAUL ——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Ω;

UL——通称电压极限,V;

注:在正常情况下的通称电压极限是50V(交流有效值)。 Ia——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A,应满足4.4.2条的要求。

2.17.4 中性线不得装设熔断器或单独的开关装置。

2.17.5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均需装设过电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2.18 采用TN-C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2.18.1 为了保证在故障时保护中性线的电位尽可能保持接近大地电位,保护中性线 应均匀分配的重复接地,如果条件许可,宜在每一接户线、引接线处接地。

2.18.2 供电网内的受电设备宜装设漏电末级保护,其动作电流按4.4.2条的要求确 定。

2.18.3 保护装置的特性和导线截面必须这样选择:当供电网内相线与保护中性线或 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发生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时,则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断供 电。

如果满足了以下条件,就是满足了本项要求:

ZSIa

式中 ZS——故障回路阻抗,ΩU0 ;

Ia——保证在表2-3所列时间内保护装置动作电流,A;

U0——对地标称电压,V。

2.18.4 保护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2.17.2条中表2-2的规定值。

2.18.5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需装设过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2.18.6 保护中性线不得装设熔断器或单独的开关装置。

2.19 采用IT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2.19.1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应装设过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2.19.2 网络内的带电导体严禁直接接地。

2.19.3 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故障电流甚小,切断供电不是绝对必要时,则应装 设能发出接地故障音响或灯光信号的报警装置,而且必须具有两相在不同地点发生 接地故障的保护措施。

2.19.4 各相对地应有良好的绝缘水平,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从各相测得的泄漏电流 (交流有效值)应小于30mA。

2.19.5 不得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配出中性线作220V单相供电。

2.19.6 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和各出线回路终端的相线均应装设高压击穿保险器。

2.20 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气结线应满足如下要求:

2.20.1 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2.20.2 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者,宜加装电流表及电压表。

2.20.3 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

2.20.4 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

2.20.5 对于TT系统应在低压进线或出线装设漏电总保护器。

2.20.6 对于IT系统低压母线应有接地信号装置。

2.21 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中性线、保护中性线。

3 配电装置

3.1 一般要求

3.1.1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配电室或配电箱:

3.1.1.1 宜设置配电室的配电变压器:

a.污秽严重的地方;

b.容量较大、出线回路较多不宜采用配电箱的;

c.供电给重要用户需经常监视运行的。

3.1.1.2 除3.1.1.1条所述以外的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可设置配电箱。

3.1.1.3 排灌专用变压器的配电装置可安装于机泵房内。

3.1.2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装设的计收电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标GBJ63《工 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3.1.3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室或配电箱应靠近变压器,其距离不宜超过10m。

3.2 配电室(箱)

3.2.1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配电箱,宜采用符合国标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规定的产品,有条件的也可自制,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3.2.1.1 配电箱的外壳应采用1.5~2.0mm厚的铁板配制并进行防腐处理。

3.2.1.2 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应根据安装场所的环境确定。

3.2.1.3 配电箱的防触电保护类别应为Ⅰ类或Ⅱ类。

3.2.1.4 箱内安装的电器,均应符合国标规定的定型产品。

3.2.1.5 箱内各电器件之间以及它们对外壳的距离,应能满足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以及操作所需的间隔。

3.2.1.6 配电箱的进出引线,应采用具有绝缘护套的绝缘电线,穿越箱壳时加套管 保护。

3.2.2 室外配电箱应牢固的安装在支架或基础上,箱底距地面高度为1.0~1.2m。

3.2.3 室内配电箱可落地安装,也可暗装或明装于墙壁上。落地安装的基础应高出 地面50~100mm。暗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1.4m;明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 面1.2m。

3.2.4 配电室进出引线可架空明敷或暗敷,暗敷设应采用农用直埋铝芯塑料绝缘塑 料护套电线,明敷设应采用耐气候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敷设方式应满足下列要 求:

3.2.4.1 采用农用直埋铝芯塑料绝缘塑料护套电线时应在冻土层以下且不小于0.8m 处敷设,引上线在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0.8m的部位应套管保护。

3.2.4.2 架空明敷耐气候型绝缘电线时,其电线支架不应小于40³40³4mm角钢, 穿墙时,绝缘电线应套保护管。出线的室外应做滴水

弯,滴水弯最低点距离地面不 应小于2.5m。

3.2.5 配电室(箱)进出引线的电线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选择。主进回路按变压器低压 侧额定电流的1.3倍计算,引出线按该回路的计算负荷选择。

3.2.6 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一般可采用砖、石结构,屋顶应采用混凝 土预制板,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增加保温层或隔热层。

3.2.7 配电室内应留有维护通道:

3.2.7.1 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1.5m。

3.2.7.2 配电屏为双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2.0m。

3.2.7.3 屏后和屏侧通道为1.0m,有困难时可减为0.8m。

3.2.8 配电室一般可设一个门,当配电装置的长度超过6m时,应设双门,且至少 有一门通向室外。门应向外开。

3.3 配电屏及母线

3.3.1 配电屏宜采用符合国标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规定的产品。屏内安 装的电器和仪表应符合国标或部颁的技术标准,并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3.3.2 配电屏内应有如下的图和表:

3.3.2.1 屏内左侧门板:

a.本屏一次系统图;

b.仪表接线图;

c.控制回路二次接线图及相对应的端子编号图。

3.3.2.2 屏内右侧门板:

本屏装设的电器元件表,表内应注明生产厂家、型号规格。

3.3.3 配电屏的各电器、仪表、端子排等均应标明编号、名称、路别(或用途)及操作 位置。

3.3.4 配电屏应牢固的安装在基础型钢上,型钢顶部应高出地面10mm,屏体内设 备与各构件连接应牢固。

3.3.5 配电屏内二次回路的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电压不低于500V的 铜芯绝缘电线。配线应整齐、美观、绝缘良好、无接头。

3.3.6 配电屏内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相序一致。

3.3.7 控制开关应垂直安装,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开关的操作手柄中心距地 面一般为1.2~1.5m;侧面操作的手柄距建筑物或其它设备不宜小于200mm。

3.3.8 控制两个独立电源的开关应装有可靠的机械闭锁装置。

注:①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按此相序排列会造成母线配置困难,可不按本表 规定。

②N线或PEN线如果不在相线附近并行安装,其位置可不按本表规定。

3.3.9 母线宜采用符合国标规定的矩形硬裸铝母线,截面应满足允许载流量、热稳 定和动稳定的要求。

3.3.10 支持母线的金属构件、螺栓等均应镀锌,母线安装时接触面应保持洁净,螺 栓紧固后接触面紧密,各螺栓受力均匀。

3.3.11 母线相序排列应符合表3-1的规定(面向配电屏)。

3.3.12 母线应按下列规定涂漆相色:

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中性线为淡蓝色,保护中性线为竖 条间隔淡蓝色。

3.3.13 室内配电装置的母线应满足如下安全距离:

带电体至接地部分 20mm

不同相的带电体之间 20mm

无遮栏裸母线至地面 2300mm

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母线之间水平距离 1875mm 与电器连接处不同相裸母线最小净距离 10mm

3.3.14 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端子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4.1 铝与铝连接时,可采用搭接。搭接时应净洁表面并涂以电力脂。

3.3.14.2 铜与铝连接时,在干燥室内铜导体可搪锡;特别潮湿的室内应使用铜铝过 渡线夹。

3.3.15 相同布置的主母线、分支母线、引下线及设备连接线,应对称一致。

3.3.16 硬裸铝母线搭接连接时,应符合表3-2规定。

表3-2 铝母线连接

续表

3.3.17 矩形裸铝母线的弯曲、扭转宜采用冷弯,如需热弯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 250℃,并按图3-1所示制作,弯曲半径、扭转长度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图3-1 硬裸铝母线的弯曲、扭转

L—母线两支持点距离

平弯:50³5mm及其以下,2倍母线厚度;100³10mm及其以下,

2.5 倍母线厚度;

立弯:50³5mm及其以下,1.5倍母线宽度;100³10mm及其以下,2 倍母线宽度;

扭转90°:扭转部分长度为2.5倍母线宽度。

3.4 控制与保护

3.4.1 配电室(箱)进、出线的控制电器和保护电器的额定电压、频率应与系统电压、 频率相符,并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3.4.2 配电室(箱)的进线控制电器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1.3倍选择;出线控制电器按 正常最大负荷电流选择。手动开断正常负荷电流的,应能可靠地开断1.5倍的最大 负荷电流;开断短路电流的,应能可靠地切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3.4.3 熔断器和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3.4.3.1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大于变压器低压侧额 定电流,一般取额定电流的1.5倍,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变压器允许的过负荷倍数 和熔断器的特性确定。

3.4.3.2 出线回路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总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 电流,熔体的额定电流按回路正常最大负荷电流选择,并应躲过正常的尖峰电流, 可参照下式选取:

对于综合性负荷回路:

IeH

对于照明回路:

IeHKmIMIMQ(IMIMH)

式中IeH——熔体额定电流,A;

IMQ——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起动电流,A;

ΣIM——回路正常最大负荷电流,A;

IMH——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m——熔体选择系数,白炽灯、荧光灯Km取1,高压汞灯、钠灯Km取1.5。

3.4.3.3 熔断器的分断能力应满足下式:

IfDI(3)

式中 IfD——熔断器极限分断能力,A;

I(3)——安装处的三相短路电流(周期有效值),A。

3.4.3.4 熔断器的灵敏度应满足下式: Imin

IeHKeH

式中 KeH——熔体动作系数,一般取4;

Imin——被保护线段的最小短路电流,A,对于TT、TN-C系统为单相短 路电流,对于IT系统为两相短路电流;

IeH——熔体额定电流,A。

3.4.4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自动断路器应具有长延时和瞬时动作的性能,其脱扣器 的动作电流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3.4.4.1 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一般为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的6~10倍。

3.4.4.2 长延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可根据变压器低压侧允许的过负荷电流确定。

3.4.5 出线回路自动断路器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应比上一级脱扣器的动作电流至少应 低一个级差。

3.4.5.1 瞬时脱扣器,应躲过回路中短时出现的尖峰负荷。 对于综合性负荷回路:

IZD

对于照明回路:

IZDKZm.IM KZ(IMQIMIMH)

式中 IZD——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A;

KZ——可靠系数,取1.2;

IMQ——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起动电流,A;

ΣIM——回路正常最大负荷电流,A;

IMH——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Zm——照明计算系数,取6。

3.4.5.2 长延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可按回路最大负荷电流的1.1倍确定。

3.4.6 选出的自动断路器应作如下校验:

3.4.6.1 自动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应大于安装处的三相短路电流(周期分量有效值)。

3.4.6.2 自动断路器灵敏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Imin

IZDKZS

式中Imin——被保护线段的最小短路电流,A,对于TT、TN-C系统,为单相 短路电流,对于IT系统为两相短路电流;

IZD——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A;

KZS——动作系数,取1.5。

注:一般单相短路电流较小,很难满足要求,可用长延时脱扣器作后备保护。

3.4.6.3 长延时脱扣器在3倍动作电流时,其可返回时间应大于回路中出现的尖峰 负荷持续的时间。

4 漏电保护

4.1 一般要求

4.1.1 漏电保护器,必须选用符合GB6829《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国家标准、 并经能源部指定的(低压电器质量检测站)检验合格定时公布的产品。

4.1.2 漏电保护器安装场所的周围空气温度,最高为+40℃,最低为-5℃,海拔不 超过2000m,对于高海拔及寒冷地区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可与制造厂家协商定制。

4.1.3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场所应无爆炸危险、无腐蚀性气体,并应注

意防潮、防尘、 防震动和避免日晒。

4.1.4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强电流电线和电磁器件,避免磁场干扰。

4.2 漏电保护方式

4.2.1 采用TT系统的低压电力网,应装设漏电总保护和漏电末级保护。 对于供电范围较大或有重要用户的低压电力网可酌情增设漏电中级保护。

4.2.2 漏电总保护应选用如下任一方式:

4.2.2.1 安装在电源中性点接地线上。

4.2.2.2 安装在电源进线回路上。

4.2.2.3 安装在各出线回路上。

4.2.3 漏电中级保护可根据网络分布情况装设在分支配电箱的电源线上。

4.2.4 漏电末级保护可装在接户或动力配电箱内,也可装在用户室内的进户线上。

4.2.5 TT系统中的移动式电器、携带式电器、临时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器具,应装 设漏电末级保护。

注:Ⅱ类和Ⅲ类电器除外。

4.2.6 采用IN-C系统的低压电力网,不宜装设漏电总保护及漏电中级保护,但可装 设漏电末级保护。末级保护的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仍须用保护线与保护中性 线相连接,不得直接接地改变TN-C系统的运行方式。

4.2.7 采用IT系统的低压电力网,不宜装设电流型漏电保护器。

4.2.8 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自动开断电源,对开断电源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的用户,应由用户申请经县电力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漏电报警信号方式及时处理缺 陷。

4.2.9 农村低压电力网的漏电保护方式,由县级电力部门选定,运行中需要改变漏 电保护方式时亦需经县级电力部门批准,当涉及低压电力网系统运行方式时,必须 经省级农电主管部门批准。

4.3 漏电保护装置

4.3.1 漏电总保护、漏电中级保护及三相动力电源的漏电末级保护,宜采用具有漏 电、短路及过负荷保护性能的漏电断路器,当采用组合式保护器时,电源的控制开 关宜采用带分励脱扣器的低压断路器。

4.3.2 单相漏电末级保护,应选用漏电保护和短路保护为主的漏电断路器。

4.3.3 漏电断路器、组合式漏电保护器的电源控制开关,其通断能力应能可靠的开 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4.3.4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为穿心式时,其穿越的回路电线应并拢 绞合后再行穿过,且在两端保持不小于100mm的长度后方可分开,防止在正常情 况下不平衡磁通引起误动作。

4.3.5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外接控制回路的电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截面不应小 于1.5mm2。

4.3.6 单独安装的漏电断路器,应便于维护操作,一般距地面1500mm。

4.4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4.4.1 漏电总保护在躲过电力网正常漏电情况下漏电动作电流应尽量选小,以兼顾 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注:实现完善的分级保护后,漏电总保护的动作电流是否在阴雨季节增至 500mA由省农电主管部门确定。

漏电总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宜为可调档次值,其最大值可参照表4-1确定。

4.4.2 漏电末级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值,应小于上一级漏电保护的动作值,但不 应大于:

4.4.2.1 家用电器、固定安装电器、移动式电器、携带式电器以及临时用电设备为 30mA。

4.4.2.2 手持式电动器具为10mA;特别潮湿的场所为6mA。

4.4.3

漏电中级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界于上、下级漏电动

作电流值之间。 具体取值可根据电力网的分布情况确定。

4.5 漏电断路器分断时间

4.5.1 漏电总保护器和漏电中级保护器,其最大分断时间应符合表4-2的规定。

4.5.2 漏电末级保护器的最大分断时间应符合表4-3的规定。

注:①IΔn为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②In为保护器额定电流。

 适用于组合式漏电保护器(包括断路器的断开时间)。

4.5.3 低压电力网实施分级保护时,上级保护应选用延时型保护器,其分断时间应 比下一级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增加0.2s。

4.6 检测

4.6.1 安装漏电总保护的低压电力网,其漏电电流不应大于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 流的50%,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整修。

4.6.2 装设漏电保护器的电动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4.6.3 装设在进户线上的漏电断路器,其室内配线的绝缘电阻,晴天不宜小于 0.5MΩ;雨天不宜小于0.08MΩ。 4.6.4 保护器安装后应进行如下检测: 4.6.4.1 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不得误动作。

4.6.4.2 用试验按扭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 4.6.4.3 各相用试验电阻接地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 5.架空电力线路 5.1 一般要求

5.1.1 线路路径和导线的计算负荷,应结合农村电力负荷发展计划确定,一般可按 5年考虑。 5.1.2 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应与农村发展计划相结合,方便机耕,少占农田。

5.1.2.2 路径短,跨越、转角少,施工、运行维护方便。 5.1.2.3 应尽量避开易受山洪、雨水冲刷的地方,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物的场院和 仓库。 5.1.3 线路设计的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采用10年一遇的数值)和附近 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如选出的气象条件与典型气象区接近时,一般采用典型 气象区所列数值。

5.1.4 当采用架空绝缘电线时,其气象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 ——最大风速不大于25m/s,温度为-5℃; ——覆冰厚度不大于5mm,

温度为-5℃; ——最高温度不高于40℃,最低温度不低于-40℃。 当选出的气象条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则不宜采用架空绝缘电线。 5.2 导线 5.2.1 农村宜采用符合国标GB1179《铝绞线及铜芯铝绞线》规定的铝绞线。禁止 使用单股、破股(拆股)线和铁线。 居民密集的县城、镇宜采用符合部标SD237《额定电压1kV及以下绝缘电线》 规定的架空绝缘电线,但应满足5.1.4条规定的条件。

5.2.2 铝绞线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架空绝缘电线不应小于

KM

3.0。强度安全 系数K可用下式表示: O 式中 M——导线的抗拉强度,N/mm2; O——导线的最大使用应力,N/mm2。

5.2.3 选择导线截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线路末端的电压偏差应符合2.12的规定。 5.2.3.2 导线的最大工作电流,不应大于导线的允许截流量。 5.2.3.3 铝绞线、架空绝缘电线的最小截面为16mm2。 5.2.3.4 TT系统的中性线和TNC系统的保护中性线,其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和保护 装置的要求选定,但不应小于2.17.2条中表2-2的规定。单相供电的中性线截面应 与相线相同。 5.2.4 施放导线时,严禁在地面拖拉放线,并应进行外观检查: 铝绞线:表面不得有腐蚀的斑点、松股、断股及硬伤的现象。 架空绝缘电线:表面不得有气泡、鼓肚、沙眼、露芯、绝缘断裂及绝缘霉变等 现象。

5.2.5 铝绞线、架空绝缘电线有硬弯时应剪断重接,接续应满足下列要求: 铝绞线:应采用钳接管。 架空绝缘电线:芯线采用圆形压接管;外层绝缘恢复采用热收缩管。 ,u失 导线接续前应用汽油清洗管内壁及被连接部分导线的表面,并在导线表面涂一 层电力脂

后再行钳接或压接。

5.2.6 同一档距内,每根导线只允许一个接头,接头距导线固定点不应小于0.5m, 不同规格、不同金属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5.2.7 铝绞线在同一截面处不同的损伤面积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5.2.7.1 损伤截面占总截面5%~10%时,应用同型号导线的股线绑扎,绑扎长度不 应小于60mm。

5.2.7.2 损伤截面占总截面10%~20%时,应辅以同规格导线绑扎,绑扎长度不应 小于:

a. LJ-35及以下:140mm;

b. LJ-95及以下:280mm;

a. LJ-185及以下:340mm。

5.2.8 架空绝缘电线的绝缘层损伤时,应用耐气候型的自粘性橡胶带至少缠绕5层 作绝缘补强。

5.2.9 架空绝缘电线施放后,用2500V兆欧表摇测1min后的稳定绝缘电阻,其值 应符合SD237的技术标准。

5.2.10 铝绞线的设计弧垂,各地可根据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或按所选定的气象条件 计算确定。考虑导线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架线时应将铝绞线的设计弧垂减少 20%。

5.2.11 架空绝缘电线的设计弧垂,应根据所选定的气象条件(但不应违反5.1.4条的 规定)计算确定。

考虑到绝缘电线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架线时应将弧垂减少14%,

且敷设温度 不应低于-20℃。

5.2.12 档距内的各相弧垂应一致,相差不应大于50mm。同一档距内,同层的导线 截面不同时,导线弧垂应以最小截面的弧垂确定。

5.3 绝缘子、瓷横担

5.3.1 架空绝缘电线、铝绞线,应用绝缘子固定,绝缘子的耐压等级应与线路额定 电压相适应。

5.3.2 绝缘子、瓷横担应采用符合国标GB773《低压电瓷瓷件技术条件》和 GB1386《低压架空线路绝缘子》规定的电瓷产品。针式、蝶式、线轴式绝缘子的 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瓷横担不应小于3.0。

5.3.3 直线杆一般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耐张杆采用蝶式或线轴式绝缘子。中 性线、保护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相同的绝缘子。

5.3.4 绝缘子在安装前应逐个清污并作外观检查和抽测不少于5%的绝缘子。

5.3.4.1 绝缘子的铁脚与瓷件应结合紧密,铁脚镀锌良好,瓷釉表面光滑、无裂纹、 缺釉、破损等缺陷。

5.3.4.2 用2500V兆欧表摇测1min后的稳定绝缘电阻,其值不应小于20MΩ。

5.4 横担及铁附件

5.4.1 线路横担宜采用镀锌铁横担,具体规格应通过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5.4.1.1 直线杆:角钢:50³50³5mm。

5.4.1.2 承力杆:角钢:2根50³50³5mm。

5.4.2 单横担的组装位置,一般装在受电侧,撑铁装在面向受电侧的左侧。横担组 装应平整,端部上、下和左右斜扭,不得大于25mm。

5.4.3 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螺栓应通过各部件的中心线,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

5.4.3.2 螺母紧好后,露出的螺杆不应少于2个螺距。

5.4.3.3 螺栓穿入方向:顺线路者从电源侧穿入;横线路者面向受电侧由左向右穿 入;垂直地面者由下向上穿入。

5.5 导线排列、档距及线间距离

5.5.1 导线一般采用水平排列,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不应高于相线,如线路附近有 建筑物,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应靠近建筑物侧。同一供电区导线的排列相序应统 一。

路灯线不应高于其它相线、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

5.5.2 线路档距,一般采用下列数值:

5.5.2.1 铝绞线:集镇和村庄为40~50m;田间为50~70m。

5.5.2.2 架空绝缘电线:一般为30~40m,最大不应超过50m。

5.5.3 导线水平线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5.5.3.1 铝绞线:档距50m及以下为0.4m;档距70m及以下为0.5m。 靠近电杆的两导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5m。

5.5.3.2 架空绝缘电线:档距40m及以下为0.3m;档距50m及以下为0.35m;靠 近电杆的两导线间距为0.4m。

5.5.4 低压线路与高压线路同杆架设时,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1.2m;

分支和转角杆:1.0m。

低压线路不应与弱电线路和两线一地制的高压线路同杆架设。

5.5.5 同杆架设的低压多回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0.6m;

分支杆、转角杆:0.3m。

5.5.6 线路导线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净空 距离,不应小于150mm。

导线与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0mm。

5.6 电杆、拉线和基础

5.6.1 电杆宜采用符合国标GB 4623《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规定的定型产品, 杆长宜为7.5~8m,梢径为130mm。

5.6.2 混凝土电杆的最大使用弯矩,不应大于混凝土电杆的标准检验弯矩。

5.6.3 各类电杆的机械负荷,应按下列条件计算:

5.6.3.1 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

5.6.3.2 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

5.6.3.3 最低温度、无冰、无风、未断线(适用于转角杆、终端杆)。

5.6.4 混凝土电杆组立前应作如下检查:

5.6.4.1 电杆表面应光滑,无混凝土脱落、露筋、跑浆等缺陷。

5.6.4.2 平放地面检查时,不得有环向或纵向裂缝,但网状裂纹、龟裂、

水纹不在 此限。

5.6.4.3 电杆的端部应用混凝土密封。

5.6.5 电杆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质及负荷条件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杆长的1/6。 电杆的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直线杆:1.5;

耐张杆:1.8;

转角、终端杆:2.0。

5.6.6 电杆组立后(未架线),杆位横向偏离线路中心线不应大于100mm。

5.6.7 架线后,杆身倾斜不应大于杆长的1%;转角杆不应向内角方向倾斜;终端杆 不应向受力方向倾斜。

5.6.8 转角、分支、耐张、终端和跨越杆均应装设拉线。

5.6.9 拉线一般固定在横担下不大于0.3m处,与电杆夹角为45°。若受地形限制, 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

5.6.10 跨越道路(非公路)的水平拉线,对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5m,拉线柱的 倾斜角度为10°~20°。

5.6.11 拉线宜采用镀锌钢绞线,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截面不应小于25mm2。

5.6.12 拉线的底把宜采用直径不小于16mm的圆钢制成的拉线棒,底把露出地面 0.3~0.5m,入土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

5.6.13 拉线盘需具有一定抗弯强度,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块,其规格不应小于 150³250³500mm。

5.6.14 拉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质条件和电杆的倾覆力矩确定,其抗拔稳定安全 系数不应小于:

直线杆:1.5;

耐张杆:1.8;

转角杆、终端杆:2.0。

5.6.15 电杆拉线必须装设与线路电压等级相同的拉紧绝缘子。拉紧绝缘子应装在最 低导线以下,高于地面3m以上的部位。

5.6.16 拉紧绝缘子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0。

5.6.17 拉线坑、杆坑的回填土,应每填0.3m夯实一次,最后培起高出地面0.3m的 防沉土台,在拉线和电杆易受洪水冲刷的地方,应设保护桩。

5.7 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5.7.1 导线对地面和交叉跨越物的垂直距离,应按导线最大弧垂计算;对平行物的 水平距离,应按导线最大风偏计算,并计及导线的初伸长和设计、施工误差。

5.7.2 铝绞线对地面、水面、建筑物及树木间的垂直和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 求:

集镇、村庄(垂直):6m;

田间(垂直):5m;

交通困难的地区(垂直):4m;

步行可达到的山坡(垂直):3m;

步行不能达到的山坡、峭壁和岩石(垂直):1m;

不能通航的河湖冰面(垂直):5m;

不能通航的河湖最高洪水位(垂直):3m;

建筑物(垂直):2.5m;

建筑物(水平):1.25m;

树木(垂直和水平):1.25m。

5.7.3 架空绝缘电线对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垂直、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地面(垂直):5.0m;

建筑物(垂直):2.5m;

建筑物(水平):1.25m;

树木(垂直和水平):1.25m。

5.7.4 低压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电力 线路电杆应尽量靠近交叉点,但不应小于对弱电线路的倒杆距离,交叉角应符合表 5-1的要求。

5.7.5 低压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通航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 接近时,应符合表5-2的要求。

表 5-1 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6 地埋电力线路

6.1 一般要求

6.1.1 地埋电力线路(简称地埋线)的电线必须符合部标JB 2171—85《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农用直埋铝芯塑料绝缘塑料护套电线》的技术标准。

6.1.2 白蚁聚居、鼠类活动频繁、土壤中含有腐蚀塑料的物质、岩石或碎石地区, 不宜敷设地埋线。

6.1.3 地埋线的敷设路径和电线的计算负荷,应与农村发展计划相结合统盘考虑, 一般不应少于5年。

6.2 地埋线

6.2.1 地埋线的型号选择,北方宜采用耐寒护套或聚乙烯护套型;南方采用普通护 套型,严禁用无护套的普通塑料绝缘电线代替。

6.2.2 地埋线的截面选择,除应满足本规程第5.2.3

条有关规定外,其

截面不应小于 4mm2。

6.2.3 地埋线的接续宜采用压接。接头处的绝缘和护套的恢复,可用自粘性塑料绝 缘带缠绕包扎或用热收缩管的方法。

当采用缠绕包扎时,一般至少缠绕5层作绝缘恢复,再缠5层作为护套。包扎 长度应在接头两端各伸延100mm,缠绕时严防灰尘、水分混入,严禁用黑胶布包 扎接头。

6.2.4 地埋线的接续也可引出地面用接线箱作π型连接。

6.3 敷设

6.3.1 地埋线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其深度不应小于0.8m。

6.3.2 地埋线一般应水平敷设,线间距离为50~100mm,电线至沟边距离不应小 于50mm。

6.3.3 地埋线的沟底应平坦坚实,无石块和坚硬杂物,并铺设一层100~200mm厚 的松软细土或细砂,当地形高程变化时应作平缓斜坡。线路转向时,拐弯半径不应 小于地埋线外径的15倍。

6.3.4 地埋线施放前,必须浸水24h后,用2500V兆欧表摇测1min,其稳定绝缘 电阻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

表5-2 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种工程设备交叉接近时的基本要求

6.3.5 环境温度低于0℃或雨、雪天,不宜敷设地埋线。

6.3.6 放线时,应作外表检查:

6.3.6.1 绝缘护套不得有机械损伤、砂眼、汽泡、鼓肚、漏芯、粗细不匀等现象。

6.3.6.2 芯线不偏心、无硬弯、无断股。

6.3.6.3 无腐蚀霉变现象。

6.3.7 放线时应将地埋线托起,严禁在地面上拖拉。谨防打卷、扭折和其它机械损 伤。

6.3.8

地埋线在沟内应水平蛇形敷设,遇有接头、接线箱、转弯处、

穿管处,应作 “U”形伸缩弯。伸缩弯的半径不应小于地埋线外径的15倍,沟内各相接头应错 开。

6.3.9 地埋线与其它地下工程设施相互交叉、平行时,其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的 规定。

6.3.10 地埋线穿越铁路、公路时,应加套钢管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地埋线外径 的1.5倍,管内不得有接头,保护管距公路路面、铁轨路基面,不应小于1.0m。

6.3.11 地埋线引出地面时,自埋设深处起至接线箱应套装硬质保护管,管的内径不 应小于地埋线外径的1.5倍。

表 6-1 地埋线与其它地下设施交叉、平行时允许的最小距离(m)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地埋线有穿管保护或加隔板的最小距离。

6.4 接线箱

6.4.1

地埋线路的分支、接户、终端及引出地面的接续处,应装设地

面接线箱,其 位置应选择在便于维护管理、不易碰撞的地方。

6.4.2 接线箱应采用符合国标规定的产品,如系自制则应满足3.2.1.1~

3.2.1.5条的 规定。

6.4.3 接线箱应牢固安装在基础上,箱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m。

6.5 埋置

6.5.1 填土埋置前应核对相序,做好路径、接头、交叉地下设施的标志和保护。

6.5.2 回填土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6.5.2.1 回填土应从放线端开始,逐步向终端推移,不应多处同时进行。

6.5.2.2 电线周围应填细土或细砂,覆土200mm后,可放水让其自然下沉或用人工 排步踩平,禁用机械夯实。

6.5.2.3 用2500V兆欧表复测绝缘电阻,并与埋设前所测电阻相比,若阻值明显下 降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5.2.4 当复测绝缘电阻无明显下降时,才可全面回填土,回填土时禁用大块泥土 投击,回填土应高出地面200mm。

7 接户线与进户线

7.1 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第一支持点或到接户配电箱的一段线路,称为接户 线。接户线的相线和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应从同一基电杆引下,其档距不应大于 25m,超过25m时,应加装接户杆。沿墙敷设的接户线,两支持点间的距离,不 应大于6m。

7.2 接户配电箱应满足本规程3.2.1条的规定,并应在线路引接点30m内装设。配 电箱内应装设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过流保护装置和电

能计量装置,必要时还需装设 漏电保护器。

7.3 每一接户线,如为熔断器保护时,最大负荷电流不宜大于10A;若装有漏电断 路器时,其最大负荷电流可根据电力供需能力适当放大,但应满足单相短路保护的 要求。

7.4 每一接户线所带户数不得超过5户,且所有用户必须由接户配电箱内的配电装 置所控制。

7.5 由接户配电箱引至用户室外入户支持点的一段线路称为套户线。任一套户线的 长度不宜超过50m,套户线一般沿墙敷设,其两支持点的距离不应大于6m。

7.6 接户线和套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绝缘电线,电线截面按允许载流量选择,其最 小截面应符合表7-1的规定。

表 7-1 接户线和套户线最小允许截面 (mm2)

7.7 接户线和套户线最小线间距离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 自电杆引下:150mm;

沿墙敷设:100mm。

7.8 接户线两端均应绑扎在绝缘子上,绝缘子和接户线支架按下列规定选用:

7.8.1 电线截面在16mm2及以下时,可采用针式绝缘子,支架宜采用不小于50³ 5mm的扁钢或40³40³4mm角钢,也可采用50³50mm的方木。

7.8.2 电线截面在16mm2以上时,应采用蝶式绝缘子,支架宜采用50³50³5mm 的角钢或60³60mm的方木。

7.9 接户线和套户线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否则应加装电杆。

7.10 接户线对公路、街道和人行道的垂直距离,在电线最大弧垂时,不应小于下 列数值:

公路路面:6m;

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5.0m;

不通车的人行道、胡同:3m。

7.11 接户线、套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7.11.1 与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0.3m。

7.11.2 与上方阳台或窗户的垂直距离:0.8m。

7.11.3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0.75m。

7.11.4 与墙壁、构架的水平距离:0.05m。

7.12 接户线、套户线与通信线、广播线交叉时,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接户线、套户线在上方时:0.6m;

接户线、套户线在下方时:0.3m。

7.13 由套户线引到用户室内第一支持点的一段线路,称为进户线。进户线应采用 耐气候型绝缘电线,其截面按电线的允许载流量选择。

7.14 进户线穿墙时,应套装硬质绝缘管,电线在室外应做滴水弯,穿墙绝缘管应 内高外低,露出墙壁部分的两端不应小于10mm;滴水弯最低点距地面小于2m时进 户线应加装绝缘护套。

7.15 进户线进户后应加装熔丝盒。

7.16 进户线与通信线、广播线必须分开进户。

8 室内外配线

8.1 一般要求

8.1.1 室内外配线应采用符合国标规定的绝缘电线。室内直敷配线宜采用带护套的 绝缘电线,其它配线可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室外宜采用耐气候型绝缘电线,特 别寒冷地区可采用橡皮绝缘氯丁护套电线或橡皮绝缘黑色聚乙烯护套电线。

8.1.2 室内外配线的电线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和机械强度要求选择。 夹板、瓷鼓绝缘子配线,按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截面,如表8-1所列。

8.1.3 室内、外配线方式应根据使用环境选用:

表 8-1 按机械强度允许的电线最小截面 (mm2)

注:电线截面系指导电的芯线。

8.1.3.1 直敷配线和塑料槽板配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下的室内。

8.1.3.2 夹板配线,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和室外屋檐下。

8.1.3.3 鼓形、针式绝缘子配线,一般适用于车间、作坊的室内、外场所。

8.1.3.4 管配线,适用于多尘的车间、作坊的室内。

8.2 电线明敷设

8.2.1 直敷配线和夹板配线的电线截面不宜大于10.0mm2。

8.2.2 室内、外瓷鼓配线的电线截面不宜大于16mm2,较大的电线截面应采用针式 绝缘子配线。

8.2.3 明敷配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8-2的规定。

8.2.4 鼓形、针式绝缘子在室内、外敷设时,其线间距离不应小于表8-3的规定。

表 8-2绝缘电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m)

表 8-3 室内、外配线的最小线间距离(mm)

8.2.5 配线固定点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表8-4的规定。

8.2.6 夹板、瓷鼓配线时,应在分支、转角、开关和灯具连接处,加装夹板和瓷鼓。

8.2.7 电线穿墙时应套装硬质绝缘管;穿越楼板时自楼板面1.3m

的部

分,应套装钢 管或硬质绝缘管保护。

8.2.8 电线相互交叉时,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mm,否则应穿绝缘管保护。

表8-4 配线固定点的最大间距

8.2.9 用鼓形、针形绝缘子配线时,电线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平敷设:同一侧;

垂直敷设:同一上侧;

转角时:转角的外角。

8.2.10 电线的连接一般应采用:

8.2.10.1 铝芯线:单股小截面可用钎焊法或压接法;多股用压接法。

8.2.10.2 铜芯线:单股小截面用付线绕缠法;多股用插接法。

8.2.11 直敷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8.2.11.1 敷设面平坦、牢固,能与线卡可靠连接。

8.2.11.2 配线的终端、转弯和接入电器具处,均应增加线卡,距离为50~100mm。

8.2.11.3 电线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线宽度或外径的4倍。

8.2.11.4 直敷的电线应平直,不应有松弛、扭绞和曲折。

8.2.12 室外配线电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表8-5的规定。

表8-5 绝缘电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8.3 槽板配线

8.3.1 槽板应采用阻燃型塑料产品。

8.3.2 敷设面应平坦坚实,与槽板的底板能牢固连接,槽板安装应横平竖直。

8.3.3 槽板的接续应平整。安装时底板接缝与盖板接缝应错开,距离不应小于 200mm。

8.3.4 槽板配线的电线截面不应大于6mm2,同一槽板内只准敷设同回路电线。

8.3.5 槽板内的电线不得受到挤压,且不得有接头。电线的接续、分支,应采用接 头盒和分支盒。

8.3.6 底板与墙壁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

,盖板与底板的楔接

应紧密,不得 脱槽。

8.4 管内配线

8.4.1 明管配线,钢管壁厚不应小于1.0mm。潮湿场所的明管以及埋在混凝土内的 暗管,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5mm。钢管应防腐处理。

8.4.2 采用阻燃型硬塑料管配线时,明管壁厚不应小于2mm;暗管壁厚不应小于 3mm,在易燃易爆场所,明敷设时禁止使用塑料管配线。

8.4.3 钢管或塑料管配线,管内电线截面总和(包括绝缘层)不应超过管子有效面积的 40%,最小管内径不应小于15mm。

8.4.4 管子的弯曲半径,一般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埋设在混凝土内时,弯曲半 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管子的弯曲不应大于90°。

8.4.5 明管敷设应用管卡固定,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表8-6的规定。

8.4.6 钢管与钢管或钢管与接线盒之间,一般应用丝扣连接,硬塑料管之间可用套 接或焊接。

8.4.7 钢管配线时,应将同一回路所有电线穿在同一管内。不同电压的回路严禁同 管敷设。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8.4.8 配线管路较长或有转弯时,宜适当加装中间接线盒,两个接线盒之间的距离 应符合以下要求:

无弯管距:不超过45m;

两个盒之间有一个弯时,不超过30m;

两个盒之间有两个弯时,不超过20m;

两个盒之间有三个弯时,不超过12m。

8.4.9 配线管路与各种管道平行、交叉时应符合表8-7的规定。

表 8-6 管卡固定点最大限距(m)

表 8-7 配线管路与各种管道平行、交叉时最小距离

9 照明与生活用电

9.1 照明

9.1.1 照明器具应符合国标或部颁技术标准,并根据安装环境选择灯具型式和受电 电压。

9.1.2 在正常环境中,一般照明的额定电压应采用220V;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 手提行灯应采用50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

9.1.3 特别潮湿的场所和露天照明,应采用防水灯具;易燃、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爆 灯具。

9.1.4 固定安装的室内照明,应尽量采用标准荧光灯,如采用白炽灯时功率不应大 于300W。白炽吊灯、壁灯、吸顶灯,均需安装在灯座上,灯座的型式应符合 GB1006《白炽灯灯座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的规定。

9.1.5 吊灯、壁灯、吸顶灯灯具与安装面的连接要牢固可靠,其连接部件应能承受4 倍的灯具重量。

9.1.6 吊灯、壁灯、吸顶灯电源线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0.12m;落地灯不应小于 2.5m。

9.1.7 吊灯、壁灯、吸顶灯灯线应采用橡皮绝缘编织双绞铜芯软电线,落地灯、行 灯灯线应采用有护套的铜芯软电缆。

9.1.8 由软缆或软线悬挂的吊灯重量不应超过5kg,电线所受应力不应超过 15N/mm2,但截面不应小于0.3mm2。

9.1.9 荧光灯应有灯架,严禁用电线直接与灯脚相连。悬挂的荧光灯应有吊链。

9.1.10 室内吊灯至地面距离不宜低于2.5m;壁灯不宜低于2.0m。

9.1.11 采用螺口式灯头时,相线必须接在灯头的顶芯上,灯泡拧紧后金属部分不得 外露。

9.1.12 行灯手柄应绝缘良好、坚固、耐热和防潮湿,灯头不得装设开

关,灯泡外面 应有保护网。

9.1.13 农村街道照明和场院照明,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灯具,光源宜采用高压钠 灯。

9.1.14 街道、场院的照明应用灯柱固定安装,引接线应用耐气候型的绝缘电线。

9.1.15 灯头的对地高度:

场院:不低于5.0m;

普通街道:不低于6.0m。

9.1.16 公共场所应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并装设照明配电箱,箱内应有总开关 和分路开关,正常和事故照明应分别接至两条回路上。

9.1.17 田间诱蛾灯(黑光灯)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9.1.17.1 每盏诱蛾灯回路,均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灯具及其附件应安装防雨罩。

9.1.17.2 诱蛾灯头的引接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绝缘电线,对地距离不应低于 2.5m。

9.1.17.3 高压诱蛾灯的带电部分,应安装防止人体接近的保护围栏。

9.2 生活用电

9.2.1 生活用电器具应符合国标或部颁技术标准,安装环境、安装方式、受电电压 和频率,应符合产品规定。

9.2.2 安装在一般房间内的生活用电器具,应选用Ⅰ类或Ⅱ类电器;只有在没有间 接触电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0类电器。

9.2.3 在特别潮湿场所、高温环境、高导电的地面或具有导电灰尘的

房间的生活用 电器具,应采用Ⅲ类电器。

9.2.4 在使用中直接与人体皮肤或毛发接触的生活用电器具,应选用Ⅱ类或Ⅲ类电 器。

9.2.5 生活用电热电器,不得安装在可燃物近旁,对于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人员 离开时即应切断电源。

9.2.6 安装在一般房间中的生活用电器具,其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1P20。

9.2.7 每一台(组)生活用电器具必须有专用的插头、插座,不得与其它电器并用。

9.2.8 房间内的生活用电器具,应有总的具有短路、过负荷保护性能的漏电断路 器。

9.3 安全隔离变压器

9.3.1 采用交流50V及以下供电的照明行灯和生活用电器具,应用符合国标或部颁 技术标准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严禁用自耦变压器代替。

9.3.2 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侧,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和作为短路保护的 熔断器。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9.3.3 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出绕组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其它接地回路或大地有任何连 接。为避免接地故障的危险,必须注意这些部分与大地间的绝缘,尤其是软电缆和 软电线。

9.3.4 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与


相关内容

  • 供电所安全管理制度
  • 供电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供电所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可靠.经济供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 ...

  • 电力局电气化建设工作汇报
  • 省电力局着力抓"基层站所.电网基本建设.农电人员基本素质"三项基础工作,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上了新台阶,提高了供电能力,改善了电能质量,社会用电量明显增加.基层站所是直接为"三农"供用电服务的窗口,直接服务于广大客户,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是构建供用电和谐的基础. ...

  • 电力公司供电所实习总结
  •   根据公司安排,本人于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5月20日供电所高压班,主要针对10千伏线路与变压器的维护、检修。在这两个月期间我参与过电力抢险、户表归箱、变台上移、户表检查等工作。公司还在节假日给我们提供各种展现自己特长的平台。 一供电所实习回顾   1做好春检春视,迎峰度夏工作   春检 ...

  • 高级技师专业技术总结
  • 专业技术总结 姓 名: *** 所在单位:*******************公司 鉴定工种: 电工高级技师 2015年 10月 15日 专业技术总结 本人自1985年进入电力系统参加工作,一直立足于最基层供电所,在山东省电力学校取得电气自动化大专文凭,使用一种准确计算电力线路损耗的方法,为公司降 ...

  • ×××供电所×××年百日安全活动实施计划
  • ×××供电所×××年百日安全活动实施计划 根据<×××市农电系统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和百日安全活动工作制度>和<×××市农电局系统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及百日安全活动工作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农电局×××年百日安全活动实施计划>的要求,结合×××所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

  •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问题及对策思考
  • 随着年底<的临近,全国各地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工作已近尾声,上海也不例外.公司领导已明确规定,到年底全面完成本市"两改一同价"任务.如今公司上下正努力开展此项工作,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上海市电网是我国最大的城乡一体化电网之一,其供电范围覆盖全市(包 ...

  • 电力公司实习总结范文
  • 篇一:电力公司实习总结 短短四周的实习就要结束了,时间虽短,但却让我获得了一些难忘的印象和体验,对电力系统的施工部门也有了初步了解,为以后的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我实习的部门是电力工程部,承担xx电网建设.改造的施工单位,主要承建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及配套的送配电架空线路.电力电 ...

  • 供电企业工作职责2篇
  • (1)主要职责:负责农村低压电网发展规划和整改工作;负责10千伏及以下农网的生产、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供用电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供电所管理工作;负责农电“三为服务”、电力扶贫共富工程、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2)管理岗位名称:农电科长、农电管理。 (3)农电科长职责:负责农村低压电网 ...

  • 农电工管理问题与对策 2
  • 农电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 --xxx 供电公司 李英峰 农电工是县支公司联系广大客户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农网设施的保安员,农村电力市场的推销员,是公司各项方针.政策的基层落实者,是供电企业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代表.在农村用电管理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作用,抓好农电工的管理,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