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
路永强
一、依案卷审查。
1、在西方的某些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从行政案卷入手,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卷已经记载的证据来支持;法院在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时,不接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调查收集或者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这一规则被称为:“行政案卷排除规则”。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主要限于对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的事实材料的审查,即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
2、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若干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之根据”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上。路律师根据行政诉讼质证的特点指出: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的,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相互至于而进行证据遴选,达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目的,客观上也能起到防治法官在证据取舍问题上的恣意。因此,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是法院进行证据审查的基础,也是进一步认定证据的必要效力。
3、全面、客观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完全适用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种类或来源而厚此薄彼再者,法院应站在完全客观的立场对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
二、人民法院能否补充收集证
举证责任目的正是为解决案件事实不清、真伪不明,难以判读的问题。在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应在法律上推定被诉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代替当事人补充收集证据。
三、行政诉讼认证规则
认证,就是指认定证据,是审查和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所谓认证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应当遵循的规则。行政诉讼中可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材料都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三个特征。
试述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
路永强
一、依案卷审查。
1、在西方的某些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从行政案卷入手,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卷已经记载的证据来支持;法院在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时,不接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调查收集或者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这一规则被称为:“行政案卷排除规则”。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主要限于对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的事实材料的审查,即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
2、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若干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之根据”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上。路律师根据行政诉讼质证的特点指出: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的,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相互至于而进行证据遴选,达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目的,客观上也能起到防治法官在证据取舍问题上的恣意。因此,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是法院进行证据审查的基础,也是进一步认定证据的必要效力。
3、全面、客观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完全适用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种类或来源而厚此薄彼再者,法院应站在完全客观的立场对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
二、人民法院能否补充收集证
举证责任目的正是为解决案件事实不清、真伪不明,难以判读的问题。在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应在法律上推定被诉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代替当事人补充收集证据。
三、行政诉讼认证规则
认证,就是指认定证据,是审查和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所谓认证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应当遵循的规则。行政诉讼中可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材料都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三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