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缓刑期满吃"空饷"咋像重奖犯罪?

6 阜宁缓刑期满吃“空饷”咋像重奖犯罪?

2012-07-31 17:58:27

阜宁缓刑期满吃“空饷”咋像重奖犯罪?

文/一川清流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爆料人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2012年07月31日《山东商报》)

此则消息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阜宁县对待犯罪分子格外“人性化”,阜宁成了大批腐败分子颐养天年的乐园。无异于公开向世人宣示,这里的“人民公仆”尽管可以放心大胆地腐败,即便是一不小心东窗事发被判了徒刑,完全不必为之有任何后顾之忧,编制照留,待遇照发,而且从此既不要“劳力”,也不要“劳心”,其乐也融融,天底下到哪里去找这片王道乐土?

这些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何以有如此之高的政治经济待遇?原来,这些人大都是“人民公仆”,包括阜宁县文广新局原局长沈某某,广播电视台原台长魏某,广电局原副书记孙某,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某某,还有当地县政府机关党委、城管局、县建设局拆迁办、阜城镇政府、水利局等多名公务员。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该县一名在环卫战线工作三十多年,身为全国环卫女工代表、江苏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临时工身份,依然PK不过刑满分子。

阜宁县为何独独青睐刑满分子?其中的猫腻儿,不说,恐怕地球人都明白怎么回事。而阜宁县政府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竟然还言之凿凿、毫不害臊地解释说“有政策依据”。对此,笔者不妨来个顺藤摸瓜,看看阜宁“依据”的是哪家“政策”。

据报道,阜宁县政府回应公众质疑时声称:“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我县2009年安置的61名缓刑人员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缓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后判缓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一律办理开除手续。”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首先有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即阜宁县安置61名缓刑人员的时间是2009年。而阜宁县政府所说的“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就是指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4]237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对其予以辞退。

也就是说,在江苏省人事厅正式颁行苏人通[2004]237号之后的2009年,阜宁县政府竟然断章取义地肢解江苏省人事厅的这个文件,进而大规模有选择地“落实政策”,有意扰乱公众视线,干扰公众视听,再次以“妥善安置”的方式公开奖励这些刑满分子,阜宁县官方的司马昭之心,怎能忽悠得了众火眼金睛的公众?

如果说,阜宁县官方有意歪曲并钻了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的某些漏洞和空子的话,那么敢问阜宁县政府:为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5号令,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熟视无睹?该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阜宁县官方到底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

基本常识告诉人们,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但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还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这也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同样,为了坚决打击腐败,遏制官员日益猖獗的腐败势头,国务院以及相关省市人事部门及时颁行相关法规,明确对缓刑等犯罪分子惩处的政策界限,完全必要,深得民心,符合民意,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适时性原则,这也正是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告诫各级领导干部防止“人亡政息”的原因所在。然而可悲的是,严肃的党纪国法,却在阜宁变成了儿戏,可见阜宁官场腐败到了何种程度,该是重拳出击、重典整治的时候了。

6 阜宁缓刑期满吃“空饷”咋像重奖犯罪?

2012-07-31 17:58:27

阜宁缓刑期满吃“空饷”咋像重奖犯罪?

文/一川清流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爆料人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2012年07月31日《山东商报》)

此则消息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阜宁县对待犯罪分子格外“人性化”,阜宁成了大批腐败分子颐养天年的乐园。无异于公开向世人宣示,这里的“人民公仆”尽管可以放心大胆地腐败,即便是一不小心东窗事发被判了徒刑,完全不必为之有任何后顾之忧,编制照留,待遇照发,而且从此既不要“劳力”,也不要“劳心”,其乐也融融,天底下到哪里去找这片王道乐土?

这些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何以有如此之高的政治经济待遇?原来,这些人大都是“人民公仆”,包括阜宁县文广新局原局长沈某某,广播电视台原台长魏某,广电局原副书记孙某,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某某,还有当地县政府机关党委、城管局、县建设局拆迁办、阜城镇政府、水利局等多名公务员。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该县一名在环卫战线工作三十多年,身为全国环卫女工代表、江苏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临时工身份,依然PK不过刑满分子。

阜宁县为何独独青睐刑满分子?其中的猫腻儿,不说,恐怕地球人都明白怎么回事。而阜宁县政府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竟然还言之凿凿、毫不害臊地解释说“有政策依据”。对此,笔者不妨来个顺藤摸瓜,看看阜宁“依据”的是哪家“政策”。

据报道,阜宁县政府回应公众质疑时声称:“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我县2009年安置的61名缓刑人员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缓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后判缓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一律办理开除手续。”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首先有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即阜宁县安置61名缓刑人员的时间是2009年。而阜宁县政府所说的“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就是指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4]237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对其予以辞退。

也就是说,在江苏省人事厅正式颁行苏人通[2004]237号之后的2009年,阜宁县政府竟然断章取义地肢解江苏省人事厅的这个文件,进而大规模有选择地“落实政策”,有意扰乱公众视线,干扰公众视听,再次以“妥善安置”的方式公开奖励这些刑满分子,阜宁县官方的司马昭之心,怎能忽悠得了众火眼金睛的公众?

如果说,阜宁县官方有意歪曲并钻了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的某些漏洞和空子的话,那么敢问阜宁县政府:为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5号令,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熟视无睹?该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阜宁县官方到底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

基本常识告诉人们,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但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还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这也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同样,为了坚决打击腐败,遏制官员日益猖獗的腐败势头,国务院以及相关省市人事部门及时颁行相关法规,明确对缓刑等犯罪分子惩处的政策界限,完全必要,深得民心,符合民意,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适时性原则,这也正是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告诫各级领导干部防止“人亡政息”的原因所在。然而可悲的是,严肃的党纪国法,却在阜宁变成了儿戏,可见阜宁官场腐败到了何种程度,该是重拳出击、重典整治的时候了。


相关内容

  • 江苏阜宁61名缓刑人员被安置工作 重入编吃空饷
  • 2012年08月01日 来源:新京报 7月30日,江苏阜宁县政府被曝在2009年发文对61名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工作,同时部分安置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阜宁县政府办公室当天深夜作出书面回应,称相关安置均有政策依据.当地纪委主要负责人表示,纪检部门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 爆料 6 ...

  • 刑满官员再入编与下岗职工再就业
  • 文/立仁 同样是"再"返工作岗位的话题,但透着太多的不同. 据国际在线报道,"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办公室 ...

  • 对判缓刑的教师
  • 对判缓刑的教师,是否丧失教师资格? 有关问题的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所以要该看教师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或者是否因故意犯罪被判 ...

  • 期满后抓获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罪犯应撤销缓刑
  • 期满后抓获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罪犯应撤销缓刑 [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24岁.2006年4月12日因抢劫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06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4月22日止,2005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4月23日释放.201 ...

  • 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是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刑种中并没有缓刑,没有把缓刑规定为一个刑种.刑事处罚的范围内不包括缓刑,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的一种制 ...

  • 第十章刑罚裁量.执行及刑罚的消灭
  • 第十章 刑罚裁量.刑罚执行.消灭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B)98-22 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沓无音信 B.丛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 C.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说话颠三倒四,按案人员对其报案 ...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文 号:浙人薪[2001]216号 发布日期:2001-9-30 执行日期:2001-9-30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

  •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 取保候审的人是否还可以做原来的工作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依然享有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因为我国<刑法>中规定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因此取保候审期间依然可以做原来的工作.但单位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

  •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刑法(二)
  • 刑法基本理论(二) 管制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