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阜宁缓刑期满吃“空饷”咋像重奖犯罪?
2012-07-31 17:58:27
阜宁缓刑期满吃“空饷”咋像重奖犯罪?
文/一川清流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爆料人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2012年07月31日《山东商报》)
此则消息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阜宁县对待犯罪分子格外“人性化”,阜宁成了大批腐败分子颐养天年的乐园。无异于公开向世人宣示,这里的“人民公仆”尽管可以放心大胆地腐败,即便是一不小心东窗事发被判了徒刑,完全不必为之有任何后顾之忧,编制照留,待遇照发,而且从此既不要“劳力”,也不要“劳心”,其乐也融融,天底下到哪里去找这片王道乐土?
这些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何以有如此之高的政治经济待遇?原来,这些人大都是“人民公仆”,包括阜宁县文广新局原局长沈某某,广播电视台原台长魏某,广电局原副书记孙某,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某某,还有当地县政府机关党委、城管局、县建设局拆迁办、阜城镇政府、水利局等多名公务员。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该县一名在环卫战线工作三十多年,身为全国环卫女工代表、江苏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临时工身份,依然PK不过刑满分子。
阜宁县为何独独青睐刑满分子?其中的猫腻儿,不说,恐怕地球人都明白怎么回事。而阜宁县政府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竟然还言之凿凿、毫不害臊地解释说“有政策依据”。对此,笔者不妨来个顺藤摸瓜,看看阜宁“依据”的是哪家“政策”。
据报道,阜宁县政府回应公众质疑时声称:“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我县2009年安置的61名缓刑人员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缓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后判缓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一律办理开除手续。”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首先有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即阜宁县安置61名缓刑人员的时间是2009年。而阜宁县政府所说的“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就是指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4]237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对其予以辞退。
也就是说,在江苏省人事厅正式颁行苏人通[2004]237号之后的2009年,阜宁县政府竟然断章取义地肢解江苏省人事厅的这个文件,进而大规模有选择地“落实政策”,有意扰乱公众视线,干扰公众视听,再次以“妥善安置”的方式公开奖励这些刑满分子,阜宁县官方的司马昭之心,怎能忽悠得了众火眼金睛的公众?
如果说,阜宁县官方有意歪曲并钻了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的某些漏洞和空子的话,那么敢问阜宁县政府:为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5号令,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熟视无睹?该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阜宁县官方到底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
基本常识告诉人们,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但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还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这也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同样,为了坚决打击腐败,遏制官员日益猖獗的腐败势头,国务院以及相关省市人事部门及时颁行相关法规,明确对缓刑等犯罪分子惩处的政策界限,完全必要,深得民心,符合民意,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适时性原则,这也正是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告诫各级领导干部防止“人亡政息”的原因所在。然而可悲的是,严肃的党纪国法,却在阜宁变成了儿戏,可见阜宁官场腐败到了何种程度,该是重拳出击、重典整治的时候了。
6 阜宁缓刑期满吃“空饷”咋像重奖犯罪?
2012-07-31 17:58:27
阜宁缓刑期满吃“空饷”咋像重奖犯罪?
文/一川清流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爆料人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2012年07月31日《山东商报》)
此则消息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阜宁县对待犯罪分子格外“人性化”,阜宁成了大批腐败分子颐养天年的乐园。无异于公开向世人宣示,这里的“人民公仆”尽管可以放心大胆地腐败,即便是一不小心东窗事发被判了徒刑,完全不必为之有任何后顾之忧,编制照留,待遇照发,而且从此既不要“劳力”,也不要“劳心”,其乐也融融,天底下到哪里去找这片王道乐土?
这些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何以有如此之高的政治经济待遇?原来,这些人大都是“人民公仆”,包括阜宁县文广新局原局长沈某某,广播电视台原台长魏某,广电局原副书记孙某,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某某,还有当地县政府机关党委、城管局、县建设局拆迁办、阜城镇政府、水利局等多名公务员。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该县一名在环卫战线工作三十多年,身为全国环卫女工代表、江苏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临时工身份,依然PK不过刑满分子。
阜宁县为何独独青睐刑满分子?其中的猫腻儿,不说,恐怕地球人都明白怎么回事。而阜宁县政府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竟然还言之凿凿、毫不害臊地解释说“有政策依据”。对此,笔者不妨来个顺藤摸瓜,看看阜宁“依据”的是哪家“政策”。
据报道,阜宁县政府回应公众质疑时声称:“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我县2009年安置的61名缓刑人员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缓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后判缓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一律办理开除手续。”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首先有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即阜宁县安置61名缓刑人员的时间是2009年。而阜宁县政府所说的“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就是指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4]237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对其予以辞退。
也就是说,在江苏省人事厅正式颁行苏人通[2004]237号之后的2009年,阜宁县政府竟然断章取义地肢解江苏省人事厅的这个文件,进而大规模有选择地“落实政策”,有意扰乱公众视线,干扰公众视听,再次以“妥善安置”的方式公开奖励这些刑满分子,阜宁县官方的司马昭之心,怎能忽悠得了众火眼金睛的公众?
如果说,阜宁县官方有意歪曲并钻了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的某些漏洞和空子的话,那么敢问阜宁县政府:为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5号令,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熟视无睹?该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阜宁县官方到底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
基本常识告诉人们,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但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还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这也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同样,为了坚决打击腐败,遏制官员日益猖獗的腐败势头,国务院以及相关省市人事部门及时颁行相关法规,明确对缓刑等犯罪分子惩处的政策界限,完全必要,深得民心,符合民意,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适时性原则,这也正是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告诫各级领导干部防止“人亡政息”的原因所在。然而可悲的是,严肃的党纪国法,却在阜宁变成了儿戏,可见阜宁官场腐败到了何种程度,该是重拳出击、重典整治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