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试行)
京财绩效[2009]1125号
一、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本标准是指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使用的最低年限,不是报废年限。
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各单位要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的,且没有损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更新资金。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处置和更新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专业性设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1、台式计算机 6年
2、笔记本电脑 6年
3、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 6年
4、复印机 6年 (或复印速度小于等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50万页;复印速度大于20分钟的,总页数达到80万页)
5、扫描仪 8年
6、激光(喷墨)打印机 7年
7、针式打印机 8年
8、一体机 6年 (或打印、复印、传真总页数达到120万张)
9、传真机 10年
10、碎纸机 10年
11、投影仪 8年
12、数码摄影、摄像设备 8年
13、其他摄影、摄像设备 10年
14、服务器 6年
15、小型机 8年
16、路由(交换)设备 6年
17、网络安全设备 4年
18、电冰箱 10年
19、电视机 10年
20、空调 10年
21、洗衣机 8年
22、电开水器 5年
23、办公家具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
24、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试行)
京财绩效[2009]1125号
一、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本标准是指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使用的最低年限,不是报废年限。
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各单位要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的,且没有损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更新资金。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处置和更新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专业性设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1、台式计算机 6年
2、笔记本电脑 6年
3、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 6年
4、复印机 6年 (或复印速度小于等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50万页;复印速度大于20分钟的,总页数达到80万页)
5、扫描仪 8年
6、激光(喷墨)打印机 7年
7、针式打印机 8年
8、一体机 6年 (或打印、复印、传真总页数达到120万张)
9、传真机 10年
10、碎纸机 10年
11、投影仪 8年
12、数码摄影、摄像设备 8年
13、其他摄影、摄像设备 10年
14、服务器 6年
15、小型机 8年
16、路由(交换)设备 6年
17、网络安全设备 4年
18、电冰箱 10年
19、电视机 10年
20、空调 10年
21、洗衣机 8年
22、电开水器 5年
23、办公家具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
24、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