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T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2011- XX-XX 发布 2011-XX-XX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T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2010年 浙江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

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

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嘉华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鸿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技建设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恽稚荣 贾华琴 崔 峻 邵凯平 王本明 叶家丽 金 睿 黄 刚 周东珊 吴建挺 周 奕 周朝杰 景士云 孙 频 叶 绿 程勤功 徐海峰 陈双汪 章国莉 陈风雷 寿建国 汪利明 李文龙 沈水兴 徐正荣 陈锦阳 詹绍军 林晓玲 叶宫楼

主要审查人:姚光恒 赵宇宏 毛义华 李海波 许世文 施 炯 陆锦发 陈高鲁 王建民 陈耀光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设计 .................................................................................................................................................. 3 3.2 材料 .................................................................................................................................................. 3 3.3 施工 .................................................................................................................................................. 3 3.4 室内环境 .......................................................................................................................................... 4 4 评价项目及标准

…………………………………………………………………………………………………………5

4.1地面工程 ........................................................................................................................................... 5 4.2 墙面工程 .......................................................................................................................................... 6 4.3 吊顶工程 .......................................................................................................................................... 9 4.4 门窗工程 ........................................................................................................................................ 10 4.5 细部工程 ........................................................................................................................................ 12 4.6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 ................................................................................................................. 14 5 评价规定 …………………………………………………………………………………………………………………….16

5.1 评价体系 ........................................................................................................................................ 16 5.2 评价方法 ...................................................................................................................................... 16 附录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评价汇总表………………………………………………………………………………119 附录B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分表 ……………………………………………………………20 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评分表 ……………………………………………………………21

附录D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评分表 ……………………………………………………………22 附录E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汇总表 ……………………………………………………………23 附录E-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面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24

附录E-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墙面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25 附录E-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墙面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26 附录E-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吊顶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E-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门窗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E-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细部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27 …………………………………………………28 …………………………………………………30

…………………………………………31

附录E-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安装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F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评分表

…………………………………………………………………32

附录G 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的申报及评价程序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 条文说明 ……………………………………………………………………………………….……. 35

Table of Contents

1 General…………………………………………………………………………..... ….1 2 Terms………………………………………………………………………………...2 3 Basic Provisions…………………………………………. ………….....…………..…3 3.1Design…………………….…………...…..…………………………………..... .....………3

3.2Material…………………………………………………….......….………………....3

3.3Construction ……………………………………………………………………………...3

3.4 Indoor Environment…………………… …………………… …………………….....4 4 Evaluation project and relevant standard…….... ……… ……….………...... .........5

4.1 Ground Works…………………………………………………………………..... .....5 4.2 Wall Surface Works………………………………. ……………………..…..... ..... ..6 4.3 Ceiling Works……………………………………....……………………………..... .....10 4.4 Door and Window Works...........…………………………………............. ..... ... ....11 4.5 Details .…….……………………………………………………………... ... ...…14 4.6 Installation Works Relevant to Decoration………………………………………………16

5 Evaluation Regulations………. ………………......……………... ... ... ... ... ..19

5.1 Evaluation system………........ ……………………….………………………... ... ... ... .19 5.2 Evaluation Methods………………………………………………………………19 Appendix

Table A. Evaluation Summary for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Works… ………… 22 Table B. Grading Table for Quality Guarantee Condition on Jobsite……… ………………23 Table C. Grading Table for Property Inspection of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Works

……………………………………………………………………………… …………24

Table D. Grading Table for Quality Check Records of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Works……………… ……………… ……………………………………………………25

Table E. Grading Table for Dimensional Deviation Measured on the Spot of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Works………… ………… …………………… ……26 Table F. Grading Table for Visual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Works……2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e Specification…… …… ………………………………28 Provisions Instruction…………………………………………………………………… 29

1 总则

1.0.1 为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的要求和方法,鼓励施工企业创优,规范创优活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不适用于建筑幕墙工程评价。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优良评价,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使用功能、提高美化程度,采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其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空鼓 Below Standard Hollow Area

房屋的地面、墙面、顶棚装修层(抹灰或粘贴面砖)与基层之间因粘贴,结合不牢而出现的现象。

2.0.5 观感质量Impressional Quality

通过目测、体验或其他手段,对不便用数据评价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作法等项目,对其给出的质量综合评价。 2.0.6 权重值 Weighed Value

按有关检查项目所占工作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的重要程度,分别对各项目规定的所占比例分值。

2.0.7 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 Dimensional Deviation Measured on the Spot

对尺寸限值项目进行量测,并将量测结果与规范规定值进行比较所进行的活动。 2.0.8 质量评价 Quality Evaluation

对工程实体具备的满足规定要求能力的程度所做的系统评价。 2.0.9 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 Installation Works Relevant to Decoration

指卫生器具、开关面板和配电箱、灯具、风口、烟感、喷淋等与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的安装工程。 2.0.10 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 Excellent Works for Building Decoration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在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合格基础上,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进行评价,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完整。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防雷、抗震、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3.2 材料

3.2.1 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3.2.2 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质保单、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检验、检疫报告。

3.2.3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需要复验时应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3.2.4应优先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可回收的材料。

3.3 施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严禁违反设计、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体或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相关规范的要求。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气、声、渣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优先使用模数化、标准化产品及经工厂加工处理的成品、半成品,减少现场作业量。

3.3.6 施工前应制作样板间(件),并经有关各方确认。

3.3.7 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科学合理,安全及环境条件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3.3.8 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质量记录。

3.4 室内环境

3.4.1 本标准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应具有如下检测报告,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1 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报告; 2 相关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4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胶粘剂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 3.4.2 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检测资质。

4 评价项目及标准

4.1地面工程

4.1.1 地面工程包括整体地面、板块地面、木竹地面等分项工程。

4.1.2 整体地面指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等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面层无裂纹,与下一层粘结牢固、无空鼓;

2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3 地面分隔合理、顺直、美观;

4 整体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1.2-4规定。

表4.1.2-4 整体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1.3 板块地面指石材、人造石材、地面砖、塑胶板、地毯、活动地板等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无水渍、反锈、透胶等污染; 2 块材排版合理、整齐美观,铺贴无空鼓; 3 板块地面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1.3-3规定;

表4.1.3-3 板块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 地毯质地柔软,接缝处粘贴牢固、严密平整、不显拼缝,绒毛走向背光;

5 抗静电地面支架高度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支架组件安装平整、牢固;支架应做防腐处理;

6 抗静电地面表面无污染、老化。

4.1.4 木竹地面指实木、实木复合、强化复合、竹地板等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颜色、图案、防火、防潮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板面铺设牢固无松动,行走时无异响,接头位置按规范要求错开,接缝严密、拼缝平直,表

面平整光滑、无刨痕、毛刺;

3 地面色泽一致,图案美观,整体视觉效果明快、舒适、整洁; 4 木竹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1.4-4规定。

表4.1.4-4 木竹地面铺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2 墙面工程

4.2.1 墙面工程包括抹灰、轻质隔墙、饰面板(砖)、涂饰、裱糊与软包等分项工程。 4.2.2 抹灰指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和裂缝等缺陷; 2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平整;

3 分格条(缝)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均匀,表面平整光滑,楞角整齐,横平竖直且通顺;

4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设置滴水线(槽),滴水线(槽)整齐顺直,滴水线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小于10mm;

5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2-5规定;

表4.2.2-5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2-6规定;

表4.2.2-6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 水刷石表面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8 斩假石表面剁纹均匀顺直、深浅一致,无漏剁处,阳角处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无损坏;

9 干粘石表面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无明显黑边; 10 假面砖表面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4.2.3 轻质隔墙指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2 墙面与地面、天棚的交接处采取防开裂措施,无裂痕、缺损; 3 轻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3-3规定;

表4.2.3-3 轻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

玻璃隔墙使用安全玻璃,安装位置及安装方法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设计要求,玻璃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5 玻璃安装无松动,密封胶缝宽窄均匀、深浅一致、光滑顺直、美观,并有标识; 6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3-6规定。

表4.2.3-6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2.4 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3 石材墙柱面接缝平直、严密,板面无脱胶污染,石材无残缺破损、无明显修痕,变形缝处的装饰美观;

4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5-4规定;

表4.2.4-4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2.5 饰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颜色、图案、防潮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饰面砖铺贴牢固、平整无挡手感,严禁空鼓,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凸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3 饰面砖缝隙宽度均匀、平直顺畅、擦缝清晰、光滑,纵横交接处无明显错台错位,填缝连续密实,宽度、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4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5-4规定。

表4.2.5-4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2.6 涂饰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水性、溶剂型涂料涂饰后色泽均匀、表面光滑;大面积喷涂分格合理,无明显刷纹、流坠、污染、透底、无脱皮、反锈和斑迹,阴阳角直顺,凹槽清晰干净;

3 涂膜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手感光滑;与其它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吻合,界面清晰。 4.2.7 裱糊与软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平整、色泽一致,无凹凸不平、皱折,拼接花纹、图案、颜色搭配协调、观感舒适美观; 2 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气泡、漏底、翘边,阳角处无接缝,阴角处的搭接顺光,不离缝,不显拼缝;斑污,斜视时无胶痕;

3 单块软包面料不得有接缝,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交接严密; 4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7-4规定。

表4.2.7-4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3 吊顶工程

4.3.1 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

4.3.2 暗龙骨吊顶(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材、塑料板、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工程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符合设计要求;

2 基层坚实、平整,木吊杆、木龙骨、木饰面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进行防锈处理,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吊杆、龙骨、饰面材料安装牢固;

3 饰面材料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无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平直、宽窄一致,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合理、美观、交接吻合、严密。

5 暗龙骨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3.2-5规定。

表4.3.2-5 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3.3 明龙骨吊顶(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玻璃板、塑料板、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材料的安装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2 金属龙骨的接缝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木质龙骨平整、顺直、无劈裂; 3 明龙骨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3.3-3规定。

表4.3.3-3 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4 门窗工程

4.4.1 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门窗的安装等分项工程。 4.4.2 木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等符合设计要求;

2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进行防腐处理,并设置防潮层;

3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模压门无脱胶、漏刷、露底等现象,上、下冒头各钻两个以上透气孔,卫生间门下部设通风百叶或通气孔;

4 合页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正确;

5 门窗扇开关灵活、关闭严密、定位准确、无倒翘,推拉门窗扇有防脱落措施; 6 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按表4.4.2-6规定。

表4.4. 2-6木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4.3 金属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金属窗的抗风压、气密性、节能等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2 金属门窗表面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划痕、碰伤,漆膜连续,密封胶表面光滑、

顺直、无裂纹;

3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采用柔性连接,门窗扇的密封条安装完好,无脱槽,排水孔位置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畅通;

4 铝合金门窗推拉扇开关力不大于100N;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按表4.4.3-4规定。

表4.4.3-4铝合金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4.4 塑料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门窗的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2 框、扇安装牢固,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 塑料门窗表面洁净、平整、光滑,密封胶粘结牢固、顺直;

4 门窗扇开关灵活、关闭严密、定位准确、无倒翘,推拉门窗扇有防脱落措施; 5 塑料门窗安装允许偏差按表4.4.4-5规定。

表4.4.4-5 塑料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4.5 特种门窗指推拉自动门、旋转门等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允许偏差按表4.4.5-2规定;

表4.4.5-2 推拉自动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3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按表4.4.5-3规定;

表4.4.5-3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

4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按表4.4.5-4。

表4.4.5-4 旋转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 细部工程

4.5.1 细部工程包括橱柜安装、窗帘盒与窗台板安装、门窗套安装、护栏与扶手安装、花饰安装等分项工程。

4.5.2 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材质和规格、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等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2 橱柜制作和安装符合设计要求,抽屉和柜门开关灵活、回位正确,抽屉脸与柜门洁净、平整,

与框架接触部位有防虫设施;

3 橱柜台面与洗手盆、洗涤池、灶台连接平整、紧密,与台面接缝用密封胶密封,靠墙一侧设置挡水,高度不小于40mm;

4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5.2-4规定。

表4.5.2-4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3 窗帘盒与窗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帘盒及其配件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2 窗帘盒、窗台板线条顺直、色泽一致,密封胶缝顺直、光滑;与墙、窗的比例协调,颜色搭配美观;

3 窗帘盒、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5.3-3规定。

表4.5.3-3 窗帘盒、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4 门窗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套表面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痕、翘曲和损坏; 2 门窗套与墙面、门窗框扇的比例协调、颜色搭配观感美观、舒适; 3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5.4-3规定。

表4.5.4-3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5 护栏与扶手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扶手距踏步面外口的高度不小于900mm,护栏距楼面的高度不小于1050mm,护栏安装牢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大于110mm;

2 玻璃护栏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

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3 扶手、护栏表面洁净,接缝严密、光滑、色泽一致,造型美观; 4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5.5-4规定。

表4.5.5-4 护栏与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6 花饰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花饰表面洁净,造型美观,比例与颜色搭配协调; 2 花饰接缝严密,无歪斜、裂缝、翘曲、损坏; 3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5.6-3规定。

表4.5.6-3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6 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

4.6.1 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包括卫生器具、开关面板、配电箱、灯具、风口、烟感、喷淋等。 4.6.2 卫生器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卫生器具与地面或墙面的连接使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美观,与管道连接件易于拆卸; 3 残疾人专用洗手间的坐便器高450mm,两侧设高700m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设高1400mm的垂直抓杆。沿洗手盆的三面设抓杆,洗手盆高800mm,抓杆高850mm,相互间距为50mm;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大于500mm,在小便器的上方和两侧,安装高1200mm和宽600mm的安全抓杆;

4地漏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地漏面板与块材饰面协调; 5 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2-5规定。

表4.6.2-5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6.3 开关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面板套割位置准确、平整,拼缝严密,压条顺直; 2 插座、开关接线牢固、不露钉帽,表面洁净,无污痕、无损坏; 3 同一房间开关、插座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4 厨房、卫生间采用防水插座。 4.6.4 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牢固,性能有效,外观美观; 2 安装在木质基层上的灯具,背部进行阻燃处理; 3 自重在3㎏以上的灯具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4.6.5 风口、烟感、喷淋等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厅室、房间的安装位置正确、牢固可靠、高度一致、排列整齐; 2 外露装置与与装饰面相紧贴、表面平整、调节灵活、可靠; 3 条形风口的安装,接缝处应衔接自然,无明显缝隙。

5 评价规定

5.1 评价体系

5.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按工程部位、系统分为地面工程、墙面工程、吊顶工程、门窗工程、细部工程及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等六部分。

5.1.2 依据每个部分在工程中所占工作量大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权重值,权重值按附录A的分配规定。

5.1.3质量评价内容为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五项。

5.1.4 每个检查项目包括若干项具体检查内容,对每一具体检查内容应按其重要性给出标准分值,其判定结果分为一、二、三共三个档次。一档为100%的标准分值;二档为85%的标准分值;三档为70%的标准分值。

5.1.5 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的评价总得分应大于等于85分。 5.1.6 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的申报及评价程序见附录G。

5.2 评价方法

5.2.1 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价方法应符合表5.2.1规定:

表5.2.1 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检查有关制度、措施资料,抽查实施情况,并应按附录表B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分表进行判定。

5.2.2 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表5.2.2规定:

表5.2. 2 性能检测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现场检测或检查检测报告,并应按附录表C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评分表要求进行判定。

5.2.3 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表5.2.3规定:

表5.2.3 质量记录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检查资料的数量及内容,并应按附录D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评分表要求进行判定。

5.2.4 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价方法应符合表5.2.4规定:

表5.3. 4 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检查标准

行分析计算,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测,并应按附录E评分表进行判定。 5.2.5 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表5.2.5规定:

表5.2. 5 观感质量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观察辅以必要的量测和检查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按附录F评分表进行分析计算和判定。

附录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评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附录B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分表

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评分表

附录D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评分表

附录E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汇总表

附录E-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面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E-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墙面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E-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细部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E-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安装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F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评分表

附录G 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的申报及评价程序

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优良评价,由施工单位按附录A~附录F评分表逐项做出自评,附录A由监理或业主单位对结果进行确认;有特色的工程加分按行业有关规定进行。

2 评价总得分达到优良工程标准的工程可向行业评价机构申报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审,申报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3 评价机构对申报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检查。 4 评价机构在检查后出具综合评价报告。

5 评价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DB33/ T1077——2011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则 ………………………………………………………………………………………………………………………..37 2 术语 …………………………………………………………………………………………………………………………………….38 3 基本规定 …………………………………………………………………………………………………………………….39

3.1 设计……………………………………………………………………………………………………………………………….. .......... 39

3.2 材料 ................................................................................................................................................ 39

3.3 施工 ................................................................................................................................................ 39

3.4 室内环境 ........................................................................................................................................ 40 4 评价项目及标准 41

4.1地面工程 ......................................................................................................................................... 41

4.2 墙面工程 ........................................................................................................................................ 41

4.3 吊顶工程 ........................................................................................................................................ 41

4.4 门窗工程 ........................................................................................................................................ 42

4.5 细部工程 ........................................................................................................................................ 42

4.6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 ................................................................................................................. 42 5 评价规定 43

5.1 评价体系 ........................................................................................................................................ 43

5.2评价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1 本条是本标准编制的目的,第一是给工程设计、施工提供参考依据,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二是当各方对工程装饰装修质量发生矛盾或歧议时,给予准确的评价与界定,以维护工程各方主体的利益;第三是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准确评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四是把优秀装饰工程的质量评价行为标准化、规范化;第五是指导、引导企业更广泛地开展创建优秀工程活动,推动创建优秀工程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1.0.2 本条确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因建筑幕墙的生产、加工、安装、施工具有特殊性,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的评价范围为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

1.0.3 本条说明了本标准评价首先要通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合格。

1.0.4 参考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标准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

2.0.1~2.0.10 本章提出了本标准使用的10个术语,以使用方便、表述意思一致、运用更规范。这些术语主要在本标准范围内使用,在其它地方仅供参考。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本条确定了在建筑装饰工程中设计的地位,任何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进行无设计的盲目施工。具有建筑装饰专项设计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单位,按照资质规定的范围承接设计任务,应有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规范施工。

3.1.2 本条是确保结构安全和功能完整性在装饰设计中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会导致建筑物的安全度降低,或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要严格禁止损害结构安全的野蛮装修、超荷载装修。

3.1.3 本条是要求设计全面提升建筑物的安全、抗灾、环保、节能品质;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范的规定;设计深度及精度应满足生产加工、施工的要求;宜采用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满足安全、舒适、美观、经济的要求。

3.1.4 本条是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图纸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

3.2 材料

3.2.4 提倡优先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可回收的建筑材料。

3.3 施工

3.3.3 本条是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条件要求的规定。基体及基层的质量是影响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为避免返工、保证质量、安全,应按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和验收。

3.3.4 本条是对施工过程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废物、噪声、振动、光污染对环境的污染。

3.3.5 本条是为了保证现场施工的环境,减少现场的作业量,做到工厂化生产的要求,来保证现场施工的环境质量。

3.3.6 本条是将施工工艺、细部、做法、材料难以用文字表达时,采用行业的常用的手段“样板引路”,通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供货方等有关各方确认,来保证施工质量一致性。

3.3.7 本条是对施工工艺的规定。施工工艺直接决定了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工艺程序、工艺纪律进行施工,同时,施工现场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安全等环境条件,也必须满足工艺要求。

3.3.8 本条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具备完整的质量记录,包括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材质证明、施工记录、检测检验报告及影像等记录文件。

3.4 室内环境

3.4.1 本条是对室内空气质量、材料检测必要性所做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工业化生产制造的材料、成品,可能会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所以,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在使用前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以确保人们的健康、安全。

3.4.2 本条是规定了工程所做的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必须是在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进行。

4 评价项目及标准

4.1地面工程

4.1.1 本条是对地面工程分项包含内容作了说明,并对地面工程的评价项目及标准做了规定。

4.1.2 本条所说的整体地面包括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地面等。整体地面检验应使用2m靠尺及锲形塞尺检验表面平整度;用5m拉线和钢尺检验踢脚线上口平直和缝格平直度。

4.1.3 本条所说的板块地面包括石材、人造石材、地面砖、地毯、活动地板等。并要求入口处地面石材、人造石材、地面砖、为整砖(块),非整砖(块)位置安排在不明显处,且不小于整砖(块)的三分之一,在相邻块材或单独块材的中间,连接严密,坡度满足要求。

4.2 墙面工程

4.2.2 本条所说的抹灰包括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要求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和裂缝等缺陷;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除表面质量符合要求外,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也应平整。

4.2.3 本条所说的轻质隔墙是指非承重轻质内隔墙,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不包括加气混凝土砌块、空心砌块等砌体类轻质隔墙。

4.2.4 本条是对饰面板安装设定的质量评价标准,饰面板孔、槽数量、位置、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孔洞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湿作业法时,石材六面体应做防护处理,防止泛碱,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饱满、密实;墙面,梁底、顶棚饰面板干挂安装时,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计算、拉拔强度试验符合设计要求。

4.2.6 本条所说的大面积喷涂分格合理,是指涂饰工程大面积喷涂宜按1.5m2左右分格,然后逐格喷涂,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偏差不大于1mm。

4.3 吊顶工程

4.3.1~4.3.3 对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应符合的规定标准做了要求。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定饰面材料,一些轻型设备如小型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可以固定在饰面材料上,但如果把电扇、大型吊灯等固定在龙骨上,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必须从基层单独设安装吊杆。

4.4 门窗工程

4.4.2 本条提出木门窗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对木门窗安装提出胶合门的上、下冒头各钻两个以上透气孔,合页安装应符合要求;

4.4.3 本条要求外墙金属窗施工完成后,应做外窗的抗风压、气密性、节能等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门窗的密封胶应表面光滑、呈90度弧度、顺直、无裂纹。表面光滑金属门窗扇意外脱落容易造成安全方面的伤害,对高层建筑情况更为严重,故规定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采用柔性连接,门窗扇的密封条安装完好,无脱槽。

4.4.4 本条是对塑料门窗安装设定的质量评价标准。严禁使用框厚50mm(含50 mm)以下单腔结构型材的塑料门窗,固定点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 mm~200mm,固定点间距不大于600mm, 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正确,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符合设计要求、型钢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不大于600mm。

4.5 细部工程

4.5.5 本条是对楼梯扶手距踏步面外口的高度、护栏距楼面的高度,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对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要求净距不大于110mm; 当玻璃护栏护栏时,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其中规定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4.6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

4.6.2 本条是对卫生器具安装设定的质量评价标准。卫生器具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排水管道连接采用有橡胶垫片的排水栓,卫生器具表面洁净,无污痕、装饰罩齐全、启闭灵活,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采用中性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排水栓和地漏安装平整、牢固,入水口平面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小于50 mm,地漏的中心位置与地砖饰面协调美观,地漏应居整块地砖的中心位置。

4.6.3 本条对开关面板安装进行了相关规定,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50mm,高低差不大于5mm,插座、开关与墙面材料协调,并安装在相邻块材或单块材料的中间位置,开关、插座安装的高度、方向一致。

4.6.4 本条对3以上的灯具安装进行了规定,在顶板上设置后置埋件,并进行拉拔检测,灯具安装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不得安装在木楔、木砖上,灯具与顶部饰面材料的接合处严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T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2011- XX-XX 发布 2011-XX-XX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T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2010年 浙江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

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

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嘉华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鸿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技建设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恽稚荣 贾华琴 崔 峻 邵凯平 王本明 叶家丽 金 睿 黄 刚 周东珊 吴建挺 周 奕 周朝杰 景士云 孙 频 叶 绿 程勤功 徐海峰 陈双汪 章国莉 陈风雷 寿建国 汪利明 李文龙 沈水兴 徐正荣 陈锦阳 詹绍军 林晓玲 叶宫楼

主要审查人:姚光恒 赵宇宏 毛义华 李海波 许世文 施 炯 陆锦发 陈高鲁 王建民 陈耀光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设计 .................................................................................................................................................. 3 3.2 材料 .................................................................................................................................................. 3 3.3 施工 .................................................................................................................................................. 3 3.4 室内环境 .......................................................................................................................................... 4 4 评价项目及标准

…………………………………………………………………………………………………………5

4.1地面工程 ........................................................................................................................................... 5 4.2 墙面工程 .......................................................................................................................................... 6 4.3 吊顶工程 .......................................................................................................................................... 9 4.4 门窗工程 ........................................................................................................................................ 10 4.5 细部工程 ........................................................................................................................................ 12 4.6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 ................................................................................................................. 14 5 评价规定 …………………………………………………………………………………………………………………….16

5.1 评价体系 ........................................................................................................................................ 16 5.2 评价方法 ...................................................................................................................................... 16 附录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评价汇总表………………………………………………………………………………119 附录B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分表 ……………………………………………………………20 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评分表 ……………………………………………………………21

附录D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评分表 ……………………………………………………………22 附录E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汇总表 ……………………………………………………………23 附录E-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面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24

附录E-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墙面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25 附录E-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墙面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26 附录E-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吊顶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E-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门窗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E-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细部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27 …………………………………………………28 …………………………………………………30

…………………………………………31

附录E-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安装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F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评分表

…………………………………………………………………32

附录G 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的申报及评价程序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 条文说明 ……………………………………………………………………………………….……. 35

Table of Contents

1 General…………………………………………………………………………..... ….1 2 Terms………………………………………………………………………………...2 3 Basic Provisions…………………………………………. ………….....…………..…3 3.1Design…………………….…………...…..…………………………………..... .....………3

3.2Material…………………………………………………….......….………………....3

3.3Construction ……………………………………………………………………………...3

3.4 Indoor Environment…………………… …………………… …………………….....4 4 Evaluation project and relevant standard…….... ……… ……….………...... .........5

4.1 Ground Works…………………………………………………………………..... .....5 4.2 Wall Surface Works………………………………. ……………………..…..... ..... ..6 4.3 Ceiling Works……………………………………....……………………………..... .....10 4.4 Door and Window Works...........…………………………………............. ..... ... ....11 4.5 Details .…….……………………………………………………………... ... ...…14 4.6 Installation Works Relevant to Decoration………………………………………………16

5 Evaluation Regulations………. ………………......……………... ... ... ... ... ..19

5.1 Evaluation system………........ ……………………….………………………... ... ... ... .19 5.2 Evaluation Methods………………………………………………………………19 Appendix

Table A. Evaluation Summary for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Works… ………… 22 Table B. Grading Table for Quality Guarantee Condition on Jobsite……… ………………23 Table C. Grading Table for Property Inspection of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Works

……………………………………………………………………………… …………24

Table D. Grading Table for Quality Check Records of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Works……………… ……………… ……………………………………………………25

Table E. Grading Table for Dimensional Deviation Measured on the Spot of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Works………… ………… …………………… ……26 Table F. Grading Table for Visual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Works……2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e Specification…… …… ………………………………28 Provisions Instruction…………………………………………………………………… 29

1 总则

1.0.1 为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的要求和方法,鼓励施工企业创优,规范创优活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不适用于建筑幕墙工程评价。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优良评价,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使用功能、提高美化程度,采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其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空鼓 Below Standard Hollow Area

房屋的地面、墙面、顶棚装修层(抹灰或粘贴面砖)与基层之间因粘贴,结合不牢而出现的现象。

2.0.5 观感质量Impressional Quality

通过目测、体验或其他手段,对不便用数据评价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作法等项目,对其给出的质量综合评价。 2.0.6 权重值 Weighed Value

按有关检查项目所占工作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的重要程度,分别对各项目规定的所占比例分值。

2.0.7 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 Dimensional Deviation Measured on the Spot

对尺寸限值项目进行量测,并将量测结果与规范规定值进行比较所进行的活动。 2.0.8 质量评价 Quality Evaluation

对工程实体具备的满足规定要求能力的程度所做的系统评价。 2.0.9 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 Installation Works Relevant to Decoration

指卫生器具、开关面板和配电箱、灯具、风口、烟感、喷淋等与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的安装工程。 2.0.10 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 Excellent Works for Building Decoration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在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合格基础上,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进行评价,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完整。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防雷、抗震、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3.2 材料

3.2.1 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3.2.2 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质保单、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检验、检疫报告。

3.2.3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需要复验时应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3.2.4应优先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可回收的材料。

3.3 施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严禁违反设计、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体或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相关规范的要求。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气、声、渣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优先使用模数化、标准化产品及经工厂加工处理的成品、半成品,减少现场作业量。

3.3.6 施工前应制作样板间(件),并经有关各方确认。

3.3.7 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科学合理,安全及环境条件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3.3.8 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质量记录。

3.4 室内环境

3.4.1 本标准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应具有如下检测报告,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1 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报告; 2 相关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4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胶粘剂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 3.4.2 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检测资质。

4 评价项目及标准

4.1地面工程

4.1.1 地面工程包括整体地面、板块地面、木竹地面等分项工程。

4.1.2 整体地面指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等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面层无裂纹,与下一层粘结牢固、无空鼓;

2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3 地面分隔合理、顺直、美观;

4 整体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1.2-4规定。

表4.1.2-4 整体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1.3 板块地面指石材、人造石材、地面砖、塑胶板、地毯、活动地板等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无水渍、反锈、透胶等污染; 2 块材排版合理、整齐美观,铺贴无空鼓; 3 板块地面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1.3-3规定;

表4.1.3-3 板块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 地毯质地柔软,接缝处粘贴牢固、严密平整、不显拼缝,绒毛走向背光;

5 抗静电地面支架高度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支架组件安装平整、牢固;支架应做防腐处理;

6 抗静电地面表面无污染、老化。

4.1.4 木竹地面指实木、实木复合、强化复合、竹地板等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颜色、图案、防火、防潮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板面铺设牢固无松动,行走时无异响,接头位置按规范要求错开,接缝严密、拼缝平直,表

面平整光滑、无刨痕、毛刺;

3 地面色泽一致,图案美观,整体视觉效果明快、舒适、整洁; 4 木竹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1.4-4规定。

表4.1.4-4 木竹地面铺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2 墙面工程

4.2.1 墙面工程包括抹灰、轻质隔墙、饰面板(砖)、涂饰、裱糊与软包等分项工程。 4.2.2 抹灰指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和裂缝等缺陷; 2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平整;

3 分格条(缝)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均匀,表面平整光滑,楞角整齐,横平竖直且通顺;

4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设置滴水线(槽),滴水线(槽)整齐顺直,滴水线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小于10mm;

5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2-5规定;

表4.2.2-5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2-6规定;

表4.2.2-6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 水刷石表面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8 斩假石表面剁纹均匀顺直、深浅一致,无漏剁处,阳角处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无损坏;

9 干粘石表面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无明显黑边; 10 假面砖表面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4.2.3 轻质隔墙指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2 墙面与地面、天棚的交接处采取防开裂措施,无裂痕、缺损; 3 轻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3-3规定;

表4.2.3-3 轻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

玻璃隔墙使用安全玻璃,安装位置及安装方法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设计要求,玻璃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5 玻璃安装无松动,密封胶缝宽窄均匀、深浅一致、光滑顺直、美观,并有标识; 6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3-6规定。

表4.2.3-6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2.4 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3 石材墙柱面接缝平直、严密,板面无脱胶污染,石材无残缺破损、无明显修痕,变形缝处的装饰美观;

4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5-4规定;

表4.2.4-4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2.5 饰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颜色、图案、防潮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饰面砖铺贴牢固、平整无挡手感,严禁空鼓,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凸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3 饰面砖缝隙宽度均匀、平直顺畅、擦缝清晰、光滑,纵横交接处无明显错台错位,填缝连续密实,宽度、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4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5-4规定。

表4.2.5-4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2.6 涂饰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水性、溶剂型涂料涂饰后色泽均匀、表面光滑;大面积喷涂分格合理,无明显刷纹、流坠、污染、透底、无脱皮、反锈和斑迹,阴阳角直顺,凹槽清晰干净;

3 涂膜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手感光滑;与其它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吻合,界面清晰。 4.2.7 裱糊与软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平整、色泽一致,无凹凸不平、皱折,拼接花纹、图案、颜色搭配协调、观感舒适美观; 2 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气泡、漏底、翘边,阳角处无接缝,阴角处的搭接顺光,不离缝,不显拼缝;斑污,斜视时无胶痕;

3 单块软包面料不得有接缝,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交接严密; 4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2.7-4规定。

表4.2.7-4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3 吊顶工程

4.3.1 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

4.3.2 暗龙骨吊顶(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材、塑料板、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工程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符合设计要求;

2 基层坚实、平整,木吊杆、木龙骨、木饰面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进行防锈处理,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吊杆、龙骨、饰面材料安装牢固;

3 饰面材料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无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平直、宽窄一致,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合理、美观、交接吻合、严密。

5 暗龙骨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3.2-5规定。

表4.3.2-5 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3.3 明龙骨吊顶(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玻璃板、塑料板、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材料的安装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2 金属龙骨的接缝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木质龙骨平整、顺直、无劈裂; 3 明龙骨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3.3-3规定。

表4.3.3-3 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4 门窗工程

4.4.1 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门窗的安装等分项工程。 4.4.2 木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等符合设计要求;

2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进行防腐处理,并设置防潮层;

3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模压门无脱胶、漏刷、露底等现象,上、下冒头各钻两个以上透气孔,卫生间门下部设通风百叶或通气孔;

4 合页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正确;

5 门窗扇开关灵活、关闭严密、定位准确、无倒翘,推拉门窗扇有防脱落措施; 6 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按表4.4.2-6规定。

表4.4. 2-6木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4.3 金属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金属窗的抗风压、气密性、节能等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2 金属门窗表面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划痕、碰伤,漆膜连续,密封胶表面光滑、

顺直、无裂纹;

3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采用柔性连接,门窗扇的密封条安装完好,无脱槽,排水孔位置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畅通;

4 铝合金门窗推拉扇开关力不大于100N;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按表4.4.3-4规定。

表4.4.3-4铝合金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4.4 塑料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门窗的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2 框、扇安装牢固,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 塑料门窗表面洁净、平整、光滑,密封胶粘结牢固、顺直;

4 门窗扇开关灵活、关闭严密、定位准确、无倒翘,推拉门窗扇有防脱落措施; 5 塑料门窗安装允许偏差按表4.4.4-5规定。

表4.4.4-5 塑料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4.5 特种门窗指推拉自动门、旋转门等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允许偏差按表4.4.5-2规定;

表4.4.5-2 推拉自动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3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按表4.4.5-3规定;

表4.4.5-3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

4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按表4.4.5-4。

表4.4.5-4 旋转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 细部工程

4.5.1 细部工程包括橱柜安装、窗帘盒与窗台板安装、门窗套安装、护栏与扶手安装、花饰安装等分项工程。

4.5.2 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材质和规格、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等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2 橱柜制作和安装符合设计要求,抽屉和柜门开关灵活、回位正确,抽屉脸与柜门洁净、平整,

与框架接触部位有防虫设施;

3 橱柜台面与洗手盆、洗涤池、灶台连接平整、紧密,与台面接缝用密封胶密封,靠墙一侧设置挡水,高度不小于40mm;

4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5.2-4规定。

表4.5.2-4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3 窗帘盒与窗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帘盒及其配件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2 窗帘盒、窗台板线条顺直、色泽一致,密封胶缝顺直、光滑;与墙、窗的比例协调,颜色搭配美观;

3 窗帘盒、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5.3-3规定。

表4.5.3-3 窗帘盒、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4 门窗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套表面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痕、翘曲和损坏; 2 门窗套与墙面、门窗框扇的比例协调、颜色搭配观感美观、舒适; 3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5.4-3规定。

表4.5.4-3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5 护栏与扶手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扶手距踏步面外口的高度不小于900mm,护栏距楼面的高度不小于1050mm,护栏安装牢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大于110mm;

2 玻璃护栏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

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3 扶手、护栏表面洁净,接缝严密、光滑、色泽一致,造型美观; 4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5.5-4规定。

表4.5.5-4 护栏与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6 花饰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花饰表面洁净,造型美观,比例与颜色搭配协调; 2 花饰接缝严密,无歪斜、裂缝、翘曲、损坏; 3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表4.5.6-3规定。

表4.5.6-3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6 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

4.6.1 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包括卫生器具、开关面板、配电箱、灯具、风口、烟感、喷淋等。 4.6.2 卫生器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卫生器具与地面或墙面的连接使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美观,与管道连接件易于拆卸; 3 残疾人专用洗手间的坐便器高450mm,两侧设高700m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设高1400mm的垂直抓杆。沿洗手盆的三面设抓杆,洗手盆高800mm,抓杆高850mm,相互间距为50mm;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大于500mm,在小便器的上方和两侧,安装高1200mm和宽600mm的安全抓杆;

4地漏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地漏面板与块材饰面协调; 5 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2-5规定。

表4.6.2-5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6.3 开关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面板套割位置准确、平整,拼缝严密,压条顺直; 2 插座、开关接线牢固、不露钉帽,表面洁净,无污痕、无损坏; 3 同一房间开关、插座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4 厨房、卫生间采用防水插座。 4.6.4 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牢固,性能有效,外观美观; 2 安装在木质基层上的灯具,背部进行阻燃处理; 3 自重在3㎏以上的灯具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4.6.5 风口、烟感、喷淋等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厅室、房间的安装位置正确、牢固可靠、高度一致、排列整齐; 2 外露装置与与装饰面相紧贴、表面平整、调节灵活、可靠; 3 条形风口的安装,接缝处应衔接自然,无明显缝隙。

5 评价规定

5.1 评价体系

5.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按工程部位、系统分为地面工程、墙面工程、吊顶工程、门窗工程、细部工程及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等六部分。

5.1.2 依据每个部分在工程中所占工作量大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权重值,权重值按附录A的分配规定。

5.1.3质量评价内容为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五项。

5.1.4 每个检查项目包括若干项具体检查内容,对每一具体检查内容应按其重要性给出标准分值,其判定结果分为一、二、三共三个档次。一档为100%的标准分值;二档为85%的标准分值;三档为70%的标准分值。

5.1.5 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的评价总得分应大于等于85分。 5.1.6 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的申报及评价程序见附录G。

5.2 评价方法

5.2.1 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价方法应符合表5.2.1规定:

表5.2.1 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检查有关制度、措施资料,抽查实施情况,并应按附录表B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分表进行判定。

5.2.2 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表5.2.2规定:

表5.2. 2 性能检测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现场检测或检查检测报告,并应按附录表C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评分表要求进行判定。

5.2.3 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表5.2.3规定:

表5.2.3 质量记录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检查资料的数量及内容,并应按附录D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评分表要求进行判定。

5.2.4 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价方法应符合表5.2.4规定:

表5.3. 4 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检查标准

行分析计算,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测,并应按附录E评分表进行判定。 5.2.5 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表5.2.5规定:

表5.2. 5 观感质量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观察辅以必要的量测和检查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按附录F评分表进行分析计算和判定。

附录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评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附录B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分表

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评分表

附录D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评分表

附录E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汇总表

附录E-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面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E-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墙面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E-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细部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E-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安装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评分表

附录F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评分表

附录G 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的申报及评价程序

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优良评价,由施工单位按附录A~附录F评分表逐项做出自评,附录A由监理或业主单位对结果进行确认;有特色的工程加分按行业有关规定进行。

2 评价总得分达到优良工程标准的工程可向行业评价机构申报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审,申报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3 评价机构对申报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检查。 4 评价机构在检查后出具综合评价报告。

5 评价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建筑装饰装修优良工程。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DB33/ T1077——2011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则 ………………………………………………………………………………………………………………………..37 2 术语 …………………………………………………………………………………………………………………………………….38 3 基本规定 …………………………………………………………………………………………………………………….39

3.1 设计……………………………………………………………………………………………………………………………….. .......... 39

3.2 材料 ................................................................................................................................................ 39

3.3 施工 ................................................................................................................................................ 39

3.4 室内环境 ........................................................................................................................................ 40 4 评价项目及标准 41

4.1地面工程 ......................................................................................................................................... 41

4.2 墙面工程 ........................................................................................................................................ 41

4.3 吊顶工程 ........................................................................................................................................ 41

4.4 门窗工程 ........................................................................................................................................ 42

4.5 细部工程 ........................................................................................................................................ 42

4.6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 ................................................................................................................. 42 5 评价规定 43

5.1 评价体系 ........................................................................................................................................ 43

5.2评价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1 本条是本标准编制的目的,第一是给工程设计、施工提供参考依据,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二是当各方对工程装饰装修质量发生矛盾或歧议时,给予准确的评价与界定,以维护工程各方主体的利益;第三是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准确评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四是把优秀装饰工程的质量评价行为标准化、规范化;第五是指导、引导企业更广泛地开展创建优秀工程活动,推动创建优秀工程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1.0.2 本条确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因建筑幕墙的生产、加工、安装、施工具有特殊性,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的评价范围为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

1.0.3 本条说明了本标准评价首先要通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合格。

1.0.4 参考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标准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

2.0.1~2.0.10 本章提出了本标准使用的10个术语,以使用方便、表述意思一致、运用更规范。这些术语主要在本标准范围内使用,在其它地方仅供参考。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本条确定了在建筑装饰工程中设计的地位,任何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进行无设计的盲目施工。具有建筑装饰专项设计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单位,按照资质规定的范围承接设计任务,应有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规范施工。

3.1.2 本条是确保结构安全和功能完整性在装饰设计中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会导致建筑物的安全度降低,或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要严格禁止损害结构安全的野蛮装修、超荷载装修。

3.1.3 本条是要求设计全面提升建筑物的安全、抗灾、环保、节能品质;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范的规定;设计深度及精度应满足生产加工、施工的要求;宜采用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满足安全、舒适、美观、经济的要求。

3.1.4 本条是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图纸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

3.2 材料

3.2.4 提倡优先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可回收的建筑材料。

3.3 施工

3.3.3 本条是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条件要求的规定。基体及基层的质量是影响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为避免返工、保证质量、安全,应按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和验收。

3.3.4 本条是对施工过程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废物、噪声、振动、光污染对环境的污染。

3.3.5 本条是为了保证现场施工的环境,减少现场的作业量,做到工厂化生产的要求,来保证现场施工的环境质量。

3.3.6 本条是将施工工艺、细部、做法、材料难以用文字表达时,采用行业的常用的手段“样板引路”,通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供货方等有关各方确认,来保证施工质量一致性。

3.3.7 本条是对施工工艺的规定。施工工艺直接决定了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工艺程序、工艺纪律进行施工,同时,施工现场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安全等环境条件,也必须满足工艺要求。

3.3.8 本条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具备完整的质量记录,包括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材质证明、施工记录、检测检验报告及影像等记录文件。

3.4 室内环境

3.4.1 本条是对室内空气质量、材料检测必要性所做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工业化生产制造的材料、成品,可能会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所以,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在使用前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以确保人们的健康、安全。

3.4.2 本条是规定了工程所做的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必须是在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进行。

4 评价项目及标准

4.1地面工程

4.1.1 本条是对地面工程分项包含内容作了说明,并对地面工程的评价项目及标准做了规定。

4.1.2 本条所说的整体地面包括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地面等。整体地面检验应使用2m靠尺及锲形塞尺检验表面平整度;用5m拉线和钢尺检验踢脚线上口平直和缝格平直度。

4.1.3 本条所说的板块地面包括石材、人造石材、地面砖、地毯、活动地板等。并要求入口处地面石材、人造石材、地面砖、为整砖(块),非整砖(块)位置安排在不明显处,且不小于整砖(块)的三分之一,在相邻块材或单独块材的中间,连接严密,坡度满足要求。

4.2 墙面工程

4.2.2 本条所说的抹灰包括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要求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和裂缝等缺陷;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除表面质量符合要求外,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也应平整。

4.2.3 本条所说的轻质隔墙是指非承重轻质内隔墙,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不包括加气混凝土砌块、空心砌块等砌体类轻质隔墙。

4.2.4 本条是对饰面板安装设定的质量评价标准,饰面板孔、槽数量、位置、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孔洞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湿作业法时,石材六面体应做防护处理,防止泛碱,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饱满、密实;墙面,梁底、顶棚饰面板干挂安装时,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计算、拉拔强度试验符合设计要求。

4.2.6 本条所说的大面积喷涂分格合理,是指涂饰工程大面积喷涂宜按1.5m2左右分格,然后逐格喷涂,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偏差不大于1mm。

4.3 吊顶工程

4.3.1~4.3.3 对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应符合的规定标准做了要求。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定饰面材料,一些轻型设备如小型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可以固定在饰面材料上,但如果把电扇、大型吊灯等固定在龙骨上,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必须从基层单独设安装吊杆。

4.4 门窗工程

4.4.2 本条提出木门窗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对木门窗安装提出胶合门的上、下冒头各钻两个以上透气孔,合页安装应符合要求;

4.4.3 本条要求外墙金属窗施工完成后,应做外窗的抗风压、气密性、节能等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门窗的密封胶应表面光滑、呈90度弧度、顺直、无裂纹。表面光滑金属门窗扇意外脱落容易造成安全方面的伤害,对高层建筑情况更为严重,故规定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采用柔性连接,门窗扇的密封条安装完好,无脱槽。

4.4.4 本条是对塑料门窗安装设定的质量评价标准。严禁使用框厚50mm(含50 mm)以下单腔结构型材的塑料门窗,固定点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 mm~200mm,固定点间距不大于600mm, 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正确,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符合设计要求、型钢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不大于600mm。

4.5 细部工程

4.5.5 本条是对楼梯扶手距踏步面外口的高度、护栏距楼面的高度,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对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要求净距不大于110mm; 当玻璃护栏护栏时,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其中规定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4.6装饰装修相关安装工程

4.6.2 本条是对卫生器具安装设定的质量评价标准。卫生器具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排水管道连接采用有橡胶垫片的排水栓,卫生器具表面洁净,无污痕、装饰罩齐全、启闭灵活,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采用中性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排水栓和地漏安装平整、牢固,入水口平面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小于50 mm,地漏的中心位置与地砖饰面协调美观,地漏应居整块地砖的中心位置。

4.6.3 本条对开关面板安装进行了相关规定,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50mm,高低差不大于5mm,插座、开关与墙面材料协调,并安装在相邻块材或单块材料的中间位置,开关、插座安装的高度、方向一致。

4.6.4 本条对3以上的灯具安装进行了规定,在顶板上设置后置埋件,并进行拉拔检测,灯具安装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不得安装在木楔、木砖上,灯具与顶部饰面材料的接合处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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