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配偶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外来配偶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宝人社(2012)60号】的规定,现就外来配偶就业补贴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1、年满30周岁非本市户籍、未就业2个月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配偶。

2、2012年7月1日起,被用人单位(不包括公益性劳动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并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首个补贴月份前,必须连续未就业二个月及以上; 4、工资性收入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的,不得申请。 5、外来配偶户籍转入本市后,不再享受此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1、每人每月360元,区、街镇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为:区80%、街镇20%;

2、就业补贴期限按自然月计算,享受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补贴的申请及操作流程

1、就业补贴按照“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从就业的当月起(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准),通过本人申请获得相应的就业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30前和12月30前),经审核通过后,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2、符合条件的外来配偶,首次申请就业补贴或就业、婚姻、户籍情况变动时,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

出就业补贴申请:

(1)《宝山区外来配偶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结婚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7)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8)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3、再次申请就业补贴时,只需携带以下材料:

(1)《宝山区外来配偶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3)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原件;

(5)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用人单位联系方式(只在申请上半年补贴或工资有所变动时出具);

(6)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7)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4、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申请情况录入“宝山区就业促进网上业务办理和监管系统”,并将就业补贴汇总(一式二份)、就业补贴明细表(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5、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无误后,在每年8月25日和次年2月25日前将《宝山区外来配偶就业补贴审批表汇总情况》(一式二份)、就业补贴明细表电子文档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和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每年9月20日和次年3月20日前,将补贴费用汇入补贴人员农行储蓄卡。

四、其他

1、凡逾期提出申请的,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补发申请当月之前的补贴,但补发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申请此补贴,按2007年7月25日市职介中心《关于防止冒领跨区就业补贴的通知》执行。

3、申请人在同一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后再办理招工手续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中断少于三个月的,不得申请此补贴。

4、编造虚假材料,冒领、骗取就业补贴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5、此补贴不能与市级就业补贴同时享受,但在市补贴享受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此补贴。

6、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宝山区外来配偶就业补贴申请表

新增(是□ 否□)

2、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劳动合同、农行储蓄卡、配偶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外来配偶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宝人社(2012)60号】的规定,现就外来配偶就业补贴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1、年满30周岁非本市户籍、未就业2个月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配偶。

2、2012年7月1日起,被用人单位(不包括公益性劳动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并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首个补贴月份前,必须连续未就业二个月及以上; 4、工资性收入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的,不得申请。 5、外来配偶户籍转入本市后,不再享受此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1、每人每月360元,区、街镇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为:区80%、街镇20%;

2、就业补贴期限按自然月计算,享受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补贴的申请及操作流程

1、就业补贴按照“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从就业的当月起(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准),通过本人申请获得相应的就业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30前和12月30前),经审核通过后,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2、符合条件的外来配偶,首次申请就业补贴或就业、婚姻、户籍情况变动时,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

出就业补贴申请:

(1)《宝山区外来配偶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结婚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7)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8)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3、再次申请就业补贴时,只需携带以下材料:

(1)《宝山区外来配偶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3)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原件;

(5)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用人单位联系方式(只在申请上半年补贴或工资有所变动时出具);

(6)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7)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4、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申请情况录入“宝山区就业促进网上业务办理和监管系统”,并将就业补贴汇总(一式二份)、就业补贴明细表(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5、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无误后,在每年8月25日和次年2月25日前将《宝山区外来配偶就业补贴审批表汇总情况》(一式二份)、就业补贴明细表电子文档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和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每年9月20日和次年3月20日前,将补贴费用汇入补贴人员农行储蓄卡。

四、其他

1、凡逾期提出申请的,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补发申请当月之前的补贴,但补发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申请此补贴,按2007年7月25日市职介中心《关于防止冒领跨区就业补贴的通知》执行。

3、申请人在同一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后再办理招工手续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中断少于三个月的,不得申请此补贴。

4、编造虚假材料,冒领、骗取就业补贴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5、此补贴不能与市级就业补贴同时享受,但在市补贴享受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此补贴。

6、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宝山区外来配偶就业补贴申请表

新增(是□ 否□)

2、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劳动合同、农行储蓄卡、配偶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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