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债权人】 山东 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债务人】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保证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保证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债务人 与债权人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因履行合同编号为 的轮胎购销合同欠付货款形成的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
民币 万元整(¥ )。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借款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社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根据主合同形成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 第三条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轮胎购销合同约定以及主合同项下所欠货款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形成的全部债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在本合同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4、债务人或保证人出现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债权人有权取消债务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并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应按借款金额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
金,如果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还应由保证人赔偿损失。 第六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债权人与保证人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债权人所在地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子邮件、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
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债权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债务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保证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保证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保证人名下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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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债务人 与债权人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因履行合同编号为 的轮胎购销合同欠付货款形成的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
民币 万元整(¥ )。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借款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社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根据主合同形成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 第三条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轮胎购销合同约定以及主合同项下所欠货款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形成的全部债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在本合同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4、债务人或保证人出现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债权人有权取消债务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并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应按借款金额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
金,如果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还应由保证人赔偿损失。 第六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债权人与保证人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债权人所在地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子邮件、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
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债权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债务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保证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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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名下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