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公司印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印章、介绍信的标准化管理,明确和规范使用审批程序,保证公司印信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可靠性和严肃性,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是指在公司印发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单位名称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重要凭证和工具。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各类专用章,党工团组织公章,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公章,公司领导名章等。介绍信、便函是指公司派人到其他单位联系工作、了解情况或参加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时所用的专用信函。

第三条 总经理工作部为公司印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确定公司印章的种类、使用范围和数量;组织印章的刻制、启用、发放、停用和收回、封存、销毁;管理公司各类印章档案;管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党工团组织公章和介绍信(便函),并负责日常使用;制定公司印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各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对各自公章、业务专用章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用印的后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印章的刻印、启用、保管、使用、废止和更换,以及介绍信(便函)的使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公司印章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类型与适用范围为:

(一)公司公章:公司按法定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是公司对内、对外的凭信,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和对内最高管理效力,可以独立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公司公章印文为公司的法定名称全称,主要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内外发文、通知、报表,联系业务,签订重要合同,以及确需以公司名义出具的便函、介绍信、授权书、声明书等。 (二)公司党工团组织公章:公司党工团组织公章印文为党工团组织名称的全称,只限于党工团组织对内外发文、报送材料、开展活动及出具有关证明时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根据党工团组织的工作范畴确定。

(三)公司各类专用章:公司为履行某项专业业务而授权相关部门使用的印章,印文为公司法定名称加×××专用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财务专用章是对外支付款项需预留在金融机构备案的专门印鉴,用于处理有关银行业务、财务往来、会计报表或其他相关特殊业务方面使用;合

同专用章在签订一般性合同时使用;发票专用章是公司购买或开具发票、收据时需加盖的专用印章。

(四)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公章:公司各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公章印文为部门(单位)的全称,由公司刻制并授权使用。各职能部门公章主要用于职权范围内的内部管理活动,对外不能以独立名义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各二级经营单位公章主要用于在公司授权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独立代表公司进行对外经济活动。公司各职能部门与二级经营单位如因某项专业业务需要,可申请刻制印文为单位名称加×××专用章(各类合同专用章除外),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用印的后果;各类专用章均不得超出印章刊名的范围使用。

(五)公司领导名章:指按有关规定必须刻制用于业务工作的领导个人名章,主要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名章等。其中:董事长名章是指公司法人代表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个人姓名章,属公务用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需由公司法人代表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报表、专用票据等;总经理名章是指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主要领导人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个人姓名章,属公务用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需由主要领导人签章的文件、报表、专用票据等。

第三章 公司印章的刻制及启用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需用部门(单位)上报印章刻制申请表(附表一),经总经理工作部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报公

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理工作部开具刻章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业印章制作单位刻制。

第七条 公司各类印章的规格和式样,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全公司印章应做到统一式样、统一内涵、统一书体。

第八条 公司新刻制的各类印章启用时由总经理工作部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使用单位等,同时做好预留印模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四章 公司印章的保管及使用 第九条 公司各类印章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专人用印的原则,其中: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党工团组织公章由总经理工作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部门与二级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由其指定专人保管;董事长名章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工作部有关人员负责保管,总经理名章由总经理授权的财务部有关人员保管。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上述印章保管人员名单报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公司印章保管必须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各类印章保管必须建立保管登记卡(附表二),注明公章名称、启用日期、保管人、批准人、印模图样等信息。

(二)印章保管必须做到安全可靠、妥善存放,保管人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

(三)印章保管人请假或外出学习等离岗期间,应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四)印章移交时必须及时办理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印模图样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具有权威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用印。公司印章的使用实行先签字审批后盖章的基本原则。具体用印规定和程序为:

(一)公司公章

1、以公司名义对内外发送的正式公文按照公文处理流程办理,经公司领导签发、正式成文后,按规定的印制数量盖章。

2、各部门(单位)开展业务需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书材料、例行报表、工程资料等(非红头文件),按照工作权限,由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审批;对于公司主管领导已在文本上签字审批的,可直接盖章;文本上若无签字审批栏的,需先办理“公章使用审批单”(附表三),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再盖章,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所有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制度,公司合同专用章也仅限于签署合同时使用。使用时应先办理“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附表三),经生产经营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后再盖章。

(三)公司党工团组织公章:对于公司党总支和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或决定的事项以及公司领导签发的正式文件,可直接盖

章;对于下发通知、报送材料、例行报表等一般性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审批盖章;涉及重大事项、重要材料和特殊事项时必须经党总支书记或工会主席审批后再盖章。

(四)公司财务专用章: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使用盖章。

(五)公司领导名章:在财务部仅限于办理支票和银行转帐业务时使用;办理例行报表,须由公司领导个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审批。公司签署合同需用领导名章时,必须由领导本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后,方可盖章。其他事项需要公司领导个人名章时,须由领导本人批准。

(六)部门(单位)公章:公司各部门和二级单位公章使用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印章保管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公章/合同专用章用印登记表(附表四),注明用印时间、内容、经办人、审批人等,并按年度归档,以便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工作细致,作风正派,在使用印章前必须认真检查审批程序和审核用印内容,对于不合法、违反审批程序或不正当目的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提出异议或拒绝。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循私舞弊,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凭证、白纸、空白介绍信和空白法人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请示批准后

方可用印,坚决杜绝随意盲目盖章。对不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类印章用印要做到规范、美观,印章要与文书的落款单位一致(代用印章除外),有存根的介绍信(便函)等应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的用印基本方法为:执印要正,印泥要匀,落印要稳,确保印痕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做到不倒、不斜、不偏、不糊、不错;印痕要骑压年月,不压正文,不压领导签字。

第十七条 严禁保管人员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司印章带出使用,必须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具体由携带需用部门办理外出借用印章审批单(附表五),经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带出使用。印章外出借用期间,借用人对印章负全权责任,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不得借机私用,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借用完毕后应将印章及时归还印章管理人员,并说明印章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由于机构合并、撤销或更名时,应当停止使用原印章,及时将印章缴回总经理工作部封存或销毁。印章若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工作部,由总经理工作部对外登报或发文声明作废。丢失或损坏的印章不得私自重新刻制,需按程序申请公司批准后方可重新刻制和启用;对于损坏的印章在新印章启用时应立即上缴总经理工作部

销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应建立印章上交、封存、销毁的登记档案,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印章的收缴、调换、归档工作,印章销毁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五章 公司介绍信(便函)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所需的公司介绍信(便函)等,由经办人填写开具介绍信申请审批单(附表

六),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具和盖章及出信;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按职权范围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如遇开具个人相关证明的介绍信,由本人填写开具介绍信审批单,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和总经理工作部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具。若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的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开具;特殊情况下开具的,其不良后果由本人、审核人(审查人)、批准人等以情节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介绍信必须按规定编号,按顺序使用,不能跨号使用;骑缝章、存根和发出的信要一致;单位名称要用全称,签署、用印、时间要写明。介绍信整本用完后,应按时归档以备存查。介绍信丢失,管理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开具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若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必须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总经理工作部做好特别登记、追踪管理。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公司原开具处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以便补写存根,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和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刻公章、专用章和领导名章,凡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一律视为非法,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其情节与后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对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单位)、保管人和申请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如因管理不严或违法、违规使用,一经查出,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利用公司印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触犯刑律者,将有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公司印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印章、介绍信的标准化管理,明确和规范使用审批程序,保证公司印信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可靠性和严肃性,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是指在公司印发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单位名称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重要凭证和工具。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各类专用章,党工团组织公章,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公章,公司领导名章等。介绍信、便函是指公司派人到其他单位联系工作、了解情况或参加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时所用的专用信函。

第三条 总经理工作部为公司印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确定公司印章的种类、使用范围和数量;组织印章的刻制、启用、发放、停用和收回、封存、销毁;管理公司各类印章档案;管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党工团组织公章和介绍信(便函),并负责日常使用;制定公司印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各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对各自公章、业务专用章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用印的后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印章的刻印、启用、保管、使用、废止和更换,以及介绍信(便函)的使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公司印章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类型与适用范围为:

(一)公司公章:公司按法定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是公司对内、对外的凭信,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和对内最高管理效力,可以独立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公司公章印文为公司的法定名称全称,主要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内外发文、通知、报表,联系业务,签订重要合同,以及确需以公司名义出具的便函、介绍信、授权书、声明书等。 (二)公司党工团组织公章:公司党工团组织公章印文为党工团组织名称的全称,只限于党工团组织对内外发文、报送材料、开展活动及出具有关证明时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根据党工团组织的工作范畴确定。

(三)公司各类专用章:公司为履行某项专业业务而授权相关部门使用的印章,印文为公司法定名称加×××专用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财务专用章是对外支付款项需预留在金融机构备案的专门印鉴,用于处理有关银行业务、财务往来、会计报表或其他相关特殊业务方面使用;合

同专用章在签订一般性合同时使用;发票专用章是公司购买或开具发票、收据时需加盖的专用印章。

(四)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公章:公司各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公章印文为部门(单位)的全称,由公司刻制并授权使用。各职能部门公章主要用于职权范围内的内部管理活动,对外不能以独立名义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各二级经营单位公章主要用于在公司授权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独立代表公司进行对外经济活动。公司各职能部门与二级经营单位如因某项专业业务需要,可申请刻制印文为单位名称加×××专用章(各类合同专用章除外),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用印的后果;各类专用章均不得超出印章刊名的范围使用。

(五)公司领导名章:指按有关规定必须刻制用于业务工作的领导个人名章,主要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名章等。其中:董事长名章是指公司法人代表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个人姓名章,属公务用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需由公司法人代表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报表、专用票据等;总经理名章是指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主要领导人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个人姓名章,属公务用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需由主要领导人签章的文件、报表、专用票据等。

第三章 公司印章的刻制及启用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需用部门(单位)上报印章刻制申请表(附表一),经总经理工作部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报公

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理工作部开具刻章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业印章制作单位刻制。

第七条 公司各类印章的规格和式样,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全公司印章应做到统一式样、统一内涵、统一书体。

第八条 公司新刻制的各类印章启用时由总经理工作部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使用单位等,同时做好预留印模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四章 公司印章的保管及使用 第九条 公司各类印章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专人用印的原则,其中: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党工团组织公章由总经理工作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部门与二级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由其指定专人保管;董事长名章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工作部有关人员负责保管,总经理名章由总经理授权的财务部有关人员保管。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上述印章保管人员名单报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公司印章保管必须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各类印章保管必须建立保管登记卡(附表二),注明公章名称、启用日期、保管人、批准人、印模图样等信息。

(二)印章保管必须做到安全可靠、妥善存放,保管人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

(三)印章保管人请假或外出学习等离岗期间,应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四)印章移交时必须及时办理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印模图样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具有权威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用印。公司印章的使用实行先签字审批后盖章的基本原则。具体用印规定和程序为:

(一)公司公章

1、以公司名义对内外发送的正式公文按照公文处理流程办理,经公司领导签发、正式成文后,按规定的印制数量盖章。

2、各部门(单位)开展业务需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书材料、例行报表、工程资料等(非红头文件),按照工作权限,由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审批;对于公司主管领导已在文本上签字审批的,可直接盖章;文本上若无签字审批栏的,需先办理“公章使用审批单”(附表三),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再盖章,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所有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制度,公司合同专用章也仅限于签署合同时使用。使用时应先办理“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附表三),经生产经营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后再盖章。

(三)公司党工团组织公章:对于公司党总支和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或决定的事项以及公司领导签发的正式文件,可直接盖

章;对于下发通知、报送材料、例行报表等一般性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审批盖章;涉及重大事项、重要材料和特殊事项时必须经党总支书记或工会主席审批后再盖章。

(四)公司财务专用章: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使用盖章。

(五)公司领导名章:在财务部仅限于办理支票和银行转帐业务时使用;办理例行报表,须由公司领导个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审批。公司签署合同需用领导名章时,必须由领导本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后,方可盖章。其他事项需要公司领导个人名章时,须由领导本人批准。

(六)部门(单位)公章:公司各部门和二级单位公章使用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印章保管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公章/合同专用章用印登记表(附表四),注明用印时间、内容、经办人、审批人等,并按年度归档,以便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工作细致,作风正派,在使用印章前必须认真检查审批程序和审核用印内容,对于不合法、违反审批程序或不正当目的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提出异议或拒绝。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循私舞弊,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凭证、白纸、空白介绍信和空白法人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请示批准后

方可用印,坚决杜绝随意盲目盖章。对不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类印章用印要做到规范、美观,印章要与文书的落款单位一致(代用印章除外),有存根的介绍信(便函)等应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的用印基本方法为:执印要正,印泥要匀,落印要稳,确保印痕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做到不倒、不斜、不偏、不糊、不错;印痕要骑压年月,不压正文,不压领导签字。

第十七条 严禁保管人员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司印章带出使用,必须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具体由携带需用部门办理外出借用印章审批单(附表五),经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带出使用。印章外出借用期间,借用人对印章负全权责任,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不得借机私用,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借用完毕后应将印章及时归还印章管理人员,并说明印章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由于机构合并、撤销或更名时,应当停止使用原印章,及时将印章缴回总经理工作部封存或销毁。印章若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工作部,由总经理工作部对外登报或发文声明作废。丢失或损坏的印章不得私自重新刻制,需按程序申请公司批准后方可重新刻制和启用;对于损坏的印章在新印章启用时应立即上缴总经理工作部

销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应建立印章上交、封存、销毁的登记档案,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印章的收缴、调换、归档工作,印章销毁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五章 公司介绍信(便函)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所需的公司介绍信(便函)等,由经办人填写开具介绍信申请审批单(附表

六),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具和盖章及出信;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按职权范围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如遇开具个人相关证明的介绍信,由本人填写开具介绍信审批单,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和总经理工作部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具。若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的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开具;特殊情况下开具的,其不良后果由本人、审核人(审查人)、批准人等以情节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介绍信必须按规定编号,按顺序使用,不能跨号使用;骑缝章、存根和发出的信要一致;单位名称要用全称,签署、用印、时间要写明。介绍信整本用完后,应按时归档以备存查。介绍信丢失,管理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开具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若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必须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总经理工作部做好特别登记、追踪管理。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公司原开具处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以便补写存根,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和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刻公章、专用章和领导名章,凡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一律视为非法,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其情节与后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对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单位)、保管人和申请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如因管理不严或违法、违规使用,一经查出,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利用公司印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触犯刑律者,将有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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