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

重庆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对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全市文化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稳定,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职责分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总队、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均有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一岗双责”是指总队领导、各处(室)、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

全生产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监管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第四条【机构组成】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担任;副组长由总队分管执法工作的副总队长担任;成员由总队各处负责人和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负责人组成。 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队法规处处长担任;具体工作设专职安全督导员,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应当确定1名联络员并报总队法规处备案。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本办法所称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是指在市文化执法总队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日常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在市安委会领导和指导下,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承担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的统筹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3、了解掌握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形势,讨论审议相关工作建议。

(二)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指示和要求,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文化经营场所生产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承担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协调、调研检查、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作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表格。

3、组织指导区县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文化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对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深入区县开展调研,掌握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综合研判安全

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5、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总队处室职责:

1、加大对经营性演出活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督促演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对本处联系区县的文化经营场所和经营性演出活动的生产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

3、负责收集整理本处联系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

(四)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工作职责:

1、组织当地文化市场从业人员开展文化市场安全工作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国家和全市有关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任务,分解责任,突出重点,加强检查,做好书面登记和资料归档,以备查验。每半年应对本辖区文化经营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3、主动联系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经营场所

消防检查和演练,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本地文化经营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市总队报告情况。

5、完成市总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工作备案制度】总队各执法处、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应当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按要求将上季度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数据书面报市总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上报内容以总队统一设计下发的表格为准。 第七条【会议制度】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形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八条【工作督查制度】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查工作:

1、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全市性专项行动期间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2、各地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

3、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开展情况。

5、其他需要督查的安全生产工作。 督查工作视情可由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总队专职督导员组织实施,可采取联合检查、分片包干督查、交叉检查等形式进行。每次督查结束后,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对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全市文化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稳定,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职责分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总队、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均有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一岗双责”是指总队领导、各处(室)、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

全生产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监管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第四条【机构组成】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担任;副组长由总队分管执法工作的副总队长担任;成员由总队各处负责人和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负责人组成。 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队法规处处长担任;具体工作设专职安全督导员,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应当确定1名联络员并报总队法规处备案。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本办法所称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是指在市文化执法总队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日常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在市安委会领导和指导下,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承担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的统筹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3、了解掌握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形势,讨论审议相关工作建议。

(二)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指示和要求,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文化经营场所生产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承担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协调、调研检查、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作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表格。

3、组织指导区县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文化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对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深入区县开展调研,掌握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综合研判安全

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5、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总队处室职责:

1、加大对经营性演出活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督促演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对本处联系区县的文化经营场所和经营性演出活动的生产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

3、负责收集整理本处联系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

(四)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工作职责:

1、组织当地文化市场从业人员开展文化市场安全工作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国家和全市有关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任务,分解责任,突出重点,加强检查,做好书面登记和资料归档,以备查验。每半年应对本辖区文化经营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3、主动联系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经营场所

消防检查和演练,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本地文化经营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市总队报告情况。

5、完成市总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工作备案制度】总队各执法处、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支)队应当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按要求将上季度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数据书面报市总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上报内容以总队统一设计下发的表格为准。 第七条【会议制度】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全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形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八条【工作督查制度】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查工作:

1、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全市性专项行动期间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2、各地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

3、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开展情况。

5、其他需要督查的安全生产工作。 督查工作视情可由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总队专职督导员组织实施,可采取联合检查、分片包干督查、交叉检查等形式进行。每次督查结束后,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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