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监理工作质量,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依据有关法规、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工作的目标

确保竣(交)工质量等级优良,建设过程安全、环保,最大限度节约工程投资,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条 监理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等。

(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监理单位依据上述规定开展监理工作,按照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授予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进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编

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及监理人员的资格

承担本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是获得交通部颁发的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监理合同。

在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由监理单位委派,同时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持有监理资格证书。具体条件见招标文件。

第六条 动态管理工作

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阳光化管理,本项目监理管理工作将充分利用动态管理平台。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凡是在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监理组织机构

本项目采取一级监理模式,实行组织、协调、监督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办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合同管理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负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设置工程部、合同部、中心试验室、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第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监理合同》的规定,认真行使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是所辖段落项目监理组织机构的全权负责人,对工程监理负有全面责任,在指挥部授权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具有独立决定权。

(二)贯彻落实指挥部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规章制度,确保上级指示得到有效执行。熟悉合同文件并严格按合同文件对合同段工程进行全面监理,负责日常监理工作的组织和执行。

(三)根据指挥部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各类组织体系,成立创优质工程领导小组和混凝土质量通病防治领导小组等专题领导小组。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指挥部要求建立创优质工程领导小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指挥部要求的其他体系,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各项体系的运行情况。

(四)编制本监理标段的监理大纲、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性编制创建优质工程和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典型示范性工程实施细则。

(五)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下达建设项目开工令、工程变更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全面控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指挥部。

(六)负责制定全线统一的施工、监理用表格式,包括工程管理用表、工程施工技术用表、监理月报和其他用表的格式。

(七)组织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开工前的业务、管理办法学习培训。

(八)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方案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混合料配合比、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九)复核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审议工程项目的重大技术措施,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十)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对于重大的工程变更提出审查评估

意见与指挥部共同研究解决。

(十一)组织编审重要工序的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控制指标。

(十二)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的初审和汇总,并签发具体意见。初步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十三)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指导、检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对全部进场材料的料源进行控制,独立完成规范规定频率的检测;对各项施工方案、工艺进行审查;对现场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理;对全部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完成规定频率的抽检任务。

(十四)检查和监督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文明生产情况。 (十五)审批月进度计划,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审查施工单位竣、交工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协助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竣(交)工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十六)制定监理人员职责,督促监理人员及时通过动态管理平台完成相关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填写监理工作日志。

(十七)按照指挥部下发的《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工程监理档案,并按照该办法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监理人员守则

(一)按监理原则、监理职业道德办事,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规。

(二)遵守沿线群众的乡规民约,尊重沿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不允许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

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借、要钱物或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要业务咨询费,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

(五)不得介绍亲友到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施工。

(六)不得泄漏监理项目的商业机密。

(七)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在严格监理的前提下,尽力做好监理服务工作。

(八)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和指挥部的有关规定。

(九)在工作上、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二)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观念。

(三)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

(四)努力学习,钻研业务。

(五)加强时间观念,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不推、不拖、不压。

(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管理

(一)监理内部管理

各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内部管理,制定和落实监理工作、学习的各项制度,确保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各监理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由总监办审核,并报指挥部备案。

(二)廉政建设

1、接受管理和监督,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监理岗位职责。

2、加强廉政建设,对施工单位既要严格监理又要优质服务,真正贯彻合同、规范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行使监理职权。

3、坚持做好本职监理工作,不允许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介绍人。

4、坚持廉洁监理,严于自律。禁止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个人借、要钱物或发生其它任何经济关系。禁止接受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禁止以任何借口吃、拿、卡、要;禁止去娱乐场所;确因工作需要,一般应在施工单位单位食堂用餐。

5、在工作上、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严禁中午饮酒,要以工作为重,任何时候莫因饮酒耽误工作。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三)业务学习

1、监理工程师应加强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适应监理工作需要,充分发挥质量卫士作用。

2、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学习应用新方法、新技术,在优化设计、改进施工工艺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四)请销假制度

各监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保证出勤率。总监、试验室负责人外出或休假向指挥部主要领导请假;其他监理人员请、休假除应得到监理单位批准外,还应在指挥部工程部报备。所有人员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返回后销假。

(五)检查、考核

1、指挥部将采用定期考核、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监理履行合同及监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2、各监理单位参与本项目的工程管理综合考核,详见指挥部《工程管理综合考核激励办法》。

(六)监理人员的更换

1、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标准和要求配置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确需更换派驻到本项目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时,应事先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同时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2、指挥部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指挥部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格仍应得到指挥部的认可。

3、监理人员进场后,指挥部将对进场人员进行应知应会考试,对考试不合格人员,监理单位应无条件更换合格人员到场。

4、在监理过程中,指挥部将定期、不定期对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于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清除出场,监理单位必须更换与其岗位相符资质条件人员入场。对于由于监理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监理服务合同中的赔偿责任执行,并将主要责任人清除出场,由监理单位更换与其岗位相符资质条件人员入场。

5、经指挥部上级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清除出场,监理单位必须更换与其岗位资质条件相符的人员入场。

第三章 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监理岗前培训及熟悉合同文件

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试验检测方法、项目管理办法,掌握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了解指挥部管理的思想、理念、目标。研究设计图纸、资料,对“错、漏、碰”和含糊不清的地方要认真核对,并向指挥部书面汇报。

由总监办拟定监理岗前培训计划报指挥部批准,由总监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试验室

按照《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及指挥部制定的《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和运行。

第十五条 现场复查

总监办组织施工现场复查,核对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图纸、资料是否相符,特别是加强对各种构造物的核对;寻找复查原始基准点,包括导线坐标控制点,水准基点,确认与设计资料中所提供的位置、数据是否相符;分析所设计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及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写出现场复查报告上报指挥部。

第十六条 审批复测结果

总监办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初审和平行复测,当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验收地面线

总监办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复测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由总监办审查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写出一份全面客观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报告》,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面评估,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要求施工单位修改,通过审核后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九条 审批工程划分

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由总监办进行审核、批复并报指挥部工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检查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指挥部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在施工准备阶段,总监办应对本项目的重要工序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方法,指导施工。

(二)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分项工程开工时,均要进行首件认可。首件工程实行严格的开工审批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工程不能开工,确保首件工程的质量。首件工程完工后,及时由施工单位写出总结报告,报总监办核实、批准后,才能按总结中的工艺组织进行相同工程施工。

(三)审批施工测量放线,总监办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总监办应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总监办应各标段测量进行协调,保证各标段测量的闭合。

(四)加强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施工组织及人员、施工机械设备配备的审查。对原材料管理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指挥部制定的《原材料管理办法》。施工组织及人员、机械设备的配备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施工需要。

(五)加强对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的审查。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施工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符合批准的施工方案、操作工艺及相应《规范》的要求。

(六)总监办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应按规定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对具备开工条件予以批复,对不具备条件的提出完善意见。

(七)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正常运作、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做到工程质量“三全控制”,即全员质量控制、全方位质量控制、全过程质量控制。

(八)要切实把好“三关”,即开工关、工序关和中间交工验收关。具体是:原材料、人员、设备,施工组织方案等不能满足要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能开工;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不予验收和计量。

(九)控制工序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检验合格填写工程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批准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若不合格,则指令施工单位返工或补救。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十)监理工程师收到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交验单;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十一)监理人员应经常在施工现场巡视和旁站。检查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环保措施是否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自检和工序交接;施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

监理单位应组织监理人员对首件(试件)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验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指挥部认为应进行旁站的项目进行旁站并应事先制定监理旁站细则,列出关键部位、重要部位质量旁站监控点及要点指南。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等进行旁站和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保时,应予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十二)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工程,必须是合格产品。如果指挥部、质监局检查发现不合格,将追究有关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

(一)在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和标准以及指挥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方可同意开工。审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上岗情况。

2、是否制定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如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总监办报告,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暂停该项施工,并发布书面工程暂停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总监办签发复工指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总监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评价,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四)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账。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账记录情况。

(五)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六)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由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事故的大小逐级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监理

(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段开工报告由总监办审批,并报指挥部核备。

(二)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开工申请由总监办审批。

(三)总体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由总监办审批,并报指挥部核备。

(四)试验段、试验桩等首件工程施工总结由总监办批准、指挥部核备。

(五)、在进度计划审查中应主要审查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施工准备的可靠性,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

总监办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交并经批准的进度计划检查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根据工程监理月报和计量支付资料判断施工单位的进度是否与计划相一致。

当施工单位的实际进度落后时,应查清其落后程度(所差的形象部位及日历天数)及对以后计划的影响程度(是否为关键线路)。当非关键线路计划落后时且落后的时间与原计划相比小于15%时,总监办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将落后的真实原因及改进措施报指挥部;当关键线路进度落后或非关键线路落后的时间超过15%或进度滞后迟迟得不到解决,总监办应及时判断该施工单位是否有能力按合同工期履约。如无能力履约,应按合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指挥部决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一)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开工。

(二)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

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3、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合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

洒水防尘。

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

(三)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四)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指挥部和有关部门。

(五)总监办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砍伐许可证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第二十五条 计量支付

按照指挥部制定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

按照《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

(一)一切有关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修订、解释说明、违约赔偿与奖罚事宜都应与指挥部协商,经指挥部同意后进行。

(二)监理工程师应随时监督施工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合同,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警告,如给指挥部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尽快做出裁决,在施工单位的工程支付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并书面报告指挥部。

第四章 动态管理工作平台

第二十八条 平台简介

建立动态管理工作平台是为了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的需要。动态管理平台是加强各单位之间交流、沟通,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一个网络平台。部分监理工作将通过动态管理平台来完成。“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网站域名:

http://10.0.84.1/xzxmzx

第二十九条 安全保密规定

各监理单位登录的用户名及密码由指挥部提供。动态管理平台登录口令为专职人员专用,不得转告或泄露给他人,当密码或帐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人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动态管理项目部,以避免造成损失。为安全起见,各专职人员可不定期对其使用的密码进行更换。各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在动态管理平台上传与平台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三十条 平台功能分区

动态管理平台按功能划分为首页、工作区、后台管理区。首页向本项目用户开放,工作区用于浏览相关管理信息,后台管理区用于录入、上传、审核需在工作区或首页显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信息

各监理单位应于进驻现场后一周内将公司简介、项目部位置图、投入的主要人员、投入的主要设备等基本信息上传动态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 监理日志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每日在线填写工作日志,日志中详细记载当日从事监理工作的内容,特别是隐蔽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必须如实记载。

第三十三条 在线上报与审核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需要监理单位提供的部分报表将通过动态管

理平台进行上报;部分施工单位填报的报表也将由相关监理人员通过动态管理平台进行审核(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动态管理平台的功能将随着工作的进展而动态变化,具体内容和要求经指挥部批准后将以通知的形式在动态管理平台公告栏上予以发布,各监理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五章 奖励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奖励

按照《监理工作综合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约处理

(一)履约违约处理,按照监理《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二)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导致计量支付错误,致使指挥部工程建设资金产生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损失金额的15%对指挥部赔偿,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的50%。

(三)违反本办法其它相应条款的,还将根据不同情况对监理单位、有关监理人员进行违约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接受上级监督

本项目所有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指挥部、西藏自治区各级相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交通运输厅纪检特派员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实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监理工作质量,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依据有关法规、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工作的目标

确保竣(交)工质量等级优良,建设过程安全、环保,最大限度节约工程投资,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条 监理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等。

(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监理单位依据上述规定开展监理工作,按照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授予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进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编

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及监理人员的资格

承担本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是获得交通部颁发的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监理合同。

在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由监理单位委派,同时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持有监理资格证书。具体条件见招标文件。

第六条 动态管理工作

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阳光化管理,本项目监理管理工作将充分利用动态管理平台。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凡是在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监理组织机构

本项目采取一级监理模式,实行组织、协调、监督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办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合同管理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负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设置工程部、合同部、中心试验室、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第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监理合同》的规定,认真行使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是所辖段落项目监理组织机构的全权负责人,对工程监理负有全面责任,在指挥部授权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具有独立决定权。

(二)贯彻落实指挥部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规章制度,确保上级指示得到有效执行。熟悉合同文件并严格按合同文件对合同段工程进行全面监理,负责日常监理工作的组织和执行。

(三)根据指挥部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各类组织体系,成立创优质工程领导小组和混凝土质量通病防治领导小组等专题领导小组。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指挥部要求建立创优质工程领导小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指挥部要求的其他体系,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各项体系的运行情况。

(四)编制本监理标段的监理大纲、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性编制创建优质工程和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典型示范性工程实施细则。

(五)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下达建设项目开工令、工程变更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全面控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指挥部。

(六)负责制定全线统一的施工、监理用表格式,包括工程管理用表、工程施工技术用表、监理月报和其他用表的格式。

(七)组织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开工前的业务、管理办法学习培训。

(八)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方案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混合料配合比、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九)复核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审议工程项目的重大技术措施,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十)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对于重大的工程变更提出审查评估

意见与指挥部共同研究解决。

(十一)组织编审重要工序的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控制指标。

(十二)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的初审和汇总,并签发具体意见。初步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十三)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指导、检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对全部进场材料的料源进行控制,独立完成规范规定频率的检测;对各项施工方案、工艺进行审查;对现场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理;对全部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完成规定频率的抽检任务。

(十四)检查和监督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文明生产情况。 (十五)审批月进度计划,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审查施工单位竣、交工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协助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竣(交)工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十六)制定监理人员职责,督促监理人员及时通过动态管理平台完成相关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填写监理工作日志。

(十七)按照指挥部下发的《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工程监理档案,并按照该办法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监理人员守则

(一)按监理原则、监理职业道德办事,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规。

(二)遵守沿线群众的乡规民约,尊重沿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不允许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

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借、要钱物或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要业务咨询费,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

(五)不得介绍亲友到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施工。

(六)不得泄漏监理项目的商业机密。

(七)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在严格监理的前提下,尽力做好监理服务工作。

(八)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和指挥部的有关规定。

(九)在工作上、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二)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观念。

(三)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

(四)努力学习,钻研业务。

(五)加强时间观念,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不推、不拖、不压。

(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管理

(一)监理内部管理

各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内部管理,制定和落实监理工作、学习的各项制度,确保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各监理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由总监办审核,并报指挥部备案。

(二)廉政建设

1、接受管理和监督,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监理岗位职责。

2、加强廉政建设,对施工单位既要严格监理又要优质服务,真正贯彻合同、规范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行使监理职权。

3、坚持做好本职监理工作,不允许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介绍人。

4、坚持廉洁监理,严于自律。禁止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个人借、要钱物或发生其它任何经济关系。禁止接受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禁止以任何借口吃、拿、卡、要;禁止去娱乐场所;确因工作需要,一般应在施工单位单位食堂用餐。

5、在工作上、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严禁中午饮酒,要以工作为重,任何时候莫因饮酒耽误工作。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三)业务学习

1、监理工程师应加强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适应监理工作需要,充分发挥质量卫士作用。

2、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学习应用新方法、新技术,在优化设计、改进施工工艺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四)请销假制度

各监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保证出勤率。总监、试验室负责人外出或休假向指挥部主要领导请假;其他监理人员请、休假除应得到监理单位批准外,还应在指挥部工程部报备。所有人员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返回后销假。

(五)检查、考核

1、指挥部将采用定期考核、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监理履行合同及监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2、各监理单位参与本项目的工程管理综合考核,详见指挥部《工程管理综合考核激励办法》。

(六)监理人员的更换

1、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标准和要求配置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确需更换派驻到本项目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时,应事先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同时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2、指挥部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指挥部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格仍应得到指挥部的认可。

3、监理人员进场后,指挥部将对进场人员进行应知应会考试,对考试不合格人员,监理单位应无条件更换合格人员到场。

4、在监理过程中,指挥部将定期、不定期对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于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清除出场,监理单位必须更换与其岗位相符资质条件人员入场。对于由于监理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监理服务合同中的赔偿责任执行,并将主要责任人清除出场,由监理单位更换与其岗位相符资质条件人员入场。

5、经指挥部上级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清除出场,监理单位必须更换与其岗位资质条件相符的人员入场。

第三章 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监理岗前培训及熟悉合同文件

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试验检测方法、项目管理办法,掌握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了解指挥部管理的思想、理念、目标。研究设计图纸、资料,对“错、漏、碰”和含糊不清的地方要认真核对,并向指挥部书面汇报。

由总监办拟定监理岗前培训计划报指挥部批准,由总监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试验室

按照《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及指挥部制定的《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和运行。

第十五条 现场复查

总监办组织施工现场复查,核对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图纸、资料是否相符,特别是加强对各种构造物的核对;寻找复查原始基准点,包括导线坐标控制点,水准基点,确认与设计资料中所提供的位置、数据是否相符;分析所设计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及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写出现场复查报告上报指挥部。

第十六条 审批复测结果

总监办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初审和平行复测,当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验收地面线

总监办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复测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由总监办审查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写出一份全面客观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报告》,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面评估,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要求施工单位修改,通过审核后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九条 审批工程划分

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由总监办进行审核、批复并报指挥部工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检查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指挥部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在施工准备阶段,总监办应对本项目的重要工序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方法,指导施工。

(二)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分项工程开工时,均要进行首件认可。首件工程实行严格的开工审批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工程不能开工,确保首件工程的质量。首件工程完工后,及时由施工单位写出总结报告,报总监办核实、批准后,才能按总结中的工艺组织进行相同工程施工。

(三)审批施工测量放线,总监办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总监办应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总监办应各标段测量进行协调,保证各标段测量的闭合。

(四)加强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施工组织及人员、施工机械设备配备的审查。对原材料管理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指挥部制定的《原材料管理办法》。施工组织及人员、机械设备的配备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施工需要。

(五)加强对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的审查。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施工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符合批准的施工方案、操作工艺及相应《规范》的要求。

(六)总监办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应按规定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对具备开工条件予以批复,对不具备条件的提出完善意见。

(七)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正常运作、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做到工程质量“三全控制”,即全员质量控制、全方位质量控制、全过程质量控制。

(八)要切实把好“三关”,即开工关、工序关和中间交工验收关。具体是:原材料、人员、设备,施工组织方案等不能满足要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能开工;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不予验收和计量。

(九)控制工序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检验合格填写工程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批准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若不合格,则指令施工单位返工或补救。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十)监理工程师收到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交验单;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十一)监理人员应经常在施工现场巡视和旁站。检查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环保措施是否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自检和工序交接;施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

监理单位应组织监理人员对首件(试件)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验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指挥部认为应进行旁站的项目进行旁站并应事先制定监理旁站细则,列出关键部位、重要部位质量旁站监控点及要点指南。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等进行旁站和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保时,应予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十二)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工程,必须是合格产品。如果指挥部、质监局检查发现不合格,将追究有关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

(一)在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和标准以及指挥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方可同意开工。审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上岗情况。

2、是否制定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如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总监办报告,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暂停该项施工,并发布书面工程暂停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总监办签发复工指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总监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评价,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四)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账。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账记录情况。

(五)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六)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由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事故的大小逐级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监理

(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段开工报告由总监办审批,并报指挥部核备。

(二)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开工申请由总监办审批。

(三)总体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由总监办审批,并报指挥部核备。

(四)试验段、试验桩等首件工程施工总结由总监办批准、指挥部核备。

(五)、在进度计划审查中应主要审查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施工准备的可靠性,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

总监办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交并经批准的进度计划检查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根据工程监理月报和计量支付资料判断施工单位的进度是否与计划相一致。

当施工单位的实际进度落后时,应查清其落后程度(所差的形象部位及日历天数)及对以后计划的影响程度(是否为关键线路)。当非关键线路计划落后时且落后的时间与原计划相比小于15%时,总监办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将落后的真实原因及改进措施报指挥部;当关键线路进度落后或非关键线路落后的时间超过15%或进度滞后迟迟得不到解决,总监办应及时判断该施工单位是否有能力按合同工期履约。如无能力履约,应按合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指挥部决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一)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开工。

(二)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

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3、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合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

洒水防尘。

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

(三)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四)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指挥部和有关部门。

(五)总监办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砍伐许可证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第二十五条 计量支付

按照指挥部制定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

按照《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

(一)一切有关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修订、解释说明、违约赔偿与奖罚事宜都应与指挥部协商,经指挥部同意后进行。

(二)监理工程师应随时监督施工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合同,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警告,如给指挥部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尽快做出裁决,在施工单位的工程支付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并书面报告指挥部。

第四章 动态管理工作平台

第二十八条 平台简介

建立动态管理工作平台是为了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的需要。动态管理平台是加强各单位之间交流、沟通,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一个网络平台。部分监理工作将通过动态管理平台来完成。“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网站域名:

http://10.0.84.1/xzxmzx

第二十九条 安全保密规定

各监理单位登录的用户名及密码由指挥部提供。动态管理平台登录口令为专职人员专用,不得转告或泄露给他人,当密码或帐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人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动态管理项目部,以避免造成损失。为安全起见,各专职人员可不定期对其使用的密码进行更换。各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在动态管理平台上传与平台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三十条 平台功能分区

动态管理平台按功能划分为首页、工作区、后台管理区。首页向本项目用户开放,工作区用于浏览相关管理信息,后台管理区用于录入、上传、审核需在工作区或首页显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信息

各监理单位应于进驻现场后一周内将公司简介、项目部位置图、投入的主要人员、投入的主要设备等基本信息上传动态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 监理日志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每日在线填写工作日志,日志中详细记载当日从事监理工作的内容,特别是隐蔽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必须如实记载。

第三十三条 在线上报与审核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需要监理单位提供的部分报表将通过动态管

理平台进行上报;部分施工单位填报的报表也将由相关监理人员通过动态管理平台进行审核(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动态管理平台的功能将随着工作的进展而动态变化,具体内容和要求经指挥部批准后将以通知的形式在动态管理平台公告栏上予以发布,各监理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五章 奖励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奖励

按照《监理工作综合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约处理

(一)履约违约处理,按照监理《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二)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导致计量支付错误,致使指挥部工程建设资金产生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损失金额的15%对指挥部赔偿,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的50%。

(三)违反本办法其它相应条款的,还将根据不同情况对监理单位、有关监理人员进行违约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接受上级监督

本项目所有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指挥部、西藏自治区各级相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交通运输厅纪检特派员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实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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