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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1 6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2 7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 3 8 检查与考核.......................................................................... 3 9 附录................................................................................ 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表.......................................... 4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细则》(财[2005]3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并在原《云南电网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云电财[2005]91号)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原《云南电网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云电财[2005]91号)予以废止。 注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财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云南电网公司财务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普云梁。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周正风、陆映梅、罗体承。 本标准由廖泽龙批准。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为落实国资委及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规范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简称“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
2.2 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
2.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细则(财[2005]33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账销案存资产:指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或每年度申报经确认并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3.2 债权性资产:指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方面的资产。 3.3 股权性资产:指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方面的资产。
3.4 实物性资产:指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方面的资产。
3.5 资产的事实损失: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4 职责
4.1 公司财务部负责标准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4.2 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5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5.1 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或每年度申报经确认并核准的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专项管理。
5.2 各单位应当对清产核资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
5.3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避免暗箱操作。
5.4 债权性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工作由营销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股权性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由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实物性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工作由资产使用与保管部门具体负责。
5.5 各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处理,并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委托方式。社会专业机构选择应通过市场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受客观因素影响难以采用市场公开竞价方式的,应择优比较确定。
5.6 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方法处理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和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清理追索账销案存资产时,应严格按如下要求办理:
a)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待处置账销案存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为基础合理定价。 b)财务部门牵头制订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出售价款和费用承担方式。
c)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工作方案应提交本单位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上报公司核准。 5.7 清理和追索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后,可以停止催收。 5.8 清理和追索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时,对于有控制权的投资,必须按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算,其清算结果应报公司备案;对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认真参与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
5.9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的变现处置工作,采取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5.10 清理和追索账销案存资产所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 6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6.1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6.2 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a)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b)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c)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d)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e)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f)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g)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h)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i)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j)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6.3 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a)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b)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c)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d)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e)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6.4 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a)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b)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陪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c)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d)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e)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f)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7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
7.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7.2 各单位应遵循以下程序开展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工作:
a)账销案存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
b)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c)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d)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由各单位办公会核准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公司备案;
e)单项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由各单位办公会审核,报公司核准确认。
f)各单位根据相关证据、会议纪要以及公司核准批复,经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
7.3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报送财务决算的同时报备《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及年度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清理、追索情况; b)企业对于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 c)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销案情况; d)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4 各单位应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专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a)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
b)销案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 c)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d)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e)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f)其他相关材料。 8 检查与考核
8.1 公司对各分、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组织管理和监督责任,并组织相应的检查工作。 8.2 各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各牵头组织清理与追索工作的主办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
8.3 各分、子公司应配合国资委、南方电网公司和公司对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8.4 各单位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a)未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或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企业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b)未遵循本规则规定和企业内部程序,擅自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 c)未按照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企业又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
d)未按照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8.5 各单位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在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理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b)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c)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的; d)其他严重违反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9 附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XXXX 年度
行间关系:1行=(2+8+11+14)行;2行≥(3+4+5+6+7)行;8行≥(9+10)行;11行≥(12+13)行;14行≥(15+16+1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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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1 6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2 7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 3 8 检查与考核.......................................................................... 3 9 附录................................................................................ 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表.......................................... 4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细则》(财[2005]3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并在原《云南电网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云电财[2005]91号)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原《云南电网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云电财[2005]91号)予以废止。 注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财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云南电网公司财务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普云梁。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周正风、陆映梅、罗体承。 本标准由廖泽龙批准。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为落实国资委及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规范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简称“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
2.2 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
2.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细则(财[2005]33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账销案存资产:指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或每年度申报经确认并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3.2 债权性资产:指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方面的资产。 3.3 股权性资产:指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方面的资产。
3.4 实物性资产:指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方面的资产。
3.5 资产的事实损失: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4 职责
4.1 公司财务部负责标准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4.2 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5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5.1 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或每年度申报经确认并核准的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专项管理。
5.2 各单位应当对清产核资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
5.3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避免暗箱操作。
5.4 债权性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工作由营销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股权性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由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实物性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工作由资产使用与保管部门具体负责。
5.5 各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处理,并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委托方式。社会专业机构选择应通过市场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受客观因素影响难以采用市场公开竞价方式的,应择优比较确定。
5.6 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方法处理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和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清理追索账销案存资产时,应严格按如下要求办理:
a)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待处置账销案存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为基础合理定价。 b)财务部门牵头制订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出售价款和费用承担方式。
c)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工作方案应提交本单位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上报公司核准。 5.7 清理和追索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后,可以停止催收。 5.8 清理和追索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时,对于有控制权的投资,必须按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算,其清算结果应报公司备案;对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认真参与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
5.9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的变现处置工作,采取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5.10 清理和追索账销案存资产所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 6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6.1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6.2 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a)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b)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c)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d)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e)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f)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g)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h)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i)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j)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6.3 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a)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b)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c)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d)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e)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6.4 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a)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b)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陪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c)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d)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e)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f)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7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
7.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7.2 各单位应遵循以下程序开展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工作:
a)账销案存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
b)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c)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d)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由各单位办公会核准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公司备案;
e)单项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由各单位办公会审核,报公司核准确认。
f)各单位根据相关证据、会议纪要以及公司核准批复,经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
7.3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报送财务决算的同时报备《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及年度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清理、追索情况; b)企业对于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 c)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销案情况; d)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4 各单位应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专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a)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
b)销案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 c)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d)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e)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f)其他相关材料。 8 检查与考核
8.1 公司对各分、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组织管理和监督责任,并组织相应的检查工作。 8.2 各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各牵头组织清理与追索工作的主办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
8.3 各分、子公司应配合国资委、南方电网公司和公司对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8.4 各单位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a)未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或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企业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b)未遵循本规则规定和企业内部程序,擅自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 c)未按照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企业又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
d)未按照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8.5 各单位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在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理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b)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c)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的; d)其他严重违反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9 附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XXXX 年度
行间关系:1行=(2+8+11+14)行;2行≥(3+4+5+6+7)行;8行≥(9+10)行;11行≥(12+13)行;14行≥(15+16+17)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