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快速记忆知识点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调制包括:宏观“调”控【主体为: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为:规制主体、受制主体】

财金计划调控法【财税、金融、计划】,两反一保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些规定上的异同:

登记时间:批准之日起90天内登记(如为分公司,则为30天内登记),变更登记的(如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申请变更登记,增加实收资本自缴足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设立

人数:股东人数限制1-50人;发起人数限制2-200人

注册资本与股份:3万元(一人有限的为10万),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不低于限额,也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在2年内缴足,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5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须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劳务、特许经营权不得用于出资

公司成立时间:营业执照颁发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股款缴足30日内由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组织机构: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股东,召开临时会议:1/10股东或1/3董事或监事要求;合计持有3%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20天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存续会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1/10表决权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自益权、共益权:为个人还是为全体

固有权、非固有权:能否被限制或剥夺

董事会:可不设,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设置的人数为3-13人,任期不超3年,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19人,每年2次会议,召开临时会议:1/10股东或1/3董事或监事要求,须超一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可不设,只设1-2名监事,设置的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的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任期3年,每年开会1次;成员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每年开会2次

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转让: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院强制转让的其他股东有20天优先购买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每年不超过25%,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1/2通过

公司债券: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转增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财务、会计:

修改公司章程存续,须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须经2/3表决权通过;

解散、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结束后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

人数:1个自然人

注册资本:须有,但无上下限

合伙企业

人数: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注册资本:须有,但无上下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额规定与缴齐时间

1. 2006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注:该条针对内资企业,外资为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限制

4. 投资总额小于等于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10

5. 投资总额大于300万美元小于等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金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10万美元。

6. 投资金额大于1000万美元小于等于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7.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

股票发行的条件: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的30%;其他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符合产业政策;不超规定利率;其他

保荐制度:首次发行或再次发行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两个阶段:尽职保荐

阶段、持续督导阶段【首次发行,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会计年度】。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依法采取承销的,或公开发行相关规定要求保荐的其他证券,应当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承销制度: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相关规定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包括:包销【未售完自行购买】、代销【未售完退回发行公司】。发行总额超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最长不超过90天。采用代销的,期满出售未满70%的为发行失败。

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条件: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有较好资产管理经营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不低人3亿元;法定人数;设施;制度;其他】、基金托管人

基金类型:封闭型【不可赎回,可上市交易】、开放型【可赎回,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发售条件:

证券上市的条件:股票【经核准;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达股份总数25%,股本超4亿的,为10%;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虚假记载】、债券【期限1年以上;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符合法定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证券投资基金【合规;期限5年以上;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其他】

证券暂停与终止

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收购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违法纪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产:经纪、咨询、顾问的,5000万; 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的,经营之一的,1亿元,经营两项以上的,5亿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订立:要约邀请、要约【发出、效力、撤回、撤销、失效】、新的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尚未成立时的过失】,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的过失】

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无效合同【违法的,自始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被迫订立)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订立的、无权或越权的人订立的,可追认】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全措施

【代位权、撤销权(如撤销债务人的资产无偿转让)】

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注:抵押权优于质押权】;担保权优先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或双倍返还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责任免除: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法律的特别规定

具体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未明示的,视同无利息】;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有留置权】;仓储合同【无留置权】;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名义代为订立合同】;行纪合同【以本人名义代委托人订立合同】;居间合同【不订立合同,只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

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是一样的

增值税:

类型:收入型、生产型、消费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

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销货:一般销售、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特殊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

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进口货物:海关代征

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农产品等,淀粉不属于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图书杂志等;饲料农机等】;零税率【出口】;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简易征收2%、3%、4%、6%,如让售2008年以前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税收优惠:如古书籍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征收管理、专用发票、出口退(免)税制度

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其他应税消费品 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金银首饰、化妆品、护扶品、其他

纳税环节:生产;进口;零售;批发【2005年1月1 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税率:各应税消费品各不相同;粮食白酒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斤;黄酒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240/吨

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的:从价定率的【(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的【(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委托加工的:从价定率的【(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的【(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进口的:从价定率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减免、退补:

征收管理:

外购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其外购消费税可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生产的珠宝玉石首饰,其外购消费税可抵扣;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售消费品销售的,其已纳消费税准予抵扣

换取生产资料、投资入股、抵债的,按最高价征消费税,其他按平均价征

包金、镀金首饰,不属于金银首饰,其消费税在生产环节收,销售环节不再收

除酒类产品外,如果包装物不作价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则包装物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只要交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就要同时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根据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这两个附加税是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交的附加税金额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销货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其他收入;收入确认的时间点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一般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禁止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特殊扣除项目【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工资薪金支出(要求合理);社会保险费(不过超职工工资总额的5%;未经许可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教育费经费2.5%)】;广告费【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招待费【发生额60%与营业收入千分之五的低者】

企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性资产、存货等

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重组、清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为股票权益收入则须持有12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小于30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足100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理解为计税利润)不超过30万元。认定:提交申请,需要税务部门认可。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认定为高新企业的减按15%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0%;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工资100%

抵免应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收益原已在投资方所在地缴纳的税款,可以在本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投资收益/(1-已缴税率)*已缴税率】;但同时应将原已缴纳的税款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收益/(1-已缴税率)-投资收益】

加速折旧

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过渡性税收优惠:两免三减半的过渡【即2008年按18%,2009年按20%,2010年按22%,2011年按24%,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

源泉扣缴

特别纳税调整

征收管理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附奖促销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附赠促销【机会公平,每人都有】

价格法律制度

政府指导价:有浮动区间;政府定价,无浮动区间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调制包括:宏观“调”控【主体为: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为:规制主体、受制主体】

财金计划调控法【财税、金融、计划】,两反一保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些规定上的异同:

登记时间:批准之日起90天内登记(如为分公司,则为30天内登记),变更登记的(如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申请变更登记,增加实收资本自缴足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设立

人数:股东人数限制1-50人;发起人数限制2-200人

注册资本与股份:3万元(一人有限的为10万),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不低于限额,也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在2年内缴足,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5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须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劳务、特许经营权不得用于出资

公司成立时间:营业执照颁发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股款缴足30日内由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组织机构: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股东,召开临时会议:1/10股东或1/3董事或监事要求;合计持有3%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20天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存续会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1/10表决权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自益权、共益权:为个人还是为全体

固有权、非固有权:能否被限制或剥夺

董事会:可不设,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设置的人数为3-13人,任期不超3年,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19人,每年2次会议,召开临时会议:1/10股东或1/3董事或监事要求,须超一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可不设,只设1-2名监事,设置的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的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任期3年,每年开会1次;成员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每年开会2次

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转让: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院强制转让的其他股东有20天优先购买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每年不超过25%,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1/2通过

公司债券: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转增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财务、会计:

修改公司章程存续,须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须经2/3表决权通过;

解散、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结束后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

人数:1个自然人

注册资本:须有,但无上下限

合伙企业

人数: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注册资本:须有,但无上下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额规定与缴齐时间

1. 2006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注:该条针对内资企业,外资为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限制

4. 投资总额小于等于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10

5. 投资总额大于300万美元小于等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金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10万美元。

6. 投资金额大于1000万美元小于等于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7.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

股票发行的条件: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的30%;其他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符合产业政策;不超规定利率;其他

保荐制度:首次发行或再次发行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两个阶段:尽职保荐

阶段、持续督导阶段【首次发行,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会计年度】。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依法采取承销的,或公开发行相关规定要求保荐的其他证券,应当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承销制度: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相关规定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包括:包销【未售完自行购买】、代销【未售完退回发行公司】。发行总额超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最长不超过90天。采用代销的,期满出售未满70%的为发行失败。

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条件: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有较好资产管理经营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不低人3亿元;法定人数;设施;制度;其他】、基金托管人

基金类型:封闭型【不可赎回,可上市交易】、开放型【可赎回,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发售条件:

证券上市的条件:股票【经核准;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达股份总数25%,股本超4亿的,为10%;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虚假记载】、债券【期限1年以上;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符合法定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证券投资基金【合规;期限5年以上;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其他】

证券暂停与终止

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收购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违法纪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产:经纪、咨询、顾问的,5000万; 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的,经营之一的,1亿元,经营两项以上的,5亿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订立:要约邀请、要约【发出、效力、撤回、撤销、失效】、新的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尚未成立时的过失】,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的过失】

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无效合同【违法的,自始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被迫订立)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订立的、无权或越权的人订立的,可追认】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全措施

【代位权、撤销权(如撤销债务人的资产无偿转让)】

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注:抵押权优于质押权】;担保权优先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或双倍返还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责任免除: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法律的特别规定

具体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未明示的,视同无利息】;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有留置权】;仓储合同【无留置权】;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名义代为订立合同】;行纪合同【以本人名义代委托人订立合同】;居间合同【不订立合同,只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

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是一样的

增值税:

类型:收入型、生产型、消费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

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销货:一般销售、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特殊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

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进口货物:海关代征

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农产品等,淀粉不属于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图书杂志等;饲料农机等】;零税率【出口】;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简易征收2%、3%、4%、6%,如让售2008年以前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税收优惠:如古书籍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征收管理、专用发票、出口退(免)税制度

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其他应税消费品 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金银首饰、化妆品、护扶品、其他

纳税环节:生产;进口;零售;批发【2005年1月1 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税率:各应税消费品各不相同;粮食白酒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斤;黄酒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240/吨

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的:从价定率的【(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的【(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委托加工的:从价定率的【(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的【(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进口的:从价定率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减免、退补:

征收管理:

外购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其外购消费税可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生产的珠宝玉石首饰,其外购消费税可抵扣;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售消费品销售的,其已纳消费税准予抵扣

换取生产资料、投资入股、抵债的,按最高价征消费税,其他按平均价征

包金、镀金首饰,不属于金银首饰,其消费税在生产环节收,销售环节不再收

除酒类产品外,如果包装物不作价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则包装物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只要交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就要同时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根据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这两个附加税是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交的附加税金额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销货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其他收入;收入确认的时间点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一般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禁止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特殊扣除项目【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工资薪金支出(要求合理);社会保险费(不过超职工工资总额的5%;未经许可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教育费经费2.5%)】;广告费【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招待费【发生额60%与营业收入千分之五的低者】

企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性资产、存货等

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重组、清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为股票权益收入则须持有12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小于30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足100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理解为计税利润)不超过30万元。认定:提交申请,需要税务部门认可。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认定为高新企业的减按15%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0%;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工资100%

抵免应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收益原已在投资方所在地缴纳的税款,可以在本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投资收益/(1-已缴税率)*已缴税率】;但同时应将原已缴纳的税款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收益/(1-已缴税率)-投资收益】

加速折旧

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过渡性税收优惠:两免三减半的过渡【即2008年按18%,2009年按20%,2010年按22%,2011年按24%,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

源泉扣缴

特别纳税调整

征收管理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附奖促销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附赠促销【机会公平,每人都有】

价格法律制度

政府指导价:有浮动区间;政府定价,无浮动区间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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