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交通肇事犯罪调研报告

涉农交通肇事犯罪调研报告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正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给社会公共安全与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难怪有人称其为“猛于虎”的马路杀手。通过对宁远县检察院2008年以来办理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探究交通肇事犯罪频繁发生的原因,希望能找出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对策。

一、2008年以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情况数据分析

据统计,从2008年至今,我院共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交通肇事案件32件(附:2006年 18件,2007年 19件),共造成29人死亡、36人受伤,占同期案件总数的10.2%左右,是除盗窃、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第三类多发性犯罪。2006年批准逮捕15件15人,因刑事和解不捕4件4人,捕后取保候审2人,判处缓刑13人;2007年批准逮捕20件20人,因刑事和解不捕4件4人,捕后取保候审9人,判缓刑的18人;2008年至今批准逮捕27件27人,因刑事和解不捕6件6人,捕后取保候审11人,判处缓刑23人,(其中2008年批准逮捕15件15人,2009年至今批准逮捕12件12人)。

二、涉农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1、交通肇事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农交通肇事案件的比重大。从2006年至今年7月底,我院共受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69件,其中,2006年18件18人,2007年19 件19人,

2008年20件20人,2009年仅1-7月就达12件12人,呈逐年快速上升的态势。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农民的37件37人,占案件总数的53.62 %;受害人为农民的47件47人,占案件总数的68.12%。

2、摩托车肇事案件比重逐年上升。2006年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 4件4人,占当年发案数的19%;2007年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8件8人,占当年发案数的36.37%;2008年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13件13人,占同期发案数的59.09%。

3、无牌照、无驾证的车辆肇事案件增多。2006年至2009年7月31日,我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69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无牌照、无驾驶证的占44.93%,足可以看出驾驶员无视交通法规的状况是多么严重。例如:2008年5月27日,曾根友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四人行至中和镇坝眼村岔路口路段,在避让从左侧路口岔出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时,曾根友驾车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三轮摩托车驶出公路,侧翻入公路右侧的排水沟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曾根友及搭乘人四人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受害人的伤害属重伤。。

4、犯罪主体多为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中青年农民。(1)从年龄结构看,中青年人较多。在69名犯罪嫌疑人中,中青年占69.57%。其中20岁以下的有3人,占6.25% ;20—30岁的有23人,占47.92% ;30—40岁的有14人,占

29.17% ;40-45岁的有8人,占16.67 %。(2)从文化程度上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69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文化的有32人,占46.38%;小学文化的有25人,占36.23%。

5、犯罪后果严重。在2008年以来受理的32件交通肇事案中有29人死亡36人受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一方面,一些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肇事前生活境况本来就不高,再加上交通肇事后车辆损毁、误工损失、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的拖累,极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甚至萌生其他违法犯罪的念头,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交通肇事案件使许多原本美满的家庭家破人亡,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教育;造成受害人残疾的,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终身的痛苦。

三、交通肇事多发的成因

涉农交通肇事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交通法规教育的滞后,致使农民对交通法规的认识不够。一方面,在一些乡村中,农民对交通法规的认识还处于低层状态,在一些人眼里,想当然认为“只要不进城、不上等级公路,只要不撞死人,我的车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因而,在乡村中,大多都知道无证驾车祸患无穷,但谁也不会去关注、去制止,一些年青人在购买了摩托车后,稍加摆弄就骑车上路,开起车来风驰电掣,不顾后果。一些长者对

自己的小孩驾驶摩托车上路不以为然,甚至有些家长还引以为荣,大肆炫耀。从而造成无牌无证、不交强制保险等现象随时可见,引发不少交通事故,影响了农村生产生活。另一方面,对行人的安全教育十分缺乏,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更加薄弱。

2、受经济利益驱动,车辆严重超载和农民驾驶员疲劳开车。相对而言,农民驾驶员安全意识不高,往往只顾挣钱疲劳驾驶。有的农民驾驶员为了多挣钱,挣大钱,或者从早到晚地开车,或者连续几天跑长途,一边开车一边打瞌睡。例如:犯罪嫌疑人陈奇交通肇事一案,2009年5月6日陈奇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从宁远县舜陵镇驶往道县,途经宁远县舜陵镇桐山转盘路段时,由于疲劳驾驶,一边开车一边打瞌睡,将正在路边买菜的行人陈永忠撞倒在地,造成陈永忠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3、农民驾驶员超速行车现象十分突出。“十次肇事九次快”,在超速行车时,当遇到路面有突发情况时,农民驾驶员因为驾驶技术与安全意识比较差的缘故,往往本能的以为用急打方向避让或用紧急刹车就能应付,但结果是车速过快,紧急制动、紧急避让造成相撞或侧翻等交通事故。根据我院的统计,在近三年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由摩托车、小轿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普遍存在超速现象。如李小明交通肇事一案,2009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小明驾驶摩托

车途经宁远县舜陵镇舜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计生服务站出口路段时,因为下大雨,视线不是很好,车速过快,等发现行走在马路右侧的行人李解珍时,已经来不及采取措施了,直接将其撞倒在地后驾车逃逸,造成李解珍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4、酒后驾驶。出于生活习惯,宁远县多数农民在家吃饭一般都喝点小酒。如犯罪嫌疑人陈知贵交通肇事一案,2009年2月5日,陈知贵吃晚饭时喝了酒后,意识不是很清楚了,但其自恃驾龄很长,驾驶技术高超,仍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回家,途经水市镇新街叉路口村,与相对方向由蒋红志推行的三轮自行车(上面搭乘了三个人)相刮撞,造成两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知贵驾车逃逸。

5、交通管理存在漏洞特别是对乡村公路、乡村车辆管理较少。就目前我县交通管理来看,交警部门在主干道上巡查、监管较多,较少警力深入到乡镇中的公路上去巡查。另外相关部门在执法监管方面对机动车的过户交易、强制报废等监管不力、道路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滞后、以罚代管、对过往人员引导和管理不力;加上在广大的农村,农民买车多为农忙时自用,农闲时跑短途运输,无证驾驶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农用运输车为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经常和

交通管理部门捉迷藏,打时间差,增加了驾驶人员的心理负担,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四、处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尽管它是立足于查明的事实对事故成因的一种合理分析,可是其对证据材料的印证程度要求并不高,更谈不上质证的问题,甚至有的责任认定书只是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而作出的,其客观真实性可想而知。但是如果我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质疑,如何补救?不采信的话,在短短的7天时间里,如何客观的作出责任认定呢?

2、刑事和解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情况下和解只是作为当事人的战略而非真正的“谅解”或“悔罪”,如被害方因担心无法拿到赔偿款而在协议上签字,一旦赔偿款到手以后,马上臵以前的承诺不顾,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部分被告人以签协议获取被害方的“谅解”但不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一旦司法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则拒绝继续支付赔偿款。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一是一旦当事人不满意或者事后反悔,不仅前功尽弃,还可能导致涉检上访,引火烧身;二是即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然可能被某些人认为是在办

“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导致涉法上访,使工作陷入“吃力不讨好”的被动局面。

3、受害人漫天要价的问题

本着宽严相济和刑事和解的政策,我们都争取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但受害人一般都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让刑事和解工作难以进行。

五、刑事和解后作出相对不捕后的社会效果。

自2006年以来,在宁远县检察院作出相对不捕决定的14件案件中都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到检察机关表示和解的意愿,检察机关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为双方当事人主持和解后,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下,加害方主动提出多赔偿被害人2万-3万元,被害方则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的建议,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使犯罪嫌疑人尽快出来赚钱谋生。而被害人在多得到赔偿后经济上得到了补偿,精神上得到了抚慰。犯罪嫌疑人则尽早的获得了人身自由,双方通过刑事和解后达成了互谅互让,化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社会对立面,没有给社会留下治安隐患。到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事和解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我们的大致做法是:1、发现案件具备和解条件,即当事人到检察机关表示和解的意愿。2、承办人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主持和解或者双方递交和解协议,办案人员分别约谈冲突双方,审查双方的自愿性以及协议内容合法性,并记录在案。3、我们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对策和建议

(一)多渠道、多形式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交通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等宣传阵地,多开展一些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全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促使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必要时,邀请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相关同志讲解安全驾驶的知识介绍,并搜集典型案例来警示驾驶员。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人们日常的行为习惯,形成人人遵章守纪、个个重视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根本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对违章的交通行为要严惩不贷。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降事故”的管理观念,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罚交通违章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加大对肇事司机的处罚力度,特别对那些扰乱行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

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格查处,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补查提纲,公安机关要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尽快补查,以保证案件快侦、快诉;检察机关要认真审查证据,本着不冤不从的原则,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做到快捕快诉。

(三)制定相对不捕的范围和规定。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达到刑事和解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捕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落实检察机关关注民生,走进群众的实践主体,规范基层院的执法行为,市级检察院应当制定相对不捕范围,明确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捕的范围,使基层院有章可循,更好的把办案效果体现在关注民生上。

(四)把相对不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衡量相对不捕案件质量的评价标准。当前,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目标考核中,只把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装卷是否规范等一些细枝末节作为考评案件质量的依据,没有把案件质量的三个效果是否有机统一作为考核依据纳入细则,这也是影响基层院积极因素的一个方面。而从现实意义上讲,群众关心的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也就是案件办理的三个效

果的有机统一,绝非我们的法律文书制作规范、装卷是否整齐这些枝节问题。

涉农交通肇事犯罪调研报告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正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给社会公共安全与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难怪有人称其为“猛于虎”的马路杀手。通过对宁远县检察院2008年以来办理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探究交通肇事犯罪频繁发生的原因,希望能找出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对策。

一、2008年以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情况数据分析

据统计,从2008年至今,我院共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交通肇事案件32件(附:2006年 18件,2007年 19件),共造成29人死亡、36人受伤,占同期案件总数的10.2%左右,是除盗窃、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第三类多发性犯罪。2006年批准逮捕15件15人,因刑事和解不捕4件4人,捕后取保候审2人,判处缓刑13人;2007年批准逮捕20件20人,因刑事和解不捕4件4人,捕后取保候审9人,判缓刑的18人;2008年至今批准逮捕27件27人,因刑事和解不捕6件6人,捕后取保候审11人,判处缓刑23人,(其中2008年批准逮捕15件15人,2009年至今批准逮捕12件12人)。

二、涉农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1、交通肇事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农交通肇事案件的比重大。从2006年至今年7月底,我院共受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69件,其中,2006年18件18人,2007年19 件19人,

2008年20件20人,2009年仅1-7月就达12件12人,呈逐年快速上升的态势。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农民的37件37人,占案件总数的53.62 %;受害人为农民的47件47人,占案件总数的68.12%。

2、摩托车肇事案件比重逐年上升。2006年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 4件4人,占当年发案数的19%;2007年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8件8人,占当年发案数的36.37%;2008年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13件13人,占同期发案数的59.09%。

3、无牌照、无驾证的车辆肇事案件增多。2006年至2009年7月31日,我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69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无牌照、无驾驶证的占44.93%,足可以看出驾驶员无视交通法规的状况是多么严重。例如:2008年5月27日,曾根友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四人行至中和镇坝眼村岔路口路段,在避让从左侧路口岔出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时,曾根友驾车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三轮摩托车驶出公路,侧翻入公路右侧的排水沟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曾根友及搭乘人四人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受害人的伤害属重伤。。

4、犯罪主体多为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中青年农民。(1)从年龄结构看,中青年人较多。在69名犯罪嫌疑人中,中青年占69.57%。其中20岁以下的有3人,占6.25% ;20—30岁的有23人,占47.92% ;30—40岁的有14人,占

29.17% ;40-45岁的有8人,占16.67 %。(2)从文化程度上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69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文化的有32人,占46.38%;小学文化的有25人,占36.23%。

5、犯罪后果严重。在2008年以来受理的32件交通肇事案中有29人死亡36人受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一方面,一些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肇事前生活境况本来就不高,再加上交通肇事后车辆损毁、误工损失、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的拖累,极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甚至萌生其他违法犯罪的念头,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交通肇事案件使许多原本美满的家庭家破人亡,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教育;造成受害人残疾的,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终身的痛苦。

三、交通肇事多发的成因

涉农交通肇事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交通法规教育的滞后,致使农民对交通法规的认识不够。一方面,在一些乡村中,农民对交通法规的认识还处于低层状态,在一些人眼里,想当然认为“只要不进城、不上等级公路,只要不撞死人,我的车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因而,在乡村中,大多都知道无证驾车祸患无穷,但谁也不会去关注、去制止,一些年青人在购买了摩托车后,稍加摆弄就骑车上路,开起车来风驰电掣,不顾后果。一些长者对

自己的小孩驾驶摩托车上路不以为然,甚至有些家长还引以为荣,大肆炫耀。从而造成无牌无证、不交强制保险等现象随时可见,引发不少交通事故,影响了农村生产生活。另一方面,对行人的安全教育十分缺乏,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更加薄弱。

2、受经济利益驱动,车辆严重超载和农民驾驶员疲劳开车。相对而言,农民驾驶员安全意识不高,往往只顾挣钱疲劳驾驶。有的农民驾驶员为了多挣钱,挣大钱,或者从早到晚地开车,或者连续几天跑长途,一边开车一边打瞌睡。例如:犯罪嫌疑人陈奇交通肇事一案,2009年5月6日陈奇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从宁远县舜陵镇驶往道县,途经宁远县舜陵镇桐山转盘路段时,由于疲劳驾驶,一边开车一边打瞌睡,将正在路边买菜的行人陈永忠撞倒在地,造成陈永忠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3、农民驾驶员超速行车现象十分突出。“十次肇事九次快”,在超速行车时,当遇到路面有突发情况时,农民驾驶员因为驾驶技术与安全意识比较差的缘故,往往本能的以为用急打方向避让或用紧急刹车就能应付,但结果是车速过快,紧急制动、紧急避让造成相撞或侧翻等交通事故。根据我院的统计,在近三年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由摩托车、小轿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普遍存在超速现象。如李小明交通肇事一案,2009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小明驾驶摩托

车途经宁远县舜陵镇舜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计生服务站出口路段时,因为下大雨,视线不是很好,车速过快,等发现行走在马路右侧的行人李解珍时,已经来不及采取措施了,直接将其撞倒在地后驾车逃逸,造成李解珍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4、酒后驾驶。出于生活习惯,宁远县多数农民在家吃饭一般都喝点小酒。如犯罪嫌疑人陈知贵交通肇事一案,2009年2月5日,陈知贵吃晚饭时喝了酒后,意识不是很清楚了,但其自恃驾龄很长,驾驶技术高超,仍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回家,途经水市镇新街叉路口村,与相对方向由蒋红志推行的三轮自行车(上面搭乘了三个人)相刮撞,造成两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知贵驾车逃逸。

5、交通管理存在漏洞特别是对乡村公路、乡村车辆管理较少。就目前我县交通管理来看,交警部门在主干道上巡查、监管较多,较少警力深入到乡镇中的公路上去巡查。另外相关部门在执法监管方面对机动车的过户交易、强制报废等监管不力、道路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滞后、以罚代管、对过往人员引导和管理不力;加上在广大的农村,农民买车多为农忙时自用,农闲时跑短途运输,无证驾驶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农用运输车为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经常和

交通管理部门捉迷藏,打时间差,增加了驾驶人员的心理负担,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四、处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尽管它是立足于查明的事实对事故成因的一种合理分析,可是其对证据材料的印证程度要求并不高,更谈不上质证的问题,甚至有的责任认定书只是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而作出的,其客观真实性可想而知。但是如果我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质疑,如何补救?不采信的话,在短短的7天时间里,如何客观的作出责任认定呢?

2、刑事和解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情况下和解只是作为当事人的战略而非真正的“谅解”或“悔罪”,如被害方因担心无法拿到赔偿款而在协议上签字,一旦赔偿款到手以后,马上臵以前的承诺不顾,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部分被告人以签协议获取被害方的“谅解”但不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一旦司法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则拒绝继续支付赔偿款。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一是一旦当事人不满意或者事后反悔,不仅前功尽弃,还可能导致涉检上访,引火烧身;二是即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然可能被某些人认为是在办

“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导致涉法上访,使工作陷入“吃力不讨好”的被动局面。

3、受害人漫天要价的问题

本着宽严相济和刑事和解的政策,我们都争取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但受害人一般都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让刑事和解工作难以进行。

五、刑事和解后作出相对不捕后的社会效果。

自2006年以来,在宁远县检察院作出相对不捕决定的14件案件中都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到检察机关表示和解的意愿,检察机关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为双方当事人主持和解后,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下,加害方主动提出多赔偿被害人2万-3万元,被害方则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的建议,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使犯罪嫌疑人尽快出来赚钱谋生。而被害人在多得到赔偿后经济上得到了补偿,精神上得到了抚慰。犯罪嫌疑人则尽早的获得了人身自由,双方通过刑事和解后达成了互谅互让,化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社会对立面,没有给社会留下治安隐患。到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事和解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我们的大致做法是:1、发现案件具备和解条件,即当事人到检察机关表示和解的意愿。2、承办人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主持和解或者双方递交和解协议,办案人员分别约谈冲突双方,审查双方的自愿性以及协议内容合法性,并记录在案。3、我们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对策和建议

(一)多渠道、多形式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交通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等宣传阵地,多开展一些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全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促使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必要时,邀请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相关同志讲解安全驾驶的知识介绍,并搜集典型案例来警示驾驶员。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人们日常的行为习惯,形成人人遵章守纪、个个重视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根本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对违章的交通行为要严惩不贷。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降事故”的管理观念,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罚交通违章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加大对肇事司机的处罚力度,特别对那些扰乱行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

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格查处,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补查提纲,公安机关要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尽快补查,以保证案件快侦、快诉;检察机关要认真审查证据,本着不冤不从的原则,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做到快捕快诉。

(三)制定相对不捕的范围和规定。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达到刑事和解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捕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落实检察机关关注民生,走进群众的实践主体,规范基层院的执法行为,市级检察院应当制定相对不捕范围,明确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捕的范围,使基层院有章可循,更好的把办案效果体现在关注民生上。

(四)把相对不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衡量相对不捕案件质量的评价标准。当前,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目标考核中,只把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装卷是否规范等一些细枝末节作为考评案件质量的依据,没有把案件质量的三个效果是否有机统一作为考核依据纳入细则,这也是影响基层院积极因素的一个方面。而从现实意义上讲,群众关心的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也就是案件办理的三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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