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某公司含硫有毒气体中毒事故 2014年1月9日9时,安徽XX 公司出租场地内,员工在检修管道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
一、基本情况
(一)安徽XX 公司情况
安徽XX 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位于亳州市,企业成立于1994年,是国家批准的农药定点生产企业,现有职工88人,各类技术人员26人,法定代表人牛某。主要复配生产啶虫脒可湿性粉剂、吡虫啉可湿性粉剂、甲拌磷、辛硫磷、氧化乐果、三唑磷等农药产品,其中甲拌磷、辛硫磷、氧化乐果、三唑磷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该企业2013年7月25日领取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013年7月底,XX 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与王某和张某达成租赁生产场地意向,2013年9月,牛某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将其厂区部分场地违法出租给王某和张某,主要用于生产莠灭净、莠去津等农药产品,并指使XX 公司总经理赵某与王某签定租赁协议。
(二)事故发生场所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在XX 公司出租的场地内。王某和张某2人在未依法注册企业、未取得任何行政审批、未取得安全生产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底,开始在XX 公司厂区北部和东北角租赁场地进行工程建设。其中,东北角厂房为莠灭净生产区,于2014年1月7日投料生产,1月9日发生事故,事发地点系其生产系统的泵操作井内;北面厂房为莠去津生产区,事发前正在建设,未投产。其所属人员30人,均来自山东省。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9日上午9时,张某发现泵操作井中甲硫醇钠管道堵塞,安排李某下到操作井中维修,李某下到操作井中后即中毒昏迷,张某立即叫来工人保现、金普前来施救,3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相继下到操作井内,均中毒昏迷。这时王某赶到现场,阻止了其他人员继续下去施救,在去除覆盖在泵操作井上面的彩钢板,并向泵操作井中强制通风后,先后救出4人,并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李某、张某、保现、金普4人死亡。明莲、冯某其2人轻度中毒,经当地医院处理后于当日康复出院。死亡及中毒人员均来自山东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泵操作井对其中的甲硫醇钠管道进行检修,吸入含硫有毒气体(硫化氢、甲硫醇等)中毒,后因现场组织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王某和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经任何行政审批,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生产系统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建设、生产。
2.XX 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明知王某和张某没有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为非法建设、生产提供帮助,为其提供生产场地,帮助其应付政府部门检查、掩盖非法活动,客观上促成了非法建设、生产。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打非治违”。亳州市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1.9”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要制定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的
专项工作方案,细化明确政府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强化基层政府“打非”责任,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建设行为,扎实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事故。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事危险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应依法设立,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相关建设项目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严禁非法出租场地,相关危险作业应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作业安全规范》(AQ3021-3028)-2008的规定要求实施。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审查关,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保障能力差、危及安全生产等落后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予以强制淘汰。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
(四)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管人员,强化监管人员的责任心,强化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水平。
(五)亳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剩余、残余化工物料进行无害化处置,并确保处置安全;要拆除厂区内各生产化工物料的管线连接,拆除或封存生产设施设备。
2014年某公司含硫有毒气体中毒事故 2014年1月9日9时,安徽XX 公司出租场地内,员工在检修管道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
一、基本情况
(一)安徽XX 公司情况
安徽XX 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位于亳州市,企业成立于1994年,是国家批准的农药定点生产企业,现有职工88人,各类技术人员26人,法定代表人牛某。主要复配生产啶虫脒可湿性粉剂、吡虫啉可湿性粉剂、甲拌磷、辛硫磷、氧化乐果、三唑磷等农药产品,其中甲拌磷、辛硫磷、氧化乐果、三唑磷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该企业2013年7月25日领取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013年7月底,XX 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与王某和张某达成租赁生产场地意向,2013年9月,牛某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将其厂区部分场地违法出租给王某和张某,主要用于生产莠灭净、莠去津等农药产品,并指使XX 公司总经理赵某与王某签定租赁协议。
(二)事故发生场所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在XX 公司出租的场地内。王某和张某2人在未依法注册企业、未取得任何行政审批、未取得安全生产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底,开始在XX 公司厂区北部和东北角租赁场地进行工程建设。其中,东北角厂房为莠灭净生产区,于2014年1月7日投料生产,1月9日发生事故,事发地点系其生产系统的泵操作井内;北面厂房为莠去津生产区,事发前正在建设,未投产。其所属人员30人,均来自山东省。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9日上午9时,张某发现泵操作井中甲硫醇钠管道堵塞,安排李某下到操作井中维修,李某下到操作井中后即中毒昏迷,张某立即叫来工人保现、金普前来施救,3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相继下到操作井内,均中毒昏迷。这时王某赶到现场,阻止了其他人员继续下去施救,在去除覆盖在泵操作井上面的彩钢板,并向泵操作井中强制通风后,先后救出4人,并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李某、张某、保现、金普4人死亡。明莲、冯某其2人轻度中毒,经当地医院处理后于当日康复出院。死亡及中毒人员均来自山东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泵操作井对其中的甲硫醇钠管道进行检修,吸入含硫有毒气体(硫化氢、甲硫醇等)中毒,后因现场组织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王某和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经任何行政审批,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生产系统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建设、生产。
2.XX 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明知王某和张某没有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为非法建设、生产提供帮助,为其提供生产场地,帮助其应付政府部门检查、掩盖非法活动,客观上促成了非法建设、生产。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打非治违”。亳州市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1.9”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要制定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的
专项工作方案,细化明确政府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强化基层政府“打非”责任,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建设行为,扎实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事故。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事危险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应依法设立,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相关建设项目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严禁非法出租场地,相关危险作业应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作业安全规范》(AQ3021-3028)-2008的规定要求实施。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审查关,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保障能力差、危及安全生产等落后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予以强制淘汰。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
(四)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管人员,强化监管人员的责任心,强化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水平。
(五)亳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剩余、残余化工物料进行无害化处置,并确保处置安全;要拆除厂区内各生产化工物料的管线连接,拆除或封存生产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