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扬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0-08-24 来源: 浏览次数: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经营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核准登记的各类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处理、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代理招标、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是特指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内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从业单位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是特指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内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个人信用状况或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是特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利局等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内经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和行业协会等。

第四条 扬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工办)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行业职能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储存并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信用信息目录参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由市治工办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确定。

第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登记机关、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信息、年检结果等内容。

(二)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等内容。

(三)项目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日期、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获奖情况等内容。

(四)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等内容。

(五)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市级及以上荣誉、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信息,以及驰名、著名商标信息等内容。

(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等内容。

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3、行政强制信息:包括行政强制机关、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日期、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等内容。

4、行政裁决(定)信息:包括行政裁决(定)机关、行政裁决(定)书编号、行政裁决(定)地位、行政裁决(定)事由、行政裁决(定)结果、行政裁决(定)日期等内容。

5、欠薪及欠缴社保金信息:包括欠薪时段、欠薪总额、欠薪记录机关、欠缴社会保险种类及金额等内容。

第七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

(一)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

(二)执业资格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核发日期、核发机关、证书状态等内容。

(三)良好行业记录信息:包括市级及以上的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内容。

(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等内容。

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的信用信息数据项与时间要求,及时向信用信息系统推送信用信息;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更新的,应当及时提交或更新。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信用信息提供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建立信息原始资料档案,以备查验。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信用信息规范标准格式向信息系统推送数据。信息系统接收相关职能部门传送的数据,则视同相关职能部门已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制度,对比对不合格、不规范的异议数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应当建立数据推送日志查询系统。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数据推送存在异议的,可根据日志查询系统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须注明发布机构、来源部门与采集日期。且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推送数据时,对不公开的信用信息,必须重点审核,并明确标注“不公开”字样。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市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对各相关职能部门推送的信用数据比对整合后,按有关规定适时在政务外网、诚信扬州网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信用信息确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修改、删除的意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及时更正该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或个人对发布的公开信用信息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可向信用信息公开部门或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可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待异

议信息得到核实后,书面告知企业或个人,并更正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十七条 在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内,对企业或个人存在严重违纪或失信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取消荣誉(奖励)等信息的,须及时告知市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接到告知通知后,应及时更正该信息,并注明中止日期。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信息期限按有关规定设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发布期限界满后,信用信息系统自动解除记录查询。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业信用评级的,评级结果须注明相关行业、评级部门、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务外网直接提交的共享信用信息,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定、发布、更新与维护。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政务外网、诚信扬州网查询企业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公开的信用信息。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权限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部分不公开的信用信息。查询权限由市治工办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商定。但该部分信息仅限于部门内部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联动监管的要求,对有提示、警示信息的企业或个人,在表彰评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等活动中,参考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系统须自动记录不公开信用信息使用记录。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不公开信用信息使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特别是对个人不公开信用信息的使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治工办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对相关职能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培育和指导,倡导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建立信用制度,推动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市治工办应当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细化目标,明确日常工作考核监督体系。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外省、市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仪征市等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扬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0-08-24 来源: 浏览次数: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经营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核准登记的各类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处理、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代理招标、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是特指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内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从业单位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是特指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内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个人信用状况或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是特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利局等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内经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和行业协会等。

第四条 扬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工办)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行业职能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储存并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信用信息目录参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由市治工办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确定。

第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登记机关、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信息、年检结果等内容。

(二)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等内容。

(三)项目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日期、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获奖情况等内容。

(四)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等内容。

(五)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市级及以上荣誉、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信息,以及驰名、著名商标信息等内容。

(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等内容。

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3、行政强制信息:包括行政强制机关、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日期、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等内容。

4、行政裁决(定)信息:包括行政裁决(定)机关、行政裁决(定)书编号、行政裁决(定)地位、行政裁决(定)事由、行政裁决(定)结果、行政裁决(定)日期等内容。

5、欠薪及欠缴社保金信息:包括欠薪时段、欠薪总额、欠薪记录机关、欠缴社会保险种类及金额等内容。

第七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

(一)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

(二)执业资格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核发日期、核发机关、证书状态等内容。

(三)良好行业记录信息:包括市级及以上的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内容。

(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等内容。

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的信用信息数据项与时间要求,及时向信用信息系统推送信用信息;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更新的,应当及时提交或更新。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信用信息提供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建立信息原始资料档案,以备查验。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信用信息规范标准格式向信息系统推送数据。信息系统接收相关职能部门传送的数据,则视同相关职能部门已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制度,对比对不合格、不规范的异议数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应当建立数据推送日志查询系统。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数据推送存在异议的,可根据日志查询系统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须注明发布机构、来源部门与采集日期。且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推送数据时,对不公开的信用信息,必须重点审核,并明确标注“不公开”字样。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市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对各相关职能部门推送的信用数据比对整合后,按有关规定适时在政务外网、诚信扬州网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信用信息确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修改、删除的意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及时更正该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或个人对发布的公开信用信息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可向信用信息公开部门或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可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待异

议信息得到核实后,书面告知企业或个人,并更正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十七条 在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内,对企业或个人存在严重违纪或失信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取消荣誉(奖励)等信息的,须及时告知市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接到告知通知后,应及时更正该信息,并注明中止日期。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信息期限按有关规定设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发布期限界满后,信用信息系统自动解除记录查询。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业信用评级的,评级结果须注明相关行业、评级部门、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务外网直接提交的共享信用信息,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定、发布、更新与维护。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政务外网、诚信扬州网查询企业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公开的信用信息。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权限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部分不公开的信用信息。查询权限由市治工办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商定。但该部分信息仅限于部门内部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联动监管的要求,对有提示、警示信息的企业或个人,在表彰评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等活动中,参考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系统须自动记录不公开信用信息使用记录。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不公开信用信息使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特别是对个人不公开信用信息的使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治工办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对相关职能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培育和指导,倡导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建立信用制度,推动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市治工办应当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细化目标,明确日常工作考核监督体系。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外省、市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仪征市等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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