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暂行办法

新乡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区域人才竞争优势,加强提升人才培养,走“人才兴市”的创新之路,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的优秀人才,有效解决人才住房难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规范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解读

人才是兴市之本、强市之基,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的必要条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人才兴市、筑巢引凤的要求,本着政府主导、租补并举、周转使用的原则,人才公寓根据入住人才类别给予相应优惠,结合得分情况,进行租金减免,作为引进人才和稳定人才生活周转房,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出租。

二、基本情况

新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需求情况,决定分批次从公租房中指定部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东郡府苑56#楼是我市壹号人才公寓,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该公寓位于新二街与荣校东路交汇处东郡府苑项目二期东区56#楼。

三、申请条件

(一)政府机关接收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 1 —

(二)政府机关引进的在职人才(指政府机关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三)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引进的人才:

1、上一年度实缴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经市委组织部认可,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 在上述企业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申请时在我市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在本企业缴纳养老保险。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

四、优先入住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优先申请入住(可不受缴纳养老保险限制,按得分高低排序选房):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含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其他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认定)。

— 2 —

五、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

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人才公寓房源的地点、数量、户型、配租对象、申请时间等信息。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新乡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市委组织部。

1、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信息、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新乡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申请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技能资格、技术证书或学历证明。

(4)获得市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发明专利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5)市产权交易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证明。

(6)缴纳养老保险有效证明材料。

(7)企业工作的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企业人才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3 —

(二)审核分配。市委组织部对申请入住人才进行资格审核,核准申请对象。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核准的申请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程序。并将申请人申报的情况和审核意见、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启动选房程序。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对象的得分高低进行配租,分数高的优先选房。如出现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确定顺序。配租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签订《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对象发放房源钥匙。

六、租金标准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套型建筑面积计收,对不同级别的人才实行级差化租金(详见附件)。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的原则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呈市委组织部备案。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可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呈市委组织部备案。

七、监督和退出

(一)对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当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并退出人才公寓:

— 4 —

1、自己已解决居住条件的;

2、调离本市工作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3、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

7、违反租赁合同或不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合法管理的;

8、经审查发现在申请人才公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9、出现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二)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的,应结清水、电、天燃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租赁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以及个人承租期满或被取消承租人才公寓资格的,应当结清有关费用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它约定

(一)个人(家庭)承租人才公寓租赁期最长3年,合同期满如仍无住房可续租。

— 5 —

(二)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三)每个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仅指夫妻双方)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承租人不得私自调换。

(四)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1、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五)承租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对住房进行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六)本办法是《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其它条款依照《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乡市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要素评分标准表

2、人才公寓租金计算标准对照表

— 6 —

新乡市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要素评分标准表

— 7 —

说明:总分为一、二、三、四、五项之和。

— 8 —

人才公寓租金计算标准对照表

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免缴租金(免缴期限最多6个月,缓缴期限最多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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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区域人才竞争优势,加强提升人才培养,走“人才兴市”的创新之路,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的优秀人才,有效解决人才住房难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规范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解读

人才是兴市之本、强市之基,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的必要条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人才兴市、筑巢引凤的要求,本着政府主导、租补并举、周转使用的原则,人才公寓根据入住人才类别给予相应优惠,结合得分情况,进行租金减免,作为引进人才和稳定人才生活周转房,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出租。

二、基本情况

新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需求情况,决定分批次从公租房中指定部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东郡府苑56#楼是我市壹号人才公寓,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该公寓位于新二街与荣校东路交汇处东郡府苑项目二期东区56#楼。

三、申请条件

(一)政府机关接收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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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机关引进的在职人才(指政府机关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三)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引进的人才:

1、上一年度实缴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经市委组织部认可,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 在上述企业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申请时在我市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在本企业缴纳养老保险。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

四、优先入住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优先申请入住(可不受缴纳养老保险限制,按得分高低排序选房):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含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其他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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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

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人才公寓房源的地点、数量、户型、配租对象、申请时间等信息。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新乡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市委组织部。

1、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信息、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新乡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申请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技能资格、技术证书或学历证明。

(4)获得市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发明专利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5)市产权交易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证明。

(6)缴纳养老保险有效证明材料。

(7)企业工作的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企业人才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3 —

(二)审核分配。市委组织部对申请入住人才进行资格审核,核准申请对象。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核准的申请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程序。并将申请人申报的情况和审核意见、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启动选房程序。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对象的得分高低进行配租,分数高的优先选房。如出现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确定顺序。配租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签订《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对象发放房源钥匙。

六、租金标准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套型建筑面积计收,对不同级别的人才实行级差化租金(详见附件)。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的原则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呈市委组织部备案。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可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呈市委组织部备案。

七、监督和退出

(一)对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当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并退出人才公寓:

— 4 —

1、自己已解决居住条件的;

2、调离本市工作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3、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

7、违反租赁合同或不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合法管理的;

8、经审查发现在申请人才公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9、出现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二)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的,应结清水、电、天燃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租赁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以及个人承租期满或被取消承租人才公寓资格的,应当结清有关费用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它约定

(一)个人(家庭)承租人才公寓租赁期最长3年,合同期满如仍无住房可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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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三)每个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仅指夫妻双方)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承租人不得私自调换。

(四)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1、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五)承租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对住房进行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六)本办法是《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其它条款依照《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乡市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要素评分标准表

2、人才公寓租金计算标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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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要素评分标准表

— 7 —

说明:总分为一、二、三、四、五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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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租金计算标准对照表

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免缴租金(免缴期限最多6个月,缓缴期限最多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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