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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一周培训很快就要结束了,再呼吸一下带着咸味儿的新鲜空气,感受一下海风飘过的凉爽,手机上过一把微 信生活吧!今天的想法就是两个 混!关于营改增抵减和抵扣的两个问题的学习体会一、建筑企业差额纳税,预缴看项目,申报混抵案例:A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北京,机构所在地有一个项目1,河南有项目2。2016年10月,该公司项目2收到总包款1000万。11月项目2支付分包款600万元,项目2收到总包款600万。应该如何缴税呢?10月:项目2在河南预缴计税依据1000万,纳税申报计税依据也是1000万。11月:项目2支付分包款,预缴时不能差额其他项。申报时,则混合差额,即项目1的总包差额了项目2的分包。当月不缴税。这种混合差额对企业相当有利,因为避免了总包在前,分包在后无法差额扣除的尴尬。但是这种规定,企业可以坑机构所在地不商量,假设10月份项目2取得了总包和分包,则河南缴纳计税依据400万,如果稍微调剂,总包在先,分包在后,则全部缴纳到了河南。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懂得怎么做了吧?关于该问题,笔者一开始也存在疑虑,总局的培训教材也很坑姐,都是举例每个月都是总包大于分包,让人无从判断。但是几经确认,还是认定建筑简易计税的差额申报,就是记住一个字 混合差额的混!二、预缴税款的递减,还是,一个字混!A地产公司,地产开发项目1简易计税,项目2项目3一般计税,另有异地出租不动产租金也是一般计税。2016年10月核算简易计税缴纳税金1000万元,简易计税项目已经预缴600万元。一般计税项目2预缴200万,项目3预缴100万,不动产租赁预缴100万。问题1:销售不动产一般计税不同项目之间,预缴税款是否能再纳税申报时混合抵减?问题2:销售不动产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之间是否可以混合抵减?问题3: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的预缴税款,是否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混合抵减?结论是都可以混合递减,当月纳税申报后,实际缴纳税款为零。上述做法,与项目抵减的唯一区别是税款入库时间差,但是如果混合抵减会带来征管的无穷烦恼,大道至简,还是混合好。不管你信不信,反正张伟信了,两个混![[1**********]31] http://htmlify.wps.cn/doc/index.html?ts=871682151&ksyun=s3i5NmOw%2Findex.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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