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看懂哪些疾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学管理学士、法律硕士  徐权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哪些疾病属于严重疾病,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笔者参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了梳理,并以表格形式列出,以供参考。

疾病类别

诊断标准

常见疾病

精神病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

心血管疾病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高血压病Ⅲ期

传染病

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其他传染病,收监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结核性脑膜炎;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呼吸系统疾病

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支气管哮喘

消化系统疾病

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胰腺、肠道严重疾病;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

肾脏疾病

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颅内肿瘤、胸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内分泌系统疾病

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

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血液系统疾病

严重的血液性疾病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心、脑、肺、肝、肾重要脏器损伤

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  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脑、脊髓外伤术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下。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形、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截肢术后

眼、耳、鼻、喉疾病

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

肿瘤疾病

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其他各种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各种癌症:肺癌、胃癌等;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结缔组织疾病、其他风湿性疾病和寄生虫病

胶源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寄生虫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

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职业病

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病、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矽肺、职业性放射线病、职业性中毒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学管理学士、法律硕士  徐权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哪些疾病属于严重疾病,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笔者参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了梳理,并以表格形式列出,以供参考。

疾病类别

诊断标准

常见疾病

精神病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

心血管疾病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高血压病Ⅲ期

传染病

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其他传染病,收监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结核性脑膜炎;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呼吸系统疾病

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支气管哮喘

消化系统疾病

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胰腺、肠道严重疾病;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

肾脏疾病

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颅内肿瘤、胸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内分泌系统疾病

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

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血液系统疾病

严重的血液性疾病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心、脑、肺、肝、肾重要脏器损伤

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  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脑、脊髓外伤术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下。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形、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截肢术后

眼、耳、鼻、喉疾病

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

肿瘤疾病

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其他各种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各种癌症:肺癌、胃癌等;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结缔组织疾病、其他风湿性疾病和寄生虫病

胶源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寄生虫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

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职业病

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病、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矽肺、职业性放射线病、职业性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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