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案例
1、资料:万民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民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
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解析:
(1)在分析董事长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紧
扣《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规定,并强调指出,这一规定不因单位负责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更何况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实际上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在分析总经理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指出总经理和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样,都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在分析总会计师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重点分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强调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公司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同时也应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2、审计机关对某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时, 发现有以下行
为:
(1)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 在未发生存货购入业务的情况下, 从其他企业买入空白增值税发票, 并在发票上注明购入商品, 买价2000万元, 增值税额340万元。财务部门以该发票为依据,编制购入商品的记账凭证;纳税申报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2)会计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以上行为属公司总经理强令会计人员所为。
(3)公司销售商品开出发票时,“发票联”内容真实,但本单位“记账联”和“存根联”的金额比真实金额小。会计以“记账联”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导致少记销售收入900万元,少记增值税153万元;
试问,以上三种行为分别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解析:
公司事实(1)属于违反会计法的伪造会计凭证行为;
公司事实(2)表明,其实质属单位责任人强令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公司事实(3)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违法行为。 公司负责人对以上造成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不真实的情况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更正不真实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规范会计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3、1997年12月10日,新华厂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会计科长刘某称当时曾口头向厂长反映这样做不妥,但厂长仍要求其办理。
要求:该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解析:
该行为有两点不符合规定:
(1)该厂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
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会计科长刘某仅以口头方式向厂长反映坐支行为,而坐支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4、某国有企业厂长做出了如下决定:
(1)免去张某会计科长职务;
(2)出纳员王某调厂总务科工作,其出纳由稽核员陈某兼任;
(3)鉴于没有会计科科长的合适人选,将会计科并入本厂计划科,由计划科长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该决定已经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指出哪些做法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什么?
解析:
(1)厂长李某作出的免去会计科长职务,由计划科长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决定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经过上级单位同意。
(2)厂长李某作出的由稽核员兼任出纳工作的决定不合法。因为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工作。
5、审计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情况:
(1)用限额领料单代替记账凭证。
(2)该单位出纳人员兼任应付账款账目的登记工作。
(3)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财务科将5000000元汇至某证券公司用于股票投资。
(4)将超过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10500元计入管理费用。
请指出以上作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析:
(1)限额领料单不具备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所以不可以用限额领料单代替记账凭证,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而该企业出纳人员兼任了应付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3)该经济事项属于企业内部资金使用问题,不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规范的内容,企业这么作,是完全可以的。
(4)根据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作为管理费用,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6、2004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
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7、2004年9月9日,某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要求: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如需办理? 应怎样处理?
解析:
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
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后的9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8、请问下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做法是否违背《会计法》规定,为什么?
(1)某单位鉴于业务量不大,直接根据记账凭证编制会计报表。
(2)某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国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又按其境外母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向境外母公司编报会计报表。
(3)某银行按不同的币种进行日常核算,期末统一折算为人民币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解析:
(1)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的资料编制”的规定,所以(1)中的作法不正确。
(2)“某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国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属于法定事项,符合《会计法》规定;“同时又按其境外母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向境外母公司编报会计报表”属于法定之外事项,不违背《会计法》规定。因此,(2)中的作法正确。
(3)根据《会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
9、2004年4月市财税部门对某家具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家具公司3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ll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
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2)该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人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做法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如不符合,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析:
(1)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公司出纳李某兼任收入、费用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2)依据会计法规定,企业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因此该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外另行登记保管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企业这种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某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
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要求: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解析:
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规》案例
1、资料:万民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民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
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解析:
(1)在分析董事长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紧
扣《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规定,并强调指出,这一规定不因单位负责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更何况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实际上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在分析总经理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指出总经理和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样,都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在分析总会计师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重点分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强调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公司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同时也应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2、审计机关对某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时, 发现有以下行
为:
(1)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 在未发生存货购入业务的情况下, 从其他企业买入空白增值税发票, 并在发票上注明购入商品, 买价2000万元, 增值税额340万元。财务部门以该发票为依据,编制购入商品的记账凭证;纳税申报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2)会计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以上行为属公司总经理强令会计人员所为。
(3)公司销售商品开出发票时,“发票联”内容真实,但本单位“记账联”和“存根联”的金额比真实金额小。会计以“记账联”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导致少记销售收入900万元,少记增值税153万元;
试问,以上三种行为分别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解析:
公司事实(1)属于违反会计法的伪造会计凭证行为;
公司事实(2)表明,其实质属单位责任人强令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公司事实(3)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违法行为。 公司负责人对以上造成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不真实的情况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更正不真实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规范会计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3、1997年12月10日,新华厂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会计科长刘某称当时曾口头向厂长反映这样做不妥,但厂长仍要求其办理。
要求:该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解析:
该行为有两点不符合规定:
(1)该厂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
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会计科长刘某仅以口头方式向厂长反映坐支行为,而坐支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4、某国有企业厂长做出了如下决定:
(1)免去张某会计科长职务;
(2)出纳员王某调厂总务科工作,其出纳由稽核员陈某兼任;
(3)鉴于没有会计科科长的合适人选,将会计科并入本厂计划科,由计划科长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该决定已经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指出哪些做法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什么?
解析:
(1)厂长李某作出的免去会计科长职务,由计划科长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决定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经过上级单位同意。
(2)厂长李某作出的由稽核员兼任出纳工作的决定不合法。因为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工作。
5、审计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情况:
(1)用限额领料单代替记账凭证。
(2)该单位出纳人员兼任应付账款账目的登记工作。
(3)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财务科将5000000元汇至某证券公司用于股票投资。
(4)将超过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10500元计入管理费用。
请指出以上作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析:
(1)限额领料单不具备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所以不可以用限额领料单代替记账凭证,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而该企业出纳人员兼任了应付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3)该经济事项属于企业内部资金使用问题,不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规范的内容,企业这么作,是完全可以的。
(4)根据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作为管理费用,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6、2004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
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7、2004年9月9日,某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要求: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如需办理? 应怎样处理?
解析:
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
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后的9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8、请问下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做法是否违背《会计法》规定,为什么?
(1)某单位鉴于业务量不大,直接根据记账凭证编制会计报表。
(2)某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国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又按其境外母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向境外母公司编报会计报表。
(3)某银行按不同的币种进行日常核算,期末统一折算为人民币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解析:
(1)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的资料编制”的规定,所以(1)中的作法不正确。
(2)“某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国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属于法定事项,符合《会计法》规定;“同时又按其境外母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向境外母公司编报会计报表”属于法定之外事项,不违背《会计法》规定。因此,(2)中的作法正确。
(3)根据《会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
9、2004年4月市财税部门对某家具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家具公司3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ll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
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2)该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人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做法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如不符合,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析:
(1)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公司出纳李某兼任收入、费用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2)依据会计法规定,企业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因此该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外另行登记保管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企业这种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某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
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要求: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解析:
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