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第1-7批)
行政处罚项目: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列入实施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没有按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规则标注能效标识是一项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二十五条 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批
家用电冰箱、
房间空调器
两个产品。2005年3月1日第一批产品目录颁布。
第二批
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公斤至13公斤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不适用于搅拌式洗衣机和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变频空调机)。 第三批
冷水机组、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电动机”)、
自镇流荧光灯和高压钠灯
五类产品。自2008年6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五类产品均必须粘贴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 第四批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储水式电热水器、
家用电磁灶、
计算机显示器、
复印机
共六类产品。自2009年3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六类产品均必须加施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 第五批
自动电饭锅、
交流电风扇、
交流接触器、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共四类产品。自2010年3月起,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相关产品均必须加施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和进口。2010年3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1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第六批
电力变压器(依据标准GB24790-2009《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通风机(依据标准GB19761-2009《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共二类产品, 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
第七批
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1年3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2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第1-7批)
行政处罚项目: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列入实施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没有按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规则标注能效标识是一项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二十五条 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批
家用电冰箱、
房间空调器
两个产品。2005年3月1日第一批产品目录颁布。
第二批
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公斤至13公斤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不适用于搅拌式洗衣机和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变频空调机)。 第三批
冷水机组、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电动机”)、
自镇流荧光灯和高压钠灯
五类产品。自2008年6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五类产品均必须粘贴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 第四批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储水式电热水器、
家用电磁灶、
计算机显示器、
复印机
共六类产品。自2009年3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六类产品均必须加施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 第五批
自动电饭锅、
交流电风扇、
交流接触器、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共四类产品。自2010年3月起,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相关产品均必须加施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和进口。2010年3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1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第六批
电力变压器(依据标准GB24790-2009《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通风机(依据标准GB19761-2009《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共二类产品, 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
第七批
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1年3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2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