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BE 车间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时间:2009年3月2日——5日
培训地点:MTBE 车间会议室
主讲人:陈默
参加人员:车间班组人员(分3批),共计24人+8人 培训内容:
( 一) 职业危害的基本概念
一、 职业危害定义: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生产性粉尘、有害化学物质、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质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所造成的伤害。
二、职业危害的严重性
从200年前的产业革命至今,无论是工业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一例外地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近年来,ILO 统计数据表明全球发生各类事故125亿人次,死亡110万人,平均每秒有4人受到伤害,每100个死者中有7人死于职业事故,欧盟每年有8000人死于事故和职业病,发展中国家每年有21万人死于职业事故,1.5亿工人遭受职业伤害。我国职业危害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全国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2500万人以上,到1998年,全国累积尘肺患者542041人,累积死亡127147人,目前,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人数,职业危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及
新发职业病人数,中国均局世界首位。
三、职业危害的严重后果
1、职业危害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安全权利、健康权利、生命权利(人权)。
2、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灾难,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不利因素。
3、职业危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每年职业病损失近百亿元。
4、职业危害有损中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形象,成为国外攻击中国人权问题的借口。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1、当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预防与-控制对策上的要求;
2、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顺序;
3、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4、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GBZ1—2002,GBZ2—2002的应用
1、制定的原则: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作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即安全性与可行性相结合。
2、制定的依据:制定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是以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动物性实验、人体毒理学资料、职业流行流行病学调查、劳动卫生现场情况为依据。同时又与先进国家的标准相接轨。
3、保护水平:指在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不超出该接触限值作业环境条件下,持续作业若干年,某种和定的有害效应在接触人群中,不致超过某一给定的发生频率。每相卫生标准都体现了对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水平,又体现了某种可接受的危险程度。
4、高危人群:指一小部分人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致癌物时,由于个体差异,而使其对有毒物质的反应教一般人群出现得早且严重,这样的易感人群称为高危人群。职业卫生标准不以这部分人为制定依据。
(三) 职业健康监护
一、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
的健康检查。
注:(1)用人单位对未进行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有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体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对急性职业中毒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因及时通知本人,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
(5)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 职业病诊疗情况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档案、离开时有权索取复印件
(四)职业危害告知
一、法律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中英文说明,其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等。
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防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尘毒噪的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MTBE 车间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时间:2009年3月2日——5日
培训地点:MTBE 车间会议室
主讲人:陈默
参加人员:车间班组人员(分3批),共计24人+8人 培训内容:
( 一) 职业危害的基本概念
一、 职业危害定义: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生产性粉尘、有害化学物质、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质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所造成的伤害。
二、职业危害的严重性
从200年前的产业革命至今,无论是工业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一例外地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近年来,ILO 统计数据表明全球发生各类事故125亿人次,死亡110万人,平均每秒有4人受到伤害,每100个死者中有7人死于职业事故,欧盟每年有8000人死于事故和职业病,发展中国家每年有21万人死于职业事故,1.5亿工人遭受职业伤害。我国职业危害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全国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2500万人以上,到1998年,全国累积尘肺患者542041人,累积死亡127147人,目前,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人数,职业危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及
新发职业病人数,中国均局世界首位。
三、职业危害的严重后果
1、职业危害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安全权利、健康权利、生命权利(人权)。
2、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灾难,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不利因素。
3、职业危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每年职业病损失近百亿元。
4、职业危害有损中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形象,成为国外攻击中国人权问题的借口。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1、当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预防与-控制对策上的要求;
2、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顺序;
3、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4、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GBZ1—2002,GBZ2—2002的应用
1、制定的原则: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作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即安全性与可行性相结合。
2、制定的依据:制定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是以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动物性实验、人体毒理学资料、职业流行流行病学调查、劳动卫生现场情况为依据。同时又与先进国家的标准相接轨。
3、保护水平:指在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不超出该接触限值作业环境条件下,持续作业若干年,某种和定的有害效应在接触人群中,不致超过某一给定的发生频率。每相卫生标准都体现了对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水平,又体现了某种可接受的危险程度。
4、高危人群:指一小部分人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致癌物时,由于个体差异,而使其对有毒物质的反应教一般人群出现得早且严重,这样的易感人群称为高危人群。职业卫生标准不以这部分人为制定依据。
(三) 职业健康监护
一、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
的健康检查。
注:(1)用人单位对未进行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有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体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对急性职业中毒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因及时通知本人,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
(5)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 职业病诊疗情况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档案、离开时有权索取复印件
(四)职业危害告知
一、法律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中英文说明,其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等。
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防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尘毒噪的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