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工作规范

附件:

项目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强化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全面提升集团公司会计工作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规范会计行为,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集团、工程局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项目部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项目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国内中标项目依法成立的独立核算的项目经理部、BT项目部和BT项目施工工区(以下统称为“项目部”)。

第四条 本规范使用以下简称: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集团”。

第五条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对本项目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

第六条 项目部定应设臵独立的会计机构,按照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职

会计人员。项目部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其他会计人员由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并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BT项目部一般应设臵四个会计岗位,包括财务负责人岗位、主管会计岗位、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BT项目部下设的工区(或标段项目部)至少应设臵主管会计岗位、出纳岗位。一般工程项目部应设臵财务负责人岗位、会计岗位、出纳岗位。

BT项目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其下设的独立核算的工区(或标段项目部)实行报账制,BT项目部会计机构中指定专职会计人员负责该工区(或标段项目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在工区(或标段项目部)指派专职出纳人员。

第七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管理制度,掌握施工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并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 项目部会计人员岗位设臵应当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不相容工作相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负责办理全过程。会计人员应当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工作质量,防止工作差错和营私舞弊等行为。

第九条 项目部财务负责人受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领导,对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项目部其他会计人员受所属子公司财务资产部领导,对所属子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

项目部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项目部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熟悉并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五)保守秘密。除法律规定或经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收支等信息。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部会计人员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按照交通集团统一设臵的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因管理、核算需要必须增设会计科目时,只能在现有会计科目的末级科目下增设。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臵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 原始凭证规范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项目部在办理款项收付、财物收发、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时,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作为经济业务发生的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相关责任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

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公章包括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往来结算专用章等,原始凭证应当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项目部公章。

(三)原始凭证的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书写要规范。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等相符;单位名称填写规范;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验收证明的是指: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仓库保管人员按照采购计划或供货合同验证后,在入库验收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不需要入库的实物,由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名后,交由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取得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收款证明包括发票、收据、领款单等。职工报销挂账款、支取保证金、单独领取工资和奖金等个人款项时填写领款单;在取得发票的同时全额支付款项的,以发票作为收款证明;其他支付款项时应当取得对方填开的收据,但写有“内部使用,对外无效”字样的收据无效。

(六)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加盖公章的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七)职工借款的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另开收

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种协议合同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并须粘贴印花税票。

(九)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

(十)会计人员受理原始凭证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付讫”、“附件”、“作废”等印章。

(十一)原始凭证中涉及附件的,应当确定其附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原始凭证的附件是指对原始凭证作进一步佐证、说明、细化的证明文件。在填制原始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附件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

(十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多联式的原始凭证还应当取得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由子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人、项目部会计主管人员和项目经理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十三)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票据原件由承办方留存,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应负担单位留存分割单核票据复印件。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的分担情况等。分割单上加盖留存原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十五)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以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据以填制记账凭证,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基本内容包括:汇总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及其合计金额、汇制人签章、汇总原始凭证的张数。

第十九条 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填制原始凭证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复写的凭证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二)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合计金额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三)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划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四)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O、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正”字。

(五)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六)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一)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核原始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特别需要注意原始凭证内容记载是否清晰,有无掩盖事情真相的现象;凭证抬头必须是本项目全称(如果项目全称字数太多,须使用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简称);数量、单价与金额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有无添加内容和金额等。

(二)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中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是否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涂改伪造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

(三)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是否符合费用开支标准,有无铺张浪费的行为。

(四)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根据原始凭证的要素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齐全,各要素内容填制的是否正确、完整、清晰,各经办单位和人员签章是否齐全等。

(五)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包括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书写是否规范、凭证联次是否正确、有无刮擦、涂改和挖补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对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财务手续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

(二)对于真实、合理、合法但不完整的会计原始凭证,应退回有关经办人,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会计手续。

(三)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项目经理报告,严重的应向子公司报告。

第五章 记账凭证规范

第二十二条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对审核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其主要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运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三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二)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同且数量过多,可以对原始凭证进行汇总,以原始凭证汇总表作为记账凭证附件。被汇总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装订保管,在汇总原始凭证上注明被汇总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等,同时在记账凭证摘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

(三)记账凭证摘要的应当简要说明经济业务内容:

1、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对方单位简称(简称使用应当规范,一般使用4到6个汉字概况,且前后期间使用的简称应当保持一致)或个人姓名。

3、记账凭证所记载的每条分录均应按照业务内容填写合适的摘要。

4、结转、摊销、计提类记账凭证摘要应注明会计期间。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对于计算、分配等事项,应当将计算、分配的过程和结果作为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当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记录成本费用类的记账凭证,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只允许登记结转数,同时结转成本费用不得做借方红字冲销。

(六)在填制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

1、车票、餐票等外形较小且不规则的原始凭证,需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并履行会签手续,在填写记账凭证附件张数时应计算在原始凭证张数内。

2、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合同、协议、会议通知等复印件(或原件)作为原始凭证的证明文件的,应当加盖“附件”印章,计算在记账凭证附件张数内。

第二十四条 记账凭证审核与更正。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会计主管人员在报表日前必须对已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当期记账凭证有记录不全或错误时,直接修改原记账凭证。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记

账凭证才能据以编制会计报表和登记账簿。

(一)按照原始凭证审核的要求,对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二)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同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符,金额是否一致,摘要是否合适等。对一些需要单独保管的原始凭证和文件,应在凭证上说明。

(三)凭证中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借贷方向是否符合规定;核算内容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检查发现当年已编制报表月份记账凭证有误的,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只是金额错误的,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凭证摘要写明“更正某月某号凭证(原凭证业务内容)金额错误”字样。

(二)借贷一方会计科目使用有误时,填写一张更正凭证用红字冲销原会计科目记录,同时填写一条正确的会计科目。凭证摘要写明“订正某月某号凭证会计科目”字样。

(三)借贷双方会计科目全部有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摘要注明“注销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号凭证”字样。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检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六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财务印章是指财务部门保管使用的各类印章,包

括:办理银行业务使用的财务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印章;审核凭证等使用的会计人员个人印章;开展收付款业务使用的“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等。

第二十八条 财务专用章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刻制;其他印章根据业务需要自选合适的格式。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由项目部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保管,财务印鉴的私人印章由出纳保管,会计人员个人印章由本人保管,开展收付款业务使用的各种印章由出纳保管。

第三十条 各类印章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财务印鉴:办理银行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签发收据、会计档案管理等业务使用;“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印章:开展收付款业务使用;会计人员个人印章:根据工作分工开展相关业务时使用。

第三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所保管印章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盗用。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印章。

第七章 银行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银行票据是指项目部财务资产部为办理业务从银行购买或领取的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等。

第三十三条 空白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票据的购买、使用、作废由出纳按类别逐笔在《空白票据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并且不得以电脑记录代替手工记录。银行票据签发需要密码的,密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保管。

第三十四条 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必须设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操作员。在

支付权限上,严禁一人能够操作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五条 购买银行票据应由两名会计人员分别携带财务印鉴印章共同到银行办理或事先在购买银行票据的凭据上加盖印鉴后由出纳人员办理,不得由一人携带全部印鉴办理。

第三十六条 出纳根据履行完毕授权审批程序的支付单据办理支付,能从网上银行支付的一般不签发银行票据。签发支票的,必须由收款人在支票存根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不得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票据;不得签发空头票据;不得在空白票据上加盖印鉴、填写密码。

第三十八条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银行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第三十九条 填写错误的票据加盖“作废”印章,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同时在《空白票据使用登记簿》上登记作废记录。票据签发由收款人领走后,因填写错误或因故未用造成票据作废的,应将作废票据收回与原存根粘贴在一起并加盖“作废”印章,同时在《空白票据使用登记簿》上登记作废记录。

第四十条 持票人将票据遗失的,出纳应当及时向银行挂失,在票据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签发票据或办理网银支付。票据款项在票据有效期内被冒领的,其损失由持票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票据、印章、网银资料据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以免发生非法使用或盗用、遗失等情况,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银行账户注销时,将剩余空白票据交回银行。《空白票据使用登记簿》年末整理装订后,与其他会计资料一并归档。

第八章 收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称收据是项目部对外或对内开具的与业务往来、其他往来等事项有关的收款凭据。该收据由项目部所属子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印制、保管和发放。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对外或对内开具的收据必须使用由所属子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提供的收据,不得私自印制。项目部会计人员向所属公司指定收据保管人员办理收据领用时,应认真检查,发现有缺号、错号、少联的当场更换。收据仅限本项目部财务部门使用,严禁外借、借用、转售和代开收据。 第四十五条 领取的空白收据由出纳负责保管。收据的使用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由出纳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限、按照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会计主管审核后加盖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员不得在空白收据各联次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得由非授权人员保管、使用。 第四十六条 填开收据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章 原始凭证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七条 收据不得拆本使用,收据的存根联应始终为整本,不得缺号。作废时加盖“作废”印章,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收据整本使用完毕整理装订后交回所属公司收据保管人员,换领空白收据。

第九章 货币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部会计人员须加强对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授权审批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业务,会计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第五十条 出纳负责项目部库存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保管工作,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一人保管。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五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第(五)、(六)项外,项目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

的部分,应当通过银行结算办理;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项目部,使用部门或个人要先打签呈,经项目部领导集体会签,予以支付现金。

第五十二条 在使用现金支付时,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出纳人员可以要求收款人在收款凭证上注明能够证明使用现金支付的字样。

第五十三条 项目部收入的现金应当及时送存银行,支付现金应当从库存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

第五十四条 现金收付应当及时入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五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每日核对库存现金,确保账款相符。主管人员至少每月抽查一次库存现金,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由出纳、主管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与打印的当期(上次盘点次日至本次盘点日)现金日记账一并存档。

第五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银行账户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核对银行账户,及时向项目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汇报银行存款变动情况。月末,由会计人员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存款调

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页先按月装订,年底再按顺序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已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项目部出纳人员可以不再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而以交通集团NC财务系统打印出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代替。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章所称合同,是指项目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外签署的材料采购、劳务协作、设备租赁等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及其他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等文件。

第六十条 合同是办理价款结算和款项支付的依据。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递交合同原件一份,会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审核:

(一)合同须规定办理会签;

(二)合同双方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必须由双方授权人员签字,单份合同文本两页以上(含两页)的须由双方加盖骑缝章。个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在签字处按红手;

(三)合同双方必须使用规范的名称,与其证件和印章一致;

(四)合同附件应当齐全,个人签订的合同须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五)合同要写明签订日期,各项条款不留空白;

(六)合同条款中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承诺支付现金;

(七)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履约责任;

(八)签订的补充协议也必须办理会签手续。

会计人员对审核存在问题的合同应当退还合同签订部门或要求其补充完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合同对方提供的业务授权书应当合法、真实有效,明确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是否允许转授权或转委托等,对履行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授权的授权书必须有“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取消被授权人代理权限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部XX部门”字样。个人签发的授权书应当在项目部相关业务部门主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否则应当拒绝接收,相关业务部门主管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购买印花税,合同签订时未确定合同总额的暂按5元贴花,待最终结算后按最终结算金额计算补贴印花。

(一)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

(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订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0.5‰贴花;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四)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五)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0.5‰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按合同贴花;

(六)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七)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八)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九)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第六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财务部门将全部合同按照类别、编号整理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一章 外来发票管理

第六十四条 项目部财务部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外来发票的审核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减少公司涉税风险。

第六十五条 本章所说的发票是指项目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材料、劳务协作、设备租赁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及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

第六十六条 财务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对外来发票进行查验复核,对不合规发票予以退回。

第六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经常学习更新票据管理、真假发票鉴别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六十八条 与协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履约责任,协作方需出具合规发票方可获得合同价款支付,对审核发现协作方出具编造、伪造等不合规发票的有权拒付,因此产生的延期付款责任由协作方自负。 第六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收到发票后,应当面对发票进行审核:

(一)根据合同、结算等资料,对发票的种类、联次、开票地点、开票单位、付款方、时间、项目、金额等进行专业复核。发票种类应当符合业务性质,开票地点符合税法规定,发票收、付款方名称使用规范(不能使用简称),发票开具项目与实际业务一致,金额正确。对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付款凭证,应予以退回。

(二)审核无误的发票,再借助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原则上要求每张发票都上网查询。查询信息与发票记载不一致或查询不到信息的,应与退回。经查询为真发票且金额较大(非职工报销的发票无论金额大小)的应当打印查询结果页面作为发票的附属证明资料,与发票一同入账。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应当全页面打印(同时打印背景图片和颜色),不应截图打印或只打印结果区域。

第七十条 根据项目部主要业务类型,会计人员应对以下类型业务发票进行重点关注:

(一)货物购臵类发票。应取得国税部门监制的以下几种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取得货物购臵类发票时,应要求销售方在发票中将货物名称、单价、金额等信息按明细逐一列明;销售方确实无法在发票中提供明细的,应另行提供货物销售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发票附件。

(二)运输、动产租赁类发票。根据国家“营改增”政策,自2013年8

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开始缴纳增值税。项目部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个人从事此类业务的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三)施工费发票。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经营项目为工程款或施工费的发票。同省施工方机构所在地与劳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由施工方在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四)房屋租赁费发票。应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如出租方无法开具发票,应要求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抬头必须开给承租方,并且应取得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如协议规定承租方承担税款,税务机关为出租方代开的发票,应还原为含税金额开具。

第七十一条 项目部常见的财政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罚没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

(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发行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时使用。

(二)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款或没收财物时使用。

(三)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四)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时使用。

第七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根据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审核外来票据是否规范。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到款项的凭证,不能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十三条 军队收费票据。租赁军队单位的空余房地产,可以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其他业务均不得使用军队收费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十四条 购买实物取得的定额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必须附有清单,清单须符合原始凭证基本要求,写明付款方名称、日期、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金额大小写、对方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七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下为不合规发票:

(一)真发票使用不当。主要包括:不在使用期限的旧版发票;借用其他单位的发票;跨地区使用发票;跨行业使用发票;发票项目金额更改;发票付款人不是公司全称;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多联发票没有一次填开;发票项目不全或者与经营范围不一致;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盖章不清晰以及加盖旧版发票专用章等。

(二)白条。主要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如报刊杂志订阅单、培训费收据,公路车票无道路票证专用章,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等。

(三)假发票。主要指在网上输入发票信息,显示查无此票信息或与网上信息比对不符。

(四)过期及作废发票。主要指开票日期超出发票规定截止使用日期的发票等。

第七十六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新版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边宽1mm,中间为税号,样式如下:

第七十七条 一经发现协作方提供假发票的,必须组织财务人员对该协作方全部发票进行检查,对重新检查发现的不合规发票、假发票进行限期整改,并向项目经理报告。在没有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与其结算款项;经沟通无法解决的,应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七十八条 涉及到抵扣税款、申报材料预付款或其他业主单位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发票,在发票入账前应当复印一份集中保管。

第十二章 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第八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真实完整的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八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报送会计报表前应当严格审核报表内容,确保

报表编制质量: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审核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审核报表数据年度间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等。

第八十二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时,财务人员应当积极协调各部门和人员按照财务的要求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业务的结算、对账、盘点任务,按时报送财务决算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八十三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应当结清已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财务人员应要求各业务部门对其管理业务涉及的对内对外业务逐家逐户逐项进行清理结算,全面、彻底地结清12月31日前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杜绝其跨年度入账。结算方式包括:双方开票结算、双方确认但暂未提供发票结算、按合同约定单方暂估结算。凡没有开票结算或单方结算的,要进行详细登记,并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及时补齐各项结算手续。 第八十四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财务人员应当对备用金借款进行清理。对于借有备用金的人员,要求年底之前归还备用金,次年重新核定备用金额度,办理借款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归还的,应在限定日期前办理借条更换手续,对不归还又不办理更换手续的,在当月发放的工资中扣回。 第八十五条 财务人员在上报纸质报表时应当撰写报表说明和经营活动分析,对项目基本概况、报表反映的各项财务指标、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收入构成、业主的资金往来情况、完成目标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全面详细的说明。

第十三章 会计账簿

第八十六条 项目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第八十七条 项目部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及时在交通集团NC系统中进行会计核算。按照NC系统账务处理流程,及时、认真审核会计凭证,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办理记账手续,完成各种账簿登记工作。年度决算报表上报后及时打印、装订各类账簿。

第八十八条 打印账簿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和打印模板打印:

(一)总账:从三栏式总账中查询(查询期间为1到12月份,当年设立的账套从启用月份开始,下同)全部一级科目,使用“交通集团三栏式总账模板”打印。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从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中查询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末级科目,使用“交通集团日记账模板”打印。

(三)明细账: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客商辅助核算、个人辅助核算的会计科目外,其他会计科目需要打印三栏式明细账账簿。三栏式明细账只打印末级科目,使用“交通集团三栏式明细账模板”打印。

(四)辅助账:客商辅助核算和个人辅助核算的会计科目,需要打印辅助明细账账簿。辅助明细账只打印末级科目。查询时,会计科目和辅助核算选择在表头显示,使用“交通集团辅助明细账模板”打印。

第八十九条 打印账簿时,年初有余额本年无发生的科目必须一并打印。打印出的账页是A4纸横排板式,连续编页。明细账、辅助账内容较多的可以分成几本,但是同一一级科目下的账页应当装订的同一本内。

第九十条 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必须根据账簿内容设臵目录页,目录至少应当包括科目名称、辅助核算项(辅助账)、页码等内容。

第九十一条 账簿装订前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封面和账簿启用表。账簿按年编号,编号按照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的顺序

编制。

第九十二条 账簿装订前,检查账簿启用表是否填写正确,账页序号排列是否连续、齐全;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

第九十三条 账簿装订后,按每本账簿5元购买印花税票贴花并加盖项目部公章。

第十四章 债权管理

第九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对预付款、定金、押金等应收性质款项的控制和监督,上述类型款项的支付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清算或扣回。

第九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关注债权动态,对到期债权及时提醒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催收或结算手续,防止形成坏账。对外部单位的债权应至少每年核对一次并取得对方的签认,确保债权明确和诉讼时效的有效性。 第九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定期清查应收债权(含应付类款项的借方余额),对清查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上报项目经理,必要时报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九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对收到的承兑汇票设臵“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票日期、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金额等信息。对已到期收回的票据及时注销,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及时在登记簿中登记。

第九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比例和所属公司规定的账

务处理方法足额计提、核算坏账准备。对确因债务人破产、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需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将应收款项作为坏账处理。

第十五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九十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一百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财务系统中尚未签字、审核、记账的凭证,应当办理完毕;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印章、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出纳交接,由会计主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项目经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一百零二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财务系统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财务系统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财务系统内,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一百零三条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一百零四条 交接会计账簿应在会计账簿启用表填写交接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章。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至少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一百零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工程项目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项目部涉及的会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包括会计报表、

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财务分析等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计凭证装订:会计凭证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由会计主管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凭证装订前应先将会计凭证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期、编号是否齐全、正确。凭证封皮由所属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提供。凭证装订后每本封面上填写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签章等。

第一百零八条 会计账簿装订:会计账簿按照本规范“第十三章 会计账簿”有关规定按年分类装订成册。

第一百零九条 会计报表装订:会计报表一般先按月装订,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再按月排序装订整本。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表格(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 第一百一十条 其他会计档案装订: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一般按月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再按月排序装订整本;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按次装订;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按年装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时归档。

第一百一十二条 项目部在建设期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办理竣工决算前,由项目会计主管负责保管,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公司,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项目部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只为本项目部提供使

用,不得对外提供查阅或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项目经理批准方可对外提供查阅,需要复印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借出会计档案须经公司财务资产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10 年、15 年、25 年 5 类,集团公司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集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章 会计工作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发现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项目部所属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项目部会计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计工作检查要做到全面检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整顿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会计控制中不规范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加强会计人员的学习和交流,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会计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会计凭证规范情况、会计账簿规范情况、财务报告规范情况、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情况、会计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并重点对成本费用、外来发票和付款业务审批情况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在年度工作计划中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确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所有在建项目部检查一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计工作检查实行量化考核评分,考核的依据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交通集团、工程局集团的规章制度以及本规范有关规定。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如本规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交通集团、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变动的,以变动后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项目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强化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全面提升集团公司会计工作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规范会计行为,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集团、工程局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项目部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项目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国内中标项目依法成立的独立核算的项目经理部、BT项目部和BT项目施工工区(以下统称为“项目部”)。

第四条 本规范使用以下简称: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集团”。

第五条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对本项目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

第六条 项目部定应设臵独立的会计机构,按照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职

会计人员。项目部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其他会计人员由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并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BT项目部一般应设臵四个会计岗位,包括财务负责人岗位、主管会计岗位、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BT项目部下设的工区(或标段项目部)至少应设臵主管会计岗位、出纳岗位。一般工程项目部应设臵财务负责人岗位、会计岗位、出纳岗位。

BT项目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其下设的独立核算的工区(或标段项目部)实行报账制,BT项目部会计机构中指定专职会计人员负责该工区(或标段项目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在工区(或标段项目部)指派专职出纳人员。

第七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管理制度,掌握施工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并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 项目部会计人员岗位设臵应当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不相容工作相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负责办理全过程。会计人员应当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工作质量,防止工作差错和营私舞弊等行为。

第九条 项目部财务负责人受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领导,对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项目部其他会计人员受所属子公司财务资产部领导,对所属子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

项目部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项目部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熟悉并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五)保守秘密。除法律规定或经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收支等信息。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部会计人员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按照交通集团统一设臵的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因管理、核算需要必须增设会计科目时,只能在现有会计科目的末级科目下增设。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臵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 原始凭证规范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项目部在办理款项收付、财物收发、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时,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作为经济业务发生的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相关责任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

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公章包括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往来结算专用章等,原始凭证应当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项目部公章。

(三)原始凭证的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书写要规范。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等相符;单位名称填写规范;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验收证明的是指: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仓库保管人员按照采购计划或供货合同验证后,在入库验收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不需要入库的实物,由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名后,交由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取得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收款证明包括发票、收据、领款单等。职工报销挂账款、支取保证金、单独领取工资和奖金等个人款项时填写领款单;在取得发票的同时全额支付款项的,以发票作为收款证明;其他支付款项时应当取得对方填开的收据,但写有“内部使用,对外无效”字样的收据无效。

(六)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加盖公章的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七)职工借款的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另开收

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种协议合同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并须粘贴印花税票。

(九)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

(十)会计人员受理原始凭证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付讫”、“附件”、“作废”等印章。

(十一)原始凭证中涉及附件的,应当确定其附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原始凭证的附件是指对原始凭证作进一步佐证、说明、细化的证明文件。在填制原始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附件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

(十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多联式的原始凭证还应当取得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由子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人、项目部会计主管人员和项目经理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十三)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票据原件由承办方留存,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应负担单位留存分割单核票据复印件。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的分担情况等。分割单上加盖留存原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十五)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以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据以填制记账凭证,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基本内容包括:汇总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及其合计金额、汇制人签章、汇总原始凭证的张数。

第十九条 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填制原始凭证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复写的凭证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二)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合计金额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三)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划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四)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O、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正”字。

(五)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六)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一)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核原始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特别需要注意原始凭证内容记载是否清晰,有无掩盖事情真相的现象;凭证抬头必须是本项目全称(如果项目全称字数太多,须使用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简称);数量、单价与金额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有无添加内容和金额等。

(二)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中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是否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涂改伪造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

(三)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是否符合费用开支标准,有无铺张浪费的行为。

(四)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根据原始凭证的要素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齐全,各要素内容填制的是否正确、完整、清晰,各经办单位和人员签章是否齐全等。

(五)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包括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书写是否规范、凭证联次是否正确、有无刮擦、涂改和挖补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对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财务手续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

(二)对于真实、合理、合法但不完整的会计原始凭证,应退回有关经办人,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会计手续。

(三)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项目经理报告,严重的应向子公司报告。

第五章 记账凭证规范

第二十二条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对审核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其主要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运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三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二)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同且数量过多,可以对原始凭证进行汇总,以原始凭证汇总表作为记账凭证附件。被汇总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装订保管,在汇总原始凭证上注明被汇总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等,同时在记账凭证摘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

(三)记账凭证摘要的应当简要说明经济业务内容:

1、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对方单位简称(简称使用应当规范,一般使用4到6个汉字概况,且前后期间使用的简称应当保持一致)或个人姓名。

3、记账凭证所记载的每条分录均应按照业务内容填写合适的摘要。

4、结转、摊销、计提类记账凭证摘要应注明会计期间。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对于计算、分配等事项,应当将计算、分配的过程和结果作为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当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记录成本费用类的记账凭证,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只允许登记结转数,同时结转成本费用不得做借方红字冲销。

(六)在填制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

1、车票、餐票等外形较小且不规则的原始凭证,需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并履行会签手续,在填写记账凭证附件张数时应计算在原始凭证张数内。

2、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合同、协议、会议通知等复印件(或原件)作为原始凭证的证明文件的,应当加盖“附件”印章,计算在记账凭证附件张数内。

第二十四条 记账凭证审核与更正。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会计主管人员在报表日前必须对已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当期记账凭证有记录不全或错误时,直接修改原记账凭证。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记

账凭证才能据以编制会计报表和登记账簿。

(一)按照原始凭证审核的要求,对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二)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同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符,金额是否一致,摘要是否合适等。对一些需要单独保管的原始凭证和文件,应在凭证上说明。

(三)凭证中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借贷方向是否符合规定;核算内容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检查发现当年已编制报表月份记账凭证有误的,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只是金额错误的,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凭证摘要写明“更正某月某号凭证(原凭证业务内容)金额错误”字样。

(二)借贷一方会计科目使用有误时,填写一张更正凭证用红字冲销原会计科目记录,同时填写一条正确的会计科目。凭证摘要写明“订正某月某号凭证会计科目”字样。

(三)借贷双方会计科目全部有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摘要注明“注销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号凭证”字样。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检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六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财务印章是指财务部门保管使用的各类印章,包

括:办理银行业务使用的财务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印章;审核凭证等使用的会计人员个人印章;开展收付款业务使用的“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等。

第二十八条 财务专用章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刻制;其他印章根据业务需要自选合适的格式。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由项目部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保管,财务印鉴的私人印章由出纳保管,会计人员个人印章由本人保管,开展收付款业务使用的各种印章由出纳保管。

第三十条 各类印章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财务印鉴:办理银行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签发收据、会计档案管理等业务使用;“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印章:开展收付款业务使用;会计人员个人印章:根据工作分工开展相关业务时使用。

第三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所保管印章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盗用。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印章。

第七章 银行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银行票据是指项目部财务资产部为办理业务从银行购买或领取的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等。

第三十三条 空白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票据的购买、使用、作废由出纳按类别逐笔在《空白票据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并且不得以电脑记录代替手工记录。银行票据签发需要密码的,密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保管。

第三十四条 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必须设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操作员。在

支付权限上,严禁一人能够操作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五条 购买银行票据应由两名会计人员分别携带财务印鉴印章共同到银行办理或事先在购买银行票据的凭据上加盖印鉴后由出纳人员办理,不得由一人携带全部印鉴办理。

第三十六条 出纳根据履行完毕授权审批程序的支付单据办理支付,能从网上银行支付的一般不签发银行票据。签发支票的,必须由收款人在支票存根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不得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票据;不得签发空头票据;不得在空白票据上加盖印鉴、填写密码。

第三十八条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银行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第三十九条 填写错误的票据加盖“作废”印章,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同时在《空白票据使用登记簿》上登记作废记录。票据签发由收款人领走后,因填写错误或因故未用造成票据作废的,应将作废票据收回与原存根粘贴在一起并加盖“作废”印章,同时在《空白票据使用登记簿》上登记作废记录。

第四十条 持票人将票据遗失的,出纳应当及时向银行挂失,在票据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签发票据或办理网银支付。票据款项在票据有效期内被冒领的,其损失由持票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票据、印章、网银资料据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以免发生非法使用或盗用、遗失等情况,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银行账户注销时,将剩余空白票据交回银行。《空白票据使用登记簿》年末整理装订后,与其他会计资料一并归档。

第八章 收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称收据是项目部对外或对内开具的与业务往来、其他往来等事项有关的收款凭据。该收据由项目部所属子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印制、保管和发放。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对外或对内开具的收据必须使用由所属子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提供的收据,不得私自印制。项目部会计人员向所属公司指定收据保管人员办理收据领用时,应认真检查,发现有缺号、错号、少联的当场更换。收据仅限本项目部财务部门使用,严禁外借、借用、转售和代开收据。 第四十五条 领取的空白收据由出纳负责保管。收据的使用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由出纳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限、按照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会计主管审核后加盖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员不得在空白收据各联次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得由非授权人员保管、使用。 第四十六条 填开收据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章 原始凭证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七条 收据不得拆本使用,收据的存根联应始终为整本,不得缺号。作废时加盖“作废”印章,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收据整本使用完毕整理装订后交回所属公司收据保管人员,换领空白收据。

第九章 货币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部会计人员须加强对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授权审批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业务,会计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第五十条 出纳负责项目部库存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保管工作,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一人保管。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五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第(五)、(六)项外,项目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

的部分,应当通过银行结算办理;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项目部,使用部门或个人要先打签呈,经项目部领导集体会签,予以支付现金。

第五十二条 在使用现金支付时,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出纳人员可以要求收款人在收款凭证上注明能够证明使用现金支付的字样。

第五十三条 项目部收入的现金应当及时送存银行,支付现金应当从库存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

第五十四条 现金收付应当及时入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五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每日核对库存现金,确保账款相符。主管人员至少每月抽查一次库存现金,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由出纳、主管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与打印的当期(上次盘点次日至本次盘点日)现金日记账一并存档。

第五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银行账户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核对银行账户,及时向项目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汇报银行存款变动情况。月末,由会计人员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存款调

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页先按月装订,年底再按顺序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已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项目部出纳人员可以不再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而以交通集团NC财务系统打印出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代替。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章所称合同,是指项目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外签署的材料采购、劳务协作、设备租赁等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及其他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等文件。

第六十条 合同是办理价款结算和款项支付的依据。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递交合同原件一份,会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审核:

(一)合同须规定办理会签;

(二)合同双方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必须由双方授权人员签字,单份合同文本两页以上(含两页)的须由双方加盖骑缝章。个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在签字处按红手;

(三)合同双方必须使用规范的名称,与其证件和印章一致;

(四)合同附件应当齐全,个人签订的合同须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五)合同要写明签订日期,各项条款不留空白;

(六)合同条款中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承诺支付现金;

(七)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履约责任;

(八)签订的补充协议也必须办理会签手续。

会计人员对审核存在问题的合同应当退还合同签订部门或要求其补充完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合同对方提供的业务授权书应当合法、真实有效,明确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是否允许转授权或转委托等,对履行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授权的授权书必须有“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取消被授权人代理权限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部XX部门”字样。个人签发的授权书应当在项目部相关业务部门主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否则应当拒绝接收,相关业务部门主管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购买印花税,合同签订时未确定合同总额的暂按5元贴花,待最终结算后按最终结算金额计算补贴印花。

(一)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

(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订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0.5‰贴花;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四)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五)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0.5‰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按合同贴花;

(六)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七)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八)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九)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第六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财务部门将全部合同按照类别、编号整理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一章 外来发票管理

第六十四条 项目部财务部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外来发票的审核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减少公司涉税风险。

第六十五条 本章所说的发票是指项目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材料、劳务协作、设备租赁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及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

第六十六条 财务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对外来发票进行查验复核,对不合规发票予以退回。

第六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经常学习更新票据管理、真假发票鉴别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六十八条 与协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履约责任,协作方需出具合规发票方可获得合同价款支付,对审核发现协作方出具编造、伪造等不合规发票的有权拒付,因此产生的延期付款责任由协作方自负。 第六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收到发票后,应当面对发票进行审核:

(一)根据合同、结算等资料,对发票的种类、联次、开票地点、开票单位、付款方、时间、项目、金额等进行专业复核。发票种类应当符合业务性质,开票地点符合税法规定,发票收、付款方名称使用规范(不能使用简称),发票开具项目与实际业务一致,金额正确。对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付款凭证,应予以退回。

(二)审核无误的发票,再借助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原则上要求每张发票都上网查询。查询信息与发票记载不一致或查询不到信息的,应与退回。经查询为真发票且金额较大(非职工报销的发票无论金额大小)的应当打印查询结果页面作为发票的附属证明资料,与发票一同入账。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应当全页面打印(同时打印背景图片和颜色),不应截图打印或只打印结果区域。

第七十条 根据项目部主要业务类型,会计人员应对以下类型业务发票进行重点关注:

(一)货物购臵类发票。应取得国税部门监制的以下几种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取得货物购臵类发票时,应要求销售方在发票中将货物名称、单价、金额等信息按明细逐一列明;销售方确实无法在发票中提供明细的,应另行提供货物销售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发票附件。

(二)运输、动产租赁类发票。根据国家“营改增”政策,自2013年8

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开始缴纳增值税。项目部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个人从事此类业务的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三)施工费发票。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经营项目为工程款或施工费的发票。同省施工方机构所在地与劳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由施工方在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四)房屋租赁费发票。应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如出租方无法开具发票,应要求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抬头必须开给承租方,并且应取得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如协议规定承租方承担税款,税务机关为出租方代开的发票,应还原为含税金额开具。

第七十一条 项目部常见的财政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罚没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

(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发行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时使用。

(二)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款或没收财物时使用。

(三)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四)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时使用。

第七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根据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审核外来票据是否规范。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到款项的凭证,不能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十三条 军队收费票据。租赁军队单位的空余房地产,可以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其他业务均不得使用军队收费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十四条 购买实物取得的定额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必须附有清单,清单须符合原始凭证基本要求,写明付款方名称、日期、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金额大小写、对方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七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下为不合规发票:

(一)真发票使用不当。主要包括:不在使用期限的旧版发票;借用其他单位的发票;跨地区使用发票;跨行业使用发票;发票项目金额更改;发票付款人不是公司全称;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多联发票没有一次填开;发票项目不全或者与经营范围不一致;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盖章不清晰以及加盖旧版发票专用章等。

(二)白条。主要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如报刊杂志订阅单、培训费收据,公路车票无道路票证专用章,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等。

(三)假发票。主要指在网上输入发票信息,显示查无此票信息或与网上信息比对不符。

(四)过期及作废发票。主要指开票日期超出发票规定截止使用日期的发票等。

第七十六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新版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边宽1mm,中间为税号,样式如下:

第七十七条 一经发现协作方提供假发票的,必须组织财务人员对该协作方全部发票进行检查,对重新检查发现的不合规发票、假发票进行限期整改,并向项目经理报告。在没有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与其结算款项;经沟通无法解决的,应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七十八条 涉及到抵扣税款、申报材料预付款或其他业主单位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发票,在发票入账前应当复印一份集中保管。

第十二章 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第八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真实完整的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八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报送会计报表前应当严格审核报表内容,确保

报表编制质量: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审核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审核报表数据年度间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等。

第八十二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时,财务人员应当积极协调各部门和人员按照财务的要求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业务的结算、对账、盘点任务,按时报送财务决算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八十三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应当结清已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财务人员应要求各业务部门对其管理业务涉及的对内对外业务逐家逐户逐项进行清理结算,全面、彻底地结清12月31日前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杜绝其跨年度入账。结算方式包括:双方开票结算、双方确认但暂未提供发票结算、按合同约定单方暂估结算。凡没有开票结算或单方结算的,要进行详细登记,并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及时补齐各项结算手续。 第八十四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财务人员应当对备用金借款进行清理。对于借有备用金的人员,要求年底之前归还备用金,次年重新核定备用金额度,办理借款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归还的,应在限定日期前办理借条更换手续,对不归还又不办理更换手续的,在当月发放的工资中扣回。 第八十五条 财务人员在上报纸质报表时应当撰写报表说明和经营活动分析,对项目基本概况、报表反映的各项财务指标、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收入构成、业主的资金往来情况、完成目标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全面详细的说明。

第十三章 会计账簿

第八十六条 项目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第八十七条 项目部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及时在交通集团NC系统中进行会计核算。按照NC系统账务处理流程,及时、认真审核会计凭证,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办理记账手续,完成各种账簿登记工作。年度决算报表上报后及时打印、装订各类账簿。

第八十八条 打印账簿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和打印模板打印:

(一)总账:从三栏式总账中查询(查询期间为1到12月份,当年设立的账套从启用月份开始,下同)全部一级科目,使用“交通集团三栏式总账模板”打印。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从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中查询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末级科目,使用“交通集团日记账模板”打印。

(三)明细账: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客商辅助核算、个人辅助核算的会计科目外,其他会计科目需要打印三栏式明细账账簿。三栏式明细账只打印末级科目,使用“交通集团三栏式明细账模板”打印。

(四)辅助账:客商辅助核算和个人辅助核算的会计科目,需要打印辅助明细账账簿。辅助明细账只打印末级科目。查询时,会计科目和辅助核算选择在表头显示,使用“交通集团辅助明细账模板”打印。

第八十九条 打印账簿时,年初有余额本年无发生的科目必须一并打印。打印出的账页是A4纸横排板式,连续编页。明细账、辅助账内容较多的可以分成几本,但是同一一级科目下的账页应当装订的同一本内。

第九十条 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必须根据账簿内容设臵目录页,目录至少应当包括科目名称、辅助核算项(辅助账)、页码等内容。

第九十一条 账簿装订前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封面和账簿启用表。账簿按年编号,编号按照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的顺序

编制。

第九十二条 账簿装订前,检查账簿启用表是否填写正确,账页序号排列是否连续、齐全;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

第九十三条 账簿装订后,按每本账簿5元购买印花税票贴花并加盖项目部公章。

第十四章 债权管理

第九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对预付款、定金、押金等应收性质款项的控制和监督,上述类型款项的支付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清算或扣回。

第九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关注债权动态,对到期债权及时提醒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催收或结算手续,防止形成坏账。对外部单位的债权应至少每年核对一次并取得对方的签认,确保债权明确和诉讼时效的有效性。 第九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定期清查应收债权(含应付类款项的借方余额),对清查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上报项目经理,必要时报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九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对收到的承兑汇票设臵“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票日期、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金额等信息。对已到期收回的票据及时注销,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及时在登记簿中登记。

第九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比例和所属公司规定的账

务处理方法足额计提、核算坏账准备。对确因债务人破产、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需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将应收款项作为坏账处理。

第十五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九十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一百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财务系统中尚未签字、审核、记账的凭证,应当办理完毕;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印章、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出纳交接,由会计主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项目经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一百零二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财务系统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财务系统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财务系统内,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一百零三条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一百零四条 交接会计账簿应在会计账簿启用表填写交接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章。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至少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一百零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工程项目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项目部涉及的会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包括会计报表、

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财务分析等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计凭证装订:会计凭证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由会计主管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凭证装订前应先将会计凭证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期、编号是否齐全、正确。凭证封皮由所属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提供。凭证装订后每本封面上填写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签章等。

第一百零八条 会计账簿装订:会计账簿按照本规范“第十三章 会计账簿”有关规定按年分类装订成册。

第一百零九条 会计报表装订:会计报表一般先按月装订,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再按月排序装订整本。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表格(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 第一百一十条 其他会计档案装订: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一般按月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再按月排序装订整本;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按次装订;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按年装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时归档。

第一百一十二条 项目部在建设期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办理竣工决算前,由项目会计主管负责保管,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公司,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项目部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只为本项目部提供使

用,不得对外提供查阅或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项目经理批准方可对外提供查阅,需要复印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借出会计档案须经公司财务资产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10 年、15 年、25 年 5 类,集团公司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集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章 会计工作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发现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项目部所属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项目部会计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计工作检查要做到全面检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整顿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会计控制中不规范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加强会计人员的学习和交流,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会计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会计凭证规范情况、会计账簿规范情况、财务报告规范情况、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情况、会计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并重点对成本费用、外来发票和付款业务审批情况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在年度工作计划中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确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所有在建项目部检查一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计工作检查实行量化考核评分,考核的依据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交通集团、工程局集团的规章制度以及本规范有关规定。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如本规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交通集团、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变动的,以变动后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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