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公司规范治理力度,依法处理公司遗留问题,减少诉讼案件发生,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文件,《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基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系指公司经营管理和执行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与法律相关的事务以及需要应用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确定一名首席法律顾问归口负责公司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听取首席法律顾问的定期汇报。
第三条 首席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诚信、勤勉、守法、高效执业;
(二)依法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为主,强化事中法律风险控制,突出事后法律补救。
第四条 首席法律顾问应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
第五条 首席法律顾问需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能勤勉尽责,取得律师或法律执业资格以及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在大中型企业负责法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应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经济和企业管理知识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 首席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协助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协调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执行董事会决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监督机制;
(三)审查并指导管理公司合同;
(四)参与公司的资产并购、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招投标等谈判,并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五)组织做好公司日常合同管理、招投标事务、知识产权管理、证券债券、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六)负责督促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员工法律培训工
作;
(七)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八)对公司及关联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单位予以整改;
(九)对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聘用、奖惩提出建议;
(十)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一)其他应当由首席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必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年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签订合同情况,执行合同管理制度情况;
(二)公司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进行情况,法律事务工作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三)公司招投标管理、工商事务以及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参与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四)首席法律顾问在审核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首席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首席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支持首席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首席法律顾问可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聘请专业法律机构协助处理有关诉讼等工作。
第九条 首席法律顾问应当忠于职守、促进公司依法经
营、规范治理,维护股东权益,对公司签订可能会产生法律纠纷的合同及时予以制止,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 首席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或者因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首席法律顾问对公司有意阻碍其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将视情况提请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后执行。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公司规范治理力度,依法处理公司遗留问题,减少诉讼案件发生,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文件,《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基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系指公司经营管理和执行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与法律相关的事务以及需要应用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确定一名首席法律顾问归口负责公司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听取首席法律顾问的定期汇报。
第三条 首席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诚信、勤勉、守法、高效执业;
(二)依法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为主,强化事中法律风险控制,突出事后法律补救。
第四条 首席法律顾问应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
第五条 首席法律顾问需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能勤勉尽责,取得律师或法律执业资格以及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在大中型企业负责法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应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经济和企业管理知识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 首席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协助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协调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执行董事会决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监督机制;
(三)审查并指导管理公司合同;
(四)参与公司的资产并购、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招投标等谈判,并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五)组织做好公司日常合同管理、招投标事务、知识产权管理、证券债券、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六)负责督促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员工法律培训工
作;
(七)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八)对公司及关联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单位予以整改;
(九)对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聘用、奖惩提出建议;
(十)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一)其他应当由首席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必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年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签订合同情况,执行合同管理制度情况;
(二)公司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进行情况,法律事务工作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三)公司招投标管理、工商事务以及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参与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四)首席法律顾问在审核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首席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首席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支持首席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首席法律顾问可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聘请专业法律机构协助处理有关诉讼等工作。
第九条 首席法律顾问应当忠于职守、促进公司依法经
营、规范治理,维护股东权益,对公司签订可能会产生法律纠纷的合同及时予以制止,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 首席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或者因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首席法律顾问对公司有意阻碍其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将视情况提请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