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及其对策

王玉龙

[内容摘要]:出生人口性别比是衡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

一项重要指标,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已引起党中

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本文对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分析,

并提出较为可行的对策。这对于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

保持人口性别比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出生人口,性别比,原因,对策

一、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

出生人口性别比(也称出生婴儿性别比、出生性别比),反映的是婴儿出生时

男婴与女婴数量的比例关系,通常指平均每100个活产女婴所对应的活产男婴的

数量。一般认为,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即正常值域)应在103—107之间。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严重偏高并呈攀升趋势,形势

严峻。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三次人口普查分别为108.5、111.14和116.86。

如果以107为合理范围的最高限,2000年全国只有西藏(102.7)、新疆(106.1)

和贵州(107.0)在正常界域,其余都超过了标准,其中7个省超过了120.0,海

南和广东达135.6和130.3。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118.58,个别省份超过

130。同时,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呈现出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高,出

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域广、覆盖人口多,女婴非正常死亡现象突出的特点。这

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根本治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社会的

稳定与和谐带来负面影响。

二、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原因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主要是通过各种医学手段实现早期胎儿性

别鉴定,这为选择性别生育提供了技术条件。一些生育男孩意愿强烈的家庭,在

妇女怀孕后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利用B超技术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想方设法将女胎做掉,实现弃女生男的目的。有个别重男轻女者,在女婴出生后,不惜违法犯

罪将其女婴遗弃或溺杀,严重侵害女婴生存权,加剧了新生儿性别比的升高。但

是,我们还要分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深层次原因,才能制定有效的对策和解

决办法,这些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水平低

在封建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主要依赖于体力劳动,家庭养老是主要的养老

模式,所以生育男孩是家庭生活、生产劳动和养老保障的需要。目前,我国还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许多农村地区,生产力虽有发展,但总体上看依然不发达,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健全。落后的生产力使得农民群众把发家致富老有所养的

希望寄托在生育男孩上,这是导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原因。

(二)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逐渐形成了很多有关生育的传统观念。新中国成

立后,传统的生育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难以在短期内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现

代文明的发展而彻底消亡,更不能指望这种落后的生育文化会迅速退出历史舞

台。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男尊女卑、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等传统生育观念的

影响仍然根深蒂固,一直延续并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这也是导致我国出生人

口性别比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

(三)男女不平等的现实因素的影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

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现实社会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教育

方面,我国女性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于男性,在经济生活方面,还存在着农村妇女在

承包土地、宅基地等资源分配中的权益受到侵犯现象。城市妇女在就业、劳动分

配等方面也与男性有着一定差距。在政治生活方面,还存在着妇女对国家和社会

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在领导权和决策权的参与程度、参与层次、参与比例、参与

渠道等与男性相比有着明显差距的状况。家庭生活中不少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现

实生活中种种性别不平等现象,都不断影响和刺激着人们在生育意愿中产生“男

孩偏好”情结。

(四)制度缺位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

制度缺位是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主要社会因素。一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目

前,农村实行的依然是以土地保障为基础的“家庭养老为主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的养老保障制度,农村老人还主要依靠子女赡养。二是部门配合不力,监管缺位。

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强调生育数量的控制,忽视了对人口质量和结构的

关注,因而使得计划生育部门在宣传倡导、政策法规、管理评估和规范服务等方

面没有很好地处理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以及人口结构的关系。加上对性别选择技

术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机构是多部门的,包括卫生部门、妇幼部门、个体行医

者和计划生育部门,难以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检查。有的医生在金钱利益驱动下,

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丧失职业道德,私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中止

妊娠。三是遗产制度缺位。子女几乎可以完全继承父辈的财产,为了防止家庭财

产传给“外姓人”,就必须要有能够继承家族姓氏的儿子。四是“低保”、“两免

一补”等普惠政策体现不出实行计划生育的优越性。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

户,因为孩子少、负担轻,家庭生活一般都比较宽裕,此项政策根本惠及不到他

们,这样他们从心理上感到不平衡。五是法律法规存在缺位,威慑力不强。从相

关法律法规来看,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

缺位现象。

(五)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

许多学者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认为,B超机自80年代中期在我国农村的普

及与出生性别比的升高有直接关系。B超鉴定胎儿性别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实

际操作上也是容易实现的,尽管中央、地方明令非医学需要禁止使用B超做胎儿

性别鉴定,但是,检查者和被检查者双方为各自利益驱动,常常是令行不止。人

工流产在中国之所以普及,不仅它是合法的,而且,曾经作为避孕失败的一种补

救措施,尤其是在计划生育还主要“靠行政手段、靠补救措施、靠突击活动”的

地方。人工流产的易获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管理问题,

如果不加强管理和规范,它带来的将不是福音。

三、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导致的恶果

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以男女两性的平衡为前提条件的。性别自然平衡不仅是

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基础,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

性别比持续升高,如果不加以重视,势必导致当前和今后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影

响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将导致未来男性择偶拥挤

根据“五普”统计结果,2000年0—9岁男孩比女孩多1277万。据专家预测,

如果出生人口性别比始终保持现有120的水平,男性择偶拥挤的高峰期将在本世

纪三、四十年代出现。届时,20—49岁男性将比女性多出3000多万,那时势必形成

相对集中的单身男性群体。他们中的多数人生理需求难以得到正常满足,缺乏正

常的家庭生活,部分人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中一些人的责任意识淡薄,行为

缺乏自我约束,将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将阻碍经济发展

出生性别比升高将主要造成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男性择偶困难,这些地区的

男性将难以组成家庭,因不能组成家庭将破坏现有的生产方式,以致阻碍经济发

展。目前我国农村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单身男性难以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需

要社会提供帮扶救助。同时,单身男性进入老年后也需要解决其养老问题。因此,

一个单身男性将为社会增加两代人的养老经济负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将影响社会和谐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会阻碍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

和谐。比如大量单身男性的出现,非婚性需求增加,畸形婚姻家庭的出现和数量增

加,有可能形成一种以单身男性为特征的有悖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亚文化”;女性

数量相对较少,女性形象可能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商业,女性被物化和商品化的现

象可能越来越严重,男性择偶拥挤将加剧拐卖妇女、女童的行为,妇女儿童的权

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四、解决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针对女孩的生存权受到侵害、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现象,国家人口计

生委努力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于2003年开始启动了“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

作,旨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女孩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婚育观念

的形成,逐渐淡化以至彻底消除人们在性别偏好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出生人口

性别比的平衡。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我们必

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关爱女孩行动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有机统一起来,

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锲而不舍、常抓不懈,推动这项工作有序、深入、健康地

向前发展。

(一)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要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

新型生育文化。要认真组织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

视、电影、信息网络等媒体以及各种文娱活动,广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的重要性,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禁止出版、销售、制

作关于胎儿性别选择的图书、宣传品以及电子信息和出版物。要加强法制教育,

增强公民法制意识,提高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

保障法》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各级部门领导以及计

划生育、卫生技术服务有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优患意识、紧迫意识、责任

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化职业道德。

(二)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协调下,由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教育、工青妇等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建立和完善有

利于女孩成长、妇女和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如深入

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和落实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

的奖励政策,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优先帮助、支持贫困计划生育

女儿户实施扶贫项目,在技术、资金、物质、人力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推动“幸

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发展

经济,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管理,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

服务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管理是防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

环节。计划生育部门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二孩生育实施严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都要建立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报告、登记制度,全面开展

定期孕情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提供孕期保健服务,严格执行婴儿死亡报告

制度,并及时与计划生育部门沟通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

都要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

定》。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及时准确

地掌握妇女孕情和服务需求。对领取了二孩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在查清情况前暂缓安排生育。对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后离

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的妇女,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

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努力提高妇女地位,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利益

导向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措施,广泛开展

“双学双比”、“巾帼扶贫”活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改革殡葬制度,改革传统

的继承方式,促进男到女家落户。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参与经济和

社会发展,加强对农村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进一

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确实保障五保供养经费足额按时支付。认真解决

农村特困户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来源问题,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采取多

种途径,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坚持政府支

持和农民自愿原则,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独女户和两女户

养老保障机制。要积极兴办各类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相同情

况下,优先优惠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乡镇敬老院在供养能

力、服务功能、保障水平及硬件设施等方面得到完善和发展。要加快推进农村计

划生育“三结合”、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制定和落实对独生子女户、

双女户优先、优惠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对

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

利、划分宅基地、就业、子女入学、升学、缴纳学费等方面可给予一定优惠,提

高女童入学率。

(五)制定和完善法规规章,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

娠行为

要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规定,地方人大、政府

要制定和完善综合合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

地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比较高的省(区、市)应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禁

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专门法规、规章。卫生行政部

门应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的专用设备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制定用

于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对违反者严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出

生人口比升高特别严重的地区可组织专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小组,经常进行巡回监

督检查。

[参考文献]

1、《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再解读》,王新云 隋焕丽,《法制与社会》,2008年(27)

2、《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国人口出版社, 2006年12月第1版

3、《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原因及对策》,马力,贵州人口网,2007年3月

4、《解决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探讨》,席小平,《理论前沿》 2008年第07期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及其对策

王玉龙

[内容摘要]:出生人口性别比是衡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

一项重要指标,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已引起党中

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本文对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分析,

并提出较为可行的对策。这对于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

保持人口性别比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出生人口,性别比,原因,对策

一、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

出生人口性别比(也称出生婴儿性别比、出生性别比),反映的是婴儿出生时

男婴与女婴数量的比例关系,通常指平均每100个活产女婴所对应的活产男婴的

数量。一般认为,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即正常值域)应在103—107之间。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严重偏高并呈攀升趋势,形势

严峻。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三次人口普查分别为108.5、111.14和116.86。

如果以107为合理范围的最高限,2000年全国只有西藏(102.7)、新疆(106.1)

和贵州(107.0)在正常界域,其余都超过了标准,其中7个省超过了120.0,海

南和广东达135.6和130.3。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118.58,个别省份超过

130。同时,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呈现出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高,出

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域广、覆盖人口多,女婴非正常死亡现象突出的特点。这

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根本治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社会的

稳定与和谐带来负面影响。

二、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原因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主要是通过各种医学手段实现早期胎儿性

别鉴定,这为选择性别生育提供了技术条件。一些生育男孩意愿强烈的家庭,在

妇女怀孕后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利用B超技术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想方设法将女胎做掉,实现弃女生男的目的。有个别重男轻女者,在女婴出生后,不惜违法犯

罪将其女婴遗弃或溺杀,严重侵害女婴生存权,加剧了新生儿性别比的升高。但

是,我们还要分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深层次原因,才能制定有效的对策和解

决办法,这些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水平低

在封建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主要依赖于体力劳动,家庭养老是主要的养老

模式,所以生育男孩是家庭生活、生产劳动和养老保障的需要。目前,我国还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许多农村地区,生产力虽有发展,但总体上看依然不发达,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健全。落后的生产力使得农民群众把发家致富老有所养的

希望寄托在生育男孩上,这是导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原因。

(二)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逐渐形成了很多有关生育的传统观念。新中国成

立后,传统的生育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难以在短期内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现

代文明的发展而彻底消亡,更不能指望这种落后的生育文化会迅速退出历史舞

台。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男尊女卑、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等传统生育观念的

影响仍然根深蒂固,一直延续并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这也是导致我国出生人

口性别比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

(三)男女不平等的现实因素的影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

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现实社会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教育

方面,我国女性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于男性,在经济生活方面,还存在着农村妇女在

承包土地、宅基地等资源分配中的权益受到侵犯现象。城市妇女在就业、劳动分

配等方面也与男性有着一定差距。在政治生活方面,还存在着妇女对国家和社会

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在领导权和决策权的参与程度、参与层次、参与比例、参与

渠道等与男性相比有着明显差距的状况。家庭生活中不少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现

实生活中种种性别不平等现象,都不断影响和刺激着人们在生育意愿中产生“男

孩偏好”情结。

(四)制度缺位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

制度缺位是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主要社会因素。一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目

前,农村实行的依然是以土地保障为基础的“家庭养老为主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的养老保障制度,农村老人还主要依靠子女赡养。二是部门配合不力,监管缺位。

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强调生育数量的控制,忽视了对人口质量和结构的

关注,因而使得计划生育部门在宣传倡导、政策法规、管理评估和规范服务等方

面没有很好地处理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以及人口结构的关系。加上对性别选择技

术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机构是多部门的,包括卫生部门、妇幼部门、个体行医

者和计划生育部门,难以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检查。有的医生在金钱利益驱动下,

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丧失职业道德,私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中止

妊娠。三是遗产制度缺位。子女几乎可以完全继承父辈的财产,为了防止家庭财

产传给“外姓人”,就必须要有能够继承家族姓氏的儿子。四是“低保”、“两免

一补”等普惠政策体现不出实行计划生育的优越性。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

户,因为孩子少、负担轻,家庭生活一般都比较宽裕,此项政策根本惠及不到他

们,这样他们从心理上感到不平衡。五是法律法规存在缺位,威慑力不强。从相

关法律法规来看,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

缺位现象。

(五)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

许多学者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认为,B超机自80年代中期在我国农村的普

及与出生性别比的升高有直接关系。B超鉴定胎儿性别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实

际操作上也是容易实现的,尽管中央、地方明令非医学需要禁止使用B超做胎儿

性别鉴定,但是,检查者和被检查者双方为各自利益驱动,常常是令行不止。人

工流产在中国之所以普及,不仅它是合法的,而且,曾经作为避孕失败的一种补

救措施,尤其是在计划生育还主要“靠行政手段、靠补救措施、靠突击活动”的

地方。人工流产的易获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管理问题,

如果不加强管理和规范,它带来的将不是福音。

三、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导致的恶果

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以男女两性的平衡为前提条件的。性别自然平衡不仅是

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基础,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

性别比持续升高,如果不加以重视,势必导致当前和今后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影

响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将导致未来男性择偶拥挤

根据“五普”统计结果,2000年0—9岁男孩比女孩多1277万。据专家预测,

如果出生人口性别比始终保持现有120的水平,男性择偶拥挤的高峰期将在本世

纪三、四十年代出现。届时,20—49岁男性将比女性多出3000多万,那时势必形成

相对集中的单身男性群体。他们中的多数人生理需求难以得到正常满足,缺乏正

常的家庭生活,部分人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中一些人的责任意识淡薄,行为

缺乏自我约束,将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将阻碍经济发展

出生性别比升高将主要造成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男性择偶困难,这些地区的

男性将难以组成家庭,因不能组成家庭将破坏现有的生产方式,以致阻碍经济发

展。目前我国农村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单身男性难以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需

要社会提供帮扶救助。同时,单身男性进入老年后也需要解决其养老问题。因此,

一个单身男性将为社会增加两代人的养老经济负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将影响社会和谐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会阻碍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

和谐。比如大量单身男性的出现,非婚性需求增加,畸形婚姻家庭的出现和数量增

加,有可能形成一种以单身男性为特征的有悖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亚文化”;女性

数量相对较少,女性形象可能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商业,女性被物化和商品化的现

象可能越来越严重,男性择偶拥挤将加剧拐卖妇女、女童的行为,妇女儿童的权

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四、解决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针对女孩的生存权受到侵害、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现象,国家人口计

生委努力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于2003年开始启动了“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

作,旨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女孩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婚育观念

的形成,逐渐淡化以至彻底消除人们在性别偏好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出生人口

性别比的平衡。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我们必

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关爱女孩行动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有机统一起来,

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锲而不舍、常抓不懈,推动这项工作有序、深入、健康地

向前发展。

(一)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要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

新型生育文化。要认真组织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

视、电影、信息网络等媒体以及各种文娱活动,广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的重要性,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禁止出版、销售、制

作关于胎儿性别选择的图书、宣传品以及电子信息和出版物。要加强法制教育,

增强公民法制意识,提高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

保障法》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各级部门领导以及计

划生育、卫生技术服务有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优患意识、紧迫意识、责任

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化职业道德。

(二)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协调下,由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教育、工青妇等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建立和完善有

利于女孩成长、妇女和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如深入

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和落实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

的奖励政策,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优先帮助、支持贫困计划生育

女儿户实施扶贫项目,在技术、资金、物质、人力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推动“幸

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发展

经济,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管理,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

服务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管理是防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

环节。计划生育部门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二孩生育实施严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都要建立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报告、登记制度,全面开展

定期孕情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提供孕期保健服务,严格执行婴儿死亡报告

制度,并及时与计划生育部门沟通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

都要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

定》。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及时准确

地掌握妇女孕情和服务需求。对领取了二孩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在查清情况前暂缓安排生育。对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后离

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的妇女,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

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努力提高妇女地位,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利益

导向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措施,广泛开展

“双学双比”、“巾帼扶贫”活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改革殡葬制度,改革传统

的继承方式,促进男到女家落户。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参与经济和

社会发展,加强对农村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进一

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确实保障五保供养经费足额按时支付。认真解决

农村特困户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来源问题,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采取多

种途径,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坚持政府支

持和农民自愿原则,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独女户和两女户

养老保障机制。要积极兴办各类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相同情

况下,优先优惠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乡镇敬老院在供养能

力、服务功能、保障水平及硬件设施等方面得到完善和发展。要加快推进农村计

划生育“三结合”、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制定和落实对独生子女户、

双女户优先、优惠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对

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

利、划分宅基地、就业、子女入学、升学、缴纳学费等方面可给予一定优惠,提

高女童入学率。

(五)制定和完善法规规章,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

娠行为

要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规定,地方人大、政府

要制定和完善综合合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

地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比较高的省(区、市)应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禁

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专门法规、规章。卫生行政部

门应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的专用设备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制定用

于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对违反者严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出

生人口比升高特别严重的地区可组织专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小组,经常进行巡回监

督检查。

[参考文献]

1、《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再解读》,王新云 隋焕丽,《法制与社会》,2008年(27)

2、《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国人口出版社, 2006年12月第1版

3、《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原因及对策》,马力,贵州人口网,2007年3月

4、《解决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探讨》,席小平,《理论前沿》 2008年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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