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申报

A06037《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表单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 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5. 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 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 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8. 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9. 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10. 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11.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或“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中“小计”项)的“合计”数。

12.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

13.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期初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4.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前期多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已缴本期应纳税额”栏

的“合计”数。

16.本表第14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规定被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7.本表第15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A06042《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表单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1栏“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内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本表第1栏“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8.本表第2栏中“自建行为”行是在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相应申报事项。 9.本表第2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

10.本表第3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总包收入、分包收入、转包收入和免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免税收入)填写该项工程所包含的料、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工程造价,其中“料”包括全部材料价款、动力价款和其他物资价款。

11.本表第5栏“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2.本表第6栏“减除设备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设备价款,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应按照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设备减除范围填报本栏。

13.本表第7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4.本表第9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

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5.本表第14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6.本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7.本表第17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8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被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

19.本表第19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已解缴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解缴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A06043《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表单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了“异地”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这里的“异地”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的所有行政区域(下同)。

适用本表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异地”建筑业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内以及在收到该项税款异地完税凭证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本表。纳税人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例如:甲公司为重庆A区建筑业企业,2005年3 月在本辖区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在大连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该公司4月10日前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6万元,4月20日在重庆收到大连的完税凭证;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缴纳营业税5万元,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4万元,7月10日在重庆收到两市的完税凭证。则其申报营业税应为:在本辖区内的10万元及在大连市的10万元应在4月10日前分本、异地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同时,将在大连申报的10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的“应缴纳税款金额”栏一同申报;在5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在大连市已缴纳的建筑营业税6万元和天津市申报的应缴营业税5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缴纳的5万元及大连已缴纳的4万元,则应在8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中,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为该单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两地”的完税凭证的。这时,如果这两笔税款在同一张凭证上,“税款所属时间”则应填写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别在各自的完税凭证上,则分别按各自的税款所属时间填报。

该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税凭证的当月,如上例的“本期”应分别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第1栏“应税项目”应以纳税人在“异地”提供的具体建筑业劳务项目填报,具体项目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和自建行为进行分类,其中的“自建行为”是指在纳税人在“异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应事项。

7.本表第1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在“异地”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其中的“第4至8栏”应填写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税款而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及被扣缴单位税务代码;“第9至12栏”应填写纳税人已缴纳代扣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上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第13至16栏”应填写因被扣缴单位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所取得的减免税审批文书的批准文书号码、有效日期以及当月的减免税额。

8.本表第2栏“应缴纳税款金额”栏应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营业额在本期内所产生的全部应缴纳税款金额,其数据应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行中相对“应税项目”行的数据相关(每个应税项目只有一张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时,应该“相等”;有多张时,应该是其合计金额)。

9.本表第3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在“异地”进行本期纳税申报时所取得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10.本表第4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内收到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所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1.本表第5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2.本表第6栏“起始月份”和第7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栏“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税款时,其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4.本表第9栏“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收到的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营业税税额。

15.本表第10栏“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6.本表第11栏“起始月份”和第12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栏“核准减免税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获得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4栏“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书的文件号。

19.本表第15栏“起始月份”和第16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件所记载的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止月份。

A06119《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A06634《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1.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2.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3.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栏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减免税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4.本表“填表日期”栏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5.本表第1栏“税目”填写纳税人减免税事项对应的营业税税目。

6.本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纳税人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对应的代码。

7.本表第3栏“减免事项名称”填写纳税人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具体项目,有多项的应分别填列。 8.本表第4栏“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应税收入。 9.本表第5栏“税率”填写减免税事项对应营业税税目的税率。 10.本表第6栏“减免税额”=“减免税收入”(4栏)ד税率”(5栏),下列情况除外: (1)当减免税事项为享受降低税率的方式时(如“高速公路收费减按3%征收营业税”、“农村金融机构减按3%征收营业税”等),先计算出减免税额填列,再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减免税收入栏:减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税率(享受政策前的税率)。

(2)当减免税事项为按符合条件的人数乘以每人可享受的减免税限额计算的,首先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当月可享受的最大减免税额(每人可享受的减免税限额×人数-本年已经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合计),再与本月应纳税额比较,计算出本月减免税额,最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减免税收入栏:减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税率。

11.本表第7栏“备注”填写当减免税事项为促进就业减免税政策时(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等)企业安置的享受政策人数。

A06037《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表单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 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5. 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 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 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8. 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9. 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10. 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11.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或“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中“小计”项)的“合计”数。

12.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

13.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期初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4.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前期多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已缴本期应纳税额”栏

的“合计”数。

16.本表第14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规定被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7.本表第15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A06042《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表单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1栏“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内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本表第1栏“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8.本表第2栏中“自建行为”行是在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相应申报事项。 9.本表第2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

10.本表第3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总包收入、分包收入、转包收入和免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免税收入)填写该项工程所包含的料、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工程造价,其中“料”包括全部材料价款、动力价款和其他物资价款。

11.本表第5栏“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2.本表第6栏“减除设备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设备价款,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应按照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设备减除范围填报本栏。

13.本表第7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4.本表第9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

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5.本表第14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6.本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7.本表第17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8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被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

19.本表第19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已解缴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解缴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A06043《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表单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了“异地”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这里的“异地”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的所有行政区域(下同)。

适用本表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异地”建筑业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内以及在收到该项税款异地完税凭证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本表。纳税人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例如:甲公司为重庆A区建筑业企业,2005年3 月在本辖区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在大连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该公司4月10日前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6万元,4月20日在重庆收到大连的完税凭证;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缴纳营业税5万元,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4万元,7月10日在重庆收到两市的完税凭证。则其申报营业税应为:在本辖区内的10万元及在大连市的10万元应在4月10日前分本、异地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同时,将在大连申报的10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的“应缴纳税款金额”栏一同申报;在5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在大连市已缴纳的建筑营业税6万元和天津市申报的应缴营业税5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缴纳的5万元及大连已缴纳的4万元,则应在8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中,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为该单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两地”的完税凭证的。这时,如果这两笔税款在同一张凭证上,“税款所属时间”则应填写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别在各自的完税凭证上,则分别按各自的税款所属时间填报。

该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税凭证的当月,如上例的“本期”应分别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第1栏“应税项目”应以纳税人在“异地”提供的具体建筑业劳务项目填报,具体项目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和自建行为进行分类,其中的“自建行为”是指在纳税人在“异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应事项。

7.本表第1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在“异地”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其中的“第4至8栏”应填写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税款而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及被扣缴单位税务代码;“第9至12栏”应填写纳税人已缴纳代扣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上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第13至16栏”应填写因被扣缴单位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所取得的减免税审批文书的批准文书号码、有效日期以及当月的减免税额。

8.本表第2栏“应缴纳税款金额”栏应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营业额在本期内所产生的全部应缴纳税款金额,其数据应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行中相对“应税项目”行的数据相关(每个应税项目只有一张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时,应该“相等”;有多张时,应该是其合计金额)。

9.本表第3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在“异地”进行本期纳税申报时所取得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10.本表第4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内收到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所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1.本表第5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2.本表第6栏“起始月份”和第7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栏“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税款时,其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4.本表第9栏“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收到的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营业税税额。

15.本表第10栏“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6.本表第11栏“起始月份”和第12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栏“核准减免税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获得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4栏“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书的文件号。

19.本表第15栏“起始月份”和第16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件所记载的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止月份。

A06119《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A06634《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1.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2.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3.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栏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减免税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4.本表“填表日期”栏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5.本表第1栏“税目”填写纳税人减免税事项对应的营业税税目。

6.本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纳税人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对应的代码。

7.本表第3栏“减免事项名称”填写纳税人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具体项目,有多项的应分别填列。 8.本表第4栏“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应税收入。 9.本表第5栏“税率”填写减免税事项对应营业税税目的税率。 10.本表第6栏“减免税额”=“减免税收入”(4栏)ד税率”(5栏),下列情况除外: (1)当减免税事项为享受降低税率的方式时(如“高速公路收费减按3%征收营业税”、“农村金融机构减按3%征收营业税”等),先计算出减免税额填列,再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减免税收入栏:减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税率(享受政策前的税率)。

(2)当减免税事项为按符合条件的人数乘以每人可享受的减免税限额计算的,首先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当月可享受的最大减免税额(每人可享受的减免税限额×人数-本年已经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合计),再与本月应纳税额比较,计算出本月减免税额,最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减免税收入栏:减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税率。

11.本表第7栏“备注”填写当减免税事项为促进就业减免税政策时(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等)企业安置的享受政策人数。


相关内容

  •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解读 主讲老师 樊剑英 第一节 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微企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 ...

  • 实例解析小微企业免征两税的注意事项
  • 作者:袁应发刘厚兵 税收征纳 2015年06期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新政策)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 ...

  •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 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 本表"纳 ...

  • 营业税与消费税
  • 一.程序 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交纳税额(代收扣缴税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二.所上缴税种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

  • 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值税税率问题,营改增 [业务主题]营业税 [来    源]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保障 ...

  • 7月起施行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 税务总局制定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7月起施行 [导语]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进一步加强 ...

  • [独家]暂免征收"两税"的条件.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该项政策颁布后, ...

  • 各种税的纳税地点汇总
  • 各种税的纳税地点汇总 1.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 ...

  • 操作手册-网上报税(客户端)
  • 分 类:设计 密 级:中等 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V1.0 蓬天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目 录 1 系统登陆 ............................................................................................... ...